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管再次升級 央行擬將開發商、中介等納入反洗錢調查范圍
新京報訊(記者 段文平)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范圍。徵求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對於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定義,《徵求意見稿》顯示,包括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
此前,我國的反洗錢調查主要集中在金融機構領域,今年的政策監管升級,4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完善了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辦法》適用范圍,增加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反洗錢義務主體。
而此次,徵求意見將調查范圍擴大至包括開發商、中介在內的非金融機構領域,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反洗錢監管再次升級。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稱,此次政策體現了防範金融風險的導向,房地產相關企業作為金融機構重要客戶,此類金融風險也需防範。尤其是疫情期間,一些高端項目的認購明顯增加,對於此類項目自然需要嚴格審查資金來源,防範一些洗錢目的的資金進入。
「同時,在房地產交易中,對於資金的管控工作相對較少,各類大額資金的進出也需要管控。尤其是包括房屋更名、代持炒房等情況,很容易形成此類購房資金『洗錢』的現象。因此,後續從房屋交易秩序的角度來看,除了嚴管信貸資金以外,對於自有資金是否屬於『洗錢』性質的資金,也需要納入監管體系。」嚴躍進說。
新京報記者 段文平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李世輝
㈡ 螞蟻金服暫緩上市原因,深度解讀是什麼
螞蟻金服暫緩上市的原因是不符合國家最新的金融監管政策。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有關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包括提高對貸款的資本要求和加強對跨省貸款業務的管控。上海證券交易所暫緩螞蟻集團上市的決定中也提到,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發生的變化會對螞蟻集團產生重大影響,而螞蟻集團沒有向投資者披露這些信息。
在擔心貸款違約風險不斷上升以及經濟受到疫情影響後資產質量變化的背景下,北京已對銀行越來越多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或螞蟻金服之類的第三方技術平台發放貸款感到不安。監管機構已經對過度利用螞蟻金服技術平台發放消費貸款的銀行進行了嚴格審查,作為遏制金融行業風險行動的一部分。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與螞蟻金服業務相關新政策:
1、貸款業務不得跨省
螞蟻作為網路金融科技公司,借貸無國界,全世界的人都能在網上完成借貸。但此次管理辦法一出,無論是借方還是貸方,都不能跨省進行業務。地理范圍縮小,借貸業務受限。
2、自然人小額貸款不得超過30萬
貸款金額不能無限制是對網貸平台的限制,更是對貸款人的限制和保護。作為金融科技平台,螞蟻出技術判斷貸款人信用及還款能力,而對接的360家金融機構是真正負責出錢的。無限制額度的貸款對螞蟻沒有太多風險,但對於後端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是有風險的。
另外,監管機構無從判斷螞蟻的科技平台甄別貸款人的准確性,或者貸款人如果是惡意騙貸,通過良好信用獲得系統貸款,這種風險也是存在的。
3、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權
螞蟻金服以及排著隊要上市的這些網路貸款公司都不能上市拿到錢就直接走了,該做的還得繼續做,該配合的要配合。
4、一次性實繳10億或50億注冊資金
對於要上市的網路貸款公司,必須得有實繳的真金白銀押在這里以免不靠譜的公司出現問題。
5、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原本,類似螞蟻金服這樣的網路貸款平台不需要資金,只需要出技術和系統就可以做貸款業務,它的服務對象其實是金融機構和銀行。或者只需要以很低的比例出資比如1-2%就能與金融機構和銀行共享同樣比例的貸款利息。
比如,一個用戶向螞蟻借唄借款10萬,同樣的貸款利息3%的收益情況下,銀行要出10萬,螞蟻只需要很少的出資,甚至不出錢就能共享3%的收益。運營成本極低,這也是互聯網技術邊際成本的典型代表。
但此次管理辦法規定,螞蟻花唄要拿到這3%的收益,甚至不要收益,只是促成這筆貸款業務,也必須出3萬塊錢。凡是參與貸款業務的相關機構都要承擔風險,而不是螞蟻金服背後的金融機構和銀行來承擔。
6、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過去,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可以是自身資金的1倍以上,而現在,相當於你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最多不能多過1倍。
以往自有資金不夠了,還有一條路是將貸款作為債權,打包後做成標准化債權賣掉(資產證券化),一家原本只能貸10億的公司,通過這種方式轉圈,甚至能做到上千億的生意。這次管理辦法規定,這種模式下也最多隻能轉4圈,即最多能做40億,進一步限制了網路小貸公司的生意規模。
所以,螞蟻金服這樣的網路貸款公司可操作的資金空間被蓋上了天花板,這也規避了網路小貸無限放貸帶來的金融風險。
㈢ 新規出來跨省小額貸款不用還嗎
沒有規定不需要還,只是規定不得跨省經營。
2020年11月2日,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了《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重點明確了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明確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在注冊資本、控股股東、互聯網平台等方面應符合的條件;
提出網路小額貸款金額、貸款用途、聯合貸款、貸款登記等方面有關要求;不得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明確存量業務整改和過渡期等安排。
