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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形信託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19 02:01:48

『壹』 新手學習炒股一般要學習多久

一、學習

1、 了解股市知識:看《炒股必讀》《股市理論》。

2、掌握炒股理論:如:《道氏理論》《波浪理論》《電腦炒股入門》《精典技術圖例》《分析家籌碼實戰技法》《陳浩先生籌碼分布講義》。

3、看看分析邏輯:如:《投資智慧》《投資顧問》《證券分析邏輯》。

4、看看股市小說,培養心態:《大贏家》《股民日記》《風雲人生》。

5、閱讀大師書籍:如:黃家堅的《股市倍增術》;唐能通的《短線是銀》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陳浩、楊新宇先生的《股市博奕論》《無招勝有招》。

6、看實戰案例:推薦陳浩的《炒股一招先》百集VCD、唐能通的《破譯股價密碼》12集。

二、研究

1、 最少熟悉一種分析軟體。推薦使用《分析家》或《飛狐》。

2、用時空隧道(分析家、飛狐都有)運用技術指標分析歷史,進行實戰演習判段。

三、找一款實盤模擬游戲,深臨其境體味股市風險,目前新浪網及大智慧等媒體均有上述的欄目,優點是操作真實、盈虧明顯,但對於個股持續的跟蹤操作時間以及對趨勢的綜合把握上幫助不大,只適合具有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對於初學者,幫助不大,通過長時間的思考與比較,我們發現了一個提供免費練演炒股的好地方:游俠股市模擬炒股(不知道地址的網路一下),我經過一個月的時間,手法大進,非常值得一試。

四、實戰

1、 少量資金介入

2、 形成一套屬於自己的炒股方略。

如果想要炒股,自己先要選擇一家證券公司,如國泰君安,南方證券等,現在入市保證金很低,2000元左右就可以了。擁有自己的股東代碼後,你方可以在證券公司開辦網上炒股業務。你可以根據具體證券公司的軟體進行下載,比如君安證券用的是大智慧,你只需到公司提供給你的網址上下載軟體後就可以開始網上炒股了。

『貳』 有限合夥投私募基金穿透對gp出資要求。

本文討論的單邊協議(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單邊協定或單邊條約是指一國單方給予另一國的限制或優惠而簽訂的協議,與雙邊協定和多邊協定相並列,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不同於單邊協定),是指在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募集和運行過程中,由GP與某個或某些LP單獨簽訂的對有限合夥協議做出進一步解釋、修改或補充的協議,該等協議往往賦予特定LP某些其他LP並不享有的優先權利。實踐中,單邊協議雖常以有限合夥補充協議冠名,或以投資備忘錄、承諾函等名義簽署,但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的追認,單邊協議並不當然具備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性質。而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亦不包括全體合夥人共同簽署的嚴格意義上的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本文擬分析單邊協議在我國的實踐並探討現行法規制度下影響其效力的因素。
一、 單邊協議的實踐及示例條款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但由於一致同意簽署有限合夥協議受限於各方意願、利益訴求及保密需要,為了實現某些特殊目的,GP與某個或某些LP簽署的單邊協議便應運而生並在近年出現持續增長的趨勢。根據中華股權投資協會發布的《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有限合夥協議比較調研報告2011》,42.4%的參與調研的基金與某些LP有單邊協議。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中存在與LP的單邊協議的比例分別為20.0%、61.1%。實踐中,簽署單邊協議的動因主要有:
(一)在有限合夥初始募集及設立後的開放募集期間,特定投資者(一般是具有較強投資實力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特別LP」)基於自身強勢地位(通常是出於對自身的出資額度以及能夠給基金帶來其他價值增值的考慮),對GP在有限合夥協議之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GP為了吸引特別LP投資或繼續投資,只能接受特別LP的特殊要求,但不願意給予其他LP同等待遇。這類單邊協議的出現和盛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的競爭和募資壓力。當然為了增加基金對特別LP的吸引力,GP也可能主動提出簽訂單邊協議。
(二)由於私募股權投資活動的長期性(投資人的回收期通常需要7-10年左右),LP出於對投資風險的考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一般會就合夥協議中尚未約定而在私募股權基金未來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同GP進行磋商,磋商的結果一般是簽署相應的單邊協議。
(三)在信託或資管產品對接有限合夥的結構設計中,信託公司或其他資管機構以發起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所募集資金投資有限合夥,同時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進行結構化的分類設計,並賦予不同類型的LP以不同的權利,如優先LP、普通LP、劣後LP具有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順位。在此基礎上,為了進一步保證LP的權益符合信託產品或資管產品的風險控制和收益目標要求,信託公司或資管機構往往還會提出不同於其他LP的特殊條件,並要求與GP簽署單邊協議。
(四)在有限合夥制基金開放募集期,為吸引新投資,GP根據投資環境變化主動調整募資條件,對新加入的投資者(「新LP」)適用不同於初始投資者(「原LP」)的條款(可能涉及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項目、收益分成、管理人指定等),與新LP 簽署單邊協議並作為入伙協議。這種情況較常見於有限合夥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五)有限合夥協議由LP代持方(名義LP)簽署,而實際出資人(隱名LP)與GP另行簽署單邊協議。
(六)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明確約定的事項,基於溝通成本和協商意願等原因,GP無法就該事項與全部合夥人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與部分LP就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的特殊情況進行約定並簽署單邊協議。
單邊協議通常包括有限合夥協議未規定的特殊安排,賦予簽約LP區別於其他LP的特有的權利,例如:優先知情權、贖回權、優先退出權、收益補償或豁免、業績承諾、收益分成調整、管理費折扣等,具體參見以下《單邊協議示例條款》。

