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會計的確認計量
1.基金會計的確認
美國政府會計准則規定基金會計採用應計會計基礎或修正的應計制會計基礎,據以衡量財務狀況及其執行結果。
(1)政府基金收入應在其有效可衡量的會計期間確認;支出方面,除一般長期負債與帶息特徵稅捐所發生的負債的未到期利息,應在到期時確認外,各種支出均應在發生並可計量的會計期內予以確認。
(2)權益基金的收入和費用,應按應計制會計基礎確認。收益應於賺取並可計量的會計期間內予以確認;費用應於發生並可計量的會計期間內予以確認。
(3)信代基金的收益、費用和支出,在適當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基金會計目的的基礎加以確認。留本信託基金及退休信託基金應按應計制基礎處理;可消耗信託基金應按修正的應計會計基礎處理。
(4)基金轉移應在基金間發生的應收應付的會計期間確認。
2.基金會計的計量
基金會計的計量原則是按當期實際發生或轉入的數額計價,在基金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點,其基金余額依據資產、負債計量結果計量。
㈡ 請問證券化資產該如何進行會計計量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在國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諸多市場參與方的翹首期盼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5年4月20日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中,發起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它直接關繫到發起人證券化的意圖能否實現。
簡單來說,資產證券化是發行人以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和租賃應收款等資產上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取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資產證券化始於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進行的抵押貸款的打包出售。80年代以後,證券化逐步由抵押貸款擔保證券(MBS)發展到資產支撐證券(ABS),證券化對象也逐步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租賃應收款等金融資產。如今,全球資產證券化的總量已近7萬億美元。
盡管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多種多樣,具體協議和安排也各有特點,其業務流程卻基本相同。即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E——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行證券。其中,設立SPE和將資產出售給SPE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因為其直接關繫到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同時,由於具體證券化安排和所構建的SPE的法律特徵不同,可能存在出讓方對證券化資產和證券的後續介入。如後續服務、追索權、回購協議、簽發或者持有的期權和抵押品擔保等。這些後續介入協議的具體條款,同樣關繫到證券化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動機
表面上看,發行人實施資產證券化是為了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但僅僅增強流動性,似乎並不能充分解釋為什麼資產證券化得到如此迅猛的發展。因為發行人中不乏通用電氣等高信用等級的公司,而這些發行人資產的流動性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問題。那麼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究竟是什麼呢?
事實上,大多數發行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目標在於,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和交易的構建,使證券化資產的出售獲得表外處理的結果,歸根結底是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具體來說,通過出售其在抵押貸款等資產上的投資進行表外融資,而非通過發行新的權益和債務證券、或者將抵押貸款再抵押以獲取貸款進行表內融資,資產證券化為發行人帶來了如下財務利益:
(一)弱化發行人自身信用評級的影響,從而降低籌資成本,並且可能取得一些服務和出售收益。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可以使資產化證券的信用等級高於其自身的信用等級,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同時,降低了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比例,為進一步降低籌資成本打下了基礎。這一點對於自身信用評級不高的中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具有吸引力。
例如,某金融機構自身信用評級為A,資產負債表上現有信用評級分別為AA,BBB和B的抵押貸款資產各1000萬元。如果需要籌集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資金,該金融機構有三種選擇:1、發行長期債券;2、以抵押貸款再抵押獲得借款;3、資產證券化。由於其信用等級為A,其長期債券和再抵押借款的籌資成本不可能達到AAA信用等級的水平。但是通過對其資產實施一系列證券化安排和信用增級,由其AA和BBB級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則有可能獲得AAA信用評級(由於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手段,原B級抵押貸款的評級可能會下降,一般稱之為「剩餘資產」),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在扣除相關費用和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負債後,發行人還可能獲得服務收益和出售收益。這樣,出讓方在整體風險並未增加的情況下,獲得了更低的籌資成本。在某種程度上,有點兒類似於「田忌賽馬」。
(二)釋放金融機構資本金,增強發行人盈利能力。由於巴塞爾協議的約束,金融機構在資本金一定的情況下,資產進一步擴展的能力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會受到很大影響。仍以上例為例,假設該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恰好為240萬元(3000×8%),那麼3000萬元的抵押貸款資產已經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的上限。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以後,該金融機構可以釋放大約160萬元(2000×8%)的資本金,從而能夠在不增加資本金的情況下拓展資產,提高權益報酬率。這一點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較高、流動性好的金融機構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原因。當然,釋放資本金的潛力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斷擴大,會呈現出逐步遞減的趨勢。但是,對於中國金融機構來說,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釋放出來的資本金可以發展優質資產,從而進一步降低其整體風險水平,而不是僅僅依靠增加資本金一條途徑(「資本金飢渴症」)來改善資產質量。
