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實體經濟下行對信託業有何影響
實體經濟下行,最大的影響就是有可能企業債務出現違約。導致信託業受到牽連。
『貳』 傘形信託究竟是啥為何被沖擊
更多的還是屬於政策風險。中央要調結構,降杠桿。
『叄』 當前信託暴雷對消費信託是否有影響投資失敗後責任怎麼承擔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什麼是信託?我來回答一下吧!
其實,「信託」來源於遙遠的古埃及,那時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將來再留給自己的後人,算是一種臨終託孤的行為。
後來慢慢發展到現在,就成了「信託」,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權,交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再通俗點講,我們只要理清這三個名詞就可以了,分別是:
委託人,即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要求,承擔管理財產的責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財產的收益方。
這里委託的財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信譽、專利商標等這樣的無形財產,並且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在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開發,並受到銀監會的監督,目前獲得銀監會所頒「牌照」的信託公司僅有68家。
這些信託公司通過開發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於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並給投資者帶來收益。另外,也有類似於國際上「家族信託」的產品,富豪們會通過成立家族信託,幫助子孫管理遺產。
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
信託是一種比較受有錢人歡迎的理財方式,那麼它與其他理財相比,有什麼優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即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財產權益。
於此同時,信託產品的投資起點也較高,單項投資最低為100萬,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來說,也只有富人們了。
另外,信託理財還有其他特點:比如,它以信任為基礎;有特定目的,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各項投資;還有它以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受託人不承擔風險,所有收益歸受益人所有,虧損也歸受益人承擔。
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
可能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而要委託給別人再將收益給受益人呢?這多麻煩?!
其實是因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有遺產稅的,而且稅率高達50%-70%,利用信託的方式可以規避高昂的遺產稅,保留住大部分的遺產,因此西方很多富人會用這種方式保留遺產。
然而在我國是不征遺產稅的,為什麼國內也有人青睞信託?
因為除了避稅,信託還有許多用處,比如為了避免不善於理財的子孫敗光家產,很多有錢人會選擇在子孫沒有能力管理龐大的家族財產時委託信託機構。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如前面所說,當老爹經營不當背上負債時,辦理信託後,「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債,但子孫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依然不受影響」,而且委託給有投資理財能力的人或專業機構,還能讓你的財富繼續增值。
『肆』 資管新規對信託行業都有哪些影響
對於談論已久的剛性兌付問題一錘定音,要求破除剛兌,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而對於同屬大資管一員的信託,自然也身處其中。
『伍』 信託業靠什麼在混業經營中奪回競爭優勢
在證監會推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修改向社會徵求意見等系列新政面前,以資產管理為核心業務的信託公司將日漸失去對信託這一制度安排所產生的專屬紅利,信託公司正面臨大資管混業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分業競爭。 在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修訂辦法中,面向高凈值客戶的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將對信託公司業務產生沖擊。前者的投向將在一般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基礎上,擴充到允許投資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品種,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這個業務的投向與目前信託公司的資金池業務相重合,但券商在研究和渠道方面比信託佔有優勢。 對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而言,修改建議中明確指出,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單一客戶,可與證券公司共同商定投資范圍,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並與證券公司風險匹配,其實質是放開證券公司從事類似信託公司的單一類業務(即信託公司的通道類業務),但證券公司在風險計提凈資本比例上比信託公司低,因此會比信託公司要求更低的信託通道費率。這對目前信託行業將形成較大的沖擊。