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的衡平功能是指什麼
衡平法上的財產利益,特別是信託、抵押人在衡平法上的贖回權;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負擔;動產與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產生於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條款和衡平法上的轉 讓。
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麼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託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
②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歷程
1.1986年 中國工商銀行成都市信託投資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正式成立。
2.1997年9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中國工商銀行成都市信託投資公司轉制更名為成都工商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2002年12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成都工商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市金通投資公司合並,組建成立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4.2003年3月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對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購。
5.2005年9月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入主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步入快速發展軌道。
6.2007年6月中國銀監會批准換發了新的金融許可證,公司名稱由「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衡平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7.2008年12月經四川銀監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為「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8.2009年,公司營業場所正式搬遷至位於成都市核心金融商務區的航空路國航世紀中心。
9. 2011年4月,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正式變更為王俊明先生。
10. 2012年9月,公司黨委被成都市委評為「全市創先爭優先進基層黨組織」。
11. 2012年10月,公司取得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資格。
12.2012年12月,公司獲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員資格。
13.2012年12月,「四川省慈善總會·中鐵信託愛心基金」正式成立。
14.2013年1月,公司注冊資本由12億元變更為20億元。
③ 深圳有哪些信託公司
2007年50家信託公司排行榜(用益版)
信託機構
資本實力分數
排名
業務能力分數
排名
盈利和風險管理能力分數
排名
綜合實力分數
排名
深圳國投
260.27 3 351.95 2 588.88 1 386.36 1
中信信託
291.63 2 653.77 1 159.32 10 360.58 2
平安信託
476.82 1 269.76 4 147.32 12 315.85 3
中誠信託
215.92 6 339.29 3 262.64 2 266.95 4
上海國投
239.86 5 258.46 6 251.59 3 248.96 5
華寶信託
241.28 4 223.83 7 179.63 7 217.55 6
中海信託
153.37 11 268.27 5 198.87 5 201.49 7
重慶國投
170.33 8 161.11 10 147.12 13 160.60 8
國聯信託
127.87 12 94.63 15 241.71 4 152.05 9
外貿信託
121.70 14 171.99 9 148.14 11 144.72 10
北國投
153.85 10 158.22 11 65.31 28 128.60 11
國元信託
118.60 15 107.34 12 159.81 9 127.59 12
江蘇國投
182.28 7 62.34 24 84.11 23 116.85 13
華信信託
124.47 13 104.60 14 98.58 16 110.74 14
國投信託
84.95 20 68.94 23 181.55 6 109.13 15
中融信託
55.42 28 209.78 8 67.44 27 105.34 16
天津信託
156.13 9 106.18 13 36.60 42 105.29 17
吉林信託
106.44 16 91.29 17 93.11 18 97.89 18
中原信託
68.09 25 93.37 16 119.05 14 90.96 19
粵財信託
44.80 40 59.25 26 174.30 8 87.99 20
金港信託
89.81 19 82.43 19 87.62 20 86.94 21
北方信託
94.17 18 83.47 18 70.68 25 83.91 22
雲南信託
52.86 30 69.11 22 103.59 15 72.96 23
衡平信託
74.39 23 79.00 20 44.07 37 66.67 24
山西信託
81.70 21 56.68 27 48.15 33 64.13 25
中國信託協會,上面有詳細的介紹
http://www.xtxh.net/
④ 誰知道中鐵信託,介紹一下這個公司的情況
中國中鐵下面的融資平台,原成都的衡平信託,現在被中國中鐵控股了,給中鐵置業做過很多房地產信託,還可以,中鐵信託背靠中國中鐵這棵大樹,如果你能進去上班的話,祝賀你了。
順便給你他的網址,有企業簡介等信息可供參考:http://www.crtrust.com/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鐵信託,原名為衡平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金融信託為主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換發了新的金融許可證,公司名稱由「衡平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正式變更為「衡平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全國首批換發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之一。
2008年12月,經四川銀監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為「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鐵信託的控股股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以整體重組、獨家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業製造、房地產開發、資源礦產、金融投資等為一體的多功能、特大型中央企業集團,總資產3118億元,凈資產663.6億元,是全球第二大建築工程承包商,連續七年進入世界企業500強,2010年排名第137位。目前,中國中鐵在中國企業500強中排名9位,在中央企業排名第6位。