(三)克服了傳統的整體出售的流通性缺陷。傳統的應收賬款和抵押貸款整體出售時,發行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投資目標與待出售資產池期限、金額、信用級別和收益率等特徵相一致的投資者。最終可能被迫折價出售。另外,整個資產池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信用評級工作也很難完成。通過將待出售資產池與發行人隔離,並化整為零分解為小額的不同期限,收益率和信用等級的證券,大大增強了待出售資產的流通性,不僅有利於出售(可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資者),而且還有可能因此獲得溢價收入。
(四)不同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下潛在的財務報表和稅收收益。各國的法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環境各不相同,資產證券化能夠在有的國家帶來額外的財務和稅收收益,在另一些國家也許就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給出讓方帶來如上所述的各種好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即優良貸款首先被證券化,劣質貸款仍會保留在出讓方的資產負債表內的情況。因此發行人必須保證新增貸款的質量,否則長期盈利能力將受到影響。
對於投資人來說,由於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將證券化資產分割為單位較小,期限多樣,收益率和信用評級不同的多種組合的證券出售,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期限,金額,信用等級和收益率與其投資目標相一致的證券組合。這一點也正是資產支持證券受到中小投資者歡迎的主要因素之一。
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會計准則
美國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主要在SFAS140《金融資產的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中進行規范;國際會計准則中沒有單獨就資產證券化制定會計准則,主要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關鍵的步驟是證券化安排和SPE構建能否實現真實銷售,以達到發行人實現表外融資的目的。體現在會計處理上,首當其沖的是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和SPE的合並這兩個原則問題。SFAS140 和 IAS39對這兩個問題所作的會計規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相同的,簡要如下:
關於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由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風險與報酬法過渡到了金融成份分析法。風險與報酬法以某項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標准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確認;金融成份分析法(由FASB提出,IASC未明確提出其理論基礎)通過承認金融資產的可分割性,認為資產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以資產的控制權為標准來判斷一項資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終止確認。
關於SPE的合並:FASB引入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概念,並結合企業合並的相關准則判斷是否需要合並。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准,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IASB未明確提出QSPE,強調的仍是以控制權的轉移與否決定應否合並,與其關於企業合並的會計准則規定相同。在第12號解釋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業的合並》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關系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實體是由公司控制的,則公司應合並特殊目的實體。」解釋公告中還談到「對另一實體擁有控制權需要具備指導或支配其決策活動的能力,無論這種權力是否確實被使用。」
當然,解決這兩個原則性問題後,FASB和IASC還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來指導 這兩個基本原則問題的應用,並且規定原則上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FASB和IASC還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指導。具體包括:合格特殊目的實體的界定;真實銷售的界定(否則為擔保融資);銷售收益或者損失的確認和計量;資產是全部還是部分銷售,若是部分銷售,剩餘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是否提供後續服務,若有,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後續介入涉及的回購協議、擔保,期權和承諾等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
中國現有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制定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目標,是使投資者了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從而有助於投資者做出相對合理的決策。適當的會計准則,不僅需要在理論上是完善的,能夠反映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經濟實質,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與現有的制度環境和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相協調。否則,制定的准則可能會得不到有效實施,也起不到規范會計處理,幫助投資者決策的目的。
在中國考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規范時,在充分考慮和借鑒FASB和IASC制定的相關准則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規范的基礎上,應當充分考慮中國現有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等客觀因素。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客觀環境與國際環境的主要差別表現在:
法律環境:例如,《公司法》、《信託法》、《證券法》等法律對SPE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的選擇、稅收制度對SPE可能採取的政策措施。
會計制度環境:由於我國尚未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中的資產定義仍然以「風險與報酬的轉移」為資產的確認標准。結合第一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本特徵,我們必須承認當前資產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部分確認與後續介入部分的確認和計量的要求。另外,會計准則尚未規范SPE的界定和合並問題。
