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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客戶新增

發布時間:2020-12-27 16:31:55

信託結構中一部分增加註冊資本一部分以股東借款形式是否可行

可行,且存在多款已經發行的產品,類型是名股實債。

❷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2007)和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2002)的改動具體在那些方面

老辦法條目 刪除內容
第十四條第二款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第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六)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第二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一條(五) 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第三十一條(六) 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七) 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第三十一條(八) 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第四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防範金融風險的需要,可以規定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從事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新辦法新增:完善性條目

新辦法條目 新增內容
第十六條(四) 有價證券信託;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信託公司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對該類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辦法新增:限制性性條目

新辦法條目 新增內容
第十一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第二款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第二款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第五十四條 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新老辦法調整:內容實質性調整的條目

對應條目 內容調整
老辦法 新辦法
第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改為「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改為「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
第十三條(四) 第八條(四) 「高級管理人員」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第九款 第九條 「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改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新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第十條 「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改為「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十條第二款 新增「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第十五條(七) 第十二條(七) 「10%」改為「5%」。
第十八條 第十四條 新增「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條(五) 第十六條(八) 「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改為「證券承銷業務」。
第二十條(八) 第十六條(九) 「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改為「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第二十條(七) 第十六條(十) 新增「保管箱業務」。
第二十條(十) 第十六條(十一) 新增「法律法規規定或」。
第二十二條 第十九條 新增「存放同業、買入返售」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同業拆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 新增「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刪除「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存放於銀行」改為「存放同業」。
第九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修改為「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
第四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拆入資金上限由「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降為「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 對外擔保余額上限由「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降為「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 新增「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 第三十五條 新增「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六條 新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收取報酬的標准,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可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改為「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准」。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八條 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中「委託人」改為「受益人」。
第四十條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有權」改為「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 新增「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三條 發現問題質詢高管改為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與董事、高管進行監管談話。
第六十條 第五十五條 重組、接管的實施條件由「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改為「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取消了整頓和撤銷高管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八條 取消了「擅自經營信託業務」的處罰事項;「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並予以處罰」改為「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 變相吸存改為開展拆藉以外的負債業務,違反信託業務禁則改為違反信託業務、固有業務、超比例拆入、擔保,且處罰標准具體化。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處罰依據由「《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二條 涉及高管的處罰事項由變相吸存擴大到「信託公司違規」;處罰措施由紀律處分、取消高管任職資格和信託從業資格、追究刑事責任改為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新老辦法調整:文字性調整的條目(含未調整)

對應條目 文字調整
老辦法 新辦法
第一條 第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促進信託投資公司健康發展」改為「促進信託業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改為「法規」。
第二條 第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五條第二款 第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自有財產」改為「固有財產」。
第七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改為「法律法規」。
第十條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業務」改為「業務活動」,刪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十一條 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十二條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必須」改為「應當」,「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改為「金融許可證」。
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投資」改為「信託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改為「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改為「設立信託公司」。
(一) (一)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二)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 (七)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二) 「注冊資本金」改為「注冊資本」。
(三) (三) 「公司所在地」改為「公司住所」。
(六) (六) 「高級管理人員」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十) (十)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變更事項」改為「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改為「有違法經營」,刪除「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改為「依法」。
第二十條 第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一) (一) 「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改為「資金信託」,刪除「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 (二)(三)(五) 「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改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刪除「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 (六) 刪除「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
(四) (七) 「中介業務」改為「業務」。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的有關規定」改為「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改為「開展公益信託活動」,刪除「(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第二十三條 第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十七條 第二十三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保密」改為「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法律、法規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改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
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至少每年」。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五十二條 第三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在業務上」,「具體業務信息」改為「業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九) 第三十二條(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十六) (十六) 「委託人和受託人」改為「信託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十八款 第三十二條十八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改為「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改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
(九) (五)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改為「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在未予補償、賠償或恢復原狀前」改為「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新增「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權力」改為「權利」。
第五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第四十六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改為「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刪除「中國人民銀行認為」,「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改為「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 第四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改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考核不合格的」改為「審查不合格的」,新增董事。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經」改為「經」,「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改為「核准任職資格前」,新增董事。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改為「符合條件的」,「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改為「未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刪除「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增「董事」。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改為「信託公司可以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改為「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止」改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三條 刪除「信託投資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六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月10 頒布的」改為「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5號」,「同時廢止」改為「不再適用」。

❸ 信託公司 為什麼增加註冊資本

信託公司的此輪增資潮起於2011年
彼時《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信託公司的資本金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信託公司的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這一政策意味著,信託公司的展業規模直接與公司凈資本掛鉤。因此,在拓展展業空間的強大需求之下,信託公司紛紛增加註冊資本金。

❹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

❺ 中國的信託是什麼

中國的「信託」究竟是什麼,其是怎麼構建的?

