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香港信託財產由委託人過戶給受託人(比如:房產、股票或基金等)如何納稅
看當地法律了。在中國大陸。轉讓不動產。視同銷售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容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銷售房屋是典型的銷售不動產.下面就個人轉讓房屋需要繳納的稅金說明如下:
個人轉讓房屋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其中契稅由買房者繳納,印花稅由買賣雙方繳納。
㈡ 綠專資本:內地和香港信託發展的區別與聯系
功能定位
與香港為了更好地執行個人遺囑而引入信託機制不同,內地信託機制的引入則是為了解決在改革開放之初為國家經濟建設引入急需的資金和技術。
由於內地和香港在引入原因和法律來源方面的巨大差異,導致了今天二者在信託業功能定位上的巨大不同。其中內地信託主要涉及企業信託業務為,即為企業/政府解決融資問題。香港信託業主要分為企業信託、退休金計劃、私人信託和慈善信託。對公,以信託服務提供商為主,如作為強制公積金的託管人對基金公司起到監管的義務;對私,主要以財富管理為主,負責辦理家族信託進行遺產規劃服務。相對而言,香港信託業的發展更加靠近國外的信託行業發展軌跡,而內地的信託業則更側重於作為投融資平台。
發展現狀
香港信託業主要負責為四個方面的資金管理提供服務:企業信託、退休金計劃、私人信託和慈善信託。
企業信託:在企業信託方面,主要提供的服務包括設立信託,管理信託,擔任託管人。其功能定位是為了服務於批發和零售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
退休計劃:強積金是以信託架構設立,其中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承擔重大的受信責任,同時也承擔整體的管理工作。雖然投資決策是由基金經理決定,但受託人負有確保投資決策符合信託契約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重大責任。此外,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的營銷人員(即強積金中介人)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
私人信託:私人信託在財富管理中的主要用途是財富和遺產規劃。超高資產客戶對這些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他們需要這些服務來管理財富的世代相傳,實施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並追求長期的慈善目標。由於富裕群體不斷擴大,香港第二和第三線富裕客群對財富和遺產規劃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
慈善信託:慈善信託只佔香港整體信託業的一小部分。慈善信託是四種可用作設立慈善機構的架構之一(此四種架構為:法定組織、注冊公司、慈善信託和社團)。與香港其他信託以離岸形式為主不同,香港的慈善信託是根據香港法律成立。
相比較於內地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總體思路來說,香港信託行業是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出現,這不僅僅體現在其業務范圍上,也決定了香港對於信託行業的功能定位。同時,這也為香港信託行業上的監管提出不小的難題,使得信託行業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現象頻發。
內地的信託業主要業務為企業信託,其中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較少涉及。而對於我國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主要是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理事會的主要成員為基金公司和券商。作為主要業務的企業信託又按照投資領域的不同可以分為房地產、基礎設施、金融、證券、其他信託。而在這個資金流向的過程中,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時更多處於一個通道地位,並未發揮出其受託人的主要職能。
聯系及發展趨勢
首先對於香港信託業來說,內地市場是其未來關鍵增長來源,特別是針對於內地發展較為緩慢的私人信託業務。
其次對於內地信託業來說,在轉型過程中,不管是對於信託的理解,還是在其功能地位上,都在逐漸向香港信託業靠攏。
處於轉型期間的內地信託行業,其未來的發展趨勢是在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和專業性水平,以及積極創新的前提下,逐漸從過去的產品導向向客戶導向發展,利用自身在資金配置上的靈活性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財富管理方案。
㈢ 高小琴設立的2億信託基金會被沒收嗎
信託主要是用於保護和管理個人或家庭的合法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強制性法專律規定的信託不屬被法律所承認。
信託的設立和承認,以及存續、保護、分配、終止等問題,決定於信託設立所選擇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司法管轄區因信託制度的不同會存在差異。高小琴被捕後,其在香港設立的信託基金能否存續,要視用以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否為合法財產。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的信託,當然會正常存續,如果信託財產來源不合法,涉及洗錢,理論上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㈣ 香港的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
大律師是打官司的,英語叫barrister。
事務律師提供的是一般服務,英語叫soliciter。
他們的工作性質和范圍、甚至訓練和專業守則都不同,卻沒有高低從屬的關系。
大律師(Barrister)指專門在高等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師。按英國傳統,Barrister出庭幫人家打官司,雖可收委託人的謝禮但不能收費,即不是營業性的,還要戴馬鬃毛做到假發(越舊越好,舊假發體現資深)和面料考究的斗篷(袍子),Barrister實際也不會跟人家提供免費午餐,他們的袍子後背開個小口,讓委託人從後面塞錢進去,但他裝著不知道,他出庭美其名曰是為了匡扶正義,他們家不差錢。靠提供法律服務養家糊口的平民出身的人做不起Barrister。因此,做Barrister的基本上是貴族、紳士們,中國舊社會稱有身份的人總要帶個「大」字,香港的法庭上,當事人和律師稱法官都要叫「法官大人」,為尊重起見,叫出庭的Barrister為「大律師」。
