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收購民企資產法律規定
收購民營有限公司法律流程 企業收購,一般是指收購一家公司的控股權,例如30%—51%之間相對控股權或 51%――100%絕對控股權,被收購企業保留法人資格。而通常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往往是轉讓一定的股份,股權受讓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當股權受讓方受讓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絕對控股權時,我們說,這就是一次股權收購。 民企股權收購民企,從操作程序上來說是最簡單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其包含的幾個股權收購中的最基本的問題在其他收購形式中都會遇到,因此,在本章將就幾個基本問題進行詳細論述。從律師參與、協調操作股權收購的程序上看,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購目標的選擇是收購兼並中的第一步,目標公司選擇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收購兼並是否能夠取得成功。對於收購目標的選擇,主要是經營者從商業利益角度作出選擇。律師主要從是去評估收購目標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該目標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購,有無法律障礙等。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該項收購適用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性文件?根據規定此項並購是否受禁止、限制?目標公司在被收購時是否要經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等等。律師需要讓當事人明確上述問題。 二、 在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之前,律師應該到擬收購目標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查閱並復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因為要起草的有關法律文件都必須和工商登記部門存檔的資料保持前後銜接一致,而多數公司對本公司在工商登記部門留檔的資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閱非常必要。 三、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股權收購意向書。 起草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股權收購意向書對收購方的利益保護非常重要,但經常被許多當事人忽略,也常常被一些律師所忽視。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稱意向書)實際上是保護收購方在從開始談判到簽訂股權收購合同正式文本期間的利益。這一期間,少則半個月,長則達三個月甚至半年的時間。特別在融資收購中,這一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各種意外情況,導致收購方的前期努力付諸東流。股權收購框架協議主要規定獨家談判、保密、價格確定依據、違約責任等等。 前幾周時間,筆者曾為一當事人做收購一開發別墅的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服務,因為需要融資大約2-4億元,需要著投資者,導致這一股權收購談判到簽約的時間較長,筆者曾勸當事人簽訂一份框架協議,而當事人認為和擬收購目標公司的董事長關系特好,不必簽。最終,當找到投
㈡ 為什麼要出台民營企業融資管理辦法
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近幾年來,國務院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民營企業進行產品結構調 整和技術改造的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部分中小民營企業
目前融資難問題.但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融資仍受到諸 多限制,其融資難的問題並未得到解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直接融資方面:
資本市場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的融資渠道有限,門檻過高.中國資本市場結構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
投資體制不健全,加上民營企業規模小,承擔不起股票發行的費用,也不
易取得公開發行上市的資格等自身弱點,不利於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中小企業板固然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條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途徑,但並不會成為上千萬家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至於發行債券,目
前發行的重點建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利率固定,期限較長,主要用於
進行資本密集型大規模項目的投資,帶有政府主導壟斷的推動型色彩,一般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況且並不適合作為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手段.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已形成
股票類、貸款類、債券類、項目融資類、財政支持類六大融資方式,但這些 塒中小民營企業的開放程度很低,除少量信貸資金外,民營企業很難通
過債權和股權融資的渠道獲取資金.由於國內資本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加上管理日趨規范,中小民營企業已很難像資本市場建立初期那樣靠虛
虛實實的「捆綁上市」獲得上市資格,中小民營企業更被政策性地排斥在 資本市場之外,無法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二板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只是
風聲大、雨點小,多數高科技型中小民營企業仍難以籌措發展所需的資 金.而可為廣大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地方證券交易市場和風險資
本市場則尚未列一議事日程,這類小型資本市場的缺失,使中小民營企業失去了直接融資的主要渠道.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的中長期投資,主要
靠民間借貸市場、私募股本、企業互保加債轉股等非正規、小范圍的集資 或股權融資取得,此類融資規模小、成本高、風險大,使投資缺乏穩定性
㈢ 我國民營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只知道企業間不能借貸,可以向公民個人借款。
㈣ 民營企業向融資需要股東擔保嗎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嗎
融資是否需要擔保,主要看提供資金方是否有這個要求,如果對方有要求,那應當提供擔保,否則對方可以不提供資金。可以是股東提供擔保,也可以由其他企業擔保,只要提供資金方認可就行。法律上主要受《擔保法》約束。
㈤ 民營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產權風險。產權風險是困擾民營企業的第一個法律問題。從法律角度講,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權利,其本質是排他的。產權的排他性,導致法律風險的潛在。產權中的法律風險是我國民營企業中的普遍現象。很多民營企業的產權並不清楚,尤其是戴紅帽子的企業更不清楚,還有的民營企業是屬於家族的,也存在產權問題。
(二)企業設立的法律風險。一些民營企業從開始設立就留下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一部分是由於國家對民營企業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於民營企業故意而致。這些企業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冊為夫妻倆所有,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獨立人格,最後可能要以家庭財產來承擔公司債務。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冊為股東,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種公司一開始就是無效的。3.「影子」公司。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上的股東不一致,當兩人出現矛盾時,兩人和企業都面臨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名義股東可能要承擔注冊資本不實、不到位或者抽逃資本的法律風險。4.借貸公司。一些企業名為投資,實為借貸,不參與經營,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約定每年保底分成,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融資中的法律風險。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既難以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獲得間接融資,又難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直接融資。民營企業在缺乏正規、有效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只好尋求民間借貸、集資、違規借貸等方式籌資,有的民營企業甚至靠拖欠貸款來獲得正常經營所需資金,這就造成了一些潛在風險。有的企業為了融資而借高利貸,一旦遇到資金周轉困難,便可能被逼債,鬧個家破人亡。還有的企業為了多貸款,製造虛假文件騙取貸款,最後被定為貸款詐騙罪。
(四)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風險。民營企業的商業秘密缺乏保障,是民營企業最擔心的問題之一。一些民營企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銷人員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以後,掌握了公司的技術秘密或者其他商業秘密,然後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時他們就會把技術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戶關系也帶走。對於廣告企業、展覽企業、高科技企業而言,商業秘密的泄漏或丟失,往往會造成一個企業走向衰敗甚至死亡。知識產權的問題也正在嚴重威脅著民營企業。最近幾年,中國民營企業在海外連續遭遇知識產權的伏擊。
(五)勞動爭議風險。勞動爭議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三方面: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有時勞動爭議還和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結合在一起。
(六)合同法律風險。現代社會商業貿易活動中,每一項交易背後都有合同法律關系的存在,中小民營企業不大重視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有些民營企業簽訂合同很輕率,也不存在董事會合同審批制度和總法律顧問把關制度,從而導致糾紛增多,矛盾出現後損失難以彌補。
㈥ 什麼是民營企業融資
民營企業融資也是一個隨經濟的發展由內源融資到外源融資的交替變換過程。民營內企業在創立之初,容由於市場需求不旺,生產規模有限,難以承擔高額負債成本。因此十分重視自有資本的積累,避免過度的負債經營,從而主要依靠內源融資來積累資金追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隨著生產規模的逐步擴大,內源融資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時,外源融資則成為企業擴張的主要融資手段。考慮到外源融資的成本代價,民營企業在資金籌措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視內部積累。辯證地講,內源融資是外源融資的保證,外源融資的規模和風險必須以內源融資的能力來衡量。如果不顧內源融資的能力而盲目地進行外源融資,不但無益於提高資源的利用率,而且將使企業陷入擴張與穩定的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