信託本質上就是債務的私人配售。

信託投資者必須滿足既定的財富要求(數百萬元資產很尋常,所以投資者是高凈財富的個人和企業),同時投資額有最小的門檻(比如說一百萬元)。信託的吸引力在於,其能實現的收益比傳統銀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單位數的收益。信託的資金投資於眾多經濟部門,包括不同的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基建項目(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

正如我們銀行的研究團隊寫道的,29%的信託資產被投資於風險較高的工商業部門。

不要把信託和理財產品搞混了。理財產品的受眾是更廣泛的個人投資者,最小投資額也小多了。理財產品通常通過銀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確提供擔保的理財產品會出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於其他不保本的產品,部分投資者會認為存在隱含的擔保)。來自理財產品的資金可以投資一系列的產品,包括企業債券、信託貸款、同業資產、證券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所以理財產品最好被理解為是一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其它金融產品的資產池。

信託與中國「影子銀行」部門的關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國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萬億元。雖然佔中國信貸存量的比重較小,但最近幾年信託資產一直以超過50%的年增速增長。根據我們的分析,2013年信託對凈新增信貸增長的貢獻達到2萬億元,佔2013年社會融資總量的超過1/10。

一些客戶一直向我們咨詢,中國信託業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s,也被稱為「渠道(conits)」)的區別,後者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有突出「貢獻」。SIVs是表外工具,同時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獲得融資(「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通常是幾天到幾個月。開始的時候,這些SIVs投資風險相對較低的短期應收賬款,但隨著時間推移,SIVs的投資轉移到更復雜更長期的結構性產品,比如說次貸按揭支持證券或CDOs。在2007年,對這些資產質量的質疑不斷增加,SIVs的市場融資環境也很快地惡化了,最終需要發起SIVs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並把資產合並到其資產負債表上,這加劇了銀行的資金壓力和資產減記。

類似的,中國信託業也與銀行有著聯系,信託也有表外屬性(還包括很多理財產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轉換(雖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會接受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投資周期,短貸長投的問題並沒有大部分SIVs那麼極端;而理財產品通常也只有3-12個月的投資期限)。重要的不同點還包括中國信託資產相對簡單——通常是貸款,就象這次中誠的案例,而且中國銀行體系通常是依賴國內融資的(很多SIVs是跨國籌集資金的)。

為什麼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為大量的信託產品按計劃將在今年到期,如果發生違約,將為誰將承擔損失設定了先例。

在我們去年對中國信貸前景的詳細研究中,我們明確地指出「移除隱含擔保」是爆發大規模信貸危機的四個潛在「風險導火索」之一。如果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變成事實,並導致其它投資者撤走通過不同「影子銀行」渠道投資的資金,那麼整體的信貸環境理論上可能會急劇緊縮,並對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當前環境下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與其它「影子銀行」產品違約相比,可能被視為存在較小傳染性風險的。

第一,信託產品是明確不存在擔保的,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分銷商。

第二,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基礎通常是人數相對較小的富人/資深投資者(這里談及的中誠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300萬元)。這與受眾更廣的理財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理財產品通常是投資經驗較少、個人財富也更少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該信託產品的特殊環境(貸款給產能過剩的行業,無法獲得關鍵的經營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還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當局更容易地宣稱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當局感到有責任對該產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麼在什麼環境下當局才安心讓任何一隻信託或理財產品違約就變得更不明確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選項?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根本問題是怎麼在1)投資者;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3)政府和政府關聯經濟實體間分攤任何損失。可能的選項包括:

1.容許該信託產品違約(投資者承擔損失)。正如上面提到的,這將駁回了部分信託投資者認為存在隱含擔保的認知,因此將增加新信託產品或其它不保本產品(比如理財產品)更難獲得融資的風險,進而導致整體信貸環境的緊縮。積極的一面是,這將鼓勵投資者更為關注潛在的信貸質量,並在未來給風險更好地定價。

