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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繼承人

發布時間:2021-06-01 18:13:54

『壹』 信託財產不能被繼承,請問需要辦什麼手續嗎

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帶著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書,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程序參考如下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貳』 遺囑信託的功能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叄』 什麼是遺產信託,遺產信託的優點是什麼

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內遺囑信託容,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肆』 如何在我死後運作信託基金

管理遺產信託:管理遺產信託是指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對遺囑人的遺產回進行管理。此類信託的形答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
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 兩種情況。

1.「繼承未定前」

「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

2.「繼承人已定後」
「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伍』 信託終止,信託文件沒有規定信託財產歸屬人的,信託財產在下列當事人中以什麼順序進行歸屬


在信託文件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第二是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法釋義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關系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文件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回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陸』 什麼是遺產稅和信託,信託的好處是什麼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版。理論上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柒』 專家解答哪些人可以作為信託受益人

第三節 受益人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託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捌』 信託關系中受益人先於委託人死亡財產怎麼辦

信託如果仍在存續期,信託財產仍受受託人管理,因受益人死亡所形成的受益權轉讓,原則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有生前遺囑的,按其遺囑要求轉讓信託受益權,財產權在信託計劃沒有終止前是不會產生變化的。

『玖』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拾』 信託業的起源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英國「尤斯制」(Use)是信託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創設,要上溯到13世紀的英國封建社會。那時候宗教徒習慣死後把自己的土地捐獻給教會,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但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的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的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作為對這個新規定的回應,宗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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