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BOD方式融資是什麼意思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由於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外部條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還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這些演化形式的運行方式與BOT大同小異。
❷ 求翻譯,不要使用翻譯軟體的
7. 固定化細胞技術在生物降解碳氫化合物的應用:
固定化細胞是指固定在水不溶性載體上,在一定的空間范圍進行生命活動(生長、繁殖和新陳代謝等)的細胞。它是用於獲得細胞的酶和代謝產物的一種方法,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是在固定化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技術。由於固定化細胞能進行正常的生長、繁殖和新陳代謝,所以又稱固定化活細胞或固定化增殖細胞。通過各種方法將細胞和水不溶性載體結合,制備固定化細胞的過程稱為細胞固定化。
細胞的種類多種多樣,大小和特性個不相同,故此細胞固定化的方法有很多種。歸結起來,主要可以分為吸附法和包埋法兩大類。.吸附法 利用各種吸附劑,將細胞吸附在其表面而使細胞固定的方法稱為吸附法。 用於細胞固定化的吸附劑主要有硅藻土、多孔陶瓷、多孔玻璃、多孔塑料、金屬絲網、微載體、和中空纖維等。 酵母細胞帶有負電荷,在pH3~5的條件下能夠吸附在多空陶瓷、多空塑料等載體的表面,製成固定化細胞,用於酒精和啤酒等的發酵生產;在環境保護領域內使用的活性污泥中含有各種各樣的微生物,這些微生物可以沉積吸附在硅藻土、多孔玻璃、多孔陶瓷、多空塑料等載體的表面,用於各種有機廢水的處理,降低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各種黴菌會長出菌絲體,這些菌絲體可以吸附纏繞在多空塑料、金屬絲網等載體上用於生產有機酸和酶等;植物細胞可吸附在中空纖維外壁,用於生產色素、香精、葯物和酶等次級代謝產物;動物細胞大多屬於貼壁細胞,必需依附在固體表面才能正常生長,故可吸附在容器壁、微載體、中空纖維外壁等載體上,製成固定化細胞,用於各種蛋白質的生產。 2.包埋法 將細胞包埋在多空載體內部而製成固定化細胞的方法稱為包埋法。包埋法可分為凝膠包埋法和半透膜包埋法。 凝膠包埋法是應用最廣泛的細胞固定方法。
❸ 配股十天了為什麼不可以交易
在股票市場中,比較幸運的投資者可能會買到派息,配股這種股票。在面對配股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認購也可以選擇不認購。今天希財君跟大家分享一下配股10配3怎麼操作,以及將可能面對的風險。
配股10配3怎麼操作
配股是繼向社會公眾首次發行股票的再一次融資,是指以低於市面上的價格向原有股東出售股票。配股10配3是指投資者所持有的每10股,這時需要投資者用賬戶的錢按配股價格再購買3股。比如,某股民購買的某隻股票10000股,在4月10號,該公司發布每10股配3股的消息,當時市場價格為每股15元,而向原股東配股的價格為每股10元。這意味著該股民可以用30000元購買3000股。
配股10配3怎麼操作呢?
(1)確認消息
投資者確認自己購買的股票是否存在10配3的消息,這是投資者參與配股10配3的基礎,也是投資繼續下面步驟的首要條件。
(2)確認配股數量,配股價格
投資者在確認自己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確認這次能以什麼價格配多少股。在滬市中,如果投資者出現不足一股的情況下,按四捨五入的方法取整,也就是說10.6股,按11股配股。然而在深市中,如果出現不足一股的情況下,不予配售,10.6股按10股配售。
(3)確認賬戶資金
投資者在知道自己配股數量之後,計算一下賬戶的資金是否足夠,不夠,應及時入金。
(4)確認繳費時間
投資者應該去公司的官網查看配股的公告,確認繳費截止時間,避免錯過繳費時間而散失配股的機會。
(5)等待結算結果,股票到賬
完成上述步驟之後,投資者就可以安靜的等待相關部門的結算,結算之後股票才能到達投資者的賬戶上。
(6)進行交易
一般情況下,配的股票,在股票復牌之後的一周左右,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交易。
上述,就是配股10配3的完整操作步驟,希財君溫馨提示:配股10配3的公司有可能是經營不善,即將面臨破產,或者是融資去從事房地產,股票這種高風險的市場,而不是從事主營業務。投資者需謹慎選擇。
❹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❺ 光伏電站開發模式有哪些
光伏電站的開發模式,匯總起來共有7種,每種合作模式都適合於特種的條件,各有優缺點,都是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的結果,是目前市場上成熟的可操作的開發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工程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式,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 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優點:
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託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缺點:
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式控制制;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 標、選擇EPC承包商,並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優點
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有利於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採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缺點
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該模式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3.設計—建造(DB)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 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後,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 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採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 部分工程。
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優點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有利於控製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風險責任單一。
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缺點
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建築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出現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交付方式操作復雜,競爭性較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 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 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一般的招標發包方式與階段發包方式的比較。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 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代理型CM(「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還可以**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 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 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 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 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 經營;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 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 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採取這種融資 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總 結
上述合作模式都是在不同的條件下,經過市場運作和檢驗而形成的,但合作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上述7種合作模式都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進行調整,也以經過創造提出全新的合作模式,唯一的准則就是要符合各方利益的訴求,滿足特定的條件。
❻ 建築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幾種
總包 勞務分包 專業分包 這是最經典的 國內90%以上都是這種模式
另外還有項目代建
設計施工總承包(房建領域國內沒有fidic合同中的EPC模式,因為強制監理制度,承包人管理能力等原因)
國際工程
等