二、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及監管
(一)我國對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和監管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稱為「《合夥企業法》」)就簽署、修改及補充合夥協議的主體、方式及適用原則作出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五條規定,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了建立以股權投資企業向備案管理部門的報告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即包括重大事件即時報告制度。該規定將修改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和委託管理協議等文件作為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的重大事件,但該規定並未明確簽署單邊協議是否屬於修改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協議。
可見,《合夥企業法》僅規定了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簽署要求,並沒有涉及單邊協議的規定。從簽署主體看,單邊協議不是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另外,從內容上看,單邊協議是在有限合夥協議以外對簽署方權益的特殊安排,私密性是單邊協議的固有特點,鑒於一旦其他合夥人知悉單邊協議的存在,將積極主張知情權,並爭取相同情況下的同等待遇,這將給GP造成極大的壓力,並可能影響有限合夥的穩定和存續。簽署方一般不會主動向未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以及監管機構告知簽署單邊協議的情況並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鑒於缺乏明確的單邊協議監管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亦不會主動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備單邊協議。
(二)國外監管經驗及其借鑒意義
目前各國對單邊協議的規范與監管多集中體現在對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Side Letter)的規制上。
1.金融服務管理局(United Kingdom』s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作為英國對沖基金的主管部門,於2006年3月發布聲明,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已存在的單邊協議。2006年9月,英國另類投資管理協會(The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進一步規定,如果單邊協議中包含「重大條款」的,還應當披露「重大條款」的類型,但並沒有要求披露具體條款內容。AIMA和英國對沖基金工作組(The UK-based Hedge Fund Working Group, HFWG)均認為「重大條款」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認為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更優先的贖回權、決定是否贖回其基金權益的權利的條款,因此可能對其他投資者在行使贖回權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在2006年2月1日實施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2號規則中實行對沖基金顧問強制注冊制,並且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對單邊協議進行審查,並監督對沖基金顧問是否適當披露了單邊協議。SEC更關注的是與其他投資者利益相沖突的單邊協議,例如流動性偏好條款和投資組合信息條款;至於不會對其他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的單邊協議並不太關注,例如賦予投資者增加投資的能力、最惠國條款、管理費約定、減少收益補償等。該規則施行後不久便於2006年6月23日失效,對沖基金顧問不再需要強制注冊,而是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在SEC注冊,但並不排除SEC會時不時地審查已注冊的對沖基金顧問管理的基金中的單邊協議。此外,如果對基金投資人實行不公平待遇,可能會因涉嫌欺詐受到SEC的指控。2012年6月7日,SEC對Harbinger對沖基金的管理人Philip Falone提出指控,其中即涉及Philip Falone給予個別投資人贖回權而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贖回,因此涉嫌欺詐及操縱基金鎖定期。
3.證券法修訂專案組(The Task Force to Modernize Securities Legislation in Canada)建議,當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或其他附屬協議涉及到收取特殊費用或贖回安排時,應實行強制披露制度。
4.曼群島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尚未對單邊協議的使用發布相關規定,但曾提出與英國AIMA的監管規定一致的觀點,即應加強對單邊協議的披露的管理,使得其他投資者可以評估單邊協議對其投資的影響。
可見,各國的管理當局都沒有一概否認單邊協議的效力,而是通過構建單邊協議的適當披露制度,對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單邊協議區別對待,並從誠信原則的角度對單邊協議的披露進行規范。
筆者認為,單邊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及對沖基金各方利益博弈的產物,單邊協議不僅涉及簽署方的利益,可能對全體合夥人的利益產生影響,適當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應成為各方權利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適當披露制度,包含對披露時點、內容及程度等要求進行明確規定,例如是否僅就單邊協議的存在進行披露亦或需要披露協議的內容;對協議內容進行概括陳述還是須詳細披露具體條款內容。對單邊協議的規制和監管應尊重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意思自治,以適當披露為核心構建符合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和特點的單邊協議監管制度。
三、單邊協議的效力及風險分析
鑒於目前我國不存在直接規制單邊協議的法律法規,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GP及簽署LP往往選擇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事實及其內容秘而不宣,放任了單邊協議存在的法律風險,而單邊協議效力不確定是簽署單邊協議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單邊協議或單邊協議的條款一旦不具有簽署方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實質上淪為簽署方之間的安慰函,不但無法達到訂立單邊協議的初始目的,還可能導致簽約方承擔違約賠償、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對於GP來講,可能面臨簽約LP的索賠,也可能面臨未簽約LP追究其違反管理義務的責任;對LP來講,可能會遭受單邊協議預期利益的損失。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有關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但若單邊協議涉及到合夥人之間收益分配的調整,變更了經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協議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簽署的其他補充性協議中關於收益分配的約定,則會出現稅收核定依據以及應納稅所得額不確定性的風險,實踐中已出現稅務機關不認可單邊協議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特別約定而直接以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議為依據進行征稅的情形。此等情形的出現,本質上亦涉及到稅務機關對單邊協議效力態度的問題。
鑒於單邊協議簽署的原因、條款內容各有不同,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論,應當針對具體的單邊協議簽署程序、披露情況及具體條款內容分別進行分析。判斷單邊協議效力,應綜合考查並分析以下因素:
(一)GP是否具有相應授權

