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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新規

發布時間:2021-05-25 13:50:26

信託法律規定,為何將投資額不足300萬的投資人視為自然人

信託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
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僅僅出資額在300萬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無論出資多少,都不會受到限制

這就要說到中國特色了,信託有風險,但是在信託的銷售過程中,絕大多數的銷售人員都設法讓客戶接受風險,或者掩蓋風險

在過去,因為投資者被「忽悠」的相信信託沒有風險,但是信託真的無法兌付時,他們本能的選擇了找zf鬧事,來解決問題

管理層認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有接受風險的能力,而且,300萬以上的投資人,出現風險時,不一定會鬧事(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沒時間鬧事)
而機構投資者,他們更專業,他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基本就已經了解了其中的風險

大多數鬧事的,都是100萬以下的投資者,他們不專業,容易被「忽悠」

話題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為什麼信託不允許公開宣傳?為什麼信託要設計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層從穩定出發的,不允許宣傳,就是因為過去出過問題(現在的地產信託,未來很可能出問題),為什麼設計50人?為了減小負面影響的范圍

再延展一下,為什麼信託合格投資人要那樣認定呢?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實多看看其他國家就會發現,這個認定方式,跟美國法律一模一樣,完全照搬過來的

② 信託法律問題一般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信託監管法律法規概述

從信託規定的法律效力層級分析,依據頒布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三個層級的相關規定:第一,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通過的法律;第二,由國務院下屬的部門銀監局頒布的部門規章;第三,由銀監局的相關機構下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部門規章、行政性規範文件這三個方面從不同層級對信託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管,對信託公司所開展的業務進行調整。

從信託規定的監管內容分析,監管部門分別從主體和行為這兩個方面對信託公司進行規定。對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規定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針對信託公司本身的規定;一類是針對信託行為進行的規定,公司開展業務所進行的規定,既有普遍適用於所有信託行為的規定,也有適用於某類信託業務的信託行為。

圖1信託規定概覽

效力層級的運用主要是貫穿於在同一類信託規定中進行的,本文對於信託規定的介紹,將以信託規定的內容作為主線,結合效力層級的運用來介紹信託規定。

一、信託規定內容的梳理與介紹

(一)框架類的信託規定

1.信託根本大法——「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內容包括總則、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委託人)、信託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託、附則。信託法屬於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規定了信託制度的相關要素。於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時間較早,規定內容比較原則。交易結構設計、信託合作的擬定、信託項目的成立與管理、信託的結束,都均需以《信託法》為依據。

2.框架性信託規定——「三規」

信託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有特殊的經營資質。因此對於信託公司、信託業務中的集合信託(涉及到公眾財產利益)、信託公司的基本計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三規,以實現對信託公司經營的管理。

圖2「一法三規」總結圖

③ 關於信託法規定不能承諾最低收益率的問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回

2、 中國人民銀行答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於2002年5月14日起實行。

3、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02年7月18日起實行。

《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時,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根據《信託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自己承擔,只有在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遭到損失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④ 為何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來十三條規定:源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⑤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何規定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嚴格的規定,特意用一個章節來闡述信託設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民法通則上對於信託有哪些規定

1、《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則專》作廢屬。
2、《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⑦ 為什麼信託法明明規定信託產品最低期限一年,但是實際

這要看產品類型。信託公司有一類產品叫做現金管理類,主動管理型信託產品。這類產品靈活性高。期限低於一年。能發這種類型產品的信託公司,說明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強的。不然也不一定能管理好這種現金類產品。

⑧ 信託杠桿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首先這次的股市下跌是因為杠桿新規造成,就是信託比例下降了,內一些持有股票的信託不得不賣容出而降低杠桿,造成了流動性暫時的問題,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現在的降杠桿和過去有所不同,因為有了2015年的前車之鑒,要想重復犯錯第二次的難度還是有些大,所以不要過度的恐慌。

⑨ 為什麼《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抄四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⑩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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