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㈡ 小貸公司的股權融資合法嗎
小貸公司的股權融資合法。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股權融資在企業投資與經營方面具有以下優勢:
⑴股權融資需要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理組成,相互之間形成多重風險約束和權利制衡機制。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⑵在現代金融理論中,證券市場又稱公開市場,它指的是在比較廣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場所,對標准化的金融產品進行買賣活動,是在一定的市場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競價交易、市場監督制度下規范進行的。與之相對應的貸款市場,又稱協議市場,亦即在這個市場上,貸款者與借入者的融資活動通過直接協議。在金融交易中,人們更重視的是信息的公開性與可得性。所以證券市場在信息公開性和資金價格的競爭性兩方面來講優於貸款市場。
⑶如果借貸者在企業股權結構中佔有較大份額,那麼他運用企業借款從事高風險投資和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將大為減小。因為如果這樣做,借款者自己也會蒙受巨大損失,所以借款者的資產凈值越大,借款者按照貸款者的希望和意願行事的動力就越大,銀行債務拖欠和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風險缺陷
當企業在利用股權融資對外籌集資金時,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就可能產生進行各種非生產性的消費,採取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股東的投資政策等道德風險行為,導致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沖突。Jensen & Mecking(1976)認為當融資活動被視為契約安排時,對於股權契約,由於存在委託(股東)――代理(經理人)關系,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並不總是和委託人相一致,而產生代理成本。
代理人利用委託人的授權為增加自己的收益而損害和侵佔委託人的利益時,就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對於解決經營者的這種道德風險,轉換融資方式,企業投資所需的部分資金通過負債的方式來籌集被認為是比較有效的方法。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主要源於管理者持股比例過低,只要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就能有效地抑制其道德風險。因此,在管理者的持股比率不變的情況下,在企業的融資結構中,增加負債的利用額,使管理者的持股比率相對上升,就能有效地防止經營者的道德風險,緩解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
另一方面,由於負債的利息採用固定支付的方式,負債的利用有利於削減企業的閑余現金收益流量。在Jensen & Mecking的分析框架中,債務是通過提高經理的股權比例來降低股權的代理成本的。因此,對管理者幾乎或根本不擁有股權的大型現代公司解釋力不足。Grossman & Hart(1982)彌補了這個缺陷,在他們的研究中假定經營層在企業中持股比例為零或接近於零,這時債務可視為一種擔保機制,從而降低代理成本。當企業利用負債融資時,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經營狀況惡化、債權人有權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這時,企業經營管理者將承擔因企業破產而帶來的企業控制權的喪失。因此債務融資可以被當作一種緩和股東和經理沖突的激勵機制。
㈢ 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融資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需要擔保,或者幫銀行提供服務,宇商網就是通過整合怡亞通供應鏈和工商銀行合作的。
㈣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4)小貸公司融資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條例
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回
2、有穩定的住答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㈥ 小貸怎麼融資
對於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來說,杠桿是其保證利潤的關鍵。相比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高杠桿,小貸公司的融入資本非常有限。
獲得銀行的批發貸款是目前小貸公司主要的融資方式,但因為對小貸公司的風險擔憂以及要承擔監管責任,銀行對發放批發貸款的意願並不高。此外,小貸公司融資的方式和渠道受限,諸如資產證券化、集合信託與私募債、同業拆借等方式,其未得到政策的正式許可或者正在謹慎試點。
「規范改制為村鎮銀行」被普遍認為是解決小貸公司融資困境的根本手段。改制為村鎮銀行就意味著可以吸收公眾存款,徹底改變了機構性質。政策層面上對於小貸公司轉成村鎮銀行仍然存在諸多顧慮,不僅對其運營和盈利等情況有些嚴格的要求,還需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至今也未有成功案例。其主要原因在於,轉成村鎮銀行後,就可以吸收公眾存款,變成了公眾金融機構。當機構資金來源公眾化而出現業務問題時,就可能引發公眾性風險。
政策上被過度期待
目前來看,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的道路是暢通的。但核心問題在於,小貸公司要的不是僅僅轉制為村鎮銀行,而是要在村鎮銀行中擁有控制權和實質經營權。否則小貸公司的原有股東就變成了靠邊站的財務投資者了。村鎮銀行的產權結構和經營權設置也就成為了關鍵問題。為了解決融資問題(改制為銀行)而喪失了對機構的控股權是小貸公司股東不能接受的。
小貸公司可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被誤解了。通過改制實現民營銀行夢想目前看來並非曲徑。表面上看,多項相關規定似乎是為小貸公司轉為銀行放行了一道模糊的途徑。但是從邏輯上和實操性看,轉制為村鎮銀行,要滿足村鎮銀行設立的全部要求,還要滿足一些小貸公司本身的要求。對於渴望發起和設立村鎮銀行(民營性質)的小貸公司股東來說,政策限制是更多了,而不是更少了。在實地訪談中發現,這種誤解是小貸公司自願選擇性的誤解。他們對小貸公司轉制為民營銀行的政策放開有所期待。
而在轉為民營銀行的期待中,政策卻從未有過放鬆。根據銀監會出台的《小貸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表示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這些規定從未有過突破。
溫州的政府部門和小貸公司做了一些嘗試,包括聯合10家小貸公司成立一家村鎮銀行、用「雙主發起人」(小貸公司與發起銀行持股比例相同)改製成村鎮銀行等。但銀監部門並不松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和大股東的原則。銀監部門認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村鎮銀行發起人和大股東,是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情況下,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必須保持審慎的態度。而銀行業機構股東具有更好的經營經驗和風險把控能力。
商業上是否合算?