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是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基礎法律文件,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協商同意並共同簽署,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也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絕大多數的單邊協議的簽訂實質上都構成了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或補充,有限合夥協議的授權是簽訂單邊協議的合法性基礎。如果有限合夥協議沒有明確授權GP簽訂單邊協議,意味著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以及簽署單邊協議都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則GP與個別LP簽訂的單邊協議無效;如果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明確的概況性或具體授權,則單邊協議是有效的;如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的約定,GP不能超越許可權或違反相關約定,除非全體合夥人對單邊協議的效力予以追認,否則單邊協議是無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並非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單邊協議的效力問題不能簡單等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單邊協議有效,意味著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非單邊協議自動成為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具有適用於全體合夥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的效力優於有限合夥協議的效力,而單邊協議不當然具有超越有限合夥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締約目的在於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單邊協議的內容並非必然影響全體合夥人的利益,不損害非簽署方利益的單邊協議無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或得到明確的概括性或具體授權。即便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概況性授權,但單邊協議的簽訂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也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混淆了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和單邊協議的區別。目前絕大多數的有限合夥協議都不包括對簽署單邊協議進行明確授權、限制或禁止的條款。鑒於包括有限合夥協議在內的法律文件均由GP起草,GP傾向於將簽署單邊協議的許可權寫入有限合夥協議,而且希望採取對GP更靈活的概況性的授權方式,而對LP來講,則希望採用更明確的限制性授權方式。
(二)單邊協議是否適當披露

