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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性質學說

發布時間:2021-07-02 11:01:10

⑴ 什麼是信託信託產品安全性信託,信託產品分類

信託,看字面的理解就可以解釋了「以信任為前提,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的版意思。
信託的風險非權常低,收益一般在8%--12%之間,風險僅次於國債以及定存。所以說信託的風險非常低,而且,目前業內有著不成文的規定「剛性兌付」。
信託的種類有很多。
1、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2、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3、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4、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5、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6、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7、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8、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9、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歡迎詳細了解信託。

⑵ 信託的概念和性質

信託的概念和性質,主要就是委託業務的辦理情況。

⑶ 信託按信託財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哪些

按信託財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內托和不動產信託
資金信容托也叫「金錢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 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目前,資金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 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 人代為管理運用。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股票的投票權等。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 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 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 托具冇較強的融資功能。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 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士地、出售房屋土地等。

⑷ 什麼是信託

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內,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容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⑸ 蘇州信託屬於什麼性質啊是國企嗎

新的蘇州信託股權結構為:蘇州國際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占股比例70.01%,蘇格蘭皇家銀行公眾有限公司占股比例19.99%,聯想控股有限公司占股比例10%。屬地方國有控股,待遇估計不能差了蘇州國際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8月,是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2003年重組為以金融為主業的國有控股集團公司。

公司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自成立以來,公司在股權投資管理上保持穩健經營、穩步發展,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至2005年底,國發集團資產總額27.84億元,長期股權投資為13.37億元。

國發集團全資公司有蘇州營財投資集團公司、盤門旅遊開發公司,控股蘇州市商業銀行、東吳證券有限公司、蘇州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蘇州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縱橫國際電子博覽城(蘇州)有限公司、蘇州國發威爾節能投資有限公司、蘇州國發安農管理有限公司,參股蘇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蘇州市投資有限公司、蘇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業。

⑹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⑺ 簡述信託與信託制度的概念和性質,特點和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

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

⑻ 信託財產的性質

最重要的就是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內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容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⑼ 關於信託受益人的權利性質的辯論有沒有意義

信託受益人權利的性質究竟是對 人權還是對物權,是信託法上頗具爭議的問題。釐清信託受益人權利的性質有助於我國信託立法將受益人權利納入到物權法的保護范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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