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1)融資租賃行業問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Ⅱ 融資租賃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
1、首付低,月供低。租買消費可以選擇零首付,牌照、保險、購置稅、汽專車裝潢等屬其他購車費用也能分期付款,對於月收入高的購車者而言壓力明顯減小。
2、一旦租買金未能按時支付,可商議墊付,購車者不會面臨車輛被收回處置的風險。
3、利率低,融資租賃的利率是以銀行為參照的,一般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
缺點:
總支出高,由於利率方面沒有10%的下調優惠,因此,融資租賃比起銀行新推出的車貸產品,總費用可能還要多一些。
Ⅲ 融資租賃行業對中國經濟發展影響怎麼樣
從市場的反應來看,今年以來國家對於融資租賃行業的重視,恰恰來源於融資租賃行業自身健康與蓬勃的發展態勢。融資租賃行業已經證明自己可以直接服務於實力經濟,有助中國經濟走出下行壓力。
而國家對於融資租賃行業的鼓勵,特別政策舉措對融資租賃行業所處的行政環境與資金環境的改善,將掃平融資租賃行業前進道路上的障礙,刺激融資租賃行業的繼續快速發展。
作為國內首家專注於融資租賃領域的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紅象金融將借力東風,更好的服務融資租賃領域,為中國的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Ⅳ 近幾年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在宏觀及微觀上真實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宏觀上,行業內來近幾年自融資租賃企業呈現爆發式增長,並且除了四大自貿區支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外,各省市都成立的自貿區或是科技園區試點,開放注冊,比如濟南、青島、遼寧、武漢、霍爾果斯等。業界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
微觀上,實際繁榮的背後是一片空巷,很多融資租賃企業並沒有真正的開展業務,並沒有找到合適的業務去經營,到時很多融資租賃開放試點關閉或是嚴格規范審批名額。
一個行業的發展,要符合當前社會狀況,有實際經營業務支撐才能夠使其發展壯大。
Ⅳ 關於融資租賃行業繳稅問題
很簡單,不交,首付款本身說白了就是代收代付,你在收到這筆款項後,要專用來購買租賃物的,你那屬個時候就會把首付款支付出去了,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收益,也不用交稅。
但是如果是首期款,就可能包含首付款,租金,手續費等等,你如果確定只是首付款,那麼就不用哦~
話說你是哪家租賃公司的?
Ⅵ 你覺得當前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現狀如何
首先,融資租賃其實是個大雜燴,一個公司不同項目部的人大部分專業知識都不一樣,何況各個公司。這就表明融資租賃其實到最後不應該是某一個行業,而應該是一種專業服務。
Ⅶ 中國的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還未被社會各界廣泛認識,制 約了行業的發展
二、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四、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五、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 法 xing 問 題
Ⅷ 融資租賃公司的存在問題
1、對融資租賃認識不足,經營觀念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最先是出於解決國內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要,通過貿易與金融的結合,用融資的方式達到融物的目的。雖然融資租賃具有促進投資、融資、促銷和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但這些功能作用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共識。長期以來我國融資租賃公司過於強調融資租賃的金融功能,而忽視或否認融資租賃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業務品種基本上還屬於單一融資租賃,也造成了融資租賃等同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的認識偏差,企業租賃意識淡薄,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優勢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經營上沒有樹立以租賃企業為中心的市場營銷觀念,只注重資金的融通,而忽視了為承租人提供租賃全過程中的全方位、多樣化的綜合服務。
2、規模較小,資金短缺
雖然從數量上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已不少,但規模大都很小。有鑒於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1億元人民幣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目前能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到10個。由於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金太少,不僅很多大宗業務無法開展.而且抗風險能力差。
租賃業是一項需大量長期資金投人的行業,而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籌資渠道單一,主要來源為吸收少量信託和委託存款,且以短期資金為主,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則為中外股東的融資,兩者都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來源,嚴重製約其發展。從現階段看,由於我國融資租賃公司性質上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故不能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無法獲得長期性貸款補充自有資金;雖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發行金融債券,但至今也沒有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上我國金融市場欠發達,融資受到限制;向金融機構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夠擔保財產;而通過轉租賃和回租進行外匯融資,又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額度管理的較大限制;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則只能向外籌資。這些使得融資租賃企業仍然沒有足夠的融資來源。
3、經營范圍較小,業務形式單一
融資租賃業在20世紀80年代引人我國,原本只把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一個渠道,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這種局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大多以經營簡單融資租賃為主,經營范圍狹小,產品單一,主要以轉租賃形式開展國際承租業務,以引進外資和設備為主要內容。對國內企業間的設備融資業務開展得較少,對出口租賃業務則尚處於嘗試階段,且大都採用資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風險較大的自營租賃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資金開展租賃業務,這更加劇了資金短缺。
4、管理體制不順,經營不規范,歷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缺乏統一的管理,對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審批和監管部門。現在中資金融租賃公司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歸外經貿部管理,地方中資非金融性的租賃公司由各級地方政府審批管理。另外涉及外匯部分還需要外管局審批,涉及稅收還要稅務部門審批,預提稅還需要涉外稅務部門審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業的模式。這種多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其次,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欠規范,表現為:
(1)租賃主業不突出,小而全。相當多的租賃公司脫離主業經營,進人房地產投資、高息攬存和證券投資等領域;
(2)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對租賃項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評估,盲目投資現象普遍,更加大了經營風險,致使大量租金無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賃資產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另外,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還飽受欠租拖累。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的非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本結構是國有資產,早期的融資租賃項目都是按計劃經濟投資體制、由政府推薦並擔保的項目,且都是高負債經營的新項目,故現在租賃公司的一部分債務純屬舊投資體制下的政策性負債,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據初步統計,需要解決的歷史遺留下來的巨額欠租大約4億美元。閣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證,拖欠大量租金,導致租賃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進一步開展業務甚至因此導致部分租賃公司破產或瀕臨破產。
5、對融資租貨的理論研究滯後,專業人員嚴重不足
長期從事融資租賃的專業人才不過2000人,專業的理論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踐宣傳也大多停留在國際上80年代對融資租賃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對租賃行業的認識存在偏差。長期把融資租賃看成是「租賃貸款」,很多企業對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國租賃市場小,融資租賃還未成為金融領域中可與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並駕齊驅的行業。
其次,對融資租賃業的管理法規有待完善。雖然融資租賃業務早在1981年已在我國開展起來,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明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將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在一個分章中作出規定,成為我國最早的租賃法律文件,從而改變了融資租賃無法可依的狀況。隨後又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但這些法律法規還欠具體,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強有力的指導和政策支持。我國還沒有設立全國性的租賃協會,加強對租賃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也缺乏對租賃公司應有的鼓勵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