市場環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中介機構和參與主體的素質等方面與國際先進國家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客觀上要求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必須適應這些客觀因素的要求。首先,資本市場尚不完備,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尚未建立,按照SFAS140和IAS39的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並不現實;其次,相關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定價能力尚未能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必要的參考。
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制約因素,並且結合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對象主要為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現實情況來看,當前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表現為: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資產流動性,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釋放資本金,緩解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安排和交易構建必然以實現表外融資為既定目標,即實現符合會計准則規定的真實銷售。如果最終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擔保融資,那麼很有可能商業銀行不會進行資產證券化,至少積極性不會很高。
同樣,資產證券化安排中SPE的構建必然以能夠有助於商業銀行實現真實銷售(表外融資)為目標。因此,如何確定QSPE的標準直接關繫到資產證券化能否得到發展,關繫到所制定的會計規范能否得到參與各方的支持。
另外,中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安排中必然存在大量後續介入問題。以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為主要對象的資產證券化,在上述各種客觀環境制約因素的作用下,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程度的擔保、回購或者承諾是毋庸置疑的。同時,商業銀行還必然承擔繼續提供服務的義務,並且可能享有一定的服務收益。在公允價值計量客觀環境不成熟的情況下,如何對後續介入形成的各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以下在參考SFAS140和IAS39的基礎上,結合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可能具有的特徵,提出一些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一些看法:
資產終止確認的原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吸引力之一就是將金融資產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和報酬特徵的部分進行銷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上的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發生分離並且重新組合。因此,以控制權評價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法為基礎制定會計處理規范顯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國制定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時應當採用FASB在SFAS140中堅持的以控制權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模式」作為基本原則。即每一個參與交易的主體僅確認其所控制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而且只有在失去控制權或解除債務之後才終止確認資產和負債。只有這樣,才能夠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重新組合的經濟實質相適應,准則才更加能夠得到參與各方的執行。
SPE的合並問題:我國在《合並財務報表的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合並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即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對於控制權的界定,我國的准則、制度中並沒有像IAS那樣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實際操作起來確有相當的難度。如果簡單地將資產出讓方控制的全部SPE一並納入合並范圍,那麼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這樣的准則也必然遭到商業銀行的反對,難以實施。因此,在即將出台的合並會計准則或者發布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范具體指南時,可以以SFAS140附錄A中QSPE的界定標准為參考,制訂針對資產證券化構建的SPE如何合並的指南。
後續介入問題:SFAS140和IAS39均考慮了後續介入形成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即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於大多數發起人通過回購協議、遠期承諾、期權和後續服務等方法進行信用增級,從而形成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我國證券化的初期,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出讓方後續介入的資產證券化很難獲得成功。後續介入主要表現為後續服務、回購協議和擔保。它們的具體內容會對真實銷售是否成立構成影響。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後續介入的存在並不必然否定真實銷售。相反,而是更多的考慮了證券化的實務,增強了准則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同時也有利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
確認和計量:對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新金融負債,SFAS140和IAS39均要求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考慮到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公允價值的取得有較大難度,因此建議:
(一)按照謹慎性原則,出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應及時按照賬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計量,若產生收益可暫時計入權益。
(二)後續服務產生的服務資產,若無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不予確認和計量;若有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按期計入手續費收入。服務負債暫不確認和計量。
(三)對於承擔的回購、擔保和期權等金融負債,由於公允價值難以取得,可以考慮對其定期評估,並提取適當的准備。
㈢ 企業購買的信託產品可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嗎