關於披露對單邊協議效力的影響,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單邊協議確定有效;在缺乏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監管規則規定的情況下,GP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進行披露,披露與否均不影響單邊協議的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適當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仍應審查單邊協議內容是否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方能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情形。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誠實信用是《合夥企業法》規定的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的基本原則,GP應當向全體LP適當披露與其利益有關的信息,LP對單邊協議應享有知情權,GP適當披露單邊協議是LP評估單邊協議對其利益的影響,進而做出投資選擇的基礎。鑒於我國目前缺乏針對單邊協議適當披露的法規規定,可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的知情權范圍進行具體約定,明確應當如何適當地披露有關單邊協議。但披露單邊協議後,如何協調和處理來自未簽約或/及其他簽約LP要求享受相同待遇的要求,以及如何協調各個LP的特定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是GP面臨的一大課題。
(三)單邊協議是否實質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內容

單邊協議的訂約目的是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因此,單邊協議的內容突破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成為一種常態。
一種觀點認為,對於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單邊協議可以進行具體約定,此時單邊協議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單邊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對有限合夥協議內容的明確、補充或變更,仍需繼續分析單邊協議約定對有限合夥及對全體LP特別是未簽署單邊協議的LP利益的影響,而無法直接認定單邊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內容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並不必然導致單邊協議無效,例如管理費折扣,雖然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實際並不影響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如簽訂單邊協議對有限合夥本身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仍然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筆者贊同此觀點。
(四)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其他LP利益的影響