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桿的機構承擔本金和/或利息的損失),並使隱含的擔保顯性化。雖然從法律上說,信託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沒有保本的義務,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託公司和分銷銀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可能會促進加劇潛在損失的確認,最壞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巨大,那麼可能需要融資充實資本或縮減資產負債表。因此,潛在資產的質量和盡職調查將是決定這些金融機構是否和可能要承擔多少損失的關鍵。在證明存在背後支持後,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需求可能會大增,但金融機構可能因為知道要承擔較大責任而在未來減低了發行這類產品的沖動。

3.政府支持的經濟實體提供支持(政府承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短期的市場可能會感到「松一口氣」,因為再融資風險將會被降低,同時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會「逃過一劫」。然而,對投資者和發行者,道德風險會被拉升,進而增加了未來信貸問題的風險。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間接提供支持來最小化道德風險(比如通過政府支持經濟實體或第三方,而不是公開地和直接地支持),並/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發生的例子中,當時「不知名方」,可能是為信託貸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擔保的地方政府,進入干預購買了一家鋼板廠的違約貸款,保證了中信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全額償付。

如果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選項的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來,更多的觀察家預期投資者將至少獲得部分救助,這反映了對道德風險的擔憂和對傳染性擔憂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現明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整體救助,否則,看起來信託行業的信貸環境很可能至少出現溫和的緊縮。一些中央政府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對違約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將鼓勵更謹慎的風險評估,並有助於控制未來的信貸增長。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傾向於防範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地方官員,他們可能已經感到了支持關鍵地方性企業的壓力在增加,官方理論上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說授予采礦執照來增加信託資產的價值。

投資者應該怎麼關注更大范圍的市場影響呢?

除了官方將如何應對中誠該信託產品可能違約的直接新聞外,投資者還應該關注其他顯示市場壓力的金融指標。一如既往的,銀行間利率是一個顯示銀行邊際融資成本的有用指標。

非銀行產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們被感知到的風險,雖然其他因素,比如說整體流動性的緊張,也可能造成影響。雖然我們沒有信託產品收益率的頻繁數據更新,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經走高。最後,信貸供應總量的數據也是需要關注的。如果融資環境開始緊縮,在每月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的數據上應該能明顯看到(特別是信託的部分)。

對經濟增長和市場的潛在影響是?

信託產品違約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代表了存在兩大未知因素。

第一個未知因素是,違約導致的整體信貸擴張的變化,第二個未知因素是,經濟增長對新增信貸的敏感度。去年我們對經濟增長和信貸增長關系的研究顯示,月度平均社會融資總量3000億元的變化,會對下一個季度的真實GDP年增速造成80個基點的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新增信貸持續下降,對接下來幾個季度的影響會逐步褪去)。

這比較靠近我們估計的2013年信託貸款的月度平均增長。所以根據我們對信貸敏感度的假設,融資環境假想性的大幅緊縮將會對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長造成80個基點的沖擊,對下一年的同比增長大約會造成50個基點的沖擊。直覺上,估算中溫和的沖擊是因為信託部門在整體金融體系中相對較小的規模。

我們要強調,這里的計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只是粗略的說明,而不是一個預測。如果官方採取措施降低對信託貸款的影響,或其它信貸渠道加速增長填補這個空缺,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小的。如果溢出效應影響到非信託貸款,或對商業或消費者信心的打擊影響到實體經濟,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大的。

在信貸市場里,更能容忍損失的發生應該會導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實體的進一步分化。

政策/信貸緊縮的傾向可能會在短期加大中國股市的壓力,特別是信貸依賴、投資依賴性強的周期性行業。投資者不大可能在選項1和2中獲益,因為違約選項可能會觸發傳染和對經濟增長造成風險(因此影響企業利潤),而「金融機構救助」的選項在結構上是沒有吸引力的(因此影響風險估值)。我們認為,選項3可能是唯一一個能支持短期市場反彈的選項,因為避免了直接的傳染風險,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免於承擔損失——雖然以長期的道德風險為代價。

❻ 昨天出了個信託產品,不知道有沒有人買過信

全國68家信託公司,幾乎每天都在發行新的產品!信託產品每年幾乎都新增一萬億的規模!只是集合信託發行的信託佔比較小,絕大部分都是單一信託!

