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公司有政府性資金撥付 要求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具體應該怎麼做啊
會計賬目單獨做一套就行。具體地說記賬憑證單獨匯總,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做一套獨立的財務報表,有條件最好會計人員安排也獨立。實際上政府審查時也就是看你有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文件,有沒有獨立賬戶以及獨立賬戶里的錢是不是專款專用的。
② 我公司隸屬於一集團,需向地方財政局申請撥付項目資金;請問我們應用「請示」還是「函。
肯定是請示了,函是上級單位對下屬企業及單位發布的文件。。。。國家及行政機關之間相互配合處理相關事情時用的也只是函,企業事業單位向政府機關申請項目補助通用「請示」
如:關於****公司向***申請**的請示。。
③ 上級要求下級撥付工作經費用請示還是什麼
請示。
請示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求對某項工作、問題作出指示,對某項政策界限給予明確,對某事予以審核批准時使用的一種請求性公文,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請示可分為解決某種問題的請示,請求批准某種事項的請示。
④ 一個事業單位向公司要求撥付經費的文件 應該用什麼公文格式,應該是函吧
是的,應該用函。標題可以為:關於商請撥付***經費的函。希望有所幫助。
⑤ 財政撥付資金問題
財政給我們撥付七百萬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可記入營業外收入-財政補貼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補貼收入
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就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就不用繳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1:政府或財政給的錢,有文件說這錢怎麼花,必須有政府文件,並且明確用途。2,這筆錢你必須單獨核算,與企業的正常活動區分核算。3一旦認定這筆錢作為不征稅收入了,那麼這筆錢形成的成本費用,攤銷折舊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就是說,你拿這筆錢買固定資產,以後這個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你拿這筆錢去消費了,消費的錢不能進成本。如果你目前虧損的很厲害,你就把這部分財政補貼記入收入抵扣虧損。如果你目前盈利很多,你就先不計入收入,等到你花錢是不分攤費用就行了。
也就是說一般的財政補貼收入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要是符合條件的專項應付款就不需要了(入賬入專項應付款,支出時沖減專項應付款)
⑥ 向政府申請資金請示
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
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
例:關於落實xxx單位與xx國就更換xx鎮衛生院醫療設備合作項目洽談啟動資金的請示報告
xx市xx區xx政府:
為積極響應xxxxxxxx政策,xxx單位通過國際合作,初步與xxx國xxx機構達成xxx項目,該項目主要通過資金援助的形式(具體可以將該項目的背景情況詳細介紹一下)解決我市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設備更新事項。
目前,合作談判已經進入關鍵階段,特別是我單位近期需多次往返XX領事館的洽談,以及適當時機邀請領館人員來我處考察,由於本單位財力不足的實際,在該項支出方面急需政府給予支持。
特此申請,望批准為盼
xxxxxx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6)要求撥付資金擴展閱讀:
請示是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公文往來中經常用到的重要評議體之一。主要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請示批准某一事項。
1、時間性較強。請示的事項一般都是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否則會影響正常工作,因此時間性強。
2、是要一事一請示。
3、是通常主送一個機關,不多頭主送,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請示的同時又抄送下級機關。
4、是應按隸屬關系逐級請示,一般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如確需越級請示,應同時抄報直接主管部門。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不同。
⑦ 鄉政府要求縣直機關撥付扶貧專項資金應當怎麼回復,用什麼文種(鄉政府是沒有下文件,只是口頭說)
縣直單位的紅色文件小字頭無文件號回復就可以。
⑧ 法律規定撥付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文件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企〔2012〕16號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
⑨ 向平級單位申請撥付資金如何行文
向平級單位的傳送文應該用函,申請撥付資金的函應該是「申請某單位向我單位撥付某某資金的函」
⑩ 國家專業資金撥付給民營企業,對資金用途有哪些具體要求
首先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其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最後,要求企業對該資金的取得及發生的支出應單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