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企業購買的信託產品可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 held for trading)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如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會計學2007年新增加的會計科目,主要為了適應現在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出現的市場交易,取代了原來的短期投資,與之類似,又有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信託產品是信託公司發行的一種金融產品,投資者可以直接進行投資。從投資收益來講,信託的到期收益率要明顯高於同期相同的債券和儲蓄。
㈣ 什麼叫全口徑存款是哪種計量的方式
企業存款+儲蓄存款=一般性存款 一般性存款+同業存款=全口徑存款 企業存款是指企事業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含本外幣、活定期等; 儲蓄存款是指個人在銀行的存款,含本外幣、活定期等;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在7銀行的存款。
㈤ 信託費用的信託費用要素確認[1]
標准確認是財務會計日常記錄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把關標准,在何時確認並符合何種條件確認是研究確認的主要任務。信託費用是信託會計六要素之一,信託費用要素的確認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賬戶中正式記錄;二是在報表中正式表述,即信託費用的確認應先識別信託業務發生的支出,應記入哪個或哪些所屬賬戶,以及記入報表中的什麼項目。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在第五輯《論財務會計概念》,即企業財務報表項目的確認和計量》中要求,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的四條標準是:(1)符合定義;(2)可計量性;(3)相關性l(4)可靠性。凡符合四個標準的,均應在效益大於成本以及重要性這兩個前提下予以確認。美國FASB提出的四條確認標準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可見,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定義信託費用是信託費用要素確認的首要標准。
信託費用概念的確認需區分信託支出、信託費用。信託支出是指信託業務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資產性支出、償債性支出、退還信託本金或財產支出、收益性支出、信託損失等內容。其中前三項支出與信託資產權益表相關,後兩項與信託利潤表相關。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費用是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信託費用是一定時期內,信託業務管理中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
信託費用和信託損失均影響當期損益,應計入信託利潤表的有關項目。由於信託會計的特殊性,信託費用和信託損失的承擔主體不全是信託會計主體(信託業務),信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信託結構因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發生的信託損失應由信託機構承擔,隱含著無過錯發生的信託損失,如非常損失,仍應由信託業務主體承擔;至於信託費用的承擔,《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託財產的費用,由信託會計主體承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託財產的費用由信託機構承擔。可見,信託會計主體所承擔的信託費用只是按經濟實質發生的全部信託費用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不由信託會計核算。
本文認為,信託費用的合理分割可借鑒作業管理的思想。作業是為了特定經濟目的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不妨建立信託作業的概念,即信託業為了特定財產管理方案的出台、有效執行、終止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信託作業可根據能否使信託財產保值和增值分為必要的作業和不必要的作業。必要的信託作業能夠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反之,不必要的信託作業不能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作業消耗資源,資源的流出(某一信託財產的減少)導致信託費用的發生。
筆者建議,將能使特定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託成本,如支付給受託人的傭金或手續費;將不能使特定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託管理費用,如信託業務營業場地的租金、從事信託業務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以及申辦信託業務資格等開展信託業務必須的經營條件的支出。信託成本應記入信託會計賬戶.並列入信託利潤表;信託管理費用應記入信託機構會計賬戶, 並列入利潤表。
㈥ 關於信託投資的問題
應該是
5,其他項
信託是三權分立的,所以不屬債權,不屬權益性,,
㈦ 關於金融資產轉移 繼續涉入的計量 問題! 中財注會書 p59-61頁的
(1)甲銀行出售了2項:90 000 000元的本金; 90 000 000元本金9.5%的利息,
保留了3項:10 000 000元本金;10 000 000元本金10%的利息;90 000 000元本金0.5%的利息。
(甲銀行保留的目的是為了「內部信用增級」,這屬於次級權益。在交易過程中之所以甲銀行還保留一部分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證將來信託公司利用這批貸款發行債券時,因為甲銀行的一部分權益在裡面,銀行的信用等級相對比其他金融機構更高一些,就會產生內部信用增級,就有利於債券的發行,因此甲銀行還保留一部分權益。)
甲銀行轉移了該組貸款所有權相關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如重大提前償付風險),但由於設立了次級權益(即內部信用增級),因而也保留了所有權相關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並且能夠對留存的該部分權益實施控制。根據金融資產轉讓准則,甲銀行應採用繼續涉入法對該金融資產轉移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甲銀行收到的91 150 000元對價,而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為90 900 000(即101 000 000×90%),那麼售價超過了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這個差額可以理解為一種繼續涉入負債,屬於遞延收益。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轉移的90%貸款及相關利息的對價,即90 900 000(即101 000 000×90%)元;另一部分是因為使保留的權利次級化所取得的對價250 000元。此外,由於超額利差賬戶的公允價值為400 000元,從而甲銀行的該項金融資產轉移交易的信用增級相關的對價為650 000元。
(超額利差,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總收益減去證券化應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務費和違約等因素造成的壞賬損失後的超額收益.它是承受損失的首要防線,當超額利差為負時,表明現金流已明顯不足,這時需要動用其它形式的信用增強措施. 超額利差賬戶是由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收益所支持,作為以後可能的損失補償的現金准備。)
假定甲銀行無法取得所轉移該組貸款的90%和10%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則甲銀行所轉移該組貸款的90%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算見書上的表.