不知道樓主說的是哪個公司發行的哪一隻!

❼ 新時代信託在信託行業所處位置是怎樣的

截至目前,除國民信託外,67家信託公司2014年報已經披露完畢。根據有關年報數據以及中國信託業協會公布的行業數據,本報與中誠信託研究發展部共同合作,從信託公司總體經營情況、信託業務發展情況以及自營業務發展情況三個維度對信託公司2014年度的運營狀況進行了分析,以期全面考察行業發展變化以及重點信託公司的發展動向。
第一部分

總體經營指標
一、受託管理信託資產情況
截至2014年末,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13.98萬億元(平均每家信託公司2055.88億元),較2013年末的10.91萬億元,同比增長28.14%;資產規模的增幅明顯回落,較2013年末46.05%的同比增長率回落了17.91個百分點。從單體機構管理規模看,信託資產總額排名前五名的信託公司分別是中信信託、中融信託、建信信託、興業信託和外貿信託。中信信託在信託資產規模方面遙遙領先。68家信託公司中,僅中信信託和中融信託的信託資產規模超過7000億元。信託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元的信託公司比去年增加6家,達25家,而信託資產分布也較為集中,前10家公司信託財產規模總額5.66萬億元,佔全行業的40.46%。
信託資產總額排名前十的公司
從資產增長情況來看,2014年有23家信託公司的信託資產總額超過了當年的行業平均值。信託資產規模增速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萬向信託、建信信託、上海信託、西藏信託、華寶信託。特別是建信信託規模由2013年的3258.16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6658.35億元,體現出銀行系信託公司在規模擴張上的明顯優勢;上海信託則由2013年的1922.90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3863.69億元,體現出較強的發展後勁,預計在浦發銀行整合完成後仍有較大的運作空間。
2014年信託資產規模增速排名前10名的公司為:萬向信託、建信信託、上海信託、西藏信託、華寶信託、中海信託、外貿信託、江蘇信託、大業信託、民生信託。
二、固有資產規模情況
本報告選取了固有凈資產規模指標進行衡量。截至2014年末,68家信託公司凈資產總額3196.22億元,行業平均值為47.9億元,2014年全行業凈資產規模較2013年同比增長26.81%,固有實力不斷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得到很大提升。2014年末固有凈資產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託、中信信託、華潤信託、中誠信託和重慶信託,排名情況基本與2013年相同。2014年興業信託凈資產實現大幅度增長,增幅達121.46%,首次躋身前10位,主要源於公司在年度內完成了新一輪的增資擴股。排名前10名的公司凈資產規模總額1173.94億元,佔全行業的32.25%,較上年末下滑了4個百分點,這主要是由於去年20餘家信託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業固有資產的集中度水平。
2014年固有凈資產規模排名前10名的公司為:平安信託、中信信託、華潤信託、中誠信託、重慶信託、興業信託、中融信託、江蘇信託、上海信託、建信信託。
三、營業收入情況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平均實現營業總收入14.15億元,較2013年同比增長16%。2014年度營業總收入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託、中信信託、中融信託、華潤信託和重慶信託。其中平安信託在2014年營業總收入達到56億元,較2013年的43億元增幅達到30.3%,行業排名也由2013年的第3名升至2014年的第1名,此外,中信信託、中融信託的營業收入均處於50億元以上,較大幅度領先於其他公司。在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除中誠信託、中融信託和中信信託外的其他幾家信託公司均實現了超過行業均值的營業收入增長率,體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其中增長幅度最高的是重慶信託,同比增長66.09%。2014年信託營業收入排名前10名的公司為:平安信託、中信信託、中融信託、華潤信託、重慶信託、中誠信託、興業信託、上海信託、華信信託、華能信託。
四、凈利潤情況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共計實現凈利潤505.3億元,較2013年同比增長13%。2014年行業凈利潤平均值為7.6億元,較2013年的6.5億元增加1.1億元,無論是絕對指標還是相對指標都表現出信託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2014年凈利潤排名前5位的信託公司是中信信託、重慶信託、中融信託、華潤信託和平安信託,其中凈利潤規模達到20億元以上的公司由2013年的僅有兩家(中信信託、中融信託)增加到2014年的6家(前述5家以及中誠信託),特別是重慶信託的凈利潤水平由2013年的12.85億元大幅增加至2014年的24.32億元,增幅達到89.30%,迅速躋身行業前5位。2014年信託凈利潤排名前10名的公司為:中信信託、重慶信託、中融信託、華潤信託、平安信託、中誠信託、華信信託、上海信託、興業信託、華能信託。