公司業務范圍涵蓋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投資基金、證券承銷、投資銀行業務等;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008年9月,中國銀監會核准我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成為目前業內為數不多的獲得該業務資格的信託公司;
2009年11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批復,中鐵信託獲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的創新業務資格。
公司從2002年12月重組成立以來,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著力進行管理創新和業務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理財能力。公司積極發揮信託優勢,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活躍地方金融市場、促進民間資金向民間資本轉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而獨特的作用,共為數百家企業提供了全面金融服務,在信託業界享有良好聲譽。
⑤ 什麼是失去衡平法的信託
近年來、由於我國制定了信託法,對於信託法的研究逐漸為我國法學界所重視,這種研究正在步步深入之中,本文可以說是這方面研究中迄今最為全面深入的成就之一。
⑥ 中鐵信託最近發了什麼信託產品 推薦點靠譜的項目====
是啊,中鐵最近最好的就是那個武漢聯投項目了,不過300萬以下的額度已內經沒有了容;水井坊優質債權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優債1320期成都現代花木產業建設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科瑞天誠流動資金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優債1323期高科房產綠水東城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另外都是些tot
⑦ 第一批通過審批的信託公司是哪七家
華寶信託
中海
衡平
中信信託
中誠信託
平安信託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
⑧ 什麼是「信託股」﹖
信託股:指公積金局批准公積金持有人可投資的股票。
600643 愛建股份 600816 安信信託 000563 陝國投A都是信託股。
⑨ 信託與代理的區別
一,信託與代理
代理制度源遠流長,發展至今已日漸成熟.隨
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理制度在我國也得到了
繼承與發展.與代理制度在理財方面功能相似的信
托制度,雖在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
韓國都已得到廣泛的發展與利用,但在我國卻仍處
在起步階段.
(一)信託與代理的相似之處
首先,兩種制度都是以一定信任為基礎.被代
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是代理(本文所說代理主要指
狹義代理中的委託代理)產生的基礎;委託人對受託
人的信任是信託產生的基礎.其次,兩種制度設立
的意圖都是使被依賴之人為他人利益為一定民事行
為,從而兩制度都拓展了民事活動的時間,空間.再
次,兩種制度都對被依賴之人設置了諸多義務:如代
理人或受託人都不得將受託之事隨意轉於他人(即
親自代理或管理的義務);代理人或受託人一般不得
將自己的利益置於與委託人或本人的利益相沖突之
境地(即禁止自我交易的義務);代理人與受託人都
不得獲取未經授權的利益(即不得當然獲得報酬).
(二)信託與代理的區別
!,從定義入手,分析雙方基本法律特徵的差異
大陸法系法律傳統中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善
於將一類事件,行為抽象出一個定義,並在定義中盡
可能多的概括進此行為的法律特徵.對於代理的定
義,一般表述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代理行為,由此
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從中歸納出的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徵有:其一,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其二,代理人在被代
理人授予的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為代理行為;其三,代理
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即本人.
作為信託制度源泉的英美衡平法(不僅衡平法,
整個英美法系同樣是)採取"目的導向"或"效果導
向"的思維模式,極少對法律行為下定義,至今仍未
形成通用的信託概念[!].即使是下定義,也是不大
注重法律特徵構成要件的歸納,而是更多注重法律
行為的目的和效果.自從大陸法系繼受信託制度以
來,許多國家如日本,韓國包括我國在內都對信託作
出界定並賦予其盡可能多的內涵.我國信託法第)
!收稿日期:)""("*")
作者簡介:范誠(!#'#),女,河北石家莊人,河北經貿大學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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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
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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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方數據
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受託
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
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從上述信託的定義可知,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
益管理財產的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
理財".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信託事務的設計是
信託與代理的主要區別之一.信託成立生效後,受
託人在執行信託事務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
動,繼而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於受託人自己.受
託人還享有除了信託文件和法律限制以外的處理信
託事務所必須的一切權利,不需要委託人特別的授
權.同時,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不會受到委託人
或受益人的隨意干涉.
!"從受託人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程度看,二者存
在明顯差異
從某種意義上說,代理關系是一種對人關系.
