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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老闆跑路的下場

發布時間:2021-07-15 13:32:10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題主您好
公司老闆跑路的話,公司自有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律那你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②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投資的錢還可以追回來嗎

這個估計很難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為之所以老闆要跑路,就是因為資不抵債了啊。

③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經偵要我們工人退工資,這合法嗎

經偵是執法人員,他們提出的東西一般來說是正確的,合法的。否則如果被投訴,他們也是會丟掉飯碗的。理財公司老闆跑路,那他下面的員工就是幫凶,不合法的收入當然要退,理財公司老闆也會被抓。

④ 理財公司跑路了,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現在不是想著錢能不能回來的問題了,而是趕緊報警,看能不能把這些跑路公版司幕後人物權抓到的問題。
跑路意味著,資金已經被捲走了。你的所有收益和投入石沉大海。
如果真想要回自己的投資本金,唯有一條途徑:請求法律途徑援助,請求警方介入調查。退一步說,就算是抓到了跑路的老闆們,也不見得能要回自己的財物,說不好,他們早就逍遙快活花的精光。

⑤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1. 如只是普通員工,無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版合同等資料;

  2. 但在經權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3.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4.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⑥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怎麼辦

投資理財公司一旦跑路,投資人報警,通常警方會以涉嫌詐騙立案,目前國內版已經發生多起此權類事件。那麼公司員工是否涉嫌犯罪或從案,需要警方經過偵破以後認定。就目前已經結案的類似案件來看,老闆跑路員工都成了受害者,一方面是有的員工也有投資在裡面,另一方面工資都沒發放,而且所有的合同都是公司簽訂,跟員工無關。

因此你說的案例裡面,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⑦ 邳州鼎信投資理財的老闆跑了嗎

聽說是昨天凌晨跑的,具體情況等待核實,我一個朋友在他那裡存了上百萬,專現在急死了。不過屬據我了解,鼎信的收款和放款都是一個利息,他只掙取手續費,開了幾年了,信譽很不錯。希望他全家去旅遊了,趕緊回來想辦法。 話再說回來,即使是國有銀行,如果所有的儲戶都去取錢,銀行一樣這個下場,我估計是可能有人搗蛋,再加上他的許可證沒辦下來,被逼的無路可走就跑了。

⑧ 理財老闆跑路 員工有60萬業績 會被拘留嗎,會不會被判刑,目前刑拘了,

如果員工是直接責任人員,那麼會被拘留,會被判刑。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理財老闆跑路的下場擴展閱讀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⑨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9)理財老闆跑路的下場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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