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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1-05-23 11:51:38

Ⅰ 關於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中小企業融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體系
首先,必須充分認識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它們是構成國民經濟的基礎。同時我們還必須看到,大企業也是由中小企業發展而來的。因此,必須從促進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國家應通盤考慮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在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不斷為中小企業拓展生存空間的同時,更主要的是要為中小企業創造和完善良好的創業和發展環境,從政策層面上給予中小企業以具體而明確的支持。如給予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應對新辦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年限的稅收減免,對一些新辦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稅收減免年限還必須適當予以延長,而且還可以採用如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等間接的方式予以優惠,以扶持中小企業健康成長。
第三,徹底改變傳統的「成分」觀念和政策,對民營經濟一視同仁,在融資方面還應對民營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增大商業銀行資本供給
目前,如果我們一味要求作為「經濟人」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銀行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也不現實,因為僅比較利益和成本障礙這樣一些問題就難以克服。而中小商業銀行由於其資本規模較小,難以同大銀行對大企業進行競爭,其市場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業。
(三)建立票據鑒定事務所,增加票據貼現融資
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一些國家,商業票據承兌貼現非常普通。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商業票據的貼現融資規模還不大,銀行在進行貼現業務時一般僅局限於自己比較熟悉的企業,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傳統的計劃信用貸款將會越來越少,而作為資金市場重要工具的票據貼現將會越來越多。
為了防止票據貼現中的不法行為發生,促進票據貼現市場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建立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票據鑒定事務所,用現代化的鑒別技術,為銀行打消貼現的顧慮,促進貼現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目前由於政策限制,我國一些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業,因不能發行股票、債券融資,而錯過了發展的大好時機。因此,建立和完善適合於中小企業資本融通的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來說十分迫切。就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來看,筆者認為應該:
1.推行中小企業資產的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的擁有者以其未來的現金收入作為一種抵押,並以此抵押為前提,在資本市場上以發行證券的方式進行變現性融資的過程。其融資工具為「資產抵押證券」。廣大資本短缺的中小企業,可把部分資產以證券化形式實現變現性融資。
2.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出於高科技企業具有高風險、小規模、建立時間短等特點,一般難以進入證券主板市場。因此,在目前已經建立的中小企業板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顯得十分必要,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個入市門檻較低的直接融資渠道。
3.增大證券市場中櫃台交易的力度。進入二板市場融資固然是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資本短缺的重要途徑,但這對於眾多傳統行業的中小企業來說畢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企業資本金的形成,既可以發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資,且通過吸收直接投資而形成資本金的企業占絕大多數,它們的資本仍然需要流動和轉讓。
5.在加強監管前提下開放民間信用市場。民間信用市場是民營企業、個人自由借貸資本,確定利率的市場。它無固定場所、交易費用低、多憑信用而不需擔保抵押,利率隨行就市,不受國家政策法規約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網路,提升金融機構服務質量
應建立一個連接所有商業銀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網路,及時發布資本供求信息,讓企業和銀行及時掌握社會資本的運行動態,在雙向選擇中打破區域界限,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配置金融資源。這不僅可以使企業得到融資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銀行的資產更富效率。
(六)強化內部管理,增大企業自有資本積累
企業發展必需大量資本,因此,中小企業應加強資本結構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在創立之初,應根據投資規模籌集必要的資本;或者在資本有限的情況下,選擇所能達到的投資規模。在生產經營中,則應加強營運資本管理,以實現生產經營的內涵擴大。並通過利潤留成等辦法擴大企業內源融資的實力,提高外源融資信用潛力。
(七)發展融資租賃業,推進社會資源的重組
融資租賃於19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興起後,發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在資本市場中只是簡單地充當銀行貸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脫離銀行信用,而租賃公司所進行的業務也形同於「變相的高利貸款」。
因此,要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賃企業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對租賃業要貫徹稅賦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其次是要允許各種租賃公司同時並存。具體地講,就是要促使金融機構類租賃公司、製造商類租賃公司、綜合專營租賃公司並行發展,允許各種主體(包括私人)參與租賃經營,積極探索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合作租賃、杠桿租賃等多種租賃形式,沖破租賃地區封鎖,以期形成以供求關系為導向、多層次、多方式、公平競爭、相互制約的開放型的良性運行的租賃市場體系;第三,還必須培養一大批租賃經銷商和經紀人,把融資租賃業更好更快地發展起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Ⅱ 融資租賃問題

你的問題有一點不明確?