代理產生後,並不發生任何屬於被代理人財產的所
有權的轉移.代理過程中,代理涉及的財產的所有
權與其利益並不發生分離,都歸屬於代理人.當然,
受控於被代理人的這部分財產很可能受到被代理人
的債權人的追及,在被代理人破產時也可能被列入
破產財產而被強制執行.由此可見,代理中的受託
財產穩定性較弱.
與此相對,信託關系是財產性的.[!]信託一旦
有效成立,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便由委託人轉移於受
託人.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性質極為特殊,表現為"所
有權與利益相分離".對受託人來說,雖享有信託財
產的所有權但不能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利益
歸於自己.而是將信託利益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
人.這也是信託區別於類似財產管理制度的根本特
質之一.
為了確保實際控制於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免受其
債僅人的追及,確保信託財產僅為信託目的而存在,
確保受益人安全地收受信託利益,大陸法系在繼受
信託制度時進行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創設———"信託
財產獨立性".信託財產獨立性是英美衡平法中信
托財產"雙重所有權"模式的變形,這種變形既保存
了英美法傳統的信託制度的本質,又使其較好地與
大陸法系自身的法律文化相融合.
信託制度是英美衡平法的產物.為了確保受益
人利益的實現,衡平法在承認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
法定所有人的基礎上,賦予受益人以衡平法上的所
有權,由此形成了"雙重所有權"模式即受託人享有
普通法上的所有權或稱名義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
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或稱實質上的所有權.受益人
擁有對信託財產衡平法上的權利,在實際效果上使
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保證了信託財
產僅為信託目的而存在,同時也確保受益人利益的
實現.由於英美法系從來沒有發展起像大陸法系那樣
以物的佔有和支配為基礎的絕對,單一的所有權概
念,這種雙重所有權模式在理論上絲毫無不妥之處,
在實踐中也不會產生什麼問題.但對於承受羅馬法
"一元所有權"的大陸法系國家來說,"一物一權"已
根深蒂固,所有權不容分享.為了達到與英美法系
"雙重所有權"模式相同的效果,信託財產獨立性應
運而生.
我國信託法秉承大陸法系之傳統,在信託制度
本土化過程中,同樣對信託財產作了"獨立性"的處
理.這樣以民事特別法———信託法的強行規定阻斷
了民法中關於物的所有權人對物的一些權利,使得
衡平法中的信託制度在特別的民事強行規定所劃定
的范圍內,成為我國民法的一部分[#].
我國信託法第$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
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
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
託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
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清算財產."此條是對
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其本質特徵就是信託財產
獨立於受託人的個人固有財產.此條由信託財產獨
立性推出了信託財產的非繼承性和不得列為清算財
產,使得信託財產免於被繼承和清算的下場.此外,
我國信託法第%&條規定除法定情況外不得強制執
行;第%'條規定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所生債權與
其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禁止不同委託人的信託
財產所生的債權和債務相互抵消.由此,信託財產
的非繼承性,受託人破產時非受清償性,信託財產強
制執行的禁止,抵銷的禁止,構成了我國信託財產獨
立性的體系.此體系確保了信託財產的穩定性,最
大限度的保證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實現.信託制度
的優勢由此發揮到了極至.
#"將受託事務轉為他人處理時的責任不同
在敘述兩種制度相似點時提到了代理人或受託
人都負有"親自處理"之義務.代理人負有親自代理
的義務,受託人負有親自管理的義務(見我國信託法
第#(條第%款).但為了適應不同情況的需要,法
律同時還規定了這種義務的例外情況.
)!第*期范誠:淺析信託與代理,行紀的異同
萬方數據
代理中,該例外被稱為復代理即代理人為了實
施代理許可權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
定他人擔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
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
被代理人.代理人一般僅對被代理人的選任及其對
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只有在復代理未經同意或
未及時告知被代理人時,才對復代理人的行為承擔
責任.我國信託法第!"條第#款規定"受託人依法將
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所講的"委託他人代理"就
是民法上的"代理",由此可知,"他人"便是委託人的
代理人,"他人"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其被代理人
即受託人.換句話說,受託人對"他人"處理信託事
務的全部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信託中的受託人此
時要比復代理中的代理人負有更重的責任.
這樣一來,便促使受託人更加謹慎地處理信託
事務.不但要對他人進行嚴格的選任,還要時時監
督其認真履行職責,一旦造成信託財產的損失,受託
人就要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