五、資本利潤率(ROE)情況
資本利潤率是一項反映企業運用資本獲得收益能力的重要指標,也是衡量企業資本回報、盈利能力的重要標准。信託公司在2014年繼續顯示出了整體良好的資本運用與盈利能力。與2013年相同,信託公司2014年平均資本利潤率仍處於近幾年來的高位水平。根據2014年68家信託公司年報數據信息,68家公司的平均資本利潤率在2014年達到18.44%,比2013年的同期平均值20.42%有小幅下降。在信託公司資本利潤率總體排名中,中鐵信託與四川信託仍分別以50.21%和45.56%的資本收益率位列第一、二名。此外,西藏信託、方正東亞信託、杭州工商信託分別以37.07%、32.89%和32.17%的資本收益率位列第三、四、五名。
六、人均利潤情況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的人均利潤平均值為399.27萬元,較2013年行業人均利潤平均值375.84萬元,同比增長6.23%。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年報的67家公司中,僅有31家實現了人均利潤正增長。人均利潤指標排名前5位的是重慶信託、江蘇信託、華信信託、中誠信託和西藏信託。其中,重慶信託人均利潤達到2615.1萬元,遠遠高於其他信託公司。公司人均利潤指標和總體凈利潤等盈利指標排名存在較大差異,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信託公司業務經營模式的差異性。總體來講,隨著信託公司不斷強化專業管理能力建設,擴大人員隊伍,未來行業人均利潤指標將呈現逐步下降的趨勢。2014年,人均利潤排名前10位的公司為:重慶信託、江蘇信託、華信信託、中誠信託、西藏信託、華潤信託、中海信託、國聯信託、上海信託、天津信託。
七、成本收入比情況
信託公司作為人力資本密集型的金融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和配置是支持業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也是業務及管理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無法獲取准確薪酬費用支出的情況下,我們通過成本收入比指標來衡量信託公司成本控制能力、運營效率和盈利能力,按照業務及管理費/營業總收入來進行計算。2014年成本收入比較低的前5家公司分別是華信信託、中誠信託、國聯信託、江蘇信託、華潤信託。該比率越低,說明信託公司收入的成本支出越低,信託公司獲取收入的能力相對越強。2014年,中誠信託、華潤信託、天津信託的成本收入較2013年有大幅度下降,反映出這幾家公司在成本控制或獲取收入方面能力有所提升。2014年,成本收入比排名前10位的公司為:華信信託、中誠信託、國聯信託、江蘇信託、華潤信託、天津信託、粵財信託、中鐵信託、外貿信託、重慶信託。
第二部分
信託業務發展情況
一、信託資金來源分析
2014年末,68家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集合資金信託規模達4.29萬億元,同比增長36.73%;單一資金信託規模達8.75萬億元,同比增長13.21%;管理財產信託規模0.94萬億元,同比增長36.28%。從各來源佔比看,集合資金信託佔比30.7%,比2013年提高了5.8%;單一資金信託佔比下降了7.04%,達62.58%;管理財產信託佔比上升了1.23%,達6.72%。
1。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從2014年末的存續規模看,中融信託、平安信託、外貿信託、上海信託、中信信託等5家排在行業前5位,其中前3家規模均在2000億元以上。從集合資金信託在公司管理信託財產中的比重情況看,行業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杭工商信託、東莞信託、方正東亞信託和重慶信託,且各家的佔比都超過了50%,其中杭工商信託更是高達93.92%。
由於信託產品兼有較高穩定收益的特徵,是高凈值客戶資產重要配置部分,2014年全行業年化綜合實際收益率為7.52%,較2013年的7.04%略有上升,投資者獲益情況良好。平均而言,集合信託收益率是這3類資金來源中最高的。列集合信託規模前10位的信託公司中,平安信託的已清算項目實際收益率較高,為15.11%。
2014年居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規模前5位的公司為華能信託、中融信託、平安信託、上海信託和中海信託,且前述各家公司年內新增規模均超過千億元。第6名至第10名為外貿信託、四川信託、興業信託、中信信託、五礦信託。
2。單一資金信託業務
從2014年末已披露年報的67家公司存續的單一資金信託規模看,中信信託、建信信託、興業信託、華寶信託、交銀信託排在行業前5位,其中前3家規模均在5000億元左右,較為明顯的特徵是銀行系信託公司體現出較強的業務優勢。其中,單一信託規模列前10位的信託公司中,外貿信託、北方信託和華能信託的已清算項目實際收益率較高,都超過7%。從單一資金信託在公司管理信託財產中的比重情況看,行業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西藏信託、渤海信託、交銀信託、吉林信託和北方信託。
2014年新增單一資金信託規模列前5位的公司為興業信託、雲南信託、交銀信託、江蘇信託和西藏信託,特別是興業信託和雲南信託兩家公司年內新增規模均達到2500億元以上;第6名至第10名分別為中信信託、上海信託、新時代信託、華能信託、四川信託。
3。財產權信託業務
