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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4 16:25:13

外匯貸款的三查制度

貸款「三查」是指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貸前調查是指貸款發放前銀行對貸款申請人基本情況的調查,並對其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和可發放的貸款額度做出初步判斷;調查的重點主要包括申請人資信狀況、經營情況、申請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貸款擔保情況等。貸時審查是指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貸後檢查是指貸款發放後,貸款人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如果發現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等造成貸款風險加大的情形,可提前回收貸款或採取相關保全措施。
通過實施貸款「三查」,有利於貸款人較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經營狀況以及貸款的風險情況,及時發現風險隱患,採取相應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保障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同時,貸款「三查」制度執行情況,也是在貸款出現風險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免責的重要依據。
為保證落實署審電字(1992)1號《關於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意見》,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審計的目的
通過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與運用是否合規的審計、揭露在貸款管理與運用中存在的主要漏洞與問題,促進其加強信貸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二、審計的對象與范圍
主要對專業銀行和交通銀行1991年末流動資金貸款和信託類貸款進行審計,遇重大問題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審計的重點
(一)執行信貸計劃規模情況。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超過計劃較多的行、處進行深入的審計。
(二)執行信貸政策情況。主要對執行產業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優化增量和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執行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及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進行審計。
(三)執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主要對執行審批制度和貸款「三查」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
在上述審計重點中應抓住:
1.屬於銀行主觀原因所形成的逾期、呆滯貸款和違規多次展期的貸款;
2.屬於銀行主觀原因所形成的擠占挪用糧油棉收購貸款數額及用途;
3.銀行違規發放給各類公司的貸款及用途;
4.金融機構自辦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部、房地產公司發放的違規貸款及其用於本系統和本單位搞基本建設、購置固定資產的貸款。
四、審計的步驟與方法
首先應選擇好審計對象。選擇的方式,可根據對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中反映信貸管理與控制比較薄弱的行、處為對象。然後,通知被審計單位自查。在聽取匯報後,按以下步驟與方法實施審計。
第一階段:審計貸款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第一步:檢查貸款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制情況。
檢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信貸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貸款審批制度、貸款「三查」制度和有關對貸款業務的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對上述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檢查與考核的制度。
第二步:核查貸款帳、據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真實性。
1.檢查發放的貸款是否都有合同和借款借據;兩者內容和借款用途是否一致;借據中的日期、期限、利率和用途等內容是否齊全;借據的審批手續是否合規和完整。
2.按照不同的貸款種類和利率核實貸款帳、據是否相符。
3.在核實帳、據相符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貸款的真實性。這項工作主要從抓銀企之間的貸款對帳入手。如銀行有「教育、清理、整頓」過程中,已對過帳的,可在這次對帳的基礎上核實;如未對過帳的,則應通過對帳來核實貸款的真實性。
第三步:核查貸款「三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1.通過抽審一定量貸款來檢查「三查」制度執行情況。如何確定一定量的貸款,既可按時間劃分,如抽審一年中某一季度或某一月份發放的貸款;也可按貸款種類劃分,如抽審半年或一年內發放的工業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流動資金貸款。
2.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順序,深入地查對核實有關企業貸款申請書和銀行調查材料或報告,貸款審核的意見,以及對貸款使用檢查的記錄等資料。
第二階段:審計年度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核實是否在計劃規模內發放貸款。
第一步:對信貸收支綜合計劃進行審計核查,從總體上看貸款計劃規模的執行情況和是否佔用了聯行匯差資金。
第二步:按照上級行下達的貸款控制指標進行深入的審計檢查,進一步查證各項貸款是否按照規定發放,有無基本建設(含技改)貸款擠占流動資金貸款或專項貸款等情況。
第三階段:審計貸款的合規性。
在方法上,以跟蹤審計為主。在對貸款真實性審計的基礎上,深入借款戶查證核實銀行貸款的管理與發放是否合規。
第一步:對對不上帳的貸款,深入借款戶逐筆查證落實;
第二步:對已對上帳和帳、據相符的貸款,進行重點抽查。
(一)逐筆查清逾期呆滯兩年以上貸款的形成原因;
