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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12 09:03:10

A. 有沒有委託理財

理財首先要看你的財抄的體量。如果身家上億,就要找專業的理財機構,這樣的機構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財富管理機構,比如諾亞、鉅派、宜信等。他們會根據你的理財意願去做詳細的規劃,產品從國債到私募基金,應有盡有,滿足你的渴望。

如果你是工薪階層,也有很多的選擇,銀行理財,p2p理財,買基金,股票投資房地產等。產品不一樣,相應的理財機構或者公司也不一樣。如果是銀行理財,可以找相應的銀行去咨詢了解;如果是p2p,應該先去行業內對評級有一定話語權的機構或者網站,比如網貸之家去了解一些平台數據,能夠讓你起碼了解整個行業,然後再權衡投資。如果是基金和股票,可以去證券公司,委託基金經理給你選股。如果投資房地產,就要到鏈接、安居客的房產門戶去對比價格,約相應的經紀人去看房。

B.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C. 如何判斷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

區別非復法集資和委託理財制注意以下幾點:
一、集資主體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以吸收存款為例,在我國能夠合法吸收存款的機構只能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頒發金融許可證的存款性金融機構。如果某種集資活動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和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就涉嫌非法集資。
二、是否承諾高額的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較高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或投資收益回報,而這一回報往往數倍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所謂「不特定對象」是指社會公眾,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齡、性別、職業、行業、階層、關系的社會各類人員,而不是單位內部或外部的少數特定人員。一般而言,募集對象在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資,應特別注意判斷其合法性。

D. 關於投資公司的委託理財合法化

任何投資公司不得以委託理財的方式來發展客戶。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自願委託,則必須與投資公司簽訂協議(協議內容雙方詳談)。

E. 私募基金就是大額委託理財嗎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非公開宣傳的,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的一種集合投資,具有門檻高、非公開發行、定向募集、依靠私人間信任等特徵。私募基金成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而委託理財也叫代客理財,指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專業管理人按委託人之要求進行投資,並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行為。

從定義上看,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有不少共性:都是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都是進行投資運用及收益分配。但是,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關系不同。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根據設立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實質為信託,因此當事人之間為信託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為公司,因此當事人之間為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而委託理財則是一種代客理財業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為委託關系。

第二,財產所有權人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屬於信託,投資者須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轉移至受託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資產為公司所有;而委託理財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作為委託人的投資者仍然是財產的所有權人。

第三,合同文件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是以信託契約的方式規定管理人、託管人及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章程規制公司與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委託理財則是以單獨的委託契約規定委託理財業者與每個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一對復數」式的合同或章程,委託理財則為「一對一」式的合同。

小結:由以上區別不難看出,私募基金不等同於大額的委託理財,兩者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區別。同時,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資者,委託理財則面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服務,二者為一種互補關系。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財產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

F. 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做委託理財嗎

朋友你好,投資公司是可以代理理財的。但你要知投資是有風險的你要多了解了解。才去操作還有你要簡單委託理財,一定要簽委託協議合同啊。不要盲目操作哦。

G. 請問有「委託理財、理財咨詢、理財服務」字樣的公司投資公司,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當然得要.

H. 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有什麼區別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非法集資: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I.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J. 企業開展委託理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避免

第一,受託人資格。

我國現有法律對於具備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是有相關規范的,如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沒有獲取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對符合經營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業務牌照。因此,此類性質的公司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必須先取得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

而對於沒有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投資機構,包括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等及個人,還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第二,「保底條款」的把握。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2004年2月1日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同時,《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也規定,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受託人的管理傭金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不得採取簡單的利潤分成方式。

因此,提醒企業家注意,在委託理財企業開展委託理財業務時,關鍵的是對於保底條款的把握,否則很容易因該條款發生糾紛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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