從2014年末67家公司存續的財產權信託規模看,中信信託、中融信託、中誠信託、英大信託、中鐵信託排在行業前5位,其中中信信託規模達到2300億元左右,保持絕對領先優勢。財產權信託規模位居前10名的信託公司中,金谷信託的已清算項目實際收益率較高,為10.17%。從財產權信託在公司管理信託財產中的比重情況看,行業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金谷信託、中信信託、中糧信託、英大信託和中建投信託。
2014年新增財產權信託規模居前5位的公司是中信信託、中融信託、國元信託、中誠信託和華潤信託,特別是中信信託新增規模達到1400億元,保持明顯領先優勢;第6名至第10名分別為中鐵信託、金谷信託、北京信託、上海信託、中糧信託。
二、信託產品投向分析
從信託財產的運用領域看,信託公司憑借「多方式運用、跨市場配置」的靈活經營體制,能夠根據政策和市場變化,適時調整信託財產的配置領域。2014年信託產品(按資金信託)主要投向工商企業、基礎產業、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和房地產五大領域。
1。基礎產業信託業務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投向基礎產業的信託規模為2.77萬億元,規模位居前10名的公司都超過800億元,達到行業平均水平的兩倍。規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中信信託、交銀信託、中融信託、華能信託、英大信託,其中中信信託基礎產業信託規模為3323.2億元,遠高於其他信託公司。在基礎產業信託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信託公司中,上海信託和中航信託增長率都超過了50%,處於領先水平。從基礎產業信託佔比來看,排在行業前5位的公司分別為愛建信託、紫金信託、湖南信託、萬向信託和交銀信託,各家佔比都超過了40%。
基礎產業信託規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2。證券市場信託業務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投向證券市場的信託規模為1.85萬億元,平均每家信託公司規模為271.95億元;規模前10位的公司都超過780億元。規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建信信託、中海信託、外貿信託、華寶信託、華潤信託,其中建信信託證券市場信託規模最高,為1329億元。在證券市場信託規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中海信託、華寶信託和興業信託的增長率都超過了150%,體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從證券市場信託佔比來看,中海信託、陝國投信託、華潤信託、外貿信託和華寶信託的佔比較高。
證券市場信託規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3。房地產信託業務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投向房地產的信託規模為1.3萬億元,平均每家信託公司規模為192.6億元;規模位居前10位的公司都超過了350億元。規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平安信託、華潤信託、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山東信託,其中平安信託房地產信託規模最高,為918.5億元。在房地產信託規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新華信託和上海信託增長率較高,分別為144%和95%。從房地產信託佔比來看,杭工商信託、浙商金匯信託、陸家嘴信託、重慶信託和中建投信託的佔比較高。
房地產信託規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4。實業信託業務(工商企業信託)
2014年68家信託公司投向實業的信託規模為3.13萬億元,行業佔比居於首位;平均每家信託公司規模為460.7億元,規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都超過950億元。規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是中融信託、興業信託、渤海信託、天津信託、新時代信託,各家規模均在1000億元以上,其中中融信託的實業信託規模最高,為2292億元。在實業信託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信託公司中,天津信託增長率最高,達到163%。從實業信託佔比來看,地方系信託公司比如天津信託、吉林信託、中泰信託、新時代信託和安信信託的佔比較高。
實業信託規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三、管理信託模式分析
主動管理型信託業務是體現當前信託公司專業管理能力的重點業務。2014年68家信託公司主動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5.8萬億元,與2013年的規模基本持平。其中排在行業前5位的公司分別為中信信託、華能信託、平安信託、中融信託、上海信託,其中前3家主動管理信託資產規模均在3000億元以上。
從主動管理信託資產佔比來看,華能信託和東莞信託信託資產全部為主動管理型,此外,昆侖信託、平安信託、中泰信託、江蘇信託、華宸信託、杭工商信託和長安信託主動管理信託資產佔比都在90%以上。
