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受託支付方沒被貸款方同意,擅自給貸款人還了債務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屬於民事糾紛 沒犯法屬於失誤造成的 報警追回就行 追不回自己補上 補不上又追不回 就屬於盜竊單位財務了
⑵ 貸款人貸款虛假受託支付,將本應用於原料采購的貸款通過中間公司償還了之前債務,現在貸款到期銀行起訴
不能,因為保證人對於借款人的情況知情或應該知情,不能因為應知未知的理由來對此接觸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可以將事情告知銀行,配合 銀行收回該筆貸款
⑶ 銀行放貸後,資金在貸款人帳號里,在受託支付前卻被法院查封了,和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還成立嗎
成立。這是兩碼事。
⑷ 銀監會貸款新規中受託支付的問題
關於受託支付:原則上是當天要發放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但因客觀原因當天不能支版付的(權例如放款時間已經櫃台已經下班了等等),貸款人應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託支付。
關於流貸那個:這種情況自主支付對於借款人比較方便,如果要受託支付的話,要根據購銷合同中的約定批次分次發放,而每次發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訂單、發票、資金使用計劃等其他能證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對手交易行為的資料等,因為每次發放支付前,貸款人都要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審查前這份合同是審查人必然要查閱的,然後再對借款人當前該批支付所提供的證明交易行為證明資料進行審查,這個手續有點像個人經營性貸款的循環發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證明。
⑸ 深圳銀保監局掛出18張罰單 處罰多家銀行「經營、消費貸」
5月21日,深圳銀保監局掛出18張罰單,累計罰沒了相關機構和個人合計約1224萬元。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多家國有大行及股份制銀行的深圳市分行因為個人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三查不到位、資金被挪用等問題遭到罰款。
其中,被罰最多的是中行深圳市分行,該分行因為個人經營性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小微企業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用途不合理,資金被挪用於繳納地價;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未有效核實貸款用途真實性,資金被挪用於房地產開發;黃金租賃業務管理不到位等五項違法違規行為,合計被處罰款210萬元。
另外,工行深圳市分行因「貸前調查及首付資金監管不到位」被罰180萬元。而建行深圳市分行因為「個人消費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小微企業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被罰130萬元。
除了大行以外,一些中小銀行與外資銀行也都「中招」。華夏銀行深圳分行因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後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經營性貸款未按要求進行受託支付;發放貸款承接本行逾期貸款,延緩風險暴露這三項違法違規行為累計被罰款100萬元。集友銀行深圳分行因為「貸款三查不到位致使貸款資金被挪用」被罰200萬元。
此前,深圳銀保監局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處聯合發布了《關於轄內銀行經營性貸款有關問題的通報》,通報了3起典型案例,曝光了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套路,其中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光明支行被點名。
據媒體此前報道,3月26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要求銀行要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嚴格貸中貸後管理等。對於違規挪用經營貸的個人和企業而言,其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及時納入徵信系統。
另外,三部門還表示將聯合開展一次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地產問題專項排查,於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並加大對違規問題督促整改和處罰力度。
⑹ 個人貸款受託支付給A,如果貸款人還不出,會不會牽連到受託人A
受託人不是A吧,A是貸款人,你說的情況不會牽連受託人。銀行經常做這種委託貸款,A要貸款,B要放款,C是銀行,B放款給A,為了安全,通過銀行進行正規抵押等,通過C進行。所以只要你放款手續齊全,就不擔責
⑺ 貸款人受託支付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是什麼意思
自主支付」就是申請好貸款額度後,銀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資金收款人。
「受託支付」就是由銀行根據貸款人約定的資金特定用途,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約定用途的收款人,通過銀行審核機制,可以降低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在貸款新規前信貸資金的管理程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國家相繼做出了許多禁止性條例,如嚴禁信貸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嚴禁信貸資金進入高風險行業等。貸款新規則明確賦於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管理和控制權,同時,這也是一種責任。
在兩種支付方式的選擇上,合符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不能選擇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須滿足相關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關系方面,銀行減少了信貸資金風險,提高了信貸資產質量,但減少了信貸資金在銀行停留時間,減少了貸轉存的收益。對借款人來說,降低了信貸資金的籌資成本,提高了財務核算水平,但增加了與銀行用貸的銜接過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貸款採取受託支付方式的,在貸款授信申報材料中就已經確定了交易事項,甚至交易對手,銀行的審批過程相對較嚴,貸款發放時只存在履行。
傳統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靈活性較大,隨意性較強,而貸款新規對自主支付則有明確的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帳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約定用途,這對信貸資金管理精細化要求更高了。
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是執行兩種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戶或銀行的客戶經理在申報時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那麼,不論貸款的使用是採取受託支付還是自主支付,都是難以通行的,要強行操作,那就會違規。相反,真實的貸款用途,「實貸實付」不論是採取哪種支付方式,其過程都會是簡單易行,同時,對借款人的財務管理也會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⑻ 銀行受託支付到底需不需要通過借款人的帳戶來支付給其交易對象
受託支付需要通過借款人賬戶來支付給交易對手。
委託支付必須通過單位的賬戶劃轉資金,應該是和對方簽訂一份委託付款的協議,上面約定同意支付什麼款項還有單位的賬戶名稱、帳號,銀行是依據這份委託協議書從單位的賬戶劃轉自己的,比如說委託支付水電費。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8)受託支付貸款人被處罰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⑼ 作為受託支付的收款人,卻沒把款或者貨給貸款人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可以先協商 無法協商的話 如果有簽合同協議 收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