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1)全權委託信託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㈡ 信託投資和委託投資的區別有哪些
(1)委託投資的資金屬於委託單位所有,資金投到哪,投給誰,投多少,都由委託單位決定,信託機構只負責監督資金使用等服務性事宜,不具有決定權;而信託投資的資金屬其自身所有,投人資金的投向、數量均由信託機構決定,並且參與投資利潤分配,直接承擔投資的贏利或風險損失。
(2)委託投資的收益全部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機構只按委託投資的金額或利潤總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而信託投資的收益全部歸信託機構自己。
(3)委託投資中的信託機構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只是行使對委託資金的投入、經營過程和利潤分配的監督,所以投資的企業經營好壞,損失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而信託投資中的信託機構作為投資一方當事人,參與投資企業的贏利分配與責任風險的承擔。
㈢ 家族信託和信託有什麼不同
家族抄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㈣ 信託的分類,信託分類有哪些
一般來復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制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來源鑫風口
㈤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㈥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㈦ 諾亞財富的家族信託和全權委託業務怎麼樣
諾亞財富是中復國內地唯一一家制開展真正意義的家族信託服務的獨立財富管理機構。截止到2018年,諾亞管理著來自於中國的超過100個家族信託。而在去年一年,諾亞集團全權委託和家族辦公室投資相關資產管理規模同比大增86%。諾亞客戶等級最高的「黑卡」客戶(超高凈值客戶),數量增加了30%。個人認為這組數據不僅說明了諾亞財富的家族信託和全權委託業務的可靠性,而且也體現出了高凈值客戶明確的市場需求點。據說信託,正在成為高凈值人群財富安排的另一個標配呢。
㈧ 請問什麼是全權信託基金,謝謝
你說得是「全權代管信託基金」吧。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回、風險共擔答」的集合投資方式。信託基金 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全權代管信託基金,是指指委託人給予了信託公司較大的許可權,可以根據具體環境全權處置信託基金。
㈨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