「用融資租賃業務將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如果是「融資租賃」就不是「賣」,如果是「賣」就不是「融資租賃」,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再從租賃公司融資租入,屬於「售後回租」。

1、租賃業務交營業稅,稅率5%,附加稅10%(建稅按7%,教育費附加3%),計稅基數是營業稅。如果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千分之一貼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納稅,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3、租賃業務繳納營業稅,要單獨核算與納稅,不交增值稅。這種情況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4、這種情況也屬於融資行為,除了納稅對你們來說並不劃算以外(憑白無故多交許多營業稅),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資,完全可以用借款(內部往來)、代付款等方式解決,而沒有必要使用外部經營的方式。

關於風險,只要手續齊全,照章納稅就沒有什麼風險,因為租賃雙方作為母公司來說都在可控范圍,不會發生不履行合同、不繳納租金、資產流失等風險。

Ⅲ 融資租賃方面的問題,請真正懂的人進,高分。

我來回答你吧,本人在銀行系統信貸部有過工作,目前在融資租賃公司負責風控授信方面

第一個問題,為什麼承租方步直接跟供應商進行租賃?
因為,就2011年來說,銀行系統的授信緊縮,供應商也是需要大量流動資金的,舉例說,過去供應商賣設備可分階段收款,現在必須9成款到才發貨,而這時候租賃公司手上有資金,所以承租方會跟租賃公司商討借貸問題(類似借貸)。
很多的機械設備供應商都在做分期,但到後期資金壓力非常大,所以現在都會選擇和租賃公司配合。

樓主補充的問題
現在單獨成立的租賃公司非常的多,其實一直都有,大的如遠東租賃,小的如一些台資的, 當然,有些設備商也會有自己的租賃公司,但是租賃與其他融資機構一樣是需要非常多的流動資金及資本金,設備商的資金會集中在機械製造商,大部分都是分期方式操作,而完全設備融資租賃。

關於評審,其實和評價中小型企業的融資需求是相當的方法,機械設備的本身情況,公司的流動性,穩定性,現金流量等等都非常重要。

( 都是全手打的,分給我吧)

如有疑惑請發我郵箱: [email protected]
如需要業務合作,也可郵箱聯系

Ⅳ 中國的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還未被社會各界廣泛認識,制 約了行業的發展
二、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四、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五、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 法 xing 問 題

Ⅳ 融資租賃中的問題

標的物的總價是分期償付的,所以還要加上各期利息進行折算。其實和分期付款很像。

融資租賃的出租方和銀行的信貸部一樣,賺的就是利息收入。

用銀行貸款的話,公司的負債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不好看。
融資租賃是表外融資,所租賃的資產,不算是負債。其他還有些好處。 推薦看看史燕平著的融資租賃,寫得比較清楚。

Ⅵ 我國商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存在哪些問題

按照現在的金融監管,商行要開辦融資租賃業務需要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後才可經營。否則只能用與租賃公司合作的方式開辦融資租賃業務。
從理念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習慣於信貸的方式做租賃,因此在客戶群上會與銀行競爭。
從監管上,銀監會是把金融租賃公司當信貸公司管理,因此要銀行系租賃公司不用信貸方式做租賃也難。
股東角度看,如果金融租賃公司的收益率不及一家分支機構,開一家租賃公司不如開一個分行。
若租賃公司能轉變經營理念,在除金融外還能獲取貿易、服務、資產管理方面的收益,充分利用系統外資金做業務,提高股東回報率(ROE)那麼上述問題都能得到克服。

Ⅶ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7)融資租賃存在問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Ⅷ 融資租賃的問題

(1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應視同有固定資產處理)因為是租入方,確認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向出租賃方支付取的所有價款(租金和利息)=1600000元+1600000*5%=1680000元。其中2012年10月5日開始,每年分攤費用400000+20000=420000元,每個月分攤為420000/12=35000元。因此2012年分攤費用為35000*2=70000元,2013、2014、2015年分攤為420000元。2016年到10月5號應分攤的350000元。
(2)未確認融資費用=1680000—1493000=187000元。
(3相應的會計分錄:1、2012年10月末,收到設備四年分攤:借:長期待攤費用35000元
貸:銀行存款 35000元
2、2013年、2014年、2015年末,借:長期待攤費420000
貸:銀行存款420000元
3、2016年,借:長期待攤費用350000元
貸:銀行存款350000元