❼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築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按照合同簽訂形式分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獨立分包。勞務分包方式指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1、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僱用,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3、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是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承包勞務作業。
❽ 高分分求房地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論文
我國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從1973年第1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後,開始引入中國。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一些專家、學者,在報刊和學術會議上宣傳和倡導環境影響評價,並首先在環境質量評價方面開展了工作。1979年11月,中國環境學會環境質量評價委員會編寫了「環境質量評價參考提綱」,為各地進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研究提供了方法。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至此,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建立起來[1].
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可以看出,我國將建設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管理主要是從工業建設項目(污染類)開始的,然後逐步擴大到生態方面的建設項目,而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一直沒有統一的環境管理模式。直至1998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頒布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才在1999年制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2]中,明確將房地產開發項目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並根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佔地面積或建設面積對其實行分類管理。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針對全國對「試行名錄」的執行情況和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重新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1批)[3].目前,我國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均是按照「第1名錄」的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的,即建築面積5萬平米(含)以上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建築面積5000(含)~50000平米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建築面積5000平米以下的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
1、評價方法
1.1 評價的技術方法
自1979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1993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大氣環境、地面水環境),該導則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主要適用於工業類建設項目(污染類)的評價,評價重點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隨著非污染生態類建設項目的日益增多,我國加強了在非污染生態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研究,199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評價的方法與要求,主要適用於水利、水電、礦業、農業、林業、牧業、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業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海洋及海岸帶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生態影響評價。
此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有關部門還加強了行業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研究,發布了《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准》(HJ/T10.3-1996)、《火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規范》(HJ/T13-1996)、《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JTJ226-97)、《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試行)》(JTJ005-96)等技術規范,用以指導電磁輻射、火電廠、公路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2 評價的一般方法
1999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後,我國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正式納入了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但沒有相應的評價技術導則和規范。目前,我國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評價一般沿用工業類建設項目的評價導則,在其評價目的、等級、范圍、重點和因子的確定以及《報告書》的章節設置上都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視作污染類建設項目。
(1)評價目的的確定。目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評價的主要目的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政策;從整體上綜合考慮房地產開發活動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實現污染物的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反饋於設計,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環境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評價工作的一般等級和范圍的確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H/T2.1—2.3-93),結合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特點與污染物排放強度特徵,確定評價工作的等級和范圍。
環境空氣:由於房地產類建設項目在施工期和營運期一般採用清潔能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少,但施工期的揚塵、施工機械及車輛運輸排放的尾氣會對局部環境空氣質量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確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空氣一般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項目場界區域內。
地表水:房地產類建設項目排水主要為生活污水,污水水質簡單,如果排水進入大中型河流的,地表水一般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污水排口下游2000m;如果排水通過市政管網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場的,評價中只作簡單的交待即可。
環境雜訊:房地產建設項目建成後雜訊源少,聲源聲級低,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但施工期雜訊聲源多而聲級高,因此,一般確定施工期評價等級為3級,評價范圍為場界100m以內。
(3)評價重點的確定。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評價目的、等級、范圍確定了其評價的重點是,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對施工期的雜訊和粉塵以及營運期的污水、雜訊等環境影響進行重點評價,對污水、雜訊等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論證。