(二)逐筆查清超規定多次展期的貸款形成原因;
(三)按照流動資金和信託類及其他類貸款的不同貸款種類(如工業、鄉鎮企業、信託、房地產開發貸款等)各抽查10個左右貸款戶,核實是否存在用流動資金貸款或拆借資金發放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❷ 銀監會剛剛頒布實施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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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❺ 項目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本兩份同字數限制能給份 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第章 總 則 第條 進步加強貸款風險防範控制,切實化解消化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保證信貸資產安全,建立貸款風險管理核信貸管理體制依據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簡稱銀監同)關於貸款風險管理關規定,結合貸款業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貸款風險管理基本任務:貫徹落實家關於防範控制金融風險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適應公司貸款業務特點貸款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強化貸款風險全程管理,效防範、控制化解各類貸款風險,降低良貸款,提高貸款質量 第三條 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貸款風險管理應遵循原則: ()貸款風險管理般原則與貸款業務實際相結合; (二)實行貸款按風險性質歷史類管理; (三)堅持貸款風險管理權責相結合; (四)堅持封閉管理措施納入風險管理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辦理各項貸款另規定其規定 第二章 貸款風險劃 第五條 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指貸款業務運營由於受各種確定性素影響致使貸款按期收本息銀行能遭受資金損失按照風險劃原則結合貸款業務實際貸款風險主要劃政策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 第六條 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指根據家政府實施宏觀調控、保護農民利益、穩定市場等政策特定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向借款發放貸款借款執行政策現能按期償貸款本息風險 第七條 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指根據借款自身經營需要發放貸款,借款經營管理、市場變化、災害道德素等原影響,能或願意按照事先達協議履行其義務,現能按期歸貸款本息風險 第八條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指由公司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失效及信息技術系統失效等能造貸款風險主要包括公司內控制度治理機制缺陷及內部員工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程、信貸決策超越權道德素等造貸款能按期收或損失風險 第三章 貸款風險預測 第九條 貸款風險預測貸款風險預測指運用定性定量析貸款各種風險素、風險性質及風險程度進行識別測定貸款風險預測貸前調查、審查重要內容風險預測結貸款否發放、貸款期限確定、發放額度控制、貸款式選擇基本依據 第十條 政策風險預測主要家政府相關政策、政策性資金源落實與承諾保證情況、貸款利息補貼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位情況依據貸款政策風險進行預測 第十條 經營風險預測應根據同風險素別按照定性定量析風險性質及程度進行識別預測 ()定性析預測主要通借款內部各關素及與借款貸款償密切相關外部環境現象確定性析,預測貸款風險定性析預測主要包括借款代表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內部控制能力、信譽程度發展前景析;宏觀經濟政策變化所產影響;特定行業或區經濟政策、經濟環境、市場供求變化、價格震盪等情況;各種災害等抗力外部素或訴訟、疫情等突發事件影響析 (二)定量析預測主要依據借款財務指標經營指標,借款信用風險進行析預測預測借款經營風險主要採用借款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項目評估、貸款風險度計量及貸款風險敏性析等借款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借款財務指標設置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劃同值,根據值劃信用等級,根據信用等級識別貸款風險程度貸款項目評估主要通借款財務指標投資估算、籌資本、項目效益測算確定性析等量化指標評估,綜合評價項目貸款風險貸款風險度計量主要通設置貸款風險權重,計量貸款風險程度,量化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敏性析指貸款風險主要或關鍵影響素變化進行量化析,測定判斷其貸款風險影響程度 第十二條 操作風險預測主要依據貸款行否具較強風險決策能力;員工否具備所承擔職責業務水平綜合素質;執行信貸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能力;風險管理否覆蓋貸款操作各環節;否具完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貸款風險預警 第十三條 貸款風險預警指貸款操作監管程,根據事前設置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所發警示性信號,析預報貸款風險發變化情況,提示貸款行要及採取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貸款風險預警包括微觀預警宏觀預警微觀預警根據各種風險預警信號,及判斷單借款或單筆貸款風險程度風險性質宏觀預警微觀預警基礎,通貸款風險類監測,依據貸款組合風險析,綜合評價貸款質量狀況,判斷全行或區或行業貸款風險程度(宏觀預警詳見第七章)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預警主要通政策風險信號反映政策風險信號般包括家或區宏觀經濟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業政策、其特定行業政策、信貸政策、匯率利率政策等調整、變其,家政府與公司貸款密切相關政策調整、政策性資金源落實承諾保證變、貸款利息補貼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位異,應作前政策風險預警主要信號監測重點通各種政策風險信號進行識別、析,及發現危及貸款本息按期償風險苗,提前政策風險預警做反映 