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
融資租賃年折舊:10 000/3=3 300
稅法年折舊:13 000*(1-5%)/5=2 470
固定資產余值差異:13 000*5%-100=550為永久性差異
年限——————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第一年————13 000-2 470=10 530——————10 000-3 300=6 700
第二年————10 530-2 470=8 060——————6 700-3 300=3 400
第三年————8 060-2 470=5 590——————3 400-3 300=100
第四年————5 590-2 470=3 120——————100
第五年————3 120-2 470=650————————100
故第一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 530-6 700-550=3 280
第二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 060-3 400-550=4 110
第三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 590-100-550=4 940
第四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3 120-100-550=2 470
第五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650-100-550=0
以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第一年:3 280*25%=82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820
貸:所得稅費用 820
第二年:4 110*25%=1 027.50
1 027.5-820=207.5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7.50
貸:所得稅費用 207.50
第三年:4 940*25%=1 235
1 235-1 027.50=207.5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7.50
貸:所得稅費用 207.50
第四年:2 470*25%=617.5
617.5-1 235=617.5
借:所得稅費用 617.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17.50
第五年:轉回剩餘617.50元
借:所得稅費用 617.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17.50
Ⅱ 弱弱的問一個問題。。。。由融資租賃入賬的固定資產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什麼不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我看稅法的時候也想這個問題了;回去查書給我的感覺就是,1判斷是不是永久性差異還是暫時性差異;這個給我的疑惑最大;後來一查書,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未來期間可以抵扣的金額;看來不管是提折舊還是減值還是盤虧。這些都會在資產收回他的價值,也就是每期的現金流中,最終把入賬1000消耗到0為止。這些都會影響當期的利潤總額。而咱們平時做題那些提減值,折舊的暫時性差異都是,因為稅法允許抵扣的時間不同造成的。這個資產叢1000到0過程中,提減值產生可抵扣差異,當期多交稅了,他早晚會因為實際發生損失時候稅法允許抵扣,從而轉回這種差異;這個題資產入賬就是最低租賃付款折現額或者公允價,肯定比那麼沒折現的每期合同付款額小;這種差異產生不會影響利潤;
而咱們學的資產負債表賬務法都是根據利潤總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這個屬於特例,和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是一個道理。這個東西產生就有差異,後期提折舊也不會轉回。它屬於資產負債表無法使用的,你就當特例記吧;本來資產負債表賬務法,不好使的。書上都當特例講。
最後你問到提折舊影響的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利潤。你就參考那個自行研發的固定資產,假如研究資本化成功了;他有100的賬面價。150的計稅。這個資本化不會影響本期利潤吧,影響利潤是在後期折舊,減值,盤虧什麼的;後期計算5年折舊。年底剩80.那個120計稅。但是你就不能按資產負債表賬務法去比他的賬面計稅了,因為他一開始就有差異。後期也調不回來。你就只能想影響利潤的20的折舊。影響計稅的30的折舊。你用利潤總額目的是算應納稅所得額吧。你看稅法折舊允許你扣除30,你算利潤只扣20 ,稅法還多允許你扣10。你在調利潤總額的時候是不是要多算10。但是這種差異因為轉不回來,你確認了一個遞延所得稅資產,那麼你的當期所得稅費用就減少了,那麼利潤就多了,所有者權益就多了;可是問題回來了他是不影響利潤總額的,那個經典公式就不平了就不成立;
我是根據書上寫的加上我自己的大白話
Ⅲ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產生的2個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還是暫時性差異
是暫時性差異,但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無對應科目,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Ⅳ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一項租賃中,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則可稱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第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下面舉例說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資租賃權開展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賃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資購入設備一台,以租賃方式租給乙企業。租賃合同規定設備於2008年1月1日運抵乙企業,租賃期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賃期滿設備歸承租企業。2008年1月1日設備運抵乙企業,當日的公允價值為100000元,預計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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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斷租賃類型: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滿足租賃新准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項租賃應認定為融資租賃。
②由於該項租賃合同規定設備的所有權最終轉移給承租企業,按稅法規定,柯瑞公司的此項租賃行為應納增值稅。在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③租賃內含利率為22.3%(計算過程略)。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最低租賃收款額=租金×期數+行使優惠購買權支付的金額=35100×5+0=175500(元)。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175500
貸:融資租賃資產100000
遞延收益75500.
2.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1)未確認融資收入分配表(實際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賃投資凈額余額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22300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2800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9445.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5654.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5954.6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9145.3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1685.2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3414.7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6114.4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8985.5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為0.
