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與P2P的結合有哪些模式
目前信託與P2P的結合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代銷模式:P2P平台僅負責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二是質押模式:就是投資者A在信託公司B購買一份一百萬兩年期的信託產品,在信託產品到期9個月或一年需要用錢,而通過C平台將該信託計劃進行質押,融資一百萬,將信託的收益按一定折算轉讓給其他N多投資者。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三是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發揮「創新精神」從而衍生出了: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即由一家持有私募基金牌照的資產管理機構(往往為P2P平台的關聯機構)作為單一出資體認購需要轉讓的信託產品份額,然後將其轉換成一款資產管理計劃,最後再以此包裝成互聯網金融產品在P2P平台銷售。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即信託公司旗下子公司與P2P機構合作發起一隻有限合夥制母基金(FOF),前者以GP身份參與基金管理,後者則將P2P產品投資款以LP身份完成出資,而這只FOF基金的投資標的則為信託產品份額。
❷ 哪些基金、信託公司比較擅長做不良資產處置業務
其實最擅長處理不良資產的還是資產管理公司,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AMC,比如國內最有名的四家,長城,東方,華融,信達,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做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的
❸ 信託可以受讓可疑 關注類資產嗎
可以的。不良資產處置是信託公司未來業務的一大板塊。可以通過很多方式來進行操作。不良資產證券化是現在乃至未來所有信託公司都有的一個業務板塊。
❹ 請問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4)互持不良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❺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和信託公司又是什麼關系
打包出售,拍賣,催債,轉讓等各種方式,信託公司可以和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讓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信託到期而無法按時還款的項目,讓後由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當然,現在還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❻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麼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第一仲模式是買斷處理。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
❼ 盲目信託是什麼意思
顧名思義,浪費者信託就是為那些家境雖好生活卻沒有節制、自控能力差的人設計的制度。在中國有「紈絝子弟」的說法,指的就是這種人。盲目信託則是指信託的委託人拋棄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支配權,由受託人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來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投資情況放棄任何知情權,也無權干預。
為什麼自己的錢要別人控制?為什麼自己的孩子要受他人管理?為什麼作為財富的主人卻心甘情願放棄知情權和干預權?答案很簡單:溺愛害人害己,無自控能力的人害己害人,於是就需要外界和制度來糾正。俗話說得好,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浪費者信託是一種委託人出於保護受益人的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比如知道孩子有各種惡習又屢教不改,父母可以將孩子生活費用交給受託人或者信託公司。在這種信託中,受託人控制著信託收入和支出,按照受益人的實際需要將生活費少量發放給受益人。受託人還可以繞過受益人,直接支付給向受益人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比如向學校直接支付學費,向旅行社直接支付機票和住宿費,以免受益人截留挪作他用。受託人甚至無須咨詢家長就可以拒絕受益人某些奢侈性消費的要求,比如去酒吧和不良夥伴們喝酒。
這種信託專門針對受益人的浪費習氣,避免被委託的財產被其恣意揮霍。為了使信託財產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文件規定嚴格禁止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不能提前終止或向債權人轉讓、抵押信託財產及收益。同時規定如果受益人欠債,其債權人在信託財產事實上轉移給受益人之前不能接近或得到受益人的利益。換句話說,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中利益無權作出主張。如此一來,即便受益人是個揮霍無度的人,向其分配的財產也不會被債權人合法收走。
