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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庭審

發布時間:2021-06-09 06:02:02

① 有誰知道CCTV12庭審現場「億萬富姐審訊錄」的結果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浙江東陽26歲的女富豪吳英的出場和謝幕顯得如此突兀,以數億元的財富在媒體上驚爆人們的眼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刑拘而使人更看不懂。她也由此成為中國商界跨年度最出名、也最有爭議的人物之一。這個女子和她處心積慮打造的席捲東陽的本色集團的崩盤,撥動了東陽、浙江乃至全國的神經。

2月26日,春節過後的東陽市,到處還充滿著濃郁的年味,艷陽下的街道上車水馬龍。被稱為「本色一條街」的漢寧路,原來遍布街頭的本色集團廣告牌消失殆盡,絕大多數的店鋪或拉上了卷閘門,或被磚頭封死。只有牆面上未被清除干凈的「本色」字樣依稀可見。

但吳英案並沒有被濃郁的年味所沖淡,吳英的名字仍是人們春節後上班的談資。

美容院小老闆演繹財富神話

東陽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宣傳幹事陳一點,看起來對吳英和本色集團的處理比較滿意,他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至今為止,從本色集團員工到市民情緒平穩,沒有出現過激群體事件。」

除吳英外,還有4名義烏的涉案人員也被刑事拘留。警方已經要求銀行凍結了本色集團賬戶,並對東陽、義烏、諸暨、湖北荊門等地涉案人員及場所依法採取行動。

吳英是東陽市歌山鎮塘下村人,沒有什麼顯赫的家庭背景。父親曾是一包工頭,母親務農。個人經歷也不復雜,曾在東陽技校就讀一年半後輟學經商。

2006年8月,吳英彷彿突然空降到世人面前,演繹了財富神話。在此之前,她在人們的眼裡還只是東陽開美容院的小老闆。一夜之間,吳英的本色集團席捲東陽。她所擁有的財富和能量,使東陽市民驚愕了:一下子收購20多套豪房;買下法拉利、寶馬、尼桑等名貴轎車;吃下東陽漢寧路100多間商鋪;兩三個月內在東陽開了12家公司;給部門經理的年薪高達50萬至100萬元,並給每人配備一輛高檔轎車;3個月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在全東陽市試營業開出洗車店和洗衣店等。

不到一年時間,吳英砸掉了真金白銀3.5億元。

2006年,吳英注冊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團,自任董事長。本色集團資料稱,該公司在資本市場多年運作後轉向實業投資,是一家「以旅遊、商貿、酒店連鎖和資本投資為主導,集建材、工程建築、工程設計裝潢、家紡、電子商務、廣告傳媒、娛樂服務業為一體的綜合性集團公司」。

在吳英亮相的兩三個月後,杭州一家媒體以3個版的篇幅報道「東陽女演繹暴富神話」。隨後,杭州另一家媒體也以兩個整版推出長篇報道《億萬財富是怎樣煉成的》。緊接著,上海一家媒體也以3個版的篇幅跟進。而東陽、金華當地媒體,更是一通「狂轟濫炸」。媒體連篇累牘的渲染,為她日後更大規模地演繹「暴富神話」鋪上了更為炫目的虹橋。

在一些報道中,吳英的財富迅速膨脹,傳說甚至有高達38億元。按這個數據,她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盡管如此,還是有人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表示質疑。人們難以理解:誰也不會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這樣花出去!

「吳英投資的網吧、洗衣店、酒店、洗車店都是服務業,在東陽這個人口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幾個億砸在這些行業上實在匪夷所思。」這些投資給人的感覺是:她只想盡快把手裡的錢花出去。

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

面對輿論的質疑,吳英似有準備。1月24日,吳英在杭州開了個小范圍的新聞發布會,她信誓旦旦地表示:「本色的資金都是清白的。」

然而,2月10日下午,大批警察在短短幾分鍾內就把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控制起來。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東陽市政府已責成相關部門組成清產核資組,公告要求與吳英及本色集團有關的債權人在11日下午2時起登記債權債務。

同日,被東陽警方刑拘的另有4名跟吳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牽連的人。

從2月11日上午開始,本色集團總部及本色集團各下屬分公司1000多名員工都在各自上班地點排隊領取工資。

當天,從義烏到東陽公路,以及東陽市區街道上密密麻麻的本色集團廣告牌全部被撤下,拆掉了本色公司總部大樓頂部的「本色」兩字。本色集團總部、本色概念酒店門口被磚頭和沙土封堵。

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就像幾個月前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在東陽突然降臨的速度一樣使人猝不及防。

其實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在媒體連篇累牘報道之後,政府和相關部門已開始調查,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反洗錢部門。早在去年10月,反洗錢部門對吳英進行了7天的秘密調查,發現她涉嫌嚴重的金融犯罪,並把情況向浙江省公安廳通報。

浙江省公安廳11月份已基本上摸清了吳英的資金來源,11月20日立案,稱為「11·20」案件。

「除了極個別的領導,東陽沒有人知道吳英已被調查。但接下來是浙江省和東陽市的兩會, 2月10日東陽兩會結束的第二天,浙江省公安廳下令東陽警方採取行動。」浙江省公安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提供巨款的債權人一直未露面