第十五條 經營風險預警主要通財務預警信號、市場預警信號、行預警信號其預警信號反映 ()財務預警信號財務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各項財務指標流性比率、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收率、現金流量等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較變 (二)市場預警信號主要通市場供求價格波信號進行綜合反映市場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所處行業或區宏觀政策、特定行業政策、財政金融政策等發改變,能行業經濟周期市場發展前景產利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產品價格發持續性或幅度波;貸款限貸款支持價格限面臨挑戰;區行業信用環境及整體經濟環境惡化等 (三)行預警信號行預警信號般包括借款其金融機構存違約記錄,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貸款,違規立存款賬戶,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貸款展期數增加,借款代表變,代表及其財務、計員發違規違紀行,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發較調整,改制改組規范,擔保物品價值降或擔保撤銷,借款未經銀行同意外提供擔保等 (四)其預警信號主要能發各種影響借款經營水平重災害或突發事件等 第十六條 操作風險預警主要通銀行內部操作風險信號反映操作風險信號般包括貸款管理規章制度健全、信貸崗位責任明確、信貸檔案規范、客戶信息資料全面及信貸管理內控機制完善等;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借款發放貸款、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按規定用途或超許可權發放貸款;貸款三查或審貸離操作規范、信貸監管制度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全、信貸文本遺失或失效、數據統計失真、風險預測失誤及其違反貸款管理制度各種違規操作行工作失誤等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貸款風險預警系統要建立微觀風險預警與宏觀風險預警相致預警體系要運用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客戶信息系統、行業或行情信息析系統、信貸監管系統,特別糧棉庫存監管系統等信息,貸款運營各環節各種狀態風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識別、反饋,影響貸款安全主要風險信號進行前瞻性判斷,並制訂處置案,落實各環節責任,提防範控制風險預防性補救性措施 第五章 貸款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指針能發各種風險,貸款發放前所採取預防措施及貸款發放、收前應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控制貸款風險發、擴惡化應同性質貸款風險採取同防範措施,同種類貸款風險同採取種風險防範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借款貸款資格認定製度應借款經營狀況、經營效益、資信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價,根據關政策規定及貸款風險程度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 實行效貸款管理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按照區別待、類管理原則,根據借款實際情況貸款性質、種類,別實行授信管理、逐筆核貸管理項目管理 ()授信管理通核定借款定期內授信額度,集統控制借款信用風險根據借款同信用狀況別實行內部授信公授信結合公司貸款業務性質貸款特殊要求,確定借款基本授信特別授信 (二)逐筆核貸管理根據借款資信狀況貸款風險性質及程度,符合授信管理條件,繼續實行逐筆審貸、錢糧掛鉤、購貸銷貸款管理制度 (三)項目管理各種專項貸款,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序,貸款項目進行立項、評估、審批、實施、驗收、評價管理程,確保貸款項目功 第二十條 選擇效貸款式應根據借款實際情況貸款性質、種類,別選擇擔保貸款信用貸款式選擇信用貸款式借款,除另規定外,原則要相應風險補償金定比例自流資金,並別採取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自流資金比例管理式 ()貸款擔保確定性風險素較貸款,按照關管理制度,別採取貸款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式 (二)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借款自主經營糧棉油等用於農業貸款需求,具備發放擔保貸款相應條件,採取貸款補償金式,作貸款風險補償借款貸款前,提供符合關自籌要求收購(調入)糧棉油價款定比例補償金,存入指定貸款補償金存款賬戶補償金貸款本息未結清前,參與借款購銷經營,專項用於彌補收購(調入)糧棉油產風險借款清貸款本息,全額退補償金 (三)自流資金比例管理根據貸款種類性質,確定借款自流資金比例低限額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貸款操作規程實行貸款審貸離貸款審批授權制度,按照貸款三查程序規范操作,簽訂借款合同,確保要素完整,合效,規避操作風險 第二十三條 完善庫存監管制度根據收購農產品資金貸款特點,制定庫存監管制度,借款糧棉油等庫存實施效監管,控制貸款風險堅持實行糧棉油等農產品收購報賬制度、庫存檢查制度貨款籠制度定期檢查或抽查責任管戶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稽核信貸管理部門管理員要定期或定期信貸員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制度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稽核部門要及組織信貸員貸款操作規范情況稽核,促進各項管理制度制度落實,做規范及操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借款投保鼓勵借款庫存糧棉油等商品其符合保險規定條件財產辦理保險,轉移貸款風險 第二十六條 防範控制借款改革改制風險借款實行合並、立、股份制改造、破產等涉及公司債權改制行,要全程參與,落實貸款債權,防止借款逃廢懸空銀行債務需要辦理債務轉移手續,要規范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確保債務落實手續合效 第六章 貸款風險化解 第二十七條 貸款風險化解指已發貸款風險,應根據風險種類、特徵,運用行政、經濟、律等手段,採取財政補償、補償金抵償、抵(質)押物變現補償、資抵債、保險理賠、依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貸款損失 第二十八條 