這種浪費者信託不僅可以用於對晚輩而且可以用於對長輩的限制上,比如富裕又有孝心的子女直接將費用支付給養老院而不是讓老人自己支付,這樣還能避免後者陷入騙子的陷阱。信託限制性消費就能起到未雨綢繆的防範作用,能讓分辨力下降又固執己見的老人避免落入欺詐陷阱,安享晚年。
盲目信託就是委託人給予充分的信任,讓受託人全權管理信託財產,自己不參與、不過問、不幹涉。這種盲目信託在法制嚴格的西方國家主要適用於公職人員以及公司高管等個人理財,因其工作性質而與其決策地位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因此立法者往往要求這些人利用盲目信託來隔離其個人財產的投資管理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以及內幕交易,從而確保其決策的客觀公正。
同時,盲目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獨立於委託人影響之外的金融機構,委託人不能持有其相當比例的股份或對該機構有實質性影響。這時委託人必須簽訂合同主動放棄許多權利,包括:不得對受託人的營運管理方式做出指示,不得要求受託人提供賬目報告,不得任意取消受託人做出的營運管理決策,也不得變更受益人等。
不僅針對公職人員和金融機構高管,盲目信託在日常生活中也能發揮作用。以真人為原型的著名電影《公民凱恩》講的是在1868年,凱恩的母親從一個拖欠房租的住客那裡獲得了一個廢礦的開采證,結果後來證明它實際上是一個金礦,蘊藏量佔世界第三位。在一夜暴富的情況下母親並沒有沖昏頭腦,她冷靜地以礦產開采權人的身份,不顧凱恩父親的反對,委託銀行家泰徹的公司全權管理這份剛剛獲得的產業,並且將幼年兒子凱恩交給銀行家泰徹照管。讓其帶往大城市受正規教育,離開自己所在的窮鄉僻壤。
泰徹對於受託的財產進行了合理的經營管理。他為凱恩置辦了不少家業,其中一項重要的事情就是為他買下了紐約的《問事報》。正是這份報紙,使凱恩走上報業大亨之路,成為一名偉大的企業家和慈善家。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這個信託過程中,家庭婦女出身卻獨具慧眼的母親認定泰徹作為受託人後堅定不移地對其全權委託,而泰徹也只接受委託人凱恩母親的指令,而不理會凱恩父親節外生枝的建議。對泰徹來說,委託人是委託人,凱恩父親是凱恩父親,所以他必須忽視凱恩父親的干涉。
所以,有盲目信託的委託者就得有盲目信託的執行者,或者說忠於職守的受託人。只有這樣,信託關系才得以平衡,信託效果才能凸顯。
浪費者信託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只是委託人不可以設立以自己為受益人的浪費者信託。在這種信託中,委託人通常賦予受託人強大的自由裁量權,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受益人揮霍的風險。
在這兩種信託中,既然委託人不能用知情權來保護自己,他們憑什麼相信受託人不會損害自己的利益呢?這是因為,他們對這項制度存在著信任。那就是:良好的社會風氣,健全的信用體系,規范的法製法規和值得信賴的受託人或者信託公司。在西方國家,受託人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士,或者是擁有幾十年甚至百年的老店,他們的信用記錄歷史悠久還有案可查。所以,委託人敢於信任,受託人值得信賴。
從信任者與置信對象之間的關系遠近來分,信任是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四個層次的。第一層次是家人之間的信任,也就是親族信任或血緣信任,這種信任古往今來一直存在,選擇的餘地有限;第二層次是朋友之間的信任,也就是品德信任,選擇范圍廣泛,人擇友而處,品德高的聲望高朋友也多;第三層次是合同各方之間的信任,也就是契約信任,這是高一層的階段,人們可以和不認識的人進行各種約定,違反者就被訴諸法律;第四層次則是社會角色之間的信任,也就是制度信任,這是更高層次的約定,有法制和行政手段的雙重保證。
由此可見信任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范疇,它經歷了親緣信任、友情信任、契約信任、制度信任等多個發展階段。盡管沒有前兩層信任,如果相信契約和制度,那浪費者信託和盲目信託都不是問題,不僅子女,連江山都可以託付。
❽ 政府對信託監管的局限性
局限性很廣,操作規范、稅收、財會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業務產品沒回有明確的操作規答范,例如: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銀行不良資產、國有資產、公益基金等。
沒有相應配套的信託稅收、財會制度的法律規定雖然銀監會公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明確銀監會為監管主體。但是《信託法》仍然不完善。
立法的缺失是信託監管的法理依據。另一方面來說,信託監管者作為主動的執行者,能夠主動的監管和管理信託業,如控制市場准入,監督各種活動,開展調查、禁止損害行為以及對違法者給予行政制裁等。
❾ 哪些基金、信託公司比較擅長做不良資產處置業務
青苔債管家還挺不錯的,做不良資產處置非常的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