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需要哪些條件
融資租賃是金融行業業務布局中,較重要的一個環節,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大受金融投資者的關注,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和杠桿租賃。融資租賃是是基於設備的物權和租賃產生的債權,是基於物權和債權,其信用風險源是來自承租人,融資租賃一般提供設備融資租賃、設備維修、設備殘值處理等業務。我們接著往下看,融資租賃公司如何設立呢?深圳融資租賃公司收購多少錢?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三種類型:內資、外資和中外合資。首先,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是: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發發起人應是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3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且應當設立滿一年,符合條件的發起股東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其中,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對於中方外方的條件是中方投資者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冊並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另外注冊資金一般不低於50000萬元人民幣,高管人員要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從業記錄、最近3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相關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經濟金融工作,從事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相關金融機構運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當前深圳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已經停止審批了,我們可通過收購轉讓等形式獲得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股權轉讓變更,同樣可獲得融資租賃公司,一樣可以經營業務。深圳融資租賃公司轉讓流程和費用,可進一步了解咨詢。
當前,國內目前能辦理融資租賃公司登記設立的省市中,值得重點關注的地區是:廣州南沙自貿區,珠海橫琴自貿區。一線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新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難度是非常大的,直接收購要做工商變更審核難度也同樣很大,操作非常麻煩。國內各地區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業扶持政策,大同小異,沒有哪個地區特別突出,一般可以認為注冊地在哪其實都沒多大關系。如果對於注冊地有一定要求,那麼可以選擇籌劃一家國家局核名的融資租賃公司
(廣州南沙)融資租賃牌照申請條件:
1. 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無需實收到位。
2. 提供廣州轄區內的場地證明,用於工商登記備案,可將地址申請掛靠在南沙集群。
3. 提供具備3-5年行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董監高。
4. 由境外的香港公司來主發起設立。
5. 其他條件。
融資租賃牌照申請流程:
1. 申請香港公司身份公證文件;
2. 申請外商投資企設立備案回執;
3. 申請工商設立登記;
4. 申請企業銀行賬戶;
5. 申請稅務激活備案;
❷ 怎麼界定轉包和掛靠或借用資質
一、掛靠經營
由於建築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因此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築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後,才能進入建築市場,並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於我國建築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於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掛靠」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並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掛靠」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掛靠」多見於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並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後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於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掛靠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掛靠人為其員工,並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並且約定由掛靠人須向被掛靠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掛靠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於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於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築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並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後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❸ 被我掛靠的公司因債務問題破產,我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對我個人借貸的債權人有沒有影響
掛靠是用別人資質進行業務,所以在法律上所有的手續合同應該都是你所掛靠的公司名義,在法律上你與他沒任何關系。不需要承擔責任。只對你個人名義的行為承擔
❹ 個人掛靠企業成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風險
建議您還是成立一個你自己的租賃公司,干凈,省心。用公司談合作。避免所屬權糾紛。
❺ 朋友有融資租賃牌照,如何能產生價值
一種是用牌照開展業務,融資租賃目前是受國家政策大力扶持的行業,很賺錢。第二就是把他轉讓出去,這樣也能換取成現金,我這邊正好有朋友想買 請問你這執照是哪個地區的
❻ 公司掛靠是什麼意思
掛靠公司是指依附於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一般理解為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資質,以掛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掛靠方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
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廣播電視總台3·15晚會曝光了葯店資質證書、各種資質證書掛靠。 [1]
中文名掛靠公司釋 義依附於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優 點省事缺 點不自由注意事項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要考慮承擔應繳的所得稅等風 險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等
目錄
1 特點
2 注意事項
3 風險問題
▪ 風險
▪ 相關風險
4 法律後果
▪ 民事法律 後果
▪ 行政法律責任
▪ 刑事法律責任
5 央視曝光
特點編輯
1、省事:不需要獨立法人資格和財務體系,甚至不需要建帳,也就沒有了工商年檢、稅務查賬之類的復雜事宜。
2、不自由:有時會受制於人,比如簽訂合同等對外事宜必須出具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副本等東西,還必須向掛靠單位申領,如果沒有自己獨立的帳戶,當客戶的資金到掛靠單位的帳戶後,提款也麻煩,也不保險。
注意事項編輯
掛靠公司經營,對於公司財務來說實際上是比較復雜的,主要復雜在稅務處理上,因為增值稅不僅僅有銷售產生的銷項稅,而且有購進產生的進項稅,同時還要考慮所得稅問題。所以,作為你個人來講:
1、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
如果沒有進項增值稅票,可以協商支付*%的增值稅給掛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單業務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稅了。
2、要考慮承擔應繳的所得稅。
當然可以協商,用費用票據抵消利潤,從而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金分開使用很容易:另外開設一個結算帳號,自己控制私人印鑒。
4、掛靠協議對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掛靠公司業務部門的形式出現,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掛靠公司有虛開增值稅的行為,處罰很重的。
5. 要公私分明。
風險問題編輯
風險
掛靠人可以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掛靠企業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採用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一、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二、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2、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後,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風險
掛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通過以下措施將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
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發生糾紛之後,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掛靠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
嚴格管理被掛靠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開戶銀行許可證等「五證」,禁止向掛靠人提供「五證」電子版本;
3、加強授權委託管理。
禁止向掛靠人簽發常年授權委託證書,應做到授權委託證書一事一簽發,明確授權許可權及期限;
4、對掛靠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態監管
。一旦發現掛靠人的經營行為超越了經營協議的范圍或者授權委託書的許可權,被掛靠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通過解除經營協議、向掛靠人的交易對象發出聲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❼ 掛靠到底哪些情況屬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
摘自《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