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億票據案細節曝光,騙出的數十億元資金流向了哪
天津銀行的十億資金,都轉入禾和公司朱輝等人的銀行賬戶,由於這些資金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好處費”、“過橋費”等成本,所以第二部分的資金獲得的四億多元,基本上全部轉入了吉慶村鎮銀行,並且這些有的人還將這些錢用於炒股。
在2016年4月6日,張仲夏主動到公安局自首,最終揭露了這場是天津銀行損失7.8億元的流動資金的案件,張忠夏也以挪動資金罪和接收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而李文亮等七人以詐騙罪和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罰款三百萬萬元。除了天津銀行這個案子以外,還有其他類似的案件,更加的嚴重,更加的惡劣。
⑵ 80後副行長騙銀行40餘億是怎麼騙的
80後副行長騙銀行40餘億是利用自己控制的空殼公司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以及使用私刻印章,假冒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後手銀行使得出票企業騙取銀行的。
5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原副行長倪科峰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倪科峰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殼公司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13億余元,造成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經濟損失9億余元。
倪科峰等人還使用私刻印章,假冒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後手銀行,使得出票企業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億余元,造成損失14億余元。
(2)票據貼現與騙取貸款罪擴展閱讀
法院對被告人倪科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被告人倪科峰為歸還巨額債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伙他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利用或假冒銀行負責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銀行印章予以貼現,再轉貼現給出資銀行,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被告人倪科峰還與他人通謀,由他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其利用或假冒銀行負責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銀行印章予以貼現,再轉貼現給出資銀行,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給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又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一並處罰。
倪科峰雖有立功表現,但其罪行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倪科峰及其辯護人對定性提出的異議及要求從輕改判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倪科峰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⑶ 你百度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標准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 ,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⑷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風險及防範
一、我國票據業務風險分析
近幾年我國票據業務發展迅猛,這得益於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對短期融資需求的增加。票據作為企業間、銀企間的融資工具,兼具結算和融資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越來越重視票據的融資功能。同時,票據以其較高的流動性和穩定的收益,也成為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完善及相關風險控制機制建設的滯後,使我國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風險日益凸顯。其原因有:
1、商業銀行對票據市場的過度競爭是導致票據業務風險積聚的根本原因。票據市場的交易由供求雙方完成,企業提供票據,是資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是票據的需求者。只有商業銀行產生對票據的需求,才能完成對資金的供給,否則交易無法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僅存在著追求業務擴張的動機,而且有急於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壓力,在信貸規模受到存貸款比率等指標約束的條件下,票據貼現這一手續簡便、收入有保證、規模容易增加的融資業務,便成為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稀釋不良資產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銀行視為立竿見影的可行方法。同時,我國金融業內控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票據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2、利益驅動導致票據業務空轉對倒。所謂銀行票據業務的空轉對倒是指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企業再把貸款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將銀票貼現;貼現所得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出銀行承兌匯票並將銀票貼現……。這樣一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就呈現出超常增長勢頭,而且銀行信貸也被虛增放大。銀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通過賺取利息和套利差,獲取利潤;二是可收取保證金,虛增存款;三是可擴大貸款,壓縮不良資產,並獲取利息收入。但是,這種滾動承兌、滾動貼現形式的承兌、貼現、保證金、再次承兌、再次貼現的操作方式,產生了巨大的信貸泡沫。據統計,2003年上半年以來,新增貸款中的20%是靠票據融資拉動的。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加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無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懲罰。信用評級的缺失使得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進行票據欺詐,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加大了票據業務的風險。一是票據貼現在非100%保證金開票的情況下,開具全額銀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後以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具全額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票據融資中的信用泡沫不斷加劇。二是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與具有真實交易的票據混雜在一起。企業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通過貼現和質押方式輕易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承兌墊款不斷增加,不良資產額也隨之增大,信用風險急劇擴大。
4、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及票據真偽查詢手段落後,導致票據欺詐案件日趨增多。票據業務崗位職責不明確,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嚴,對內部違規發展票據業務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採取默許的態度。目前銀行票據查詢手段落後,缺乏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效率低下。聯行系統查詢系統及其查詢方式存在著局限性,無法完全識別票據的真偽。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票據欺詐,騙取銀行的資金,成為票據業務風險增大的又一個因素。