Ⅸ 關於融資租賃的問題

租賃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資材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租賃業務的經營活動有兩類:第一,融資性質的租賃。承租人在進行生產(或流通、服務科研)的活動過程中,因缺乏資金不能購進所需的技術和設備,而向租賃企業提出要求;租賃企業經過融通資金、購進技術和設備,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按租約(租賃合同)交納租金。第二,服務性質的租賃。租賃企業擁有通用機械設備、車輛等物質資料,需要單位按規定收取(交納)租金,即可承租。
租賃業主要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一)營業稅:租賃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以租賃收入作為計稅營業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金融機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不按"租賃業"征稅。
企業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將資產提供給內部職工和其他人員經營,企業不提供產品、資金,只提供門面、貨櫃及其他資產,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利潤或其他名目價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門領取了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業戶營業執照,則屬於企業向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業戶出租不動產和其他資產,企業向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業戶收取的全部價款,不論其名稱如何,均屬於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按"服務業-租賃"徵收營業稅。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則企業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於企業內部的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一般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按照5%稅率徵收營業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別為7%、5%、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三)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計算公式:應交教 育費附加額=應納營業稅稅額×費率。
如果營業場所為自有房產的,還需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單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兩種:一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一種是以房產的租金為計稅依據。計算公式分別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扣除率)*1.2%
年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六)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分為兩種: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適用稅率為1.2%;按照房租收入計稅的,適用稅率為18%.
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七)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除外),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

Ⅹ 融資租賃公司的存在問題

1、對融資租賃認識不足,經營觀念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最先是出於解決國內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要,通過貿易與金融的結合,用融資的方式達到融物的目的。雖然融資租賃具有促進投資、融資、促銷和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但這些功能作用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共識。長期以來我國融資租賃公司過於強調融資租賃的金融功能,而忽視或否認融資租賃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業務品種基本上還屬於單一融資租賃,也造成了融資租賃等同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的認識偏差,企業租賃意識淡薄,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優勢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經營上沒有樹立以租賃企業為中心的市場營銷觀念,只注重資金的融通,而忽視了為承租人提供租賃全過程中的全方位、多樣化的綜合服務。
2、規模較小,資金短缺
雖然從數量上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已不少,但規模大都很小。有鑒於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1億元人民幣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目前能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到10個。由於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金太少,不僅很多大宗業務無法開展.而且抗風險能力差。
租賃業是一項需大量長期資金投人的行業,而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籌資渠道單一,主要來源為吸收少量信託和委託存款,且以短期資金為主,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則為中外股東的融資,兩者都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來源,嚴重製約其發展。從現階段看,由於我國融資租賃公司性質上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故不能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無法獲得長期性貸款補充自有資金;雖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發行金融債券,但至今也沒有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上我國金融市場欠發達,融資受到限制;向金融機構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夠擔保財產;而通過轉租賃和回租進行外匯融資,又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額度管理的較大限制;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則只能向外籌資。這些使得融資租賃企業仍然沒有足夠的融資來源。
3、經營范圍較小,業務形式單一
融資租賃業在20世紀80年代引人我國,原本只把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一個渠道,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這種局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大多以經營簡單融資租賃為主,經營范圍狹小,產品單一,主要以轉租賃形式開展國際承租業務,以引進外資和設備為主要內容。對國內企業間的設備融資業務開展得較少,對出口租賃業務則尚處於嘗試階段,且大都採用資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風險較大的自營租賃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資金開展租賃業務,這更加劇了資金短缺。
4、管理體制不順,經營不規范,歷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缺乏統一的管理,對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審批和監管部門。現在中資金融租賃公司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歸外經貿部管理,地方中資非金融性的租賃公司由各級地方政府審批管理。另外涉及外匯部分還需要外管局審批,涉及稅收還要稅務部門審批,預提稅還需要涉外稅務部門審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業的模式。這種多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其次,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欠規范,表現為:
(1)租賃主業不突出,小而全。相當多的租賃公司脫離主業經營,進人房地產投資、高息攬存和證券投資等領域;
(2)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對租賃項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評估,盲目投資現象普遍,更加大了經營風險,致使大量租金無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賃資產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另外,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還飽受欠租拖累。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的非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本結構是國有資產,早期的融資租賃項目都是按計劃經濟投資體制、由政府推薦並擔保的項目,且都是高負債經營的新項目,故現在租賃公司的一部分債務純屬舊投資體制下的政策性負債,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據初步統計,需要解決的歷史遺留下來的巨額欠租大約4億美元。閣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證,拖欠大量租金,導致租賃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進一步開展業務甚至因此導致部分租賃公司破產或瀕臨破產。
5、對融資租貨的理論研究滯後,專業人員嚴重不足
長期從事融資租賃的專業人才不過2000人,專業的理論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踐宣傳也大多停留在國際上80年代對融資租賃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對租賃行業的認識存在偏差。長期把融資租賃看成是「租賃貸款」,很多企業對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國租賃市場小,融資租賃還未成為金融領域中可與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並駕齊驅的行業。
其次,對融資租賃業的管理法規有待完善。雖然融資租賃業務早在1981年已在我國開展起來,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明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將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在一個分章中作出規定,成為我國最早的租賃法律文件,從而改變了融資租賃無法可依的狀況。隨後又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但這些法律法規還欠具體,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強有力的指導和政策支持。我國還沒有設立全國性的租賃協會,加強對租賃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也缺乏對租賃公司應有的鼓勵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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