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間的重分類有哪幾種情況
持有至到期投資作為一種承諾,表示一種信用與能力,對資產結構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息使用者作決策產生影響;如果改變,則可能意味著違背承諾,必須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懲罰。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未到期時出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對出售後餘下部分不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產要包括:
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③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⑤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貳』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具體條件是什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叄』 2008年6月1日,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為50萬,
5萬,重分類日的賬面與公允價值的差額也要轉入投資收益
『肆』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怎麼寫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入賬)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也可能記借方)
--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能記借也可能記貸)
當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
可供出售是按照公允計量,這個時候成本金額的確定是按照原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成本*剩餘的比例=可供出售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供出售賬面價值的差額=可供出售公允價*剩餘比例— 可供出售賬面價值。
(4)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
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伍』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8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78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
借:銀行存款 81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78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
投資收益 25
『陸』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重新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這個就是出於實務考慮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雖然入賬以後是按攤余成本計量,但初始確認的時候是按公允價值入賬的。
而且一般持有至到期投資都是債券類,可以在市場流通,具備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基礎,只不過是企業選擇不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已,一旦企業的意圖發生改變,不想持有至到期了,那麼就可以很容易的取得當前公允價值並按其計量,所以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至於為什麼不讓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能還是處於避免企業藉此操縱利潤。
『柒』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下列情況下可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分為持有至到期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捌』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
因為可供出復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製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考慮減值因素),持有期間產生的應收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需要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方法。
現在最新准側規定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在計入資本公積這點需留意。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8)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將「持有到期投資」變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實就是從按攤余成本計量變為公允價值變動計量,將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差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投資者要重新分類進行觀察,看變動是否合理,對公司當期帶來什麼影響,以後會有什麼影響。
『玖』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已計提的減值准備轉入哪個明細科目
可供出售債券投資公允價值暫時性的變動不影響攤余成本,但是影響賬面價值;可供出售債券投資計提減值損失既影響攤余成本又影響賬面價值,減值恢復也影響攤余成本。減值恢復的攤余成本需要將恢復的減值加回來。
『拾』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從你上面的提問,可以看得出,你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還沒有完全領會,我下面給你提示,並簡單歸下類吧,這樣有助於你的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由於其持有的目的不明確而劃定的金融資產,正是這個目的,所以會計准則規定,其公允價值變動不作為當期損益處理的。應直接記入到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去的。這是一個總原則。
但是,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核算的方法也是有所差異的,基本有兩大類,一類是權益性投資,即股權投資;另一類是債權投資,即債券投資,而後一類則又可分為兩個小類,及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和分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
股權投資類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核算方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似,(這里只是說相似,),只是其科目應用與處理的性質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了「資本公積」。
而債券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則是綜合了兩種核算方法同時進行的,即,以公允價值變動,且其變動記入所有者權益,和持有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調整」的兩種核算方法。即,既要看公允價值變動,又要看債券本身的利息額變動引起的價值變動的。當然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其各個期間內的利息都會形成該金融的賬面價值的,
所以說你所理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方法不完整!
我就概要性的給你點析一下,也可以就具體問題,再次向我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