即使成立了村鎮銀行,雖然是獲得了吸收存款的資格,但也面臨許多問題。首先是吸收存款的困難極大,其次是所要付出的商業成本和監管成本。
對於普遍的小貸公司來講,其定位就是貸款業務服務商,或者說是零售商。若是作為這樣一個定位存在,僅僅將轉制為銀行作為一種融資的手段,其成本無疑是偏高的。若是其將機構定位於綜合銀行業務服務商而進行轉制,則要另當別論。
首先是吸儲難度。由中國社科院曾剛執筆的《中國村鎮銀行發展研究》(2011年)顯示,在192家選取的村鎮銀行樣本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3.94%,最低僅為9.74%。總體來看,比不上商業銀行90%以上的資產負債率。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村鎮銀行吸儲困難。至於其原因,首先是村鎮銀行並不具備商業銀行的聲譽、結算網路等優勢。其次,利率市場化進程並不能快速推進,轉制後的銀行使用市場化利率吸收大量儲蓄的可能性極其有限。另一方面,還有大量的村鎮銀行的存款是依託股東行的關系介紹而來。若是小貸公司轉為村鎮銀行並且控股,也喪失了這樣的股東行優勢。
其次是商業成本。銀行和小貸公司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機構。銀行相關業務帶來的成本是很大的。單就結算業務便會帶來不菲成本,包括現金業務、支付業務以及營業網點的成本等等。而且村鎮銀行無法通過規模效應來實現成本均攤。
再者是監管成本。銀行是經營風險的機構。其業務本質決定了其面臨多重風險,諸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這些風險的存在以及銀行涉及的公眾利益的廣泛性使其面臨嚴格審慎的監管。監管包括資本充足率監管、資產質量監管、利率風險監管、流動性監管、具體業務及合規性監管等。村鎮銀行滿足這些監管要求而付出的成本也是不小的。僅以存款准備金率為例,就高達20%左右。
事實上,村鎮銀行的經營現狀也並不樂觀。根據上述曾剛的研究報告,截至2010年6月30日,在可獲取數據的192家村鎮銀行中,實現盈利的僅有122家,每家村鎮銀行平均資產收益率僅0.11%。即使通過剔除進行實踐少於六個月的樣本後,每家的總資產收益率也才0.34%。
對於普遍的小貸公司來講,轉制為村鎮銀行並不是最佳出路。小貸公司的定位為「貸款業務零售商」,解決融資問題的途徑並不能全部依賴於吸收公眾存款。轉制為銀行後,機構性質發生了變化。其所要付出的商業成本和監管成本將極大增加,而低成本吸收儲蓄並不容易。轉制為銀行只會是個別的定位於提供綜合銀行服務、同時擁有一定的資本和銀行業經營能力的小貸公司的選擇。
小貸公司並非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曲徑,也不可能是普遍性的最佳選擇。只為解決融資問題而轉制,或者希望先拿到牌照再說,可能是想的過於簡單了。
㈦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我20萬,利息也不給本金也不給屬於違法么
當然了,你這是嚴重的逾期行為,小額公司有權起訴你,凍結你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