(3)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根據《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 【存量跨區業務整改】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已經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前款所稱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跨省級行政區域網路小額貸款余額和貸款戶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依法實施監管,可以採取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㈣ 如何看待網路小貸新規徵求意見:個人貸款余額不超30萬
個人貸款的余額不能超過30W可能還是根據個人的徵信審批有關。
㈤ 網路小貸新規公開徵求意見:貸款不得用於炒房炒股
鳳凰網房產11月3日訊,昨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分為總則、業務准入、業務范圍和基本規則、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明確,網路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根據《辦法》,對自然人的單戶網路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貸款不得用於炒股炒房。
根據《辦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辦法》明確,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辦法》明確,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對貸款金額做出規定,具體為,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根據《辦法》,對自然人的單戶網路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路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對貸款用途,《辦法》表示,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路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等用途。
㈥ 什麼情況下支付寶螞蟻花唄會降額度
主要是針對不及時還款的。其他都是次要的。
進行花唄套現:花唄套現是不允許的行為,一經發現發現,系統會降低花唄額度以示警告,更嚴重的直接關閉花唄。
逾期還款、芝麻信用的不守約記錄過:總是逾期還款或不還款是花唄主要下調原因,系統會認為用戶徵信弱,除了降低額度,還會降低信用。
系統提高門檻:隨著銀監會監管的加強,平台或支付寶系統會通過降低額度,提高門檻。
(6)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花唄的使用不能套現以及刷分:要注意使用花唄套現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一旦被發現,支付寶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支付寶會關閉你的螞蟻花唄,這樣就得不償失。
花唄開通後不要出現風險交易:一般使用不正規的網站支付的話,就會導致支付寶賬戶異常,這種異常情況,會導致用戶賬戶被風控,那麼會對花唄的額度或是花唄的繼續使用以及用戶的個人信息造成危害。
㈦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內的住址和工作或經容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㈧ 想問一下,2020年上半年貸款行業是不是就要退出市場了,沒有發展的前景了
金融嚴監管 小貸行業面臨洗牌和分化
自2008年《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出台後,小額貸款公司經歷了一輪快速成長期;2017年,《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與《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出台,為促進小貸公司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2019年7月,央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范圍,嚴格了市場准入和股東資質,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等。
截止至2019年中國小額貸款行業監管政策匯總情況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行業經營困境 實收資本與貸款余額走勢下行
2018年6月以來,全國范圍內小貸公司的實收資本與貸款余額呈現雙降態勢。據統計,
2019年上半年全國小貸公司的貸款余額9241億元,較年初減少309億元;實收資本8235億元,較年初減少128億元。貸款余額不升反降,顯示經營困境。
相反的是,2019年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持續增長,截至2019年二季度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145.97萬億元,同比增長13.0%。由此不難看出,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相比,金融機構的投貸規模遠遠大於小額貸款公司,更為突出的是金融機構在2019年上半年投貸規模在增加,相反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存量規模竟然在下降,降幅在3%左右。
更多數據分析請參考於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小額貸款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同時前瞻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規劃、產業申報、產業園區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解決方案。
㈨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