甲銀行該項金融資產轉移形成的利得=90 900 000-90 000 000=900 000元,
甲銀行仍保留貸款部分的賬面價值為10 000 000元。
甲銀行因繼續涉入而確認資產的金額,按雙方協議約定的、因信用增級使甲銀行不能收到的現金流入最大值10 000 000元;另外,超額利差賬戶形成的資產400 000元本質上也是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
因繼續涉入而確認負債的金額,按因信用增級使甲銀行不能收到的現金流入最大值10 000 000元和信用增級的公允價值總額650 000元,兩項合計為10 650 000元。
據此,甲銀行在金融資產轉移日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①確認轉移貸款部分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借:存放同業 90 900 000(101 000 000×90%)
貸:貸款 90 000 000
其他業務收入 900 000
②實際收到的對價與轉移貸款部分公允價值的差額(信用增級的處理):
借:存放同業 250 000(91 150 000-90 900 000)
貸:繼續涉入負債 250 000
(分錄中的250 000元可以理解為甲銀行因保留了1000萬元貸款的本金及其10%的利息對應的公允價值,也可以理解為銀行信用的價值。)
③保留10 000 000元本金權利的處理:
借:繼續涉入資產——次級權益 10 000 000
貸:繼續涉入負債 10 000 000
(在企業保留收取1000萬元本金的同時,又承擔了義務,根據題目條件:「如該組貸款發生違約,則違約金額從甲銀行擁有的10 000 000元貸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繼續涉入資產和繼續涉入負債不能相互抵銷)
④保留90 000 000元本金0.5%的利息權利的處理:
借:繼續涉入資產——超額賬戶 400 000
貸:繼續涉入負債 400 000
(分錄中的400 000元可以理解為甲銀行因保留了9000萬元貸款本金05%的利息對應的公允價值確認為繼續涉入資產,同時,甲銀行又承擔了義務,因為題目條件給定:「如果該組貸款被提前償付,則償付金額按1:9的比例在甲銀行和受讓人之間進行分配」,所以又形成了繼續涉入負債。
上述幾筆分錄合並,就是教材中的分錄:
借:存放同業 91 150 000
繼續涉入資產——次級權益 10 000 000
——超額賬戶 400 000
貸:貸款 90 000 000
繼續涉入負債 10 650 000
其他業務收入 900 000
(2)金融資產轉移後,甲銀行應根據收入確認原則,採用實際利率法將信用增級取得的對價650 000元分期予以確認。
(3)在資產負債表日應對已確認資產確認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比如,在20×7年12月31日,已轉移貸款發生信用損失3 000 000元,則甲銀行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3 000 000
貸:貸款損失准備——次級權益 3 000 000
()
借:繼續涉入負債 3 000 000
貸:繼續涉入資產——次級權益 3 000 000
(因為未來擔保金額下降,所以同時調整繼續涉入負債和繼續涉入資產,使其反映剩餘擔保的金額。)
(因為發生了貸款信用損失,說明這部分收取的權利減少了,同時義務也減少了,因此要同時將繼續涉入資產和繼續涉入負債同時調減。)
㈧ 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二十二條,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採用如下辦法:
金融工具的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工具的計量
第三十條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 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對按照本准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准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准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 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