根據警方的調查,吳英的錢更多來自民間借貸。東陽民間借貸圈裡流行的說法是,在2005年,吳英在義烏民間借貸市場已比較有名。一個偶然的機會,吳英結識了一位義烏老闆。這位老闆不僅帶吳英進入借貸市場,還提供5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從此,高額的利息讓吳英的名氣在借貸市場一路飆升。廣為流傳的消息稱,提供吳英借貸資金數額最大的老闆,先後借給她6億多元。

據警方調查,吳英多次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會公眾借款,最高的利息超過1角。

一名在金華投資房產的中年男子,去年11月曾借給吳英1800萬元,當時,吳英以金華當地一個房地產項目合作為名,以月利8分向他借款。在催促多次後,吳英歸還500萬元,剩下1300萬元,至今未見蹤影。據這名男子稱,義烏很多老闆,看上吳英的高利率,以5分利息向民間借貸,再轉借給吳英。

就在本色集團被查封前兩個星期,東陽有一個老闆剛跟本色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將400萬元資金以高利借給吳英。據說合同上還寫明本色以一處價值700萬元的房產做抵押,本色到期不能還款房子就歸債權人所有。

自2月11日下午稅務、審計等4部門聯合對本色集團債權債務進行登記以來,登記金額只有數千萬元,但主要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洗車卡為主。直到2月26日,為吳英提供巨額借款的債權人卻一直未露面。

有業內人士稱,吳英並沒有直接向普通民眾借款,而只是向高利貸者借款,包括專業的高利貸掮客。「這些人先讓擔保公司出面,從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再通過中介的名義,把銀行的錢以高息借貸給吳英。」

而事實上,在義烏等地,這些專業的高利貸者經常以「借款中介者」出現,先以5分左右的利息向下家吸收存款,然後再以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以賺取中間利差。

有關專家表示,吳英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吸收巨額資金,一方面是其以高利率為誘惑,而更重要的是她利用媒體炒作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大多數借錢給吳英的就是因為相信了某些媒體的報道,才把幾十萬、上百萬元的資金借給吳英。

浙江當地媒體透露,當初通過媒體將本色高調亮相,是吳英和幕後參謀的主動選擇。和吳英直接打過交道的人士則認為,吳英是本色王朝的殼代表,而背後還有真正的操控者。

民間借貸挑戰金融政策

吳英案暴露出民營資本活躍的浙江等沿海地區金融管理的滯後和漏洞。

有關人士說,在清查本色賬戶過程中,發現吳英的個人賬戶多達40個。我國有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絕不允許同一人設立如此多的賬戶。如果監管嚴格,吳英和本色集團的違規操作,不至於在短時間內走得那麼遠。試想,如果吳英不是一開始那麼張揚,她是不是就會很安全呢?工商、稅務是否經過了認真的審核呢?

但時至今日,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仍然較為模糊。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但是,到底向多少個公民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於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麼條件下觸犯《刑法》,相關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浙江素有「藏富於民」的傳統,民間融資傳統可以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當時,很多中小企業大都通過民間融資,來源於銀行貸款的很少,這一狀況一直持續至今。

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計,整個浙江省民間融資規模達1300億至1500億元。目前在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義烏擔保公司共有30家,絕大多數成立於去年和今年,主要從事資金短期拆借、擔保等服務。這么短的時間,一個縣級市涌現如此多的擔保公司,足見民間閑散資本的巨大。

「到銀行貸款,需要抵押,審批時間也很長,等拿到貸款,機會已經錯失了。」東陽一位做外貿生意的陳先生說,「找幾個朋友,以2分左右的月利,沒幾天幾百萬元就到賬了。」

義烏、東陽一帶流行的借貸利息,月結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萬元,一年的利息就達36萬元。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金融學碩士童松青分析說,吳英案的法律後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資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其次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是不構成犯罪。

童松青說,憑媒體所披露的現有情況看,他更傾向於吳英不構成犯罪。以高額利率從民間借款,是觸犯金融法的違法行為,但要構成犯罪還得看是否觸犯刑法。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不等於說高額的民間借貸都是犯罪。要構成非法集資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以詐騙的方法取得集資。從目前來看,吳英把借來的錢用於投資,應該是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至於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關鍵就看她有沒有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經人介紹的老闆借錢,那都談不上是吸收公眾的存款。因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餘錢的老闆,並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

② 平頂山眾利源擔保公司非法融資,現在案件審理到什麼程度了,給老百姓退了多少錢了。我聽說案子四月份開

您好!河南省平頂山市眾利源投資擔保公司非法融資7個億,案情重大,目前還在調查取證階段,檢察院還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還沒有進入庭審階段,更不要說退錢了。謝謝閱讀!

