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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資金業務授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7 10:15:35

A. 中國銀行全球現金管理業務是怎樣的

中銀全球現金管理是中國銀行利用分布全球的網路資源,依託先進的核心系回統和現金管理答平台,為客戶提供以資金流動性管理為核心,以賬戶管理、一站式收付款、投融資管理、跨境現金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實現集團客戶對資金集中管理和高效運作的要求。為實現集團客戶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可見度、降低財務成本等管理目標,中銀全球現金管理支持網點櫃台、網上銀行、銀企直聯和SWIFT交互等多種靈活交易渠道。可支持人民幣、美元、歐元、港幣、英鎊、日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瑞士法郎等常用幣種。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B. 銀行的授權業務具體是怎樣的

樓上的,人家問的是授權業務,不是授信業務。
櫃面上的授權業務主要是大額現金提專取,大額資金劃屬出賬戶這兩種類型。銀行為了控制員工內部案件風險,大額現金提取,大額資金劃出賬戶需要主管劃卡,或者是指紋授權,不同等級的職位有不同的金額許可權。比如某銀行對公櫃員許可權10萬,那他從客戶賬戶劃轉10萬元不需要授權,多於10萬需要更高一級主管授權,櫃組長,科長,主任,到副總經理,總經理許可權逐級放大。
對於你說的銀行那些業務需要授權,有些業務有的銀行不需要授權,有的需要授權。故你可以向你做系統的銀行要份清單。
一般也就是提取現金5萬元,劃轉賬戶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付,以及部分抹帳交易。
以上部分是系統內控制的授權。
還有就是授信上的授權,比如行長審批許可權在500萬元,而他要出差一星期,副行長許可權只有300萬元,那這個星期是不是300萬元至500萬元的業務無法做了呢,這個時候就要授信授權了,行長寫下授權書,在這個星期內300-500萬元的許可權副行長也有權審批。這個只要向自己銀行的風險、授信部門報備就可以了,沒有系統控制。

C. 中國銀行個人網銀跨行現金管理功能下他行授權確認介紹

如您使用他行抄網銀客戶端主動發起,將他行賬戶授權給我行某一賬戶操作使用,該功能可將他行賬戶添加進我行網銀進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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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國銀行全球現金管理業務的賬戶管理介紹

賬戶管理是根據來集團源資金管理需要通過對其賬戶數量和賬戶類型進行梳理,為其構建科學、合理的結算賬戶體系,實現賬戶信息流和資金流的同步傳送,滿足集團客戶對其成員單位賬戶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及余額信息等的有效監控,為管理決策提供全面、准確的信息支持。賬戶管理產品包括:賬戶體系建設、賬戶信息查詢、交易信息加工、交易報告單、動態通知、限額管理、全球現金管理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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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國銀行個人網銀資金管理功能介紹

「資金管理」功能支持客戶進行賬戶資金的歸集和下撥,客戶可根據對賬戶資金內管理的容實際需求,維持賬戶余額的日常管理。
溫馨提示:
1.客戶可通過「資金歸集」功能將本人賬戶作為收款賬戶,設置歸集規則。
2.客戶可通過「資金劃轉」功能是將本人賬戶作為付款賬戶,設置劃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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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辦理條件

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中國銀行單位客戶可向開戶行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1、基本建版設資金;2、更權新改造資金;3、財政預算外資金;4、證券交易結算資金;5、期貨交易保證金;6、信託基金;7、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8、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9、單位銀行卡備用金;10、住房基金;11、社會保障基金;12、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客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13、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這里指的工會賬戶是指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14、糧、棉、油收購資金;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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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國銀行授權支付簽約是什麼意思授權支付簽約最大限額是5000元,不能修改嗎

1、您可通過「跨行現金管理-被動支付開關」將中行結算類賬戶的在線認證服務功能開通內,開通的賬容戶即可接受他行主動發起的跨行身份認證授權協議簽約服務。授權支付開關賬戶類型包括個人網上銀行已關聯中行結算類賬戶。開通被動支付開關後,您的個人賬戶即可作為被他行進行跨行簽約的有效賬戶。
2、目前中行個人網上銀行對「授權支付簽約」服務實施單筆、日累計、月累計限額控制,相關具體限額可詳見中行門戶網站www.boc.cn中「網上銀行個人服務業務規則(BOCNET)」內容。該日累計限額、月累計限額為同一客戶名下所有網銀關聯賬戶簽訂支付協議的限額總和,此限額無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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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銀行授權授信的暫行辦法