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將從今天起執行,對信託公司產生沖擊的也是兩類業務:一類是基金公司資產管理直接投資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無需設立專業子公司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其中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含信託受益權,相當於新規後的基金公司可直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高收益信託受益計劃,其投資范圍與目前信託的資金池投向類似; 另一類是基金公司通過成立專業子公司,建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向為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該規定相當於發行類似融資類的信託資產管理計劃,直接爭奪屬於信託專屬的信託計劃涉及的業務,直接搶食信託公司業務。據了解,各基金公司眼下正紛紛准備成立專業子公司,從事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招商基金已在深圳前海籌備注冊成立專業子公司,來自基金公司的競爭已進入實質操作層面。 多面夾擊下,給信託帶來好日子的制度紅利正逐步衰退,信託業競爭環境嚴峻。為了在未來全方位提高產品創新能力、資產管理能力和客戶開發能力,爭取獲得在競爭中的比較優勢,提高自身能力、凸顯比較優勢已迫在眉睫。眼下最要緊的,是進一步拓寬信託產品的涉及面,發揮自身的產品優勢。畢竟,信託公司在選擇產品所涉及的交易對手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和大量現實積累,突出產品的設計和選擇優勢,將使信託公司具備較強的比較優勢。此外,需盡快將過去偶然的、單一的項目合作模式轉變成與融資企業的戰略合作夥伴式的合作模式,為融資企業提供一攬子融資計劃,滿足企業不同層面的融資需求。由於證券、基金也可投資信託公司信託受益權以提高收益率,信託公司資金池業務優勢已不復存在,因此必須在研發和專業投資管理能力方面有實質性的提高,才可能贏得投資上的優勢。信託公司未來面臨的只是競爭對手增多,並不意味著信託業務的取消,所以,只要加大創新力度,還有生存空間,為此必須進一步擴充像遺產信託、醫療信託等新型領域。在未來資產管理業務趨同化的大潮下,行業內存在同業競爭,行業之間也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信託公司如能利用現階段的優勢「高築牆、廣積糧」,占據人才資源高地,在未來的資產管理行業的爆發期便能贏得先機和勝算。 總之,從目前證券、基金的創新業務的開展情況看,信託公司的主要競爭來自證券公司的單一信託的通道業務爭奪和基金公司專業子公司的集合信託競爭,信託未來遇到的情況可能是單一業務的通道費率急劇下滑和集合類產品競爭對手的成倍增加,大資管時代的來臨,必然加劇現金管理類業務的競爭。不過,換一個角度來看,現階段信託公司所面臨的競爭在短期內並不會構成實質性的威脅,畢竟證券和基金的主業不在於此,新試點也只是從結構安排的角度來促進業務的開展。因此,信託公司理應專注於做好自身的事情,切勿盲目擴張,一切通過提高自身能力去應對未來競爭。
『陸』 信託杠桿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證券投資規模大幅增加,帶來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有所提回升。針對這答一現象,《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的防控,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柒』 2019年1月央行降准對信託行業有什麼影響
這是拯救股市和房地產的一步棋,但不能改變結果,繼續觀察吧。
流動性陷阱(liquidity trap)是凱恩斯內提出的容一種假說,指當一定時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時,貨幣需求彈性就會變得無限大,即無論增加多少貨幣,都會被人們儲存起來。發生流動性陷阱時,再寬松的貨幣政策也無法改變市場利率,使得貨幣政策失效。
對於降準的效果並不會明顯,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大家更傾向於儲蓄,即使0利率,居民都會考慮到未來收入減少的壓力。
而銀行會更加保守,只會把資金借貸給國企,無法刺激經濟的增長,因為無法刺激消費的增長。
1月4日,央行放出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下調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其中,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別下調0.5個百分點。同時,2019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MLF)不再續做。央行稱,此次降准將釋放資金約1.5萬億元,加上即將開展的定向中期借貸便利操作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動態考核所釋放的資金,再考慮今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不再續做的因素後,凈釋放長期資金約8000億元。
『捌』 談談破解剛性兌付對於中國信託業的發展有何影響
《信託法》禁止信託公司剛兌! 剛性兌付的概念可以概括為:信託計劃發生專兌付困難時,信屬托公司以自身或者關聯方信用,為信託計劃原受益人實現兌付的非市場化兌付行為。 一、剛性兌付的的由來和主要特點 (一)剛性兌付的由來和表現形式 剛性兌付
『玖』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甚至倒閉會對信託財產有影響嗎
不會。《信託法》第三章中關於信託財產有明確的描述:
第三章 信託財產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寫入法律的條款,都是被嚴格執行的。所以就算是信託公司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
『拾』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脈絡是怎麼樣的能夠講講么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