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以個人名義融資擔保借款為公司使用,其他股東有什麼風險
原則上沒有風險。因為是公司借款,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借款進行擔保,那麼借款行為是公司的,進行擔保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其他的股東沒有責任。但其他股東因為公司的借款行為有間接聯系。
⑵ 個人融資的途徑有哪些
1、普通的融資方式是個人間借款。
如果自己有個好項目想經營,首先想到的是向親屬、朋友借款。這種融資方式最好是資金少風險不大的項目,它適合簡單生產經營和資本積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經營發生虧損,將無顏面對親朋好友。
2、股東「融資」。
親屬朋友有錢的畢竟是少數。而且考慮有些情況下熟人反而不好辦事,故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投資合夥人。以前找投資合夥人主要是在本區域,現在交通、通訊工具很方便。
國內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資合夥人。確定好一個經營項目後,若無資金,你可考慮犧牲一部分利益給別人,以換取一定資金,達到能開始經營和獲利的目的。
(2)股東個人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
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
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
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
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
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
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融資融券的可選模式:
通過對國際上兩種主流模式的對比可以發現,券商直接提供融資融券的國家和地區,都具有經濟市場化程度很高、信用環境很好的特徵。
歐美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並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國台灣的制度都是戰後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
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於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針對我國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點。監管部門在融資融券推出之前,也開始加快對證券公司的規范工作。監管部門對證券業實行摸底和分類監管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
很多風險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而與此同時行業風險正在逐步減小,《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開始徵求意見。
不僅將大大提升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而且將進一步加速行業整合的進程。通過風險控制要求的硬指標,將部分仍存在較大風險的券商擋在行業門外,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
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對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指標要求。
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是在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作風控准備。
不論怎樣,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
因此難以直接採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中國台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後再轉為市場化模式。
⑶ 什麼是融資融資與股東投資有區別嗎與社會集資有區別嗎
融資與股東投資的區別:
1、范圍不同
融資范圍比較大,而股東投資的范圍較小
2、方式不同
融資是指從企業外部籌集資金的方式;投資是以其資產購買有價證券或向其他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等注入資金
3、特點不同
融資的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投資是一種以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融資與社會集資的區別:
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即向兩個人(含)以上獲得資金。
2、融資是通過1個人(含)以上獲得資金
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
(3)股東個人融資擴展閱讀:
社會集資基本形式:
1、股份集資。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或擴充資金實力,用於發展生產、擴大經營。
2、集資聯營。包括企業之間、地區之間、部門行業之間、城鄉之間的聯營,收益分配大多採取分紅制。
3、合夥經營。城鄉居民個人之間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合夥人既是企業的投資者,又是企業的經營者。
4、以資帶勞。以出資入股作為進企業就業條件,是鄉鎮企業較普遍採用的方式。
5、利用商業信用。以賒銷預付、補償貿易等商業信用形式籌集資金,以短缺產品換取交易對方的資金。
6、直接借貸。借款人發行債券,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到期還本付息,購買債券者不承擔企業清償責任。
⑷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
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只要進行非法集資就是違法的行為,而且數額一旦過大或是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的時候,就已經構成相關的犯罪了。所以無論是什麼原因,都不應該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因為其是違法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
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4)股東個人融資擴展閱讀:
個人融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情形: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⑸ 公司股東個人向外融資錢進了公司帳,但個人返不了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個人向外融資的錢卻進了公司賬,如果該筆錢被公司實際使用,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公司的借款,股東個人還不上,公司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雖然該筆錢進了公司賬,但是公司卻並未實際使用,而是由股東個人使用,那應認定為股東個人借款,由股東個人償還,公司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⑹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股東以外的個人融資嗎
C和D是正確的。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網
⑺ 民間融資規定股東一般是幾個人
金融之規定,股東一般是幾個人啊?一般人可能就3到5個人左右
⑻ 關於融資與股東之間的利益
當然是全部進入公司的帳了,風投投的是公司,而不是給個人,風投近來了要佔股份,所以股專份要重新屬劃分的
補充:
風投是不會這樣做的,這個應該看作是原來的股東為了吸引風投而做出的犧牲,因為風投的資金進來後,公司的總資產是增加了,雖然股份比例降低了,但是實際擁有的資產不一定是降低了,肯定不會是分文不值了
⑼ 企業可以向個人融資嗎
當然是可以的,個人融資的話,其實信貸要求會更低,很多外國的家族企業都會向個人融資渠道考慮,這樣對雙方都會有良性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