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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0-12-21 14:51:13

⑴ 指導意見發布後,P2P行業由哪個部門監管

指導意見發布後,P2P行業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八條 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1)企業融資指導意見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 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

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⑵ 關於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介紹

我會將根據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合規經營情況、風險控制指標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結果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技術系統全網測試結果,擇優確定首批試點證券公司。

⑶ 廣東省有沒有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只看到有深圳中院的,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⑷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

為公正、規范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受理與管轄
第一條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一)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第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後,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第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有關企業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符合本院《關於資金鏈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轄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號)規定,相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通知申請集中管轄。
二、訴訟主體
第四條 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條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後,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
第八條 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行為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九條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十一條 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的,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十四條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准,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鑒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八條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利息的除外。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
第二十一條 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復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
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
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第二十六條 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因借貸外幣、台幣、港幣、澳元等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予以准許。因匯率變動給出借人造成損失,出借人主張逾期還款的匯率差價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出借人主張借款償還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的規定,謹慎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系;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第三十條 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防範:
(一)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並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並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的,列為第三人;配偶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議庭審理。
對關聯案件合並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的債權人採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由不同的債權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並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訴調銜接機制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發[2009]8號)的要求,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委託、邀請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和人員進行調解。
第三十四條 對集中管轄、破產重組等涉及當地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的系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利率保護幅度上應注意裁判尺度的統一,必要時可聽取當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第三十六條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的被告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並分別採取以下措施,避免訴訟的遲延:
(一)可以向被告親屬等有密切關系的人闡明利害關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系方式或線索,盡可能通知被告應訴;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按照本院《關於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129號)的規定處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的,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法定審理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並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辯和提供證據的,不影響法院對到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查以及必要時的依法調查。
第三十七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
(三)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為前提的,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後,沒有特殊情況,在十二個月內,刑事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恢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報案後不予立案偵查,或者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宣告無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法院應當慎用裁定駁回起訴和中止訴訟。
第三十八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適用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等司法解釋的規定。
七、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准。

⑸ 福建自貿區金融財稅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人民幣跨境使用亮點紛呈
包括跨境投資、台灣地區同業拆借、境外人民幣借款、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基金公司和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人民幣資金池、人民幣衍生品跨境交易、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等。主要亮點:
一是提出了賬戶管理新思路。根據福建實際情況,探索建立與自貿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將按「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的原則,先利用現有的人民幣賬戶管理體系,辦理各項自貿區創新試點業務,待創新業務運行一段時間後,再進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貿區賬戶管理體系。
二是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採用負面清單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並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這意味著自貿區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使用結算流程將進一步簡化,極大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
三是進一步拓寬融資主體和融資渠道。首先,在融資主體方面,允許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從境外融資,人民銀行對境外融資上限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其次,在融資渠道方面,除了從境外借款外,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還可以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使用。這些政策的落地實施,將有利於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調整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改善生產經營狀況。
四是創新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管理新模式。在自貿區設立的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可以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在自貿區設立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跨境租賃資產交易和跨境資產轉讓,金融租賃公司可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以及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區內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在經營時間、營業收入與凈流入限額等准入條件方面進一步放寬限制。
二、外匯管理改革精彩頻現
包括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交易、貨物貿易待核查賬戶、融資租賃等。精彩點主要有:
一是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原則,通過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在限額內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且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目前,這個限額暫定為等值1000萬美元,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行調節,本著風險可控的原則,待條件成熟後再穩步推進。該項政策將為區內企業自主靈活地運用資金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務,有利於企業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同時不斷拓寬境內外投融資渠道。
二是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將實行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其在凈資產的1倍內借用外債,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該項政策實現了中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平等,有利於區內企業根據自身實力借用外債,滿足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同時,區內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這將有利於企業防範匯率風險,提升經營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凈額結算業務,將有利於區內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高效配置資源,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四是支持銀行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進一步放寬了對業務種類和主體范圍限制,允許在區內注冊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符合條件的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當前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幅度加大的背景下,不僅有利於滿足市場主體特別是境外機構規避匯率風險和套期保值的需求,還有助於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五是實施投資貿易簡政放權。對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區內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企業選擇不同的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其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六是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該政策符合租賃行業發展實際,可有效解決融資租賃公司收入和支出的貨幣幣種錯配問題,增加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租金時的幣種選擇,有利於企業規避匯率風險。
三、金融服務創新點關注民生
突出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創新點有三:
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區內注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將充分發揮福建的對台優勢,引入台資非金融支付服務組織提供支付服務,有利於推動對台電子商務深度合作。
二是允許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並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三是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這意味著今後將大力拓展IC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
四、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提出在貨幣合作和溝通聯絡機制等方面深化兩岸金融合作,主要對接點包括:
貨幣合作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提出試點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等。有利於促進兩岸企業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合作機制方面,支持在兩岸金融同業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近4年來,兩岸金融同業利用海峽論壇金融子論壇建立了交流合作的良好機制,未來將爭取進一步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
五、密切關注金融改革風險點
《指導意見》從業務真實合規性、監測跨境資金流動、保護金融消費權益等方面對完善金融監管提出了要求。關注的主要風險點:
業務真實合規性方面,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這有利於促使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建設,實現穩健經營。
監測跨境資金流動方面,金融機構從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角度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要留存單證,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並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方面,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
《指導意見》的發布和實施,為福建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明確了方向和任務,也為福建省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福建省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加快實施、深入推進,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指導意見》將推動福建自貿區金融乘風破浪、勇於前行!(轉自福建自貿區官網)