GP簽署及履行單邊協議應遵守《合夥企業法》和有限合夥協議規定的義務,以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為重,並公平對待每一個LP。根據上述原則,在GP或部分LP的利益與有限合夥整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有限合夥的利益應優先於GP或個別LP的利益。如果單邊協議的約定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全體合夥人先前約定的有限合夥的投資性質、限制投資范圍甚至商業模式,則可能損害了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而贖回/退出權、對投資決定和關鍵人物的控制權、收益補償權等特殊條款,則可能會對其他LP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以上兩種情形,均有可能被認為單邊協議的簽署是簽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從而導致單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如單邊協議內容只涉及簽署方的權益安排,比如更多的知情權、管理費折扣等,並不損害合夥企業整體利益以及其他LP的利益,應當認定單邊協議有效。
單邊協議的簽署還應遵循公平原則。實踐中往往很多單邊協議的條款對其他LP來講是不公平的,例如:某個或某些LP可以獲得份額流通權、短期贖回權等。但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對等,並非單純享受權利上的平等。單邊協議賦予簽約LP優先權、優惠和特殊待遇,必然使得未簽訂和已簽訂單邊協議的LP之間、簽訂不同單邊協議的LP之間產生權利的不平等,但並不意味著GP沒有公平對待每一個LP。比如在結構化的有限合夥制基金中,優先順序LP和劣後級LP享有的權利是不平等,但由於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所以符合公平原則;再如特定的LP享有管理費折扣是因為其投資額較大,雖然其他LP並不享有管理費折扣,但這種約定對其他LP來講並未顯失公平,而且管理費的給付僅涉及GP和某個LP,與基金無關,不影響其他LP的利益。
(五)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是否適合
一般而言,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應當是有限合夥協議的簽約方之一。
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隱名投資人常與GP簽署不公開的單邊協議,一旦發生爭議,隱名投資人的主體資格易受到質疑,單邊協議的效力存在風險。我國尚未有公開披露的此類案例,但國外最近發生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在開曼群島大法庭於2012年6月審理的「TheMedley Case」一案中,Fintan通過其代持人Nautical投資了Medley Fund,在投資之前Fintan和Medley Fund簽訂了單邊協議,Fintan就此獲得贖回/變現權,但代持人Nautical並未簽署該單邊協議。受金融危機影響,Medley Fund向全體投資人提供了贖回權變更的選擇權,Nautical代表Fintan選擇了放棄原來的贖回權並且接受每季度按比例分配額外的現金。故而,當Fintan依其與基金簽署的單邊協議要求回購時,遭到了Medley Fund的拒絕,Fintan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Fintan不是在基金注冊的投資人,因此不是簽訂單邊協議的適格主體,所以其簽署的單邊協議無效,單邊協議的簽署方應是名義投資人(代持人)。而Nautical作為代持人接受的調整後的贖回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實際投資人或實際受益人不是簽約的合格主體,應當由GP、投資人、代持人共同簽訂單邊協議,或者在GP和實際投資人雙方簽訂單邊協議的情況下,代持人應對實際投資人的簽約行為予以授權或追認。
(六)多份單邊協議之間是否存在權利沖突
當存在多份單邊協議時,除了需要對各個單邊協議進行上述考查及分析外,還應當比較分析各份單邊協議的內容是否存在相互抵觸。例如:GP分別在兩份以上單邊協議中給予了兩個以上LP優先退出權而產生競合;單邊協議中規定了最惠國條款,而其他單邊協議中約定特定權利具有排他性。GP應慎重簽署單邊協議並對已經簽署的單邊協議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避免沖突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夥制證券投資基金中常出現GP與不同的募集期入伙的LP分別簽訂單邊協議,其中對出資金額、投資范圍、投資項目、收益分成、債務承擔、管理人等分別作出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個性化的約定。有的單邊協議還約定對各交易單元實行業績隔離並單獨計算投資收益。實質上,通過上述特殊安排,GP希望實現分別和不同募集期入伙的LP在有限合夥整體架構下組成相互獨立的類似傘形信託「子交易單元」的結構。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募集期的單邊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之間以及單邊協議之間均存在顯著差異。
此類單邊協議不同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結構化設計。結構化設計中常將LP分成優先順序、普通級、劣後級等類別,不同類別的LP在收益分配比例、退出順序等方面存在區別。結構化設計與此類單邊協議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點在於前者的設計經由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共同簽署,結構化設計下有限合夥人之間仍是資合和人合的結合,各LP相互了解各LP的身份及LP類型特徵,各LP的分配比例及分配順位雖不相同,但均針對全部合夥財產進行分配;而後者分別通過不同的單邊協議約定來實現,並不向所有合夥人公開披露,各LP之間並不了解,此類單邊協議顯著弱化了有限合夥的人合屬性。此類約定需要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單邊協議中進行具體明確的授權,並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GP還應按照《合夥企業法》及有限合夥協議規定及時辦理合夥企業的登記變更手續,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在分析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時,應綜合權衡以上分析的六個方面的考量,尤其應以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全體LP利益的影響為核心要素進行分析判斷。

『叄』 求券商或營業部傘形信託業務推廣成功案例

這個不是什麼創新,也沒有什麼不成功的案例,說白了就是配資業務,其實風險比較大,這種資金很可能來路不明,不明的意思這里不接受,因為要低息拿到幾十億,沒有身後的背景人物是做不到的。

推廣一說不符合,這種事情都是私下進行,灰色地帶!

券商任何一個傘形信託,都可以作為成功案例,這個就是吃差價的生意,跟銀行放貸風險更小,風險完全轉嫁在配資人身上!

『肆』 股市的下跌為什麼如此慘烈

(轉載)
這市場瘋掉了,自打我95年接觸股市以來沒見過這樣不要命的砍法,我想原因都在以下:

就在A股命懸一線之際,央行又降准又降息的,似乎想要把牛市從懸崖峭壁活生生救起。大多數人認為接下來是要報復性反彈的。以至於大多數人忘了這一輪千點大跌的真實原因——融資盤。很明顯,接下來短線內是一場融資盤平倉壓力和政策面救市的一場大博弈。先前爆倉的配資盤,還有多少沒有被強制平倉,還有多少人願意補充配資賬戶保證金,接下來的平倉壓力有多大,這直接決定了這個救市動作的效果。

