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益債務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⑵ 共益債務包括哪些內容
共益債務包括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專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⑶ 共益債權與破產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版破產程序順利進權行而發生的債務。與破產債權的共同之處是,破產申請得以進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項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保證,且它們不同於一般債務,不能按照普通債務進行清償,在破產過程中是以企業的財產隨時撥付的,而不像其他債務要在最後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後才得到清償。
區別: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以及辦理過程中,為了破產程序的進行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破產申請受理費,召開債權人會議所需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而支出的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所需費用為保證債務人財產管理與破產實務的正常進行聘用工作人員所開支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
⑷ 公司宣布破產是不是債務都不用再還了
在企業破產後,對於留下的債務,是需要遵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的,如果不還,是違法的。企業破產後成立清算組,對債務進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共益債融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⑸ 共益債務指的是什麼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⑹ 共益債務包括哪些,共益債務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與他人訂立的雙務合同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有效成立而雙方未履行完畢時,法律並未賦予相對人以當然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對人履行而不為對待給付或對其權利給予充分保護時,對方當事人會行使同事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而拒絕履行。為使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使管理人能達到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各國法律均規定,雙務合同的對待債務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雖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該原則適用於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進行無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雖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但對債務人的財產或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該第三人為此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負擔的債務及所受的損害為共益債權,由債務人的財產中隨時支付。但應該注意的是,該無因管理必須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方為共益債權,若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只能作為一般債權而依破產法程序受償。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為債權產生的根據,受到損害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這一民法原則適用於破產制度。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權。但是,債務人的不當得利必須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才能列為破產債權。若受損人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則為一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取得不當得利,使債務人的財產增加對所有債權人均有利,故因此產生的債務理應列為共益債務而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例如,無效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在破產程序後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將因此而產生的利益作為共益債務,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為債務人繼續營業所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列為破產共益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序的進行過程中,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等均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執行職務,其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產生的後果,應由債務人負擔。管理人、破產債權人委員會等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為共益債務,但管理人或監查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或監查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與執行職務無關時,雖在執行職務期間,也應由某個人負責,而不應列為共益債權。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間酗酒而傷人時,該賠償責任只能由其自行負責。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這個也是因債務人財產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當然也列入共益債務。參考自贛州律師http://www.lawtime.cn/ganzhou
⑺ 共益債務的概念
撤銷權的行使要求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3.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
撤銷權的行使要求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3.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例: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10月20日被其債權人乙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於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棄擁有的對其控股公司丙的20萬元債權,那麼管理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20萬元債權的行為?
答: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20萬元債權的行為。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經調查證實,甲公司確實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上年度放棄擁有的對其控股公司丙的20萬元債權,雖然該放棄債權的行為依法屬於可申請撤銷的行為,但是甲公司的可撤銷的行為即放棄債權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之外,因此依法不能申請撤銷該行為,20萬元債權無法追回。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四)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1.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產生於破產申請受理之前。
(2)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且債權人必須向管理人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⑻ 關於共益債務的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因沒有剩餘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