總則
第二條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必須建立法人授權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對有關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及關鍵業務崗位進行授權。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以及關鍵業務崗位應在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越權從事業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各地區金融風險及客戶信用狀況,規定對各地區及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商業銀行各級業務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授信額度內對各地區及客戶進行授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開展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所規定的內部控制信用高限額度。具體范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授權人為商業銀行總行。受權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授信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受信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
第九條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授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實行逐級有限授權。
(二)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業績等,實行區別授權。
(三)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業績、風險狀況、授權制度執行情況及主要負責人任職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四)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應視越權行為性質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責任。要實現權責一致。主要負責人離開現職時,必須要有上級部門做出的離任審計報告。
第十條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授權、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分為基本授權、授信和特別授權、授信兩種方式。基本授權是指對法定經營范圍內的常規業務經營所規定的許可權。
特別授權是指對法定經營范圍內的特殊業務,包括創新業務、特殊融資項目以及超過基本授權范圍的業務所規定的許可權。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
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轉授權兩個層次。
直接授權是指商業銀行總行對總行有關業務職能部門和管轄分行的授權。
轉授權是指管轄分行在總行授權許可權內對本行有關業務職能處室(部門)和所轄分支行的授權。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授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業務經營范圍,轉授權不得大於原授權。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
第十五條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全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權人全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
(三)授權范圍;
(四)授權期限;
(五)對限制越權的規定及授權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前款規定適用於轉授權書。
第十六條授信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信人全稱;
(二)受信人全稱;
(三)授信的類別及期限;
(四)對限制超額授信的規定及授信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八條條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權書或授信書,雙方應按授權書和授信書規定的授權、授信范圍簽訂合同。 授權、授信的范圍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具體規定授權、授信的范圍。
第二十條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營運資金的經營許可權;
(二)同業資金融通許可權;
(三)單筆貸款(貼現)及貸款總額審批許可權;
(四)對單個客戶的貸款(貼現)額度審批許可權;
(五)單筆承兌和承兌總額審批許可權;
(六)單筆擔保和擔保總額審批許可權;
(七)簽發單筆信用證和簽發信用證總額審批許可權;
(八)現金支付審批許可權;
(九)證券買賣許可權;
(十)外匯買賣許可權;
(十一)信用卡業務審批許可權;
(十二)轄區內資金調度許可權;
(十三)利率浮動許可權;
(十四)經濟糾紛處理許可權;
(十五)其他業務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特別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業務創新許可權;
(二)特殊項目融資許可權;
(三)超出基本授權的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基本授信的范圍應包括:
(一)全行對各個地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二)全行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三)單個分支機構對所轄服務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四)單個營業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五)對單個客戶分別以不同方式(貸款、貼現、擔保、承兌等)授信的額度。
第二十三條各商業銀行應建立對客戶授信的報告、統計、監督制度,各行不同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同一地區及同一客戶的授信額度之和,不得超過全行對該地區及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第二十四條特別授信范圍包括:
(一)因地區、客戶情況的變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和市場的變化,超過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項目融資的臨時授信。
第二十五條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各地區及客戶特別授信的監督管理,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在基本授信范圍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須事先經其總行批准。 授權、授信的期限、調整與終止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應根據總則中確定的授權、授信原則,建立對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各地區及客戶進行綜合考核的指標體系,根據其有關指標考核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授權和授信的有效期均為1年。
第二十八條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授權人應調整以至撤銷授權:
(一)受權人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二)受權人失職造成重大經營風險;
(三)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四)內部機構和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調整;
(五)其他不可預料的情況。
前款規定適用於轉授權。
第二十九條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原授權應終止:
(一)實行新的授權制度或辦法;
(二)受權許可權被撤銷;
(三)受權人發生分立、合並或被撤銷;
(四)授權期限已滿。
第三十條在授信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商業銀行應調整直至取消授信額度:
(一)受信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
(二)受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和風險;
(三)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五)企業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分立、合並、終止等);
(六)企業還款信用下降,貸款風險增加;
(七)其他應改變授信額度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在授權、授信有效期內,商業銀行對授權、授信進行調整或授權、授信終止,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同時將新的授權書或授信書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授權、授信的調整或終止時,應同時報外匯管理局同級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變更或任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時,如果授權范圍等內容不變,原授權書及轉授權書繼續有效。 授權、授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各商業銀行制定和實施授權、授信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授權、授信制度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應負責本行授權、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每年必須至少一次對其內部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執行授權、授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並有權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總行,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每個季度應報送授權、授信實施及風險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快速上報。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制定授權、授信制度應與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相協調,形成權責一致、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內部控制制度。 罰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督促商業銀行,對受權人超越授權范圍從事業務經營的行為,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或補救;
(四)停辦或部分停辦業務;
(五)調整或取消授權;
(六)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1年至終生在金融機構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一條如授權不明確,受權人未經請示擅自開展業務活動,造成經濟損失,應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與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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