已經發政策風險,應及向政府匯報,政策依據,督促按政策規定落實補貼政策消化計劃,消除貸款風險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發經營風險,應採取補償金抵償、向保證追索、處置抵(質)押資產、資抵債、保險理賠、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化解、補償貸款風險 ()用風險補償金抵償貸款本息借款銷售庫存糧棉油發價差虧損、貸款本息能全額償,要借款風險補償金作貸款償源,及收貸款本息 (二)向保證追索借款能按期償貸款本息,採取貸款保證擔保式,應依向保證追索,督促其貨幣式或資產抵債式償借款所欠貸款本息 (三)處置抵(質)押資產借款能按期歸貸款本息,採取貸款抵(質)押擔保式,應依抵(質)押物品進行處置,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所欠貸款本息 (四)辦理資抵債借款確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足償貸款本息,應借款事先抵押或質押財產辦理資抵債,通處置抵債資產收貸款本息 (五)辦理保險理賠借款遭受災害能按期歸貸款本息,借款已經辦理財產保險,應督促其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理賠款應優先用於歸所欠貸款本息 (六)依訴訟按期歸貸款本息或故意逃廢債務借款,應通訴訟手段依清收 (七)辦理呆賬核銷已形貸款風險,採取切化解補償措施仍收,按照呆賬認定與核銷程序報批核銷表外利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實行減免 第三十條 操作風險化解未按規定許可權程序操作造貸款決策失誤,借款合同要素全或合同效,信貸監管制度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數據統計失真,及其違反貸款管理制度各種違規操作行工作失誤等所產貸款風險,應採取相應措施,及糾或補救,規范管理操作,貸款風險減輕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條 認真解讀家或省級民政府政策規定積極應三農貸款風險研究政策三農貸款風險補償、化解 第七章 貸款風險監測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貸款風險監測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發,貸款質量狀況變情況進行全面、持續、客觀、態評價反映,便及掌握貸款質量狀態貸款風險程度,迅速採取風險防範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條 貸款風險監測依據貸款風險監測主要依據貸款質量五級類結貸款劃、關注、級、疑、損失五類,依反映貸款風險程度前兩類貸款,三類良貸款通貸款質量五級類判斷借款及足額歸貸款本息能性類具體依據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物資保證程度,同考慮借款款能力、款記錄(包括貸款逾期數)款意願,及貸款償律責任銀行信貸管理等素 第三十四條 貸款風險監測貸款質量類,由信貸計部門按關規定適認定,並按照貸款質量五級類監測要求進行歸並統計實行貸款質量種類、區態監測 第三十五條 貸款風險監測內容圍繞貸款風險五級類,設置若干貸款質量評價指標,監測貸款質量靜態布態變化情況、貸款質量量比及其變情況,貸款質量布局區、行業、種類等結構情況,評價貸款質量穩定性良貸款風險程度 第三十六條 貸款風險監測析通建立自逐級定期監測析制度,真實、態反映貸款質量狀況根據貸款風險高危品種、高危區、高危行業布情況,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功能根據貸款風險監測結,級行及完善信貸政策,調整授權管理,採取各種效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貸款風險管理評價考核實行貸款風險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貸款質量態監測,重點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其作衡量各級行工作業績重要內容良貸款絕額非原增加,實行票否決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風險披露貸款質量類狀況按規定統外披露,銀監、民銀行特殊要求,按規定另行報 第八章 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貸款風險管理總經理負責制要建立貸款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實行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總經理負總責 第四十條 實行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管理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應別由同崗位或部門負責建立貸款評審委員,明確其職能責任貸款評審委員負責信貸部門提交貸款建議進行評審並提評審意見,貸款由董事或董事授權審批 第四十條 明確落實各相關部門貸款風險管理職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管理關制度制度及類組織實施、檢查指導貸款質量監測析、評價與考核;計部門實施計監督及按貸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管理工作真實性、貸款損失責任認定處理情況進行稽核檢查;信息電腦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監測類統計報表與報;規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制度合性審核風險保障措施律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行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凡違規操作,工作及決策失誤造貸款損失,依據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責任,構犯罪,交司部門追究其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董事審議通起施

❻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貸款對象 第一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 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採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 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款能力可

❼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7)外幣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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