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集資和融資有什麼區別
首先來、兩者在人數上有區別:自
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人或者兩個人以上的人獲得融資。
2、融資,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包括一個主體)獲得融資。
其次,兩者在行為上有所區別:
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8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8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
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等。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B. 虛假理財產品案 民生銀行將承擔哪些責任
民生銀行通過將投資者分為保守型、安穩型、穩健型、成長型、積極型五個類別,劃定風險。預期收益越高,風險等級越高。那麼,民生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
民生銀行旗下現行在售的理財產品有5款,分別是天溢金、翠竹1w、35天增利、季增利和雙月增利,它們都有著相近的產品特性,都屬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這意味著它們的本金和收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風險
一、信用風險,如發生理財產品所投資產的發行主體未能按期全部兌付本息,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公司違約,信託計劃項下融資主體違約,擔保人違約以及其它交易對手違約等情形,將造成客戶不能獲取理財收益甚至理財本金蒙受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如果人民幣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並導致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產的收益率大幅下跌,則可能造成客戶本金及收益遭受損失;如果物價指數上升,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低於通貨膨脹率,造成客戶投資理財產品獲得的實際收益率為負的風險;
三、政策風險:因法規,規章或政策的原因,對本理財產品的本金及收益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客戶贖回本理財產品,資金僅在分配日到賬.在本理財產品每個封閉期內客戶無法提前取得資金。
五、提前終止的再投資風險:如銀行行使提前終止權將導致理財實際期限小於合同約定理財期限,可能致使客戶無法實現期初預期的全部收益,並面臨再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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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虛假估值融資犯法嗎
快犯法了,當然吃飯吧,因為你這個是犯法的,因為你是虛假的,都是假
D.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虛假商品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E.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F. 十大領域非法集資騙術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16年,公安機關針對非法集資共立案1萬余起,平均案值達1365萬元,億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銀監會日前召開座談會,分析近期非法集資的趨勢和新花樣,梳理出十大領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資的騙術。
民間投融資中介
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
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網路借貸
一些網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一些網貸平台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個別網貸平台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台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消費返利」網站
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後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返利網站在提現時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還有一些返利網站還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掛鉤,成為發展下線會員式的類傳銷平台。此種「消費返利」運作模式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
農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於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台,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G. 以虛假材料融資是什麼罪
以虛假材料融資會構成騙取貸款罪。
H. 用虛假項目融資,進行民間借貸,屬於詐騙嗎
不算。只要確實有
借條
,有借貸關系,就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是詐騙。
I. 使用虛假交易在銀行進行融資貸款
這是違法行為,首先私刻公章違法,其次偽造合同使用假發票是違法,最後,利用虛假合同從銀行貸款屬於騙貸行為,如果公司違約,可負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