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政府工程項目貸款問題
這種情況你可以辦理工程項目過橋貸款,不過因施工問題,可能部分銀行無法直接辦理這塊業務,這時你可以找橋貸寶等專業貸款公司來處理,你需要提供項目合同及ab項目執行及分包執行合同即可。
② 熱力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在我們這有個熱力公司,朋友說是政府的。 是屬於政府的么
熱力公司大部分都是國企,也有事業單位😁
③ 關於企業項目融資的法律性質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1]
編輯本段解讀
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 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 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 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④ 如果市城投公司要建一個總部,那麼建總部的錢是是不是政府的財政
是。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是全國各大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起源於1991年,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是特殊市場經營體。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後,重慶、廣東等省市也相繼成立。這段時間的操作模式,政府投融資平台只是個載體,自身並無資產。當時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財政部門、建委共同組建,公司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由財政撥款,其餘以財政擔保向銀行貸款。1995年,國家《擔保法》出台後,這種模式難以為繼:財政不能擔保,而這類公司沒有自己的資產,債務上升,舉步維艱。
而地方投融資平台的真正繁榮始於2008年下半年,在4萬億投資的刺激政策出台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高調宣布積極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2009年3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同時,為了做強做大投融資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級政府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納入城投,比如自來水公司、公交公司、熱力公司,燃氣公司等,更好的發揮了投融資平台的作用。
而2010年發改委發2881號文 [1] ,明確規定,城投公司的主營收入70%需要來自自身,政府補貼只能佔30%。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預防地方政府財政開支太大,間接帶來中央政府大規模財政赤字。
⑤ '熱力公司被政府收回後債務怎麼解決
收回時會有具體協議。包括公司債務的處理問題。
⑥ 請問從財務報表上看,公司的債務都包括哪些貸款是哪一項
公司的債務情況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中查看。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具體詳見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下所有項目(見下圖)。公司貸款反映在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資產負債表,資產在左邊,右邊上半部分是負債、下半部分是所有者權益,上半部分所有負債項目都是負債。其中貸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希望能幫助你。
⑦ 項目貸款的六大問題
一、政府的有關批文存在著一定的滯後性。此類貸款多屬於固定資產貸款,有些項目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國家政府的整體規劃、有權審批部門的項目立項都沒有完全落實,使得銀行在審批此類貸款時缺乏完整的審批依據。
二、借款主體的資格問題。各市、區政府在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這些企業一般是政府對外舉債的融資窗口,自身實力並不一定符合銀行借款的資格。
三、貸款用途銀行難以監控。由於此類貸款的用途多數涉及到政府的實事項目,而還款的資金來源又是由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統借統還的,因此借款人的貸款用途一般不會跟著每個項目走,尤其是在項目較多的情況下,更是統籌調度,給銀行在監管資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難。
四、貸款可能短貸長用。由於此類貸款時間長、規模大,產生的經濟效益較少,產生的大多是社會效益,因此由於受某些政策的影響,有些項目貸款到期後續貸由技術改造貸款變成流動資金貸款,可能會出現企業短貸長用或貸款用途發生變化。
五、貸款的擔保能力有限。由於此類貸款規模大,難以找到與其規模相匹配的擔保單位,因此第三方擔保往往是與市、區政府相關的經營企業,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往往較弱,因此銀行在審批貸款時更注重市、區財政現有的實力和發展潛力,因此銀行在貸款發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門出具的承諾函。
六、同業競爭激烈。此類貸款雖然建設周期長,有一定的政策風險,但由於政府出面承諾和財政資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業競爭十分激烈,為了爭取到客戶,在利率條件上爭相下浮,使銀行的獲利空間降到最低。
⑧ 政府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
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
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
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8)熱力公司項目貸款是否是政府債務擴展閱讀:
政府融資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
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
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⑨ 請問從財務報表上看,公司的債務都包括那些貸款是那一項呀
公司的債務都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負債、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債務資金對公司影響應該有足夠的認識,象「水能載舟,水亦能復舟」一樣,債務對公司的發展,有幫襯與促進作用。同時,也可能帶來副面的影響與消極的作用。
負債率過高,公司要為此負出資金的成本及利息費用也高,管理債務資金也要花相當的精力,應付舉債與還債方面的雜事會讓管理者疲憊不堪,如應付或操作不當,還會有失公司信譽與利益。
在無資金還債時,公司要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及時將債務轉化為資本(股本)。這樣,既可以吸收債權人參與公司管理,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與成功的管理經驗,又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節省債務資金應該承擔的利息支出。
同時,還可以克服債務的消極影響,轉變資金供應的渠道,增強企業抗禦財務風險的能力,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能夠確保公司的穩定與發展,確保國家、企業投資人、債權人、職工及企業的相關方通過債務籌劃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⑩ 政府應付工程款可用於應收款質押貸款屬政府債務嗎
應收賬款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方式的一種。是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合同。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信貸限額條件下,採取隨用隨支的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資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第223條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明確規定在應收賬款上可以設立質權,用於擔保融資,從而將應收賬款納入質押范圍,這被看作是破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堅冰的開始。一、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現狀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融資體系中已佔據重要地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各國商業銀行還專門成立了應收賬款擔保(保理)聯盟,制定共同的規則。促進應收賬款融資。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成為美國動產擔保的核心法律,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佔到了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於20世紀60-70年代仿效美國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國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國際經驗表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進程是一致的。《物權法》之前,由於抵押融資主要依賴和參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應地,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開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討論其可行性。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動產抵押到動產抵押融資的模式,但企業融資擔保仍高度依賴於不動產。這也導致了不動產缺乏的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日益困難。很明顯,在原有的有關擔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等不動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也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而依據《物權法》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特別是《物權法》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確立了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這是我國物權擔保法上的一大突破,為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對各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調查來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並不樂觀。