二、防範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
1、加快《票據法》的修訂進程,強化票據業務的監督管理。在當前我國金融業自律管理能力較弱及內控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防範票據業務風險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首先,要盡快補充修訂有關票據法律法規,堵塞現行票據交易法規存在的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應具備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其次,要加強票據市場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作用,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和規范承兌和貼現業務活動;第三,要加大執法部門對票據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處罰力度,最大限度減少票據詐騙案件的發生。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在票據業務活動中,商業銀行是最重要的環節,如果商業銀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結構,注重自身效益和風險控制,作為票據提供者和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即使有再強的慾望和可能欺詐銀行的資金,最終也難以如願。將承兌匯票業務列入信貸資產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兌墊款計入不良貸款之列,強化對臨櫃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銀行票據業務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都必須以此為前提。也就是說,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也就難以從根本上控制風險。
3、建立全國性的網路化、電子化票據查詢統計,加強信用秩序建設,防範道德風險。進一步提高商業匯票防偽、防詐的科技含量,規范票據業務中的印章使用標准;通過全國票據聯網,建立新的票據查詢方式;優化票據業務發展的外部環境,建立社會徵信體系,完善社會信用制度,規范社會各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為銀行全面、真實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提供保證。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聯合制裁力度,發揮銀行同業公會的作用,通過制定同業競爭規則,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防範道德風險。
⑸ 中國人民銀行 貸款通則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是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通則。
根據《貸款通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5)票據貼現與騙取貸款罪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其它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許可權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通則
⑹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會被判什麼刑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被判無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原副行長倪峰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顯示,倪某峰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責令倪某峰以違法所得為限繼續退賠,按比例發還被害單位。
(6)票據貼現與騙取貸款罪擴展閱讀:
倪峰犯罪過程
倪峰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背負數千萬元債務。2014年下半年,倪峰結伙多人預謀利用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的手段套取現金,後與洪某良等人共同偽造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基礎文件、上級行的授權委託書等業務材料,私刻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公章、票據業務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過魯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員聯系在其他銀行私設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同業賬戶。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夥同洪某良、魯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員,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務材料、業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夥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員,先由中介人員聯系急需融資的公司,由該公司作為付款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給關聯企業,再由倪峰使用偽造的銀行業務資料、業務用章,冒充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負責人,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轉入開票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
⑺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是什麼性質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年第2號 頒布時間:1997-8-21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所退票據的種類;(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退票時間;(四)退票人簽章。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⑻ 持克隆的銀行匯票質押騙取貸款該如何定性
雖經銀行工作人員電腦查詢開票行、驗票等手段,沒有發現系克隆票。於是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貸給A公司270萬元,期限4個月。後甲某從A公司轉出150萬元或用於償還債務、或賭博,或個人揮霍;A公司未將120萬元貸款用於購置設備,少部分償還債務,大部分被A公司丁經理揮霍。貸款到期後因開票行已解付案發,該貸款至今未追回。 分歧: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對甲某(乙某、丁經理另案處理)構成犯罪沒有異議,但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其使用克隆匯票是手段,騙取銀行的貸款才是目的,應按其目的定貸款詐騙罪處罰;第二種意見,應按票據詐騙罪處罰,因為甲某使用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符合刑法第194條第(1)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立法規定,應定票據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某持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同時構成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屬於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由於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殊法的原理進行處理,應考慮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則。