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會計上要把金融資產分成四類
這四類金融資產的主要區別在於如何計量起始日至到期日之間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一項金融資產在確認時進行明確的分類,目的是為了將這種變動進行一以貫之的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FVTPL)針對短期持有、以交易為目的的資產,使盈虧能較為迅速的反映在當期的利潤表中,使投資者能在第一時間了解到公司持有的這些以賺快錢為主要目地的資產的表現。
而有些金融資產,公司想要長期持有,但如果也像FVTPL那樣把短時間內的價值變動都計入當期利潤,損益表會產生無意義的波動。反正到期日早著呢,你們這么猴急猴急的算來算去,一會盈一會虧的,有嘛用?!所以這類資產一般不會去看他的價值變動。除非真的有很嚴重的、不可挽回的價值減損,比如所投資公司清算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介於以上兩者之間,就是公司持有,也不打算持有至到期,也不打算馬上賣掉。那計入當期利潤也不太合適,完全置之不理也不合適。這時候所有者權益就成了一個緩沖:把價值的變動計入到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承認它的價值變化了,但是不承認其對利潤的影響,煮熟的鴨子上桌了,但是還沒吃到嘴裡所以誰也別嚷嚷好吃。一旦實際交易發生,該盈利該損失的再從所有者權益表中調出來進當期利潤,並由此名正言順的進入留存收益中。
貸款和應收款按定義是金融資產,有點類似持有至到期投資,但一般公允價值變化不大,所以就不跟著以上幾個攙和,自己單獨分類出來。
--------------------------------------------------------------------------------------------------------------
再說深一點的,上面的FVTPL,還包含了衍生金融產品,什麼掉期啊,期貨呀,期權啊都在這個分類里。這類產品一般是投機性質的,所以准則認為公司持有就是想短期獲利,直接被打入FVTPL。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持有這類產品的目的是對沖經營上的風險。比如現在是9月份,公司來年3月份要用美元支付一筆貨款,但是公司不確定3月的時候匯率怎麼樣,如果匯率掉下來,那要出的人民幣就要多,沒准兒最後是個虧本兒買賣。這種情況下,公司一般會搞一個美元的買入期權,以防不測。雖然是衍生產品,但公司的目的不是短期獲利,這時候,准則允許你不以FVTPL計量這一衍生品。而是以所對沖風險的計量方法計量。當然那就是另外一個復雜的話題了。等有人問到時再說吧。
⑵ 四大金融資產有哪些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的目的不同
這是決定一項金融資產劃定類型的基礎: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持有,隨時准備轉讓或出售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短期收益,賺取差價的,所以此類金融資產持有期限是最不確定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此類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並不是為了賺取差價的,而是凈一定的資金投資後,目的是為了獲取穩定的,低風險的、長期性的回報的,是要將金融資產(債券),持有至到期。這類資產的期限是固定的,回報是可以預見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的一種金融資產,持有並不是准備隨時出售的,持有時間是相對較長的(一般是要超過一年的),但卻又是不準備持有至到期或企業沒有能力或意圖要持有至到期的,這種資產的特定也是沒有固定的期限與可預見的回報的。
長期股權投資是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且短期內不準備出售,按照股權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權益並承擔風險。
確定這些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是管理層的決定范圍!
2、對象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對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對象工具則必須是債券。不可是股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對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一致的)
3、核算的原則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原則是公允價值屬性,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完全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是以公允價值與實際利率法攤余成本相結合(債券時);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後續計量原則是歷史成本屬性,用實際利率攤余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4、初始確認核算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是記入到當期損益中去了(投資收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是記入到所取得的金融資產的成本中去了。
5、減值的計提與轉回的方法與渠道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存在計提減值准備的問題的。
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要計提減值准備,但是計提減值時的會計處理有一定差別,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計提的減值准備可以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准備的轉回因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不同,轉回的渠道不同。
⑶ 我想問一下寫「淺析四類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和比較分析」的論文好不好寫急,馬上就要交題目了
好寫,你把教科書中四類資產縱向的內容,做個表格,做成橫向對比表,再橫向用文字翻譯一下,就大功告成。因為會計核算是明文規定的,根本不需要思考。
⑷ 中級財會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
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主要是對金融工具分類判斷依據的調整。新金融工具准則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新舊准則的分類如下:
(1) 舊准則分類:「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四類。
(2) 新准則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4)四類金融資產的差異表擴展閱讀
1、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修訂是國際上對金融資產分類的一個變化趨勢。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與國際准則的對接情況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主要參考IFRS9(《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 舊准則參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當時還是IASC(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
2、新准則執行的最後時限和鼓勵提前執行的建議:
(1)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⑸ 如何區分四大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於衍生工具。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三)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⑹ 金融資產主要有哪幾種分類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回易型答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