不知大家有沒有一種感覺,自從5月份監管層對場外配資嚴查以來,每逢下午1:30到2:30左右這個時間段,市場往往都會變得異常敏感和脆弱,會出現以往不常見到的非理性下跌,這是為什麼呢?其實秘密就在場外配資上。因為目前活躍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場外配資公司,基本都把每一個交易日下午的1:00到2:00規定為客戶追加保證金的時間,一旦客戶在這個時間段內沒能按時補充保證金,而對應的個股又出現進一步下跌趨勢,配資公司就會在接下來的時間段內做好隨時強行平倉的准備,這樣一來由於時間點過於集中,任何一家配資公司對客戶實施強行平倉都會引發某一隻個股的下挫,而持有這只個股的投資人也許是來自多家配資公司的客戶,杠桿比例也從1:3到1:5不等,因此下跌又會引發其他配資公司的強行平倉,進而進一步加深個股的跌幅。

如果僅僅發生在某一隻個股,其實並不會導致大規模的踩踏,問題就出在了場外配資在最近幾個月出現了野蠻生長,場外配資規模目前已經激增至萬億以上,如果算上傘形信託的話,這部分杠桿資金的規模已經超過了2萬億,因此涉及到的個股也越來越多,恐慌下跌誘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終引發了6月26日的踩踏事件。這種下跌邏輯在之前的A股市場上是很難見到的,究其根源是場外配資形成的杠桿資金不同於兩融杠桿資金。

首先,場外配資形成的杠桿資金看似規模龐大,實則異常敏感,助漲助跌明顯。兩融杠桿一般為1:1,而場外配資目前行情下一般為1:3,正常情況一般都是1:5,5月份行情瘋狂時甚至很多高達1:10,而且配資客戶的門檻非常低,10萬甚至幾萬就可以參與配資了。這是什麼概念?
只要你手裡有10萬的資金,找到一家配資網站,1個多小時就能完成從開戶到交易的整個流程,然後參與股市的資金量就可以輕松達到50萬(按1:4杠桿),股票一個漲停板獲得的收益就將近5萬,達到了10萬本金下50%的收益率。

真正可怕的是,這種配資的杠桿是有如復利式的增長。比如盈利五萬之後,他配資之後的股票市值不是簡單的55萬,而是(10+5)*15=75萬。接下來是我們周邊的一個真實案例:一個投資者從70萬開始1:5配資炒股,沒兩個月,本金就從70萬到1000萬了。暴跌前,他的股票市值經配資後,都是5000萬了。結果,兩個暴跌,他的本金包括最初的70萬,就全部打水漂。

絕大多數配資的人都是這么搞的,也就是說無論他們之前賺了多少錢,反正兩個跌停就一切全沒了。一般情況下,一旦遇到大跌,一個跌停板下來,配資公司就會要求客戶補充保證金,要麼就強行減倉甚至平倉,面臨這種情況,這種資金量級的客戶大多無力追加保證金,因此大多逃不過被平倉的命運,對於客戶來說損失就是50%甚至更多。也就是說,在10%的下跌幅度下,個股面臨的不僅僅是5萬市值蒸發,而是由此引發的50多萬資金快速抽離的可能性,而且股票跌的越凶,誘發的平倉盤就越多,抽離的資金規模就越發龐大,進一步助推個股的下跌,這是一個惡性循環。

其次,配資資金追求穩定回報,而且具備「先人一步」的巨大優勢,配資客實際上是任人宰割。目前我國的配資公司發展迅速,IT團隊的信息化風控加上恆生HOMS系統的先天優勢,可以確保可以對配資客戶的資金進行每分鍾數次的快速掃描加上人工盯盤的輔助。可以說,配資資金在整個A股市場上幾乎擁有最敏感的嗅覺,為了保證自有資金不受損,一有風吹草動他們都跑的最快。

這不恐怖,恐怖的是他們一跑就會引發某隻股票市值的快速抽離誘發踩踏,代價就是融資客自有資金的灰飛煙滅和個股的恐慌拋售。有配資公司人士就表示,他們從業10來年,做配資從未賠過一分錢,他們會根據客戶的資金規模巧妙地設計配資比例,就算是2009年的重慶啤酒,配資公司在獲得500萬保證金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了1:1的配資,在重倉的情況下經歷了9個跌停板,配資公司的500萬依然沒有損失一分錢!