(4)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因子一般包括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因子和環境影響評價因子兩大類,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一般包括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聲環境等方面的評價因子,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包括地表水、聲環境、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評價因子,評價時一般選取一些常見的評價因子。
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空氣評價因子一般選取SO2、NO2和TSP;地表水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pH、CODcr、BOD5、TP、石油類和氨氮;聲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環境雜訊。
環境影響評價:地表水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CODcr、BOD5、SS和動植物油;聲環境評價因子一般選取等效A聲級;固體廢棄物評價因子一般選取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
(5)《報告書》章節設置。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總則:主要介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編制依據、採用的標准、環境敏感點和保護目標等方面的內容;
建設項目概況:主要是對建設項目的名稱、地點及建設性質、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總平面布局、交通組織以及水、電、氣供給,通訊、通風空調,雨、污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置設施位置、規模等公用工程的介紹;
工程分析:這是《報告書》比較重要的一個章節,主要是對施工期、營運期污染物產生情況進行較詳細地分析,並對建設項目擬採用的環境保護措施及效果進行匯總;
區域自然社會環境概況:對氣象、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與項目相關的社會環境現狀進行簡明扼要的描述;
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主要是對擬建工程區域的空氣、地表水、聲環境進行現狀評價;
環境影響預測評價: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對施工期、營運期的環境影響進行定性或定量地分析;
環境保護措施:這也是評價的重點章節,主要是對施工期、營運期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從而對項目提出反饋意見;
項目環境管理和監測計劃:設置環境管理機構,擬定環境管理內容和職責以及環境監測計劃等;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建議:這是《報告書》最後一個章節,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章節,通過前面幾個章節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在《報告書》的結論中必須要明確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建設是否可行,並對項目建設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2、房地產開發現狀及開發中存在的環境問題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住宅問題十分突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也促進了住宅產業的迅速發展。1998年以來,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推動下,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持續快速發展,有效地啟動了居民住房消費,為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調整產業結構、加快城市建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解決社會就業、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全國城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22.15m2[4],住房短缺問題基本解決。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居民居住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住房苦樂不均問題還比較普遍。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人口的增加、居民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轉變,對住房的需求將持續增加,對居住環境、居住質量的要求將不斷提高。未來幾年,房地產業仍將有較大的發展前景,一方面要繼續加快房地產業發展,進一步發揮住宅與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步伐,提高住宅質量,改善人居環境,滿足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住質量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
房地產開發業是城市第3產業的主要組成部分,作為城市人民的居家、工作、娛樂、商業活動的場所,它豐富了人民生活,讓人民安居樂業。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擁有了一個共同的願望,就是生活環境的不斷改善,能夠擁有一個舒適、安靜的居住空間。然而,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和城市周圍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壞,工業廢水、廢氣、汽車尾氣、熱島效應、噪音、光污染等使城市居住和工作環境變差了很多,人們也更關注居住環境的健康舒適性和安全性。一些房地產商環意識薄弱,在房地產選址、建設時僅考慮地塊的區位、交通、能源及其他公用基礎設施等因素,沒有重視地塊外界環境影響、周邊的生態環境質量、內部規劃建設及環境管理問題,這樣必會暴露出或隱藏著種種環境問題,如交通擁擠、綠地缺乏、人口密集、廢物垃圾成山、污水橫流、高壓線橫穿小區、雜訊干擾、物業管理混亂等。
這些環境問題對居民的健康與安全、小區的舒適性和生態價值等會產生不利影響。房地產業發展要與人口發展、環境發展、資源利用相協調。要在開發的同時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使房地產業成為城市生態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開發的過程中要加強環境意識,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塑造環境優美、和諧的社區。引導我國房地產業走上「綠色」的可持續發展道路,使之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
3、評價存在的問題及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對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仍沿用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模式、手段、方法、體系,從其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重點以及報告書的章節設置可以看出這種傳統的評價模式將房地產類建設項目視為污染類的建設項目,注重了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對外環境造成的影響,污染物能否達標排放以及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可行等,而忽略了外環境及建築群落布局對房屋使用者造成的影響,沒有考慮什麼樣的環境適宜人居住。這種評價模式沒有抓住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特點,不能適應現代社會對人居環境的要求。
居住環境是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居民對生活水平和居住環境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不再是為了生存而生存,而是要求享受生活,體驗高質量的人生,追求舒適、幸福的生存空間。這就給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出了更高標准,同時也增加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與內容。房地產類建設項目進行評價時應當以人為主體,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考慮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所具有的與一般環境影響評價不同的特點,如項目與環境影響之間的雙向性;以危害居民健康的評價指標為主;評價范圍小而評價內容更全面更細致;評價過程不僅應當注重物理指標,亦應當注重定性指標等。在房地產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法、體繫上還有大量的諸如評價方法學、評價因子的選取、評價標准及綜合評價指數的確定、評價結果的判定和公眾參與方式等工作有待研究。通過合理的評價體系來科學評價居住環境質量及其人居環境適宜性,以便能夠准確地反映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更好地保護和提高項目的環境質量。因此,建立具有科學性和規范化的居住環境適宜性評價體系就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