從法定刑比較看,顯然貸款詐騙罪是輕法,故按照票據詐騙罪定性為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主要理由為: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中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應包括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支票。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文義性、設權性、流通性等特徵或功能,轉讓票據時並不需要通知已經在票據上簽過章的票據債務人,轉讓的結果對票據債務人有效,持票人可以憑票據直接對票據上的簽章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明確規定,簽章於票據的人是連帶責任人,票據權利作為一種金錢債券,具有兩次請求權,最後的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時,可以直接對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最終實現其票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票據的追索可以是跳躍性的、選擇性的。一般來講,票據的流通還是比較安全的,對持有金融票據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是具有一定的證明力的,筆者認為金融票據應包括在「證明文件」中。直白地說,持有票據就等於持有現金,特別是數額較大且不便攜帶時,使用票據進行結算既安全,也可以減少很多麻煩。本案持票人甲某使用克隆的遠期匯票作擔保質押,由於銀行工作人員沒有鑒別出真偽,按真的遠期匯票給其辦理貸款手續,符合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擔保法》規定票據可以質押,且該權利質押的生效為交付要件主義,該行為也應該符合該條第(4)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權利質押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如果數額較大,也符合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退一步講,就算票據不包括在證明文件之中,可刑法第193條第(5)項「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這一兜底式的表述,其涵蓋面是很廣的,那麼使用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貸款,沒有理由排除在貸款詐騙罪的評價范圍之外,也同樣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票據進行質押,不可避免地會牽扯票據詐騙罪的法律評價問題。這樣,就出現了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這種重合是交叉形式的,即既此又彼,應屬於法條競合的問題。為了避免出現重復評價,只能擇一罪論處。而且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原理進行處理,只能考慮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理。從法定刑比較,由於刑法第199條規定的死刑包括票據詐騙罪,排除貸款詐騙罪,故應以票據詐騙罪來處理較為適宜。如2005年全國司法考試卷四第二題對本案的解決,筆者認為就很有參考價值: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 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從司法部的參考答案看,就丁某而言,構成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其中(1)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為偽造金融憑證罪;(2)偽造金融憑證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又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3)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綜上,丁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行賄罪,應實行數罪並罰。這里,丁某偽造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偽造企業印章罪」不準確,因為銀行應為公司的性質)。丁某偽造銀行存單,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偽造金融憑證罪」有誤)。丁某利用偽造的印章製作假的銀行存單,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是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理,以偽造金融票證罪一罪處理。丁某利用假存單進行貸款擔保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首先,法條競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條款的法定刑明顯重於特別條款的法定刑,並且法律沒有禁止使用普通條款時,才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在題目中,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應該是想像競合犯的關系。第二,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都是目的犯,必須有非法佔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將貸款或者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的錢財占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沒有歸還的意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第33號案例評析,也持相同的觀點。所以筆者認為,就本案如何正確定性,可以借鑒對該司考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人還認為,甲某持未到期的遠期匯票,如果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而銀行從票面金額300萬元中扣除自兌取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及貼現費30萬元後,將余額270萬元支付給票據持有人,認為本案是以貼現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視乎更為貼切,同樣可以歸入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第(五)項中「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具體一種,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的,也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兩個法條之間具有交叉、或競合關系,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甲某持克隆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無論認為是符合「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還是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但均認為甲某的行為既構成貸款詐騙罪,也同時構成票據詐騙罪,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理處斷,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所以,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⑼ 團伙利用承兌匯票詐騙3000萬被抓 承兌匯票的詐騙手段有哪些
承兌匯票指辦理復過承兌手制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匯票的詐騙手段有:
1、通過製作經營狀況良好的虛假財務報表等手段取得銀行的信任,並偽造購銷合同、虛開購銷發票等,向銀行交納一定比例保證金後開出承兌匯票,詐騙銀行資金。
2、採用偽造、變造或使用作廢的銀行承兌匯票,關注票預安微信平台獲取更多票據知識。冒用他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等手段進行票據詐騙。
3、採用虛構主體、用虛假的票據作擔保等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財物進行合同詐騙。
4、通過對開、互開購銷發票,虛構購銷貿易背景,違規貼現,套取資金。
5、由於各地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不盡相同,不法分子以居間介紹、代理為名,以低息誘惑持票人進行異地貼現,借機實施詐騙或洗錢等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