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公司融資,公司原來貸款可以走銀行應收賬款保理貸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資產不多,也抵押給銀行了,
保理是非銀監會業務,無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費用,
保理業務的簡介
在當前國內外貿易不斷擴張的形勢下,為了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賣方企業一般都會給予買方企業一定的賒賬期,但是由於買方企業的信用層次不齊,賣方企業就很可能面臨由於賒銷而遭受到的資金緊張和買方信用風險等問題。怎樣能更好的權衡這兩方面問題呢?
一種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就應運而生—保理。目前在國內,保理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正在逐漸被廣大銀行所推出,被廣大企業所採用。
那什麼是保理呢?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賣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的優勢
對於供貨商,首先可以為企業的客戶提供更多的具有競爭實力的付款條件,既維護了良好的客戶關系,又能夠確保資金的及時回籠,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其次,開展保理業務之後可以由銀行進行賬款的催收和信用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此外,相比較信用證交易的繁瑣,保理業務的手續相對簡便。
對於進貨商來說,由於銀行為供貨商提供了提前的資金融通,因此供貨商可以給予進貨商更優惠的付款條件,有利於進貨商的業務擴大,利潤的增加。
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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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商業保理公司自身有什麼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融資途徑具體有以下幾種:
融資租賃:向供貨商購買租內賃物,提容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
不動產抵押:如抵押房產等不動產。
股權轉讓:進行股權出讓引入新的合作者
提供擔保: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
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
互聯網金融平台。
Ⅲ 商業保理的融資渠道有哪些
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融資途徑具體有以下幾種:
1、融資租賃:向專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屬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2、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
3、不動產抵押:如抵押房產等不動產。
4、股權轉讓:進行股權出讓引入新的合作者
5、提供擔保: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
7、互聯網金融平台。
Ⅳ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銀行的保理業務
通俗的說保理就是保付代理,代理保證給你付款。A公司與B公司貿易,A公司賣貨,B公司出錢。銀行和A公司簽保理協議,A公司發貨,銀行給A公司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算銀行的,銀行找B公司收款。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就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銷售賬戶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
(4)銀行保理公司融資擴展閱讀:
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方式:
1、單保理方式
單保理方式適用於出口商所在國沒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此種保理業務應稱為「直接保理」,直接保理由於只涉及進口或出口保理商,缺少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因此保理商的風險大得多。
2、雙保理方式
雙保理方式適用於進出口商雙方所在國都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背景下。出口商與本國的出口保理商簽訂保付代理合同,然後與進口商協商談判買賣合同並約定採用保付代理結算方式。
只要進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時付清了貨款,這單保理業務就告完成。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在保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循環使用。
Ⅳ 中信保的融資和銀行保理哪種好
你說的問題是貿易公司(尤其是跨境貿易)的痛點。
一般常規企業都是選擇銀行保理內的,銀行的資金實力更強點容,因此形成的應收款如果交易對手還可以,且貿易真實性審核完畢後,放款比較快的,關鍵是成本相對來說透明點。
中國進出口信用保險它的操作模式是不是由他們承保的業務,由對應他們合作的保理公司進行保理融資?如果是這樣就沒什麼大意思了,因為保理公司的授信都是銀行給的,可以簡單理解成在常規銀行保理的基礎上增加了環節,成本肯定會增加的。如果模式有不同,請你簡單描述。
當然更多時候融資還是得綜合比較,資金成本,應收款的折扣率,流程的快慢都是你參考的因素。
Ⅵ 保理業務融資是否可以追索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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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銀行保理
一、銀行保理的含義
1、銀行保理業務是集貿易融資、商業信用調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風險擔保為一體的新型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為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
2、國內保理業務通俗點講也叫應收賬款融資,就是公司將您的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3、國外保理業務主要是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而設計出的金融產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讓進出口企業提前獲取資金。具體產品有打包貸款,發票貼現等。
二 、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
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1、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7)銀行保理公司融資擴展閱讀: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Ⅷ 誰有《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 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 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 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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