『壹』 公司內部的融資方案
公司內部的融資方案有以下幾要素:
1、 背景資料:
正值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和回行業及產品業務結構進答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和重組創新,企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調整。
2、業績股票計劃內容:
1)授予對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
2)授予條件: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實施獎罰。。
3、激勵
1)激勵模式:要根據公司模式制定出相對應的模式
2)激勵對象:方案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既是對管理層歷史貢獻的補償,又能激勵管理層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
3)激勵作用:如果公司的主營業務以傳統產品為主的時候,由於傳統行業的企業對人才的競爭不像高科技企業那麼激烈,因此激勵力度偏小對股權激勵效果的影響不會太明顯。但近年來,公司已逐步向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轉移,並在原有產業中重點投資發展一些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較大的高科技產品,實現產品的結構調整和高科技創新,而高科技企業對人才的爭奪將會比傳統企業激烈得多,此時的激勵力度應隨之調整。
『貳』 企業向自己的員工融資合法嗎
以前我有朋友做過類似的, 當時廠房是老闆租的, 當時很多打工的主管拿了錢出來,有些人見情況不好就退回了款,有些人想賺的應為沒事,後來老闆跑了.欠了很多人工資.我有一個老同事就有十萬元沒拿回.氣暈了.
你要看公司的實力而定,有人融資賺了,也有很多人虧了.
『叄』 公司可以向內部員工融資嗎
可以,我司有專門針對企業內部融資的工資福利卡系統
『肆』 員工入股是融資方案嗎如果是,有什麼法律風險呢
1、員工入股,是企業內部籌集資金,用於內部運營的一種方式。
2。員工入股版,也是部分企業給予內部職權工的一種福利制度。
3。如果企業經營效益好,運營穩健發展良好,這就是一種福利措施,如果企業流動性資金短缺,或者缺少長期資本性投入而提出員工入股,就是一個內部的融資方式。
4、法律上,如果入股成為公司的股東,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後,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同時在股權結構上,要有入股人的投資憑證。
5、終究衡量是否有法律風險,看公司外部融資是否困難,如果困難的情況下,吸引員工入股,一定要小心,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公司業務蒸蒸日上,企業股東希望大家分享企業共同發展的收益,也要把股權等投資形式通過法律文件明確界定。
希望對你有幫助。
『伍』 內部融資是怎麼回事
內部融資與「外部融資」相對。公司利用內部自有資金,即累積未分配利潤籌集投資項目所需要的資金的行為。
內部融資是企業依靠其內部積累進行的融資,具體包括三種形式:資本金、折舊基金轉化為的重置投資和留存收益轉化為的新增投資。
內部融資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風險性等特點。相對於外部融資,它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及與此相關的激勵問題,節約交易費用,降低融資成本,增強企業剩餘控制權。但是,內部融資能力及其增長,要受到企業的盈利能力、凈資產規模和未來收益預期等方面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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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融資的優點
1、自主性
內部融資來源於自有資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時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約和影響。
2、融資成本較低
公司外部融資,無論採用股票、債券還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費用,比如券商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潤則無需支付這些費用。因此,在融資費用相對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潤融資對公司非常有益。
3、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權
未分配利潤融資而增加的權益資本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權,同時還可以增加公司的凈資產,支持公司擴大其它方式的融資。
4、使股東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如果公司將稅後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反,少發股利可能引發公司股價上漲,股東可出售部分股票來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繳納的資本利得稅一般遠遠低於個人所得稅。
『陸』 什麼叫內部籌資
內部籌資也稱內部集資,是指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其職工(包括管理者)募集資金的行為。
一般可分為兩種形式。
1.向職工借款。其具體做法有:
(1)事先取得職工同意後,扣除職工一定時期內的部分或全部工資;
(2)向職工發售企業債券或內部股票。
2.向職工發行股票。這種股票是可以上市流通的。顯然,這種融資方式不構成企業的債務負擔。目前,我國企業內部集資以向職工借款為主。
『柒』 什麼是內部員工融資
其實就是單位牽頭,向公司員工集資,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取決於資金的用途。現在很多非法集資,都包裝成項目融資。
絕大多數的內部員工集資都是非法的!!!!
『捌』 職工內部集資是否合法
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一般都比較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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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貸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職工,這里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
另外,根據2014年《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第二,集資資金必須是用於單位內部的經營活動。如果不是單位自用,符合《最新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則相應借貸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