事務律師(solicitor)其實也打官司的,只是在基層法院、治安法院出庭,辦的案子是一地雞毛而已。隨著社會的發展,分家析產、立遺囑、離婚之類日常家事需製作法律文件,人們在商業活動中有很多完善性和預防性的事務需要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咨詢及文件服務,這些婆婆媽媽的象做文員、秘書一樣的工作,Barrister也放不下架子,自然是solicitor去做了。漸漸地,solicitor們主要研究實體法,而Barrister們主要研究程序法,似乎成了兩個職業了。
㈤ 香港信託環球信託5+計劃要怎麼購買
信託的話,發展比較成熟了,國家對於信託行業的監管時間長了,信託法就是保障資金安全,規范行業的法律,不像P2P到現在也沒有一部正規的法律出台。
㈥ 請問可否推薦幾本介紹香港法律制度的書籍
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 法律 香港法律教育信託基金 編
香港法律制度【作 者】:趙秉志主編;王新清等撰稿
【又/譯名】:Hong Kong Legal System
【叢編項】:無
【裝幀項】:平裝 20cm
【出版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
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
內容簡介 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 簡介:暫無內容! 目錄 中國內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與比較 目錄:暫無內容! 讀者評級查看全部評論 查看更多關於香港法律教育信託 編或北京大學出版圖書
㈦ 朋友最近推薦香港信託,那香港信託和內地信託有什麼差異
香港和內地以及馬來西亞都有分公司。
㈧ 請問香港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香港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嗎請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股份轉讓(TransferofShares)
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的轉讓除受到《公司條例》中有關私人公司的股份權利限制外,還受到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限制。
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一般都有先買權條款。股東在轉讓股份時須依規定先向其它成員提出要約。轉讓人可將其意圖通知公司董事局,並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數師)決定的或依規定的價格向其它成員要約,也可先由轉讓人與公司內擬受讓的某一成員議定價格,再經董事局按該價格、股數向其它股東提出要約,如其它股東願意受讓則按各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東無此願望,則由該擬受讓的成員受讓該股份。
公司章程細則如未有規定公司可買下依上述方式轉讓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則公司成員須全部買下該股份。不然,轉讓人有權將其股份轉讓給公司成員以外的第三人。
在股份轉讓中的作價應反映股份的公平價值。除非公司章程細則有相反規定,香港公眾公司股東有權自由轉讓其股份。但有關股份轉讓的行為,包括股份的作價須受香港有關收購與合並規則等的調整。
股份轉讓程序
(1)訂立股份買賣合同。該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買賣而訂立,股份的衡平法權利(theequitabletitle)立即轉移給買主,在其後公司公布紅利時買主有權享有。然而,對公司而言,擁有股權、享有紅利者是注冊股東。
(2)提交適當的轉讓文件。公司章程細則可要求股份轉讓須以契約(deed)的形式,但這很少見。常見的股份轉讓文書形式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文件。
(3)登記。公司章程細則如規定股份轉讓登記的事項,董事局須遵守。法例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對尚未繳清股本的股份之轉讓,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權的股份之轉讓,可拒絕登記。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無須說明理由,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不論有關股份是否已繳清股本。
通過股份轉讓登記手續,公司不僅承認受讓人成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讓人成為公司的新成員。
登記之後,如公司成員轉讓其全部股份,公司將在成員名冊中注銷其成員資格,增補新成員的數據,並且發新股票給新成員。如公司成員轉讓其部分股份,公司將保留其成員資格,並按其轉讓後持有的股份另發新股票。
除非公司章程細則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另有規定,轉讓股份交由公司登記並非必要程序。不過,根據《公司條例》,公司如未登記受讓人的權益,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記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無須承認任何人對有關股份因信託或公義而享有的權益。因此,股份轉讓雙方應盡可能依手續完成轉讓登記。
公司必須在收到有關股份轉讓文書之後兩個月內,通知受讓人和轉讓人是否接納登記有關股份轉讓。
股份轉移(TransmissionofShares)
股份轉移指由於某些法律效果,股份自動轉移給第三人。例如:
(1)原股份持有人死後,有關股份的業權自動轉移到死者的遺產承辦人。根據《公司條例》,某人士只要提供依法驗訖的遺囑或遣產管理文書,公司必須承認該人士的業權。
(2)股份持有人破產,其名下的股份業權,可由破產信託人接收。破產信託人可要求登記為合法股份持有人。
根據現行法例(英美法系搞不到法律依據 只有判例),股份因法律效果而自動轉移給第三者,公司如拒絕登記有關股份的轉移,受讓人有權要求公司說明其拒絕的理由,公司應在受讓人提出要求登記後二十八日內說明拒絕的理由。如公司未說明或逾期說明拒絕的理由,則必須登記有關股份轉移。
重申一遍 英美法系搞不到法律依據 只有判例
㈨ 急:關於香港離岸公司的法律承擔問題
香港公司是可以在銀行開帳戶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