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和信託雖然類似,但是是不同的。
可從以下五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1)開發區和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的主要劃分類型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參考資料
網路_信託
網路_基金
❷ 開發區的轉型
開發區向來是地方經濟增長的引擎,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管理體制和模式也正在悄然發生改變。 據悉,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部委已派出工作組到各地對開發區的管理體制進行大調研。而從調研的情況來看,關於開發區的管理模式問題,有不同的聲音:一種聲音認為,向新型行政區體制轉型是開發區管理體制創新的必然趨勢;另一種聲音認為,政府的管委會體制較為靈活高效。
在對東部地區多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項研究表明,開發區經濟總量占所在城市GDP比例的平均值為13%,區內產業結構中服務業比例平均達23%,其開放水平占據當地高點,對城市化率的貢獻也非常明顯,開發區對地方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關專家指出,為外部環境所迫,「十二五」是國內開發區的「急速轉彎期」,開發區面臨著區內產業和自身功能的雙重轉型升級。
中國的開發區已逐漸形成沿海接單、內地加工、服務於珠三角、長三角兩大中心的模式。開發區下一步的產業選擇應該更多地指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節約型產業和科技創新型產業。從產業鏈的角度看,就是精選中游產業,同時向上、下游延伸,努力發展「配套經濟」、「總部經濟」。
而園區作為產業發展的平台,自身的功能也面臨著轉型升級。據介紹,國際上工業園區的發展已走過了五個階段:勞動密集型園區、資本密集型園區、技術密集型園區、創新戰略型園區和信託網。
目前國內大部分開發區還停留在第一代或第二代的水平,東部沿海地區則有一部分園區先行進入了第三代,成為資本密集型產業的集聚區。在國家力推自主創新的大背景下,它們也將是執行創新戰略的先行者,多學科、知識交叉型產業將成為這一類園區的主導選擇。 中國開發區主要有兩大管理模式:管委會(或功能區)體制較為簡單靈活,但難以與開發區的發展規模相匹配;開發區與行政區合一的管理體制便於協調,但容易造成運行成本高、財力不足的問題。
隨著開發區范圍的逐步擴大,功能的逐步多元化,以及特殊政策的逐步消除,很多開發區的功能呈現出由單一工業化的經濟功能區向多功能新城區發展的趨勢,其管理體制也相應從派出機構代行職能的准政府向一級行政區的新型行政體制轉型。
上述趨勢已在國內一些地方出現,比如青島開發區跟黃島區、寧波開發區與北侖區的合並,以及廣州南沙區、蘿崗區的成立。該研究人員表示,這一管理體制的轉變不是新體制向舊體制的簡單復歸,而是體制並軌基礎上的創新,機構設置管理模式充分體現了「小政府、大社會、小機關、大服務」的原則。
不過,也有專家指出上述模式並非最佳選擇。一方面,過多的行政機構增加了運營成本;另一方面,與單一的管委會體制相比在靈活性上較為欠缺。
❸ 什麼是資管項目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資管,即資產管理,就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行為。這個過程可以形成標准化的金融產品,謂之資管產品。
資管項目與信託的區別:
相同點:
1.項目發行方均為金融機構,都屬於投融資平台,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2.項目發行前必須報備相關監管單位,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發行的項目本質相同通道不同,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目前通過這兩種方式取得的投資收益均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不同點:
1.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資產管理公司由證監會監管;
2.全國目前有68家信託公司持有銀監會頒發的信託牌照,資產管理公司(均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證監會授予牌照)目前40餘家;
3.信託募集結束,款項交至託管銀行即可成立;資管計劃募集完畢後,需交由證監會驗資,驗資完畢方可成立;
4.未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可通過交易所向其他投資者轉讓;信託份額轉讓需雙方同時去信託公司辦理。
5.100萬-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每個信託計劃只有50個,資管計劃可以有200個。
6.資管計劃為市場新興產品,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費用較信託低,因此相對信託產品而言,讓渡給投資者的收益較信託高。
7.信託公司自上世紀80年代既已存在,經過數輪增資目前注冊資本在10億左右。資產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2013年初陸續獲得業務牌照,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大約在2000萬-5000萬左右。
❹ 在基金公司和信託公司工作哪個好
如果做行政就不談了,都差不多。如果做業務,由於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版的頒布,今後基金公司聯手子權公司可以做很多業務項目,信託公司能做的他們都能做,信託公司不能做的他們也能做,你說哪個有優勢?至於待遇,在金融行業都是和業績掛鉤的(中融的離職率很高的,業績壓力太大!)
❺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同
①資管產品的監管回部門一般是證監會答
②信託產品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
2、適用的法律不同
①資管產品以《證券法》為主
②信託產品《信託法》為主
3、發行主體不同
①資管產品發行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為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②信託產品的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❻ 淺析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業務本身沒區別,資管(特指基金子公司的資管業務)也屬於類信託業務,投資方向,產品類版型、權產品交易結構都是一樣的。
小區別如下:
發行機構不同:資管是基金子公司發行的,信託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監管部門不同:基金子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
投資者數量限制不同:每個資管產品的小額投資人不超過200個,而每個信託產品小額投資人不超過50個。
注冊資本金有差別:這點其實也沒有硬性規定,但實際中,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是10億級別,而基金子公司是幾千萬的級別。
其他的一些區別是因為發展時間長短不同形成的,基金子公司2013年才開始逐漸成立並開展業務,所以在業務資源、風控經驗、投資者認可度等方面的積累要弱於信託公司。
❼ 信託公司和銀行的區別
1、經濟關系抄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系,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3、業務范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范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范圍較小。
4、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5、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❽ 信託公司和證券公司有什麼區別啊
證券公司一般是抄幫你開證券賬戶襲給你自己交易或者有授權幫你買賣股票的,而信託公司是你把資金交給那個公司的專業管理人員幫你投資,相當與基金。(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二)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三)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四)有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❾ 信託與銀行的區別
參考如下網上摘錄就會理解: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