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並購的融資方式是什麼
融資方式是指企業籌措資金所採取的具體形式.
(一)一般融資方式
國際上通行的並購方式分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外部融資又可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和混合性融資.債務性融資包括貸款和發行債券。權益性融資包括發行股票和換股並購。混合性融資工具包括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二)杠桿收購在具體應用杠桿收購一般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階段:杠桿收購的設計准備階段,主要是由發起人制定收購方案,與被收購方進行談判,進行並購的融資安排,必要時以自有資金參股目標企業,發起人通常就是企業的收購者。
第二階段:集資階段,並購方先通過企業管理層組成的集團籌集收購價10%的資金,然後以准備收購的公司的資產為抵押,向銀行借入過渡性貸款,相當於整個收購價格的50-70%的資金,向投資者推銷約為收購價20-40%的債券。 第三階段:收購者以籌集到的資金購入被收購公司的期望份額的股份。
第四階段:對並購的目標企業進行整改,以獲得並購時所形成負債的現金流量,降低債務風險。
(三)垃圾債券特點:(1)發行無須實質性擔保(2)以高利率為吸引投資者的條件(3)風險性比較突出(4)主要應用於杠桿收購或兼並中。
㈡ 企業融資和並購有啥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專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屬;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㈢ 融資與收購的區別
收購是指抄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㈣ 企業並購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㈤ 如何收購民營企業
如何收購民營企業 企業收購,一般是指收購一家公司的控股權,例如30%—51%之間相對控股權或51%――100%絕對控股權,被收購企業保留法人資格。而通常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往往是轉讓一定的股份,股權受讓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當股權受讓方受讓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絕對控股權時,我們說,這就是一次股權收購。 民企股權收購民企,從操作程序上來說是最簡單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其包含的幾個股權收購中的最基本的問題在其他收購形式中都會遇到,因此,在本章將就幾個基本問題進行詳細論述。從律師參與、協調操作股權收購的程序上看,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購目標的選擇是收購兼並中的第一步,目標公司選擇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收購兼並是否能夠取得成功。對於收購目標的選擇,主要是經營者從商業利益角度作出選擇。律師主要從是去評估收購目標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該目標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購,有無法律障礙等。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該項收購適用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性文件?根據規定此項並購是否受禁止、限制?目標公司在被收購時是否要經政主管部門的批准等等。律師需要讓當事人明確上述問題。 二、在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之前,律師應該到擬收購目標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查閱並復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因為要起草的有關法律文件都必須和工商登記部門存檔的資料保持前後銜接一致,而多數公司對本公司在工商登記部門留檔的資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閱非常必要。 三、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股權收購意向書。 起草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股權收購意向書對收購方的利益保護非常重要,但經常被許多當事人忽略,也常常被一些律師所忽視。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稱意向書)實際上是保護收購方在從開始談判到簽訂股權收購合同正式文本期間的利益。這一期間,少則半個月,長則達三個月甚至半年的時間。特別在融資收購中,這一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各種意外情況,導致收購方的前期努力付諸東流。股權收購框架協議主要規定獨家談判、保密、價格確定依據、違約責任等等。 前幾周時間,筆者曾為一當事人做收購一開發別墅的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服務,因為需要融資大約2-4億元,需要著投資者,導致這一股權收購談判到簽約的時間較長,筆者曾勸當事人簽訂一份框架協議,而當事人認為和擬收購目標公司的董事長關系特好,不必簽。最終,當找到投資方後,正准備簽正式合同,建委突然下發了一個通知文件,內容是今後別墅用地將限制供應。這樣,該擬收購目標公司突然意識到其項目用地成為了一種希缺資源,因此不再願意轉讓。收購方目標落空了。 因此,在簽訂股權收購正式文本前簽訂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股權收購意向書相當重要。 四、對股權出讓方、擬提供履約擔保方、擬收購的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在企業並購中,收購方律師必須要對目標公司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得目標公司的相關文件資料。調查的意義在於,一是對目標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瞭然於胸;二是關注哪些問題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義務,增加負擔,並可能為並購設置障礙,能否予以消除或解決。律師應審查的方面主要有: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2、目標公司的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3、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紀要等;4目標公司的資產;5、知識產權;6、所簽的重要交易合同與承諾;7、目標公司的職工安置;8、債權債務情況;9、重大訴訟與仲裁情況;10、關聯交易情況等等。 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權收購合同,並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在企業並購活動中,收購方律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起草一整套的股權收購合同,其除了被稱為股權收購合同的主合同外,還包括交易雙方的內部授權文件、目標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連帶履約擔保協議、債務轉移協議等等。 股權收購合同是企業並購履行的主要依據,通常由收購方律師起草,然後遞交被收購方律師修改,在經過數次談判後,由雙方律師共同將談判結果納入協議中,最後由交易雙方審定並簽署。股權收購合同應具有如下重要的條款:股權轉讓份額、定價依據、轉讓價款、交割日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聲明、保證與承諾條款、過渡期安排的條款、限制競爭條款、保密條款、損害賠償條款、司法管轄及法律適用條款等等。 股東會決議包括老股東會決議和新股東會決議。老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所有股東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等。新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包括新的全體股東對公司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免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需對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決議,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決議等。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也必然發生變更,因此公司新的全體股東將對公司原有章程進行修改,並去辦理變更手續。 連帶履約擔保協議是收購方與擬為股權受讓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簽訂的履約擔保協議,這將為收購成功,收購風險的防範提供進一步的保障。 債務轉移協議是當採取債務剝離式股權收購時擬收購目標公司的債權人與股權出讓方達成協議,將其對目標公司的債權轉移由股權出讓方承擔。 六、收購方律師應積極參與股權收購的談判,並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並保證最基本的權益,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七、收購方律師應協助辦理權證變更等手續;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隨著企業並購在實踐中的迅速發展,企業並購活動將在更廣更深的范圍內展開,這為律師業務開拓了一個新領域,同時,由於企業並購是一項復雜、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業務,這對律師的業務水平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並購律師而言,這是一種機遇,更是挑戰。
㈥ 民營私企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大公司收購
您好 ,產品有市場,前景明朗,投資與產出比例約3:8,這樣的民營私企會被大公司收購。希望對您有幫助哦。
㈦ 並購融資和一般融資的區別
我覺抄得主要不同在於:
1、融資的目襲的不同,一個明確了是用於兼並和收購,一個用途限制較小,可能是增加註冊資本、可能是購置新設備;
2、償還方式不同,用於並購的融資也許會通過股權來償還,從而使提供融資者稱為控股公司,一般融資可能就是單純借貸關系。
也許不是很齊全,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