作尾數調整(由於實際利率法不是採用直線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確認融資收入,所以最後一年須作尾數調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確認融資收入時(22300÷12=1858.33):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1858.33
貸: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35100
借:主營業務收入5100(35100÷1.17×1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通過上述涉稅會計處理,從而實現了「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租賃期內以不含稅金額分配。這樣處理也符合所得稅的處理規定,因按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就租賃凈收益繳納所得稅。
2009年~2012年的會計處理分錄同2008年(2)、3,只是遞延收益的計量金額須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租期內各租金收取期應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計量。
另外,整個租賃期企業開展此項融資租賃實際繳納增值稅=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Ⅳ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為什麼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有差額的時候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書上沒有寫不等於不需確認。
融資租賃固資實際是固定資產項下的二級科目,CPA會計中,參照所得稅中固定資產的遞延作法就行了,在租賃那章中,為了突出重點,是省略的做法。
感謝acco125125,以下是他基於我對於這個問題向他請教的回復:
你好。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入賬時,因入賬價值與計稅價格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但是,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後,以及因折舊方法的差別而導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仍然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
因此,你的理解是適當的。
acco125125
Ⅵ 借 商譽 貸 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合並中形成的商譽按照稅法規定應該按照資產價值的比例(所得稅率)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未來會計期間繳納所得稅。
Ⅶ 融資租賃的稅務如何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一項租賃中,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則可稱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第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下面舉例說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資租賃權開展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賃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資購入設備一台,以租賃方式租給乙企業。租賃合同規定設備於2008年1月1日運抵乙企業,租賃期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賃期滿設備歸承租企業。2008年1月1日設備運抵乙企業,當日的公允價值為100000元,預計使用5年。
分析:①判斷租賃類型: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滿足租賃新准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項租賃應認定為融資租賃。
②由於該項租賃合同規定設備的所有權最終轉移給承租企業,按稅法規定,柯瑞公司的此項租賃行為應納增值稅。在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③租賃內含利率為22.3%(計算過程略)。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最低租賃收款額=租金×期數+行使優惠購買權支付的金額=35100×5+0=175500(元)。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175500
貸:融資租賃資產100000
遞延收益75500.
2.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1)未確認融資收入分配表(實際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賃投資凈額余額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22300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2800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9445.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5654.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5954.6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9145.3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1685.2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3414.7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6114.4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8985.5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為0.
作尾數調整(由於實際利率法不是採用直線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確認融資收入,所以最後一年須作尾數調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確認融資收入時(22300÷12=1858.33):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 1858.33
貸: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益 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35100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35100
借:主營業務收入5100(35100÷1.17×1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通過上述涉稅會計處理,從而實現了「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租賃期內以不含稅金額分配。這樣處理也符合所得稅的處理規定,因按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就租賃凈收益繳納所得稅。
2009年~2012年的會計處理分錄同2008年(2)、3,只是遞延收益的計量金額須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租期內各租金收取期應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計量。
另外,整個租賃期企業開展此項融資租賃實際繳納增值稅=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Ⅷ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就是以後少繳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就是以後多繳稅 (1)遞延所得稅資產屬於資產類科目,列於資產負債表中非流動資產項目下。資產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時和負債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時便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產生抵延所得稅資產。
(2)舉例:某公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計提壞帳准備,而稅法中規定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計提壞帳准備進行稅前抵扣(適用33%所得稅稅率)。該公司2006年應收帳款借方余額為1000萬,則該公司計提壞帳准備為50萬,稅法計算壞帳准備為5萬,則產生45萬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45*33%=14.85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4.85
貸:所得稅費用 14.85
再看下面: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除所得稅准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於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資產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由於公允價值和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3)其他的情況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一16】 A企業於20×6年12月6日購入某項環保設備,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會計上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計稅時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相同。A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
[答疑編號11200301: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20×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規定計提的折舊額為50萬元,計稅時允許扣除的折舊額為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5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400萬元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17】 甲公司於20×0年12月底購入一台機器設備,成本為525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因該設備符合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計稅時可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凈殘值均與會計相同。本例中假定該公司各會計期間均未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除該項固定資產產生的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的差異。
該公司每年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情況如表20-1所示:
表20一1 單位:元
20×1年 20×2年 20×3年 20×4年 20×5年 20×6年
實際成本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累計會計折舊 87 500 175 000 262 500 350 000 437 500 525 000
賬面價值 437 500 350 000 262 500 175 000 87 500 O
累計計稅折舊 150 000 275 000 375 000 450 000 500 000 525 000
計稅基礎 375 000 250 000 150 000 75 000 25 000 O
暫時性差異 62 500 100 000 112 500 100 000 62 500 0
適用稅率 33% 33% 33% 33% 33% 33%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20 625 33 000 37 125 33 000 20 625 0
[答疑編號11200302: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該項固定資產各年度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如下:
(1)20 × 1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折舊=525 000-87 500=437 500(元)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前扣除的折舊額=525 000-150 000
=375 000(元)
因賬面價值437 500大於其計稅基礎375 000,兩者之間產生的62 500元差異會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屬於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2 500 × 33%)20 6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0 6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625
(2)20 × 2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87 500-87 500=350 000(元)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已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525 000-275 000=250 000(元)
因資產的賬面價值350 000大於其計稅基礎100 000,兩者之間的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3 000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20 625元,當期應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 37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2 3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375
(3)20×3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262 500=262 5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375 000=150 000(元)
因賬面價值262 500大於其計稅基礎150 000,兩者之間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7 125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3 000元,當期應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4 1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4 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