⑹ 固定收益債券和信託的區分

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十部委出台《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出台之前,並沒有任何規范性文件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給予界定。唯一可以參考的是證券業協會去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眾籌管理辦法》對眾籌的界定如下: 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明確界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屬於非公開發行。
2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
《起草說明》: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3為什麼是非公開發行?
《起草說明》: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4十部委的《指導意見》之(九)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界定是: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這個界定完全顛覆了《眾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公開股權融資」的概念。
5今年八月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不僅沿襲了十部委的定義: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同時明確規定: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至此,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可以說蓋棺定論:公開募集。
6認定依據
十部委和證監會對眾籌的界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股權眾籌的特性公開和大眾(證監會另外認定的一個特性是小額),決定了其公開發行的性質。

⑺ 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應注意細節以及銀行重點審批哪些材料

企業的相關證件手續合法性,還有就是財務方面的,能體現資金情況的。
銀行會以此來評定貴公司整體實力,將自己貸款風險降至最低

⑻ 自融資金和私募資金意思一樣嗎

不是一個概念,差別比較大,沒有多大的可比性。

⑼ 合夥私募屬於小微企業嗎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十部委出台《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出台之前,並沒有任何規范性文件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給予界定。唯一可以參考的是證券業協會2014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眾籌管理辦法》」)及其《起草說明》。

1、《眾籌管理辦法》對眾籌的界定如下: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明確界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屬於非公開發行。
2、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起草說明》: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3、為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起草說明》: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4、十部委的《指導意見》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界定是: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這個界定完全顛覆了《眾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公開股權融資」的概念。

5、 2015年八月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簡稱「《通知》」)不僅沿襲了十部委的定義: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同時明確規定: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至此,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可以說蓋棺定論:公開募集。

6、認定依據十部委和證監會對眾籌的界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股權眾籌的特性公開和大眾(證監會另外認定的一個特性是小額),決定了其公開發行的性質。
證監會《通知》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
1.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這個概念可能是過渡性的(互聯網並不當然意味著公開公眾),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應該系同義詞,後者是證券業協會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使用的名詞。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基本可以認為是以證券業協會《眾籌管理辦法》為法律依據開展的融資活動——至少都定性為非公開發行。這也是我們對比的一個前提,否則無從比較,前提如果變了,邏輯不再存在。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與股權眾籌的三個特性相比,唯一可以確定的特性只有一個:非公開。

2.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私募基金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特性與眾籌剛好相反:非公開、大額、小眾。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與私募基金募集

1、法律依據不同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依據的根本法是《證券法》,其次是《公司法》;私募基金的根本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其次才是《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證券法》等。

2、監管機構不同
互聯網融資在證券業協會,私募基金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3、發行方式和范圍
私募基金募集比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嚴格得多。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互聯網平台禁止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投資者投資的標的不同
互聯網融資投資標的是一個特定的項目,投資者即股東;私募基金投資者投資的是一個基金,屬財產集合體,一般會投資於若干個股權項目,即便投資於一個項目,投資者也是通過基金間接而非直接成為股東,處於上一個層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復雜。

5、融資形式不同
互聯網融資限於股權和股份,私募基金還有合夥企業份額、基金份額等其他多種形式。

6、違規操作的法律後果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的,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定罪。

⑽ 注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參照《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來實施

各地的審批不一樣,工商局應該只對最低限度有要求,如果不需要金融局審批的話,500萬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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