從主動管理信託規模增速來看,民生信託、杭工商信託、華能信託、英大信託、華寶信託和建信信託增長率都超過了100%。
四、信託報酬率和信託收入分析
1。加權年化信託報酬率
由於直接融資渠道的拓展和資管行業的激烈競爭,信託公司信託報酬率逐年降低,2014年信託行業平均年化綜合信託報酬率為0.51%,較2013年下降了0.2個百分點,信託報酬率呈遞減趨勢。一般而言,主動管理信託規模在信託資產中佔比較高的公司加權年化信託報酬率也較高。加權年化信託報酬率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杭工商信託、華信信託、愛建信託和東莞信託都在1.8%以上,達行業平均水平0.74%的兩倍以上。
加權年化信託報酬率排名前十的公司
2。信託業務收入
信託業務收入主要體現為信託公司從信託業務中收取的各項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在信託資產規模增速放緩的大趨勢下,信託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增速也隨之放緩。從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排名前10位的公司來看,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和平安信託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是其餘公司的兩倍。增長率方面,居規模前10位的公司中,安信信託、重慶信託和平安信託增長較快,分別達110.86%、100.15%和45.87%。從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佔比來看,新華信託、西藏信託、中江信託、安信信託和北京信託佔比較高,信託主業地位較為突出。
第三部分
固有業務發展情況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主要涵蓋金融產品投資、貸款、金融股權投資、自用固定資產投資等領域,各家機構的經營運作模式和業務側重點有較大差異。因此,本文簡略選擇自營業務收入、固有資產不良率兩項指標來反映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運作的效率。
一、固有業務收入
總體來看,68家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以獲取投資收益為主,利息收入次之,行業固有業務收入呈穩定增長態勢,這有利於信託公司優化自身資產配置和提高抗風險的能力。從2014年固有業務收入絕對規模看,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別為華潤信託、重慶信託、中誠信託、平安信託和華信信託,特別是華潤信託固有業務收入規模達到22億元左右,主要是所持國信證券帶來的良好投資回報。在自營業務收入排名前10位的信託公司中,華能信託、上海信託、中融信託和興業信託增速都超過150%,分別為262.98%、181.25%、171.21%和156.28%。
固有業務收入排名前十的公司
二、固有資產不良率
固有資產不良率主要反映信託公司固有資產的信用風險狀況。目前信託行業固有資產不良資產規模和不良率總體相對較低,行業平均不良資產規模約為6040萬元,行業固有資產不良率平均為3%。固有不良資產規模較大的十家信託公司占行業總體不良資產的81.03%。2014年,固有不良資產排名前10位的公司為,新華信託、長安信託、中信信託、五礦信託、中泰信託、外貿信託、山東信託、華宸信託、昆侖信託、華潤信託。
第四部分創新轉型成果
站在轉型的十字路口,充分發揮「多方式運用、跨市場配置」的靈活經營體制,對於信託業轉型有著重要意義。2014年4月8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明確提出了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目標和路徑。可以認為,2014年是信託行業全面布局轉型發展的「元年」。在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圍繞99號文中監管層鼓勵的轉型方向,信託公司取得了哪些創新成果,開展了哪些特色業務?
在每年的信託年報中,轉型創新也都是各家信託公司主要著墨之處。從2014年報看,涉及創新議題的信託公司共42家,有25家未涉及該部分內容。

❽ 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嗎

據報道,8月21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日前表示,整治市場亂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為版它形成的原因很復雜,權時間跨度也較大,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

根據央行7月社會融資統計數據,當月信託貸款新增規模為1232億元,而在去年同期為210億元,同比暴增近五倍。

業內人士表示,通道業務迴流、保險資金加大非標資產配置是信託貸款規模大增的重要原因,信託公司接納保險資金,也要受到額度限制。

❾ 信託公司為什麼要增加註冊資本

因為風險資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倍,所以要實收資本增加,可以擴大放貸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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