根據表1國內主要銀行網站公布的融資產品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各銀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主要還是集中在應收賬款讓售或保理(達到了100%):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盡管《物權法》已經實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銀行明確可以開展此項融資業務的只達到50%左右。而且,從目前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條件比如對融資企業信用等級的要求等來看,也還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對於應收賬款質押風險的擔憂,也體現了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說明:①表中資料根據各銀行網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關欄目融資信息整理得到,並未與相關銀行信貸部門核實。表中打對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已經明確推出,但並不代表其實際開展的效果:錯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確推出,但也並不表示在實際融資業務中沒有開展。②表中「應收賬款讓售」與「保理」業務是一致的,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兩類,打對表明該銀行至少開展了其中之一的業務。這里未作進一步區分。)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分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屬於擔保貸款的一種。與其他擔保貸款的不同主要在於擔保物的不同。應收賬款質押一方面存在與其他貸款共同的風險特徵;另一方面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權利質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風險更具不確定性。根據已往眾多文獻的分析,一般地。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可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所涉及的風險分為兩類。一類屬於商業風險。主要包括第三債務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種抗辯權和抵銷權等。此類風險主要問題在於某種應收賬款事前是否適合入質。這主要取決於銀行等信貸機構自己的判斷,其規避和消除也依賴於銀行等信貸機構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和資金流動的監控能力。另外一類風險是法律風險,包括欺詐性風險、違約風險和判決執行風險等。對於法律風險,一方面可通過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撤銷權、違約救濟等債權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則要依賴於物權法中應收賬款質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規制和解決(劉保玉、孫超,2007)。可以看出,無論是由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行為引起的商業風險還是法律風險,一方面,融資企業如果具備足夠的信用。則會從根本上杜絕風險的產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資企業信用不完備的情況下,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也可以從制度調整的角度來彌補和解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的建設,是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得以順利實施的根本保障。基於此,2007年9月30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央行公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以下簡稱《法》),央行徵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於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毫無疑問,《法》在明確應收賬款范圍、統一徵信登記機構以及採用形式審查提高登記效率、降低登記成本等方面,對促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都具有重要意義。《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此前眾多人士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如何設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問題的擔憂。但是,應該看到,《法》在降低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提高效率的同時,卻並不能完全杜絕風險。而且可能還會產生一些新的風險。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形式審查導致的風險。《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由出質人自行填寫,徵信中心只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審查。這樣,由於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登記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對質權描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全由質權人自行控制。登記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對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由質權人行使和控制,登記機構只負責對要素是否齊備進行審查,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均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金融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要進一步提高。二是網路安全風險。現行的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是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而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基於互聯網的一種登記公示模式。該系統以電子互聯網路為平台,將給當事人的登記和查詢帶來極大便利,也符合登記電子化和網路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登記系統在提供開放性、廣泛性、便捷性等優點的同時,也為第三人的惡意登記、惡意注銷、惡意異議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質權人的風險。所以,在《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實施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線運行之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範和控制仍舊不可忽視。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的控制應視應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環節,這應該作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控制的總原則。為此,需要政府(徵信部門)、金融機構(質權人)和中小企業(出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政府應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應該認識到,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仍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態。為此,政府部門應該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完善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進一步完善企業徵信和收賬服務體系,為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全面、真實的咨詢服務和專項信用調查。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質權人能全面、真實地了解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企業信用等級,以便決定是否進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控制風險。同時。為了控制應收賬款等動產抵質押貸款的風險,銀行監管當局還有責任盡快出台有關動產抵(質)押貸款的監管指引,以加強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教育與指導,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二)銀行應提高應收賬款風險意識和評估控制能力由於現行《法》規定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風險全部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銀行等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以提高。這就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貸款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相關的各類風險的控制。一方面,各銀行應盡快加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系統,統一運作,嚴格銀行的內控制度,降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在加強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分析,以綜合評定債務人的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要認真審查應收賬款的質量。考慮應收賬款的現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確定質押率,防止企業利用大幅折扣率轉嫁風險給銀行。(三)中小企業應加強和完善自身的資信建設許多資料顯示,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企業自身的原因。由於很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自身的成長狀況較差等現象,致使貸款的管理成本高、風險大。應該認識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個系統過程,首先要從中小企業自身發展進程中尋找對策。中小企業要提高自己的融資能力,就必須要打造好融資平台。要先練好內功。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凝聚力和發展潛力,特別是要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團隊管理能力,提高信譽和資信水平,這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業不要因為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為自己設置融資壁壘。因此,中小企業加強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設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