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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信託

發布時間:2021-09-08 18:40:11

Ⅰ 怪股東中有信託,難道信託買股不為了賺錢嗎

不一定,信託產抄品持股有很襲多原因,
一般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找信託公司借錢,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結果還不上信託公司的錢,信託產品成了股東。
還有就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做二級證券投資的,那麼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長期看好這只股票。
或者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公司自己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
所以堅不堅持得住,其實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飯

Ⅱ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公司要成為一家信託公司股東,國家對此有什麼限制、規定。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約束等

第一,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特別的條件;

第二,貴公司是否能夠順利入股,關鍵在於銀監回會是否批准.答

第三,依據是<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屬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權已轉由銀監會行使.

第五,建議提醒你們老總,多注意研究和運用「潛規則」吧,畢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靈活性極強.

第六,祝貴公司好運!

Ⅲ 萬向信託有限公司的股東構成

萬向信託股東共有5家,具體如下:

Ⅳ 公司股權託管與股權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股權託管與投票信託的比較分析
與股權委託另外一種極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託'制度。委託是大陸法系民商法創設的一種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財產法中創設的信託制度與委託有相似之處,但是在財產的所有權與受託人對外執行事務的名義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委託關系中,委託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即受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委託人,而信託關系中,受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一般讓渡給受託人,信託人只享有管理該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其次,在委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執行委託事務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作出的,而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管理、處置受託財產是以受託人自身的名義作出的。在美國公司法中,依據信託法的理論規定了'投票信託'(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託的一方是'委託人',另一方是'受託人',委託人原來是公司的股東。在建立投票信託時,委託人將股票的'法律所有權'(legaltitle)和投票權轉讓給受託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權和其他財產分配權。從法律角度來看,受託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託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過戶登記本上,股票的所有權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投票信託的有效期為10年,行將期滿時可以延期。我國的《信託法》已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將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對於股權託管是否可以改變為信託這種方式運作,其中關鍵在於股權信託須作信託登記,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股權,而《信託法》對於信託登記的性質、效力沒有界定,還須相應的配套法規的出台。

Ⅳ 信託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行

信託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回司如果答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Ⅵ 十大流通股東中有很多信託公司的,幾個意思

意思很多。我舉個情況就是信託公司很看好這家公司,紛紛持有股票。也有可能是這家公司之前找了很多家信託公司借錢,但是企業還不上,然後債轉股,直接把債務轉化成股票。

Ⅶ 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

Ⅷ 股東與公司是否為信託關系

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是所有權與物體的關系。
股東與董事會、職業經理人是信託關系。

Ⅸ 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股東構成

序號 股東名稱 公司性質 持股比例 1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機構 73% 2 澳大利亞國民銀行 -- 16.8334% 3 福建華投投資有限公司 -- 9.3333% 4 南平市投資擔保中心 -- 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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