(4)20×4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350 000=175 0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450 000=75 000(元)
因其賬面價值175 000大於計稅基礎75 000,兩者之間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3 000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7 125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 12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
貸:所得稅費用 4 125
(5)20×5年資產負債表日:
賬面價值=525 000-437 500=87 500(元)
計稅基礎=525 000-500 000=25 000(元)
因其賬面價值87 500大於計稅基礎25 000,兩者之間的差異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0 625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為33 000元,當期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2 375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375
貸:所得稅費用 12 375
(6)20×6年資產負債表日:
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均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與該項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予全額轉回,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625
貸:所得稅費用 20 625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於各方面考慮,所得稅准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企業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因會計與稅收的劃分標准不同,會計上作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但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作為免稅合並的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准則中規定不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18】 A企業以增發市場價值為l5 000萬元的自身普通股為對價購入B企業l00%的凈資產,對B企業進行吸收合並,合並前A企業與B企業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假定該項合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並條件,購買日B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20-2所示:
表20一2 單位:萬元
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固定資產 6 750 3 875 2 875
應收賬款 5 250 5 250 -
存貨 4 350 3 100 1 250
其他應付款 (750) O (750)
應付賬款 (3 000) (3 000) O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12 600 9 225 3 375
[答疑編號11200303:針對該題提問]
分析:
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的金額計算如下: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12 6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33%)24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4 125×33%)1 361.25
考慮遞延所得稅後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11 486.25
商譽 3 513.75
企業合並成本 l5 000
A企業
1)借:固定資產 6 750
應收賬款 5 250
存貨類科目 4 350
商譽 2 400
貸:其他應付款 750
應付賬款 3 000
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5 000
2)
借:商譽 136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361.25
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47.5
貸:商譽 247.5
商譽=2400+1361.25-247.5=3513.75(萬元)
商譽的賬面價值3513.75>計稅基礎(0),形成暫時性差異。
因該項合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並條件,當事各方選擇進行免稅處理的情況下,購買方在免稅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有關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原計稅基礎不變。被購買方原賬面上未確認商譽,即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
該項合並中所確認的商譽金額3 513.75萬元與其計稅基礎零之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按照準則中規定,不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除企業合並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直接結果是增加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是降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負債在初始確認時,違背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20一19】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因能夠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購入投資時,實際支付價款2 500萬元,取得投資當年年末,乙公司實現凈利潤750萬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的調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225萬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l5%。乙公司在會計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潤分配方案,除該事項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的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均不存在期初余額。
[答疑編號11200304:針對該題提問]
(1)按照權益法的核算原則,取得投資當年年末,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225萬元,確認投資收益225萬元。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在持有期間不變,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25萬元。
將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的,假設稅前利潤是X,則
x-x×15%=750
x=750 /(1-15%)=750/85%
甲公司應按適用稅率的差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7.6470(750÷85%×30%×l8%)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476 47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76 470
(2)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的目的並非為從乙公司分得利潤,而是希望從乙公司持續得到原材料供應,同時與其他投資者簽訂協議,在被投資單位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作相同的意思表示,控制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的時間,從各方的協議情況看,不希望被投資單位在可預見的未來進行利潤分配。因符合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條件,對該部分225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計量
1.對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適用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2.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按照稅法規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求折現。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1.確認的一般原則
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是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2)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
某些情況下,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屬於企業合並,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准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0-20】 甲企業當期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在租賃日的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2 940萬元。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內總的付款額為3 300萬元。假定不考慮在租入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答疑編號11200305:針對該題提問]
准則中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甲企業該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2 940萬元。稅法規定融資租入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額以及在取得租賃資產過程中支付的有關費用作為其計稅成本,即其計稅成本應為3 300萬元。
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 94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3 300萬元之間的差額,在取得資產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直接結果是減記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准則中規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計量
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原則相一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以預期收回該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要求折現。
三、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因稅收法規的變化,導致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進行重新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代表的是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於未來期間轉回時,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金額的減少或增加的情況。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acc123網
Ⅸ 融資租賃為什麼會計與稅法有差異
主要差異在於計算不同。在租賃合同期內,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計人損益,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攤銷全部計入損益(財務費用)。
因此,計人損益的合計金額為兩者之和,為「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初始直接費+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
根據稅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亦即初始直接費之和,在租賃合同期內,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金額為「租金+行使優惠購買權的購買價款+初始直接費」。
從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會計處理可知,以上兩個計算式相等,即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入賬價值之和是稅法認可的,取得時會計准則確認的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賬面價值等於稅法確認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未確認融資費用在存續期間進行後續計量時,會計准則規定,固定資產按照「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進行計量,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照「成本-攤銷額」進行計量,兩者合並為「(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未確認融資費用)-(累計折舊+攤銷額)-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而稅法按照「成本-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折舊額」進行計量。由於會計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必須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採用平均年限法攤銷,導致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與未確認融資費用計量的賬面價值產生差異,形成暫時性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為便於說明,假定會計規定的折舊政策與稅法一致,不考慮減值准備。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