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EPC+O&M總承包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O&M總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運行和維修,操作與保養。
EPC+O&M總承包模式: (EPC+O&M)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關鍵在於(總承包)是什麼施工方的。
EPC總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徵:
(一)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 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
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 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貳』 工程總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綜上所述,工程發包的方式主要是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根據工程的要求選擇發包的方式,招標發包主要是根據工程利用競爭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針對一些大的工程的發包方式,對於一些簡單的工程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由雙方簽訂合同進行。
『叄』 epc總承包的優缺點
EPC總承包模式的優缺點有:
優點
一,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不再以單獨的分包商身份建設項目,有利於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同運作,可以有效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減少採購與施工的中間環節,順利解決施工方案中的實用性、技術性、安全性之間的矛盾;
二,工作范圍和責任界限清晰,建設期間的責任和風險可以最大程度地轉移到總承包商;
三,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的投資和工程建設期相對明確,利於費用和進度控制。
四,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項目標;
五,可以將業主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因素上,確保項目管理的大方向。
缺點
一,業主主要是通過EPC合同對EPC承包商進行監管,對工程實施過程參與程度低,控制力度較低;
二,業主將項目建設風險轉移給EPC承包商,因此對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財務出現重大問題,項目也將面臨巨大風險;
三,EPC承包商責任大,風險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總包工程時會考慮管理投入成本、利潤和風險等因素,所以EPC總包合同的工程造價水平一般偏高;
四,與傳統的建設模式區別比較大,傳統行業的業主比較難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
(3)融資總承包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在實踐中的幾種合同結構形式。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對整個建設項目負責,但卻並不意味著總承包商須親自完成整個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總承包商必須完成的工作外,其餘工作總承包商則可以採取專業分包的方式進行。在實踐中,總承包商往往會根據其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將設備采購(製造)、施工及安裝等工作採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所以,在EPC總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結構形式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 交鑰匙總承包;
(二) 設計—采購總承包(E-P);
(三) 采購—施工總承包(P-C);
(四)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五) 建設—轉讓(BT)等相關模式。最為常見的是第(一)、(四)、(五)這三種形式。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商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該種模式是典型的EPC總承包模式。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在該種模式下,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材料、建築設備等采購工作,由發包人(業主)來完成。
建設、轉讓總承包,是指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商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實現全過程總承包;同時工程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工程的全部投資,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業主向工程總承包商支付總承包價。
參考資料:網路 EPC 工程總承包
『肆』 EPC 和工程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在國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落實到合同條款就是「拒收」條款,這就非常可怕了,處罰額度大些也就算了,因為這意味著可以用「金錢」來彌補過錯,而「拒收」條件意味著拒絕接收整個工程,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時一個大型總承包項目為業主「拒收」就有可能導致總包企業破產!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商很難通過變更向業主索賠,只有當相對於總承包合同發生「范圍變更」(發包人改變總承包工作范圍)或重大技術條件改變方可向業主進行變更索賠;
總承包合同工作范圍內的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延誤或供貨商的供貨延誤、質量缺陷等均無法向發包人索賠。
這意味著EPC總承包商承受著雙重壓力:
一方面建設單位通過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合同將大部分以往傳統建設模式由業主承擔的重大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總承包商承擔的是完全責任(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應該承擔的);
另一方面,由於總承包商的分包商(設計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施工調試分包商)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總承包商無法將合同風險完全轉移給相關分包合同責任方。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准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第二,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采購、施工調試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這就是衡臣所說以「以項目管理為核心」。
4、工程目標和項目沖突管理思路不一樣: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目標很單純,僅對相關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標負責,其目標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無法完全統一;
說白了,他不會與發包人一條心,因為他僅對單項目標負責卻不對總目標負責,外部出問題往往成為自身履行目標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將其作為索賠機會心中暗喜。
而EPC總承包商的項目目標和建設單位基本上是高度統一的,例如項目安全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成本目標,並且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合同條款給了總承包商巨大的壓力。
採用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後,工程建設的主體應該是總承包商、業主是監管單位、監理是業主聘請的施工管理監督單位。
5、工程干係人復雜程度不同:
設計項目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復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係人。
『伍』 如何區分BT模式與墊資工程總承包 詳細
在 BT 項目的具體實施方式中,BT 工程總承包與常見的墊資工程總承包因
其形似而極易混淆。實際上,二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作為一種投融資模式,前者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行為;
而後者仍屬工程服務范疇。
第二、是否擁有項目的控制權或所有權不同,這也是二者的根本區別。BT 工
程總承包項目中,作為投資方的建築企業擁有建設單位的身份或實際地位,在特
許期內對BT 項目依法實際享有建設單位的權利和承擔建設單位的義務。而墊資
工程總承包項目盡管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如較高的墊資利息回