③ 融資租賃庭審流程有哪幾個環節

1.開庭前准備階段。准備事項主要有:(1)召開合議庭准備會議。(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3)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說明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布開庭。(4)審判長宣布開庭。(5)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後再發言。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製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後當庭宣判,並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後,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④ 訴訟融資是什麼訴訟

訴訟融資的理念有點近似風險代理。只是風險代理裡面,是律師直接用自己回的法律服務投資和承擔答風險,以從勝訴賠償裡面獲取高額回報。而訴訟融資則是,以一個專業公司去運作整個評估事宜,直接投入資金來墊付訴訟相關的費用,已經抽離出了律師行業,用純投資的眼光去經營。

⑤ 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一審開庭,涉案金額都去向了哪裡

他的貪污細節在一年前就被央視反腐專題片《國家監察》被播出,“賴小民藏匿贓款的一處房屋,裡面有多個保險櫃,存放的現金達兩個多億。”除了現金,他還收受大量房產、名車、名表、黃金、字畫。他的違法所得最終數額還需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但無疑將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數字。 與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的情節極為相似,涉案金額就在裡面鐵櫃里,鐵皮櫃,一分錢都沒有花,都放在那裡了,最後組織上都收了。

⑥ 融資案件開庭後己追回的資金能不能退回投資人一部分

1、這個取決於你是否起訴,以及你是否提供相關合理合法的證據。如果有起訴並且法院是共同受理的,並且通知你到場那麼有可能會退回。
2、具體的資金退回會有一個優先順序,一般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會說也就是這部分資金優先干什麼、其次干什麼、最後干什麼。

⑦ 民間借貸如何起訴是怎樣的程序呢我給怎麼做

民間借貸起訴過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7)再融資庭審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1]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⑧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什麼情況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在上海一中院開庭,這已讓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的小夥伴「沒有一點點防備」,更勁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進行了庭審直播!全天總計進行29輪庭審播報,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現場!

爭議焦點:

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出現在本案庭審現場的人有:

公訴人、吳小暉、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原銀監會工作人員、

聽審人:包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

視頻出場的證人,包括吳小暉妹妹吳某某、安邦保險集團高管。

庭審細節:公訴人指控一:集資詐騙652億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即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後,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公訴人指控二:職務侵佔100億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吳小暉:「不懂法律」不知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指控,吳小暉的主要回應如下:

——承認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安邦高管、吳小暉家屬及監管人員提供證據

在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就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了證據。

1 吳小暉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盤安邦,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旗下產業公司

證據一: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

證明情況: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吳小暉: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證據二: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准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吳小暉: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證據三: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吳小暉: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證據四: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

證明情況: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表示,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2 吳小暉令安邦超額銷售理財保險構成非法集資

證據一: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復、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排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證據二: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安邦保險歷年投資余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同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准。

公訴人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證據三: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後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蹁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増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

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3 將100億保費劃轉至旗下公司

證據一:安邦集團高管作證視頻,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投資協議、記賬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證據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變更注冊資本批復、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増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議、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4 綜合證據

綜合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

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作說明如下: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等集資金,承昔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

1

第一回合

公訴人發表意見:

1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陣的行為屬於非法集。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採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後,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採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苢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提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於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

第二回合:辯護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託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

3

第三回合:公訴人答辯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

吳小暉將保費用於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並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換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所謂資金用於真實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都已經被被告人實際佔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

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吳小暉最後陳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休庭,擇期宣判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量刑幾何成最大懸疑

吳小暉案雖然擇期宣判,但關於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的話題已經法界討論開來。

公訴人認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定義,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認定,數罪並罰,吳小暉可能面臨2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判決。

審這么久,後台是有多大呢。

⑨ 金利斌的一審開庭

2012年12月12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據悉,法院預計將審理兩天,擇日宣判。
九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公司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從2004年至案發,採用融資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報為誘惑,公開採用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以惠龍公司的名義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億元。至案發,僅返還本金8.87多億元,導致7.7億元沒有歸還,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被告單位惠龍公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
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復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製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金利斌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惠龍公司員工及債權人的損失,避免惠龍公司次生債務的增加和資產的自然流失,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扣押惠龍公司汽車36台、查封房產2處、凍結資金人民幣707萬元。

⑩ 中科創實控人張偉涉黑案開庭,為什麼那麼受關注

先後成立或參與控股100餘家公司的張偉,是目前少見的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指控涉黑的一例。 深圳中科創張偉涉黑案,因牽連深圳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李華楠備受關注,該案庭審正式拉開帷幕。 2月1日上午,中科創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科創金控集團”)法定代表人、ST禾盛(002290.SZ,原ST中科創)前實控人張偉等19人涉黑案、中科創金控集團等4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 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控涉黑並不多見,張偉案是典型一例。案發前,張偉參與控股的企業多達上百家,他還曾經當選深圳市第五屆、第六屆人大代表。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下稱“深圳市檢察院”)指控,張偉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 因疫情防控需要,張偉等在押的被告人並未出現在庭審現場,而是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接受庭審。 2月1日的庭審中,因對視頻在線訴訟方式等程序問題提出意見,被告人張偉和多名辯護律師申請公訴人或審判人員迴避,但當庭被合議庭評議後駁回。當日下午,因張偉提出解除和律師的委託關系,其辯護人斯偉江和王興退出法庭。此後,法庭先審理不涉及張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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