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向日葵互聯網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向日葵金融主要專注於汽車消費金融業務,首創「互聯網+保險」汽車消費金融模式,線下挖掘優質資產,引入保險公司提供履約保證保險,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融資,為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提供了全新的解決方案。
法定代表人:程壯
成立時間:2014-03-26
注冊資本:6631.706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000019043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上城區白雲路26號261室
②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③ 互聯網保險法律法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釋義]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基本原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管理機制]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備案登記]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機構名稱]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備案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備案注銷]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機構義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禁止行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實名注冊]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義務]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禁止行為]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出借人條件]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互聯網金融創業有哪些方向
P2P 金融資產 互聯網證券 互聯網保險,,,,
⑤ 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互聯網金融合規化
從法律角度對《指導意見》重點內容逐條解讀:
一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確定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如問題的本質沒有搞清楚,就進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後得出結論,這樣就會導致關系混亂,誤入歧途。
二是釐清了互聯網金融及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這對制定相關規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指導意見》 對「網路借貸」的定義是採取了分類方法,而且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如:《意見》規定了網路借貸一類是「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這就意味著這類平台首先是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監管成本,在立法和司法監管不了的,再利用行政監管,即銀監會的監管。另一類是「網路小額貸款」。此含義是指「互聯網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是不能本身進行貸款,要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小額貸款,而且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受銀監會監管。從其定義已經明確了「網路借貸」的兩類模式:一類是信息平台,從事信息中介服務;另一類是小額貸款公司式的平台,此平台實質就是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三是明確規定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信託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就能夠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要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四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意見》中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模式是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
五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和作用。《指導意見》中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六是明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尤其給與了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融資平台、金融產品銷售平台的合法地位,還有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互聯網金融平台。
七是明確了依法創新。《指導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法治化。如強調了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金融平台。這是對一直以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創新的旗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視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有力回應。
八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九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念與原則。《指導意見》按現有的分業監管進行的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進行監管。
十是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責任和監管對象。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一是明確了存管機構是銀行金融機構和審計。如「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該規定是對消費者的財產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產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十二是從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堅持和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方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尤其對提出從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的角度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還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三是充分體現了2008年危機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一理念非常適合互聯網企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網路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既不形成資產業務也不形成負債業務,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因此用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不適應的;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同樣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各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制度,更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都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
⑥ 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有哪些
回顧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經歷了快速發展之後,目前應該說在逐漸趨於理性和冷靜,行業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根據協會剛剛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年報2017》的數據,我們總結了一下互聯網金融目前的幾個特點。
第一,監管政策正在逐步落地,行業規范發展態勢明顯。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從業機構優勝劣汰加速,行業發展環境逐步凈化。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到2016年末,正常運營的平台2640多家,比2015年減少了28%。問題平台關停、退出增多,正常運營平台在加速合規轉型。平台平均借款期限為8.4個月,比上年末增長1.7個月,平均收益率為9.3%,同比下降1.8%。收益率較低,且運行穩定的平台日益成為行業的主流。
第二,不同業態發展出現差異,情況比較復雜。其中移動支付、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業態保持快速發展,移動金融業務規模達到208.6萬億,同比增長60%,這是2016年底的數據,交易筆數1227.6億筆,同比增長128.6%,但是行業的集中度進一步上升,支付受理市場創新模式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根據協會的抽樣數據,互聯網金融消費數據新增注冊用戶穩步增長,新發貸款金額和筆數增幅較大。互聯網保險、證券等業態依然保持增長,但是增速有所放緩。以保險數據為例,互聯網保險的保費收入總額為2348億元,同比增長5.2%,增幅較2015年有較大回落。互聯網股權融資的行業景氣度下降,平台下線和轉型的數量較多,新增項目3268個,同比下降56.6%。新增項目投資人次為5.8萬人,同比下降43.6%。
第三,部分業態行業集中度進一步上升。以互聯網支付行業為例,2016年互聯網支付的交易額在1萬億以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共8家,他們的交易總額占非銀行交易機構的總額80%,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廣東、北京、上海、浙江、山東、江蘇等六省的各地網路借貸運營平台共計1854家,佔全國總數的70%。貸款余額近8000億元,佔全國總量的93.7%。
第四,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規模占金融總量比重仍然較低,但行業涉眾性比較強。以個體網路借貸為例,2016年末貸款余額8034億,而同期的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是156萬億,前者僅為後者的0.5%。從歷史累計參與人數看,借款人和出借人合計5109萬人,比上年增長3596萬人。
第五,數字技術驅動特徵進一步明顯,大數據技術的客戶畫像在客戶畫像、精準營銷,風控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雲計算以其系統架構、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優勢,滿足長尾客戶多樣化的服務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效果開始顯現,生物識別技術在身份驗證、支付等場景應用逐漸增多。
第六,傳統金融機構在數字金融領域發力,但仍存在一定的約束。以互聯網直銷銀行為例,2016年末有69家商業銀行設立了互聯網直銷銀行,逾八成是城商行和農商行。根據協會的調研情況,傳統金融機構在發展數字金融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人才、技術和機制方面的限制和約束,需要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比如,金融產品研發很多還延續著傳統項目管理模式,存在環節多、流程長、耗時久,創新容錯不足等問題。業績考核更重視成本收益,對一些落地時間長,先期投入大,見效慢的創新而言,還存在一定的激勵不足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