報),但由於建築企業對墊資項目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對項目的控制權方面,
前者顯然要大於後者。
第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移交程序不同。BT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特許期內
項目所有權或控制權歸屬BT 乙方即建築企業,因此,工程竣工後將按BT 合同
約定的轉讓程序(即Build→Transfer),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BT 甲方名下。而
墊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則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將已建成
工程移交由發包人即建設單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復雜程度遠遠大於後者。
第四、法律適用不同。由於前者體現的是將已建成工程依BT 合同轉讓的行
BT 項目可以不適用招投標法,進而規避招投標程序。而後者體現的則是工程建
造行為,因此,如果項目用途及資金來源等因素落入必須招投標的項目范疇,則
應嚴格適用招投標法
『陸』 總承包與專業承包的區別
總承包與專業承包有以下四個不同之處
1、承包范圍不同
總承包資質企業,能夠承接總承包工程,也可以參與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工程承包。並且,獲得總承包工程的建築企業,能夠將工程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出去;
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只能從事專業資質范圍內的工程承包和總工程承包企業發包的專業工程,可以把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出去。
2、資質等級不同
總承包資質一般分為四級,包括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
專業承包資質的等級,根據專業的不同,有劃分三個等級的,也有劃分兩個等級的。
3、資質類別不同
在最新發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中,總承包資質分為12個大類,專業承包資質分為60個專業;
專業承包資質,都是從大類中的總承包資質中劃分出來的,總承包資質涵蓋了專業承包資質的所有工程承包范圍。
4、資質增項不同
總承包資質企業能夠增項序列內的其他類別資質,也能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增項;
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只能申請相近專業的資質增項,不能進行總承包資質的增項。
『柒』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方什麼意思,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
(7)融資總承包擴展閱讀:
一、建設項目總承包方項目管理的主要任務
(1)安全管理。
(2)投資控制和總承包方的成本控制。
(3)進度控制。
(4)質量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與建設項目總承包方有關的組織和協調。
二、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採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在國際上,並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於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由此可見,只有所承包的任務中同時包含設計和施工,才能被稱之為工程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獨的施工總承包或采購+施工總承包、采購+設計總承包都不在總承包范圍之列。
『捌』 建設項目投融資與承包模式概述
建設工程領域5種融資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別混淆!-工保網
PPP模式
模式內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ZF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ZF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ZF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ZF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ZF部門,轉由ZF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ZF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ZF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ZF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ZF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ZF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ZF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ZF的約束,ZF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發展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ZF的批准以後,私人向ZF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ZF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參與主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ZF、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ZF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ZF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ZF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BOT項目公司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實施過程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ZF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ZF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ZF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ZF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ZF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風險分析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ZF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風險管理
應對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ZF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ZF發展計劃確定,則ZF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ZF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ZF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ZF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案例分析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之後,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等。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ZF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ZF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
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ZF。
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玖』 什麼是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投標
1.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 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過程內容與融資運營分為兩種方式。
3.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
4.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5. EPCM 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託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設計、采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系。
6. 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報價方式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拾』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