可見,對於配資公司來說,他們會根據不同客戶的資金量來為他們量身定做一套配資杠桿,以確保配資公司的最大收益,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永遠有融資客的自有資金為他們擋住飛來的第一顆子彈保命,融資客永遠都是任人宰割。

最後,也是引發次輪千點暴跌行情的真正導火索,就是配資資金與股指期貨其實是存在高度相關性的。按理說,在配資參與的個股中,一般除非有重大利空不然很少出現大面積跌停的局面,只要不跌停就不會觸發配資客的警戒線或平倉線,也就不存在我們之前所說的大規模踩踏。但是隨著配資公司規模的不斷做大,其承擔的風險也就越來越大,配資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利益不致受損,很多配資公司都專門聘請了專業的股指期貨團隊為他們運作股指期貨對沖,同時很多資金量的配資客也有做股指期貨對沖的需求。

簡單說就是,一旦場外有機構大舉做空股指期貨,很多弱勢股就會迎來大跌,而配資公司此時往往會借勢通過強制客戶減倉或平倉的方式進一步做空股市,從而在股指期貨上謀取暴利,而這一切都是屬於配資公司和少數大資金量配資客的游戲,大資金量的配資客根本不會被強平出局,因為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謀取的暴利足夠他們進一步補足保證金,而小資金量的配資客對此毫無應對之策,最終淪為了這輪踩踏的犧牲品。

配資公司最早起源於廈門,隨後在江浙一帶獲得了野蠻生長,他們的恐怖實力和手段讓參與市場中的散戶無以為繼,甚至管理層目前也沒有萬全的應對之策。在這一波清查場外配資的活動中,原本不至於釀出如此大的踩踏事件,但不想場外做空股指期貨力量的強勢介入,讓原本專心股市的配資資金開始伸手股指期貨市場參與對沖,這樣一來,很多事情就超出了管理層的預期也超出了股市的承受能力。回到接下來的A股市場來看,這股配資崩塌剩下來的壓力到底有多大,恐怕不容小覷。

『伍』 優先順序lp 劣後級lp和劣後級lp什麼意思

優先順序lp:優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優先獲得收益分配,一般來講可以獲得比較固定的收益。

劣後級lp:劣後合夥人在產品優先向優先合夥人分配收益後,獲取剩餘的收益或承擔虧損。

由於具有降低優先順序的任務長時間佔用共享資源,造成申請該資源的優先順序最高的進程始終處於等待狀態,此時其他比佔用資源優先順序高但比等待資源進程優先順序低的進程將獲得處理器的使用權,並先於優先順序最高的處於等待狀態的進程先結束,稱這種現象為優先順序反轉。

(5)傘形信託案例擴展閱讀:

優先順序插值:

前面對於優先順序表的討論都是針對任務具有特定的相對截止期和特定的空閑時間來進行優先順序設計的。對於任一任務T,其相對截止期u或空閑時間v不一定是特定的相對截止期或特定的空閑時間。

這時T的優先順序可通過對事先確定的優先順序表進行線性插值獲得。不妨假設d1≤u≤dm,s1≤v≤dn,下面介紹採用二元三點插值公式來計算T的優先順序P(T,u,v)的方法。

sn中找到離v值最近的3個典型空閑時間,記為sj(j=q,q+1,q+2)。這樣,我們可以得到點(u,v) 周圍的9個點(di,sj),(i=p,p+1,p+2;j=q,q+1,q+2),每個點對應一個典型的任務Ti j。

『陸』 信託理財產品怎麼樣

具體你要看信託的標的是什麼,仔細看看合同條款。
現在的信託形式也比較多,有結構化的,有傘形的等等。
有的有約定收益的,有的是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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