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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21 20:51:27

A. 知道外匯政策的請幫忙

LZ要問的應該是境外勞務費用是屬於經常項目下的非經營性結匯問題。
在年收入超出5萬美金這種情況下,應該提供相關的支付憑證,用工合同和收入證明之類的文件,並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個人要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以上是鄙人參照2007年1月5日(發布文號:匯發【2007】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給出的答案。此實施細則是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而制定的具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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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B. 破產管理人可以開立外幣存款賬戶嗎

一.如果是美元工、農、中、建四大原國有銀行還有其他多家銀行都可以存取外幣,如果是歐元、日元等較大的幣種,以上幾家銀行也都可以存取。 二.利息:以存的幣種結算,但利息數額較小的或儲戶自願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按照當天外幣的基準價支付。 補充:個人外匯存款業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外匯存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帳戶按主體類別分為境內個人外匯帳戶和境外個人外匯帳戶。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件、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個人外匯存款管理遵循實名制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條 個人外匯存款帳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儲蓄帳戶、外匯結算帳戶、外匯資本項目帳戶,其中外匯儲蓄帳戶、外匯結算帳戶屬於經常項目帳戶。 第四條 存款銀行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外匯存款負責保密, 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條 各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境內營業中國點。 第二章 個人外匯儲蓄帳戶 第七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 所開立帳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外匯儲蓄帳 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帳戶間的資金劃轉。 第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帳戶分為現匯帳戶和現鈔帳戶。 一、 凡從境外匯入、攜入和境內居民持有可自由兌換的外匯, 均可存入現匯帳戶或現鈔帳戶,存入現鈔帳戶需按匯轉鈔 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 行辦理托收,受託後方可存入。 二、 凡從境外攜入或個人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 存入外幣現鈔帳戶或現匯帳戶,存入現匯帳戶需按鈔轉匯 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 第九條 存款期限 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經監管機關批準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為通知存款、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等檔次。 第十條 存款幣種 存款的貨幣有美元、英鎊、港幣、澳門元、日元、歐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歐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條 起存金額 外幣儲蓄存款活期帳戶和定期帳戶的開戶起存金額為人民幣一00元的等值外幣。 第十二條 帳戶開戶 一、 存款人開戶時,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銀行開立存摺、存 單或借記卡。銀行應與客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存款的支 取方式,該方式可為憑密碼支取、憑預留印鑒支取或其 它。 二、 根據存款人的意願,銀行可以為其辦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動 轉存業務。 三、 如委託他人代辦開戶,還需同時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和復印件留存。 第十三條 存款計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個人外幣存款利率計付外幣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調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結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一二月二0日結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續存,按續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到期未支取又不辦理續存手續,過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憑借記卡、存摺、存單和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 二、無論現匯帳戶或現鈔帳戶,支取外幣現鈔時,單位貨幣以下的輔幣,按支取日外匯牌價折人民幣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憑有效存款憑證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按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如委託他人代取,還需同時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需記錄代辦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號碼。 四、現匯存款賬戶支取現鈔,需按匯轉鈔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 第十五條 個人外匯存款業務應遵循相關監管政策 一、從外匯儲蓄帳戶中提取現鈔,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二、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三、 一、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即境內個人向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按出境規定要求;境外個人向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按入境規定要求。 四、境內個人外匯現鈔帳戶與外匯現匯帳戶互轉不受額度限制,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四、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在辦理以下資本項目性質業務時,可通過個人外匯儲蓄帳戶辦理: 一 、境內個人使用外匯,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 二、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中國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境內個人參與的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中國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 戶後,可以劃入員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三、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 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 四、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帳戶,也可以結匯。 5、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 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陸、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業務,該業務同時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 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漆、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吧、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辦理的其它業務。 五、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六、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 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 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七、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個人外匯結算帳戶 第十六條 個人外匯結算帳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帳戶。 第十七條 個人外匯結算帳戶納入外匯帳戶管理信息系統,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帳戶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 人的外匯結算帳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中國企業簽定的進口中國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中國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

C. 投資性企業資本金可以外匯資本金到位後投資境內房產嗎有相關文件嗎

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
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綜發[2008]142號

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外商投資企業營業范圍增加房地產開發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9]42號) 《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D. 是否在06年後就無新版的《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我國房地產領域外商投資增長較快,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房地產也比較活躍。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准入
(一)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二)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
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六)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
(七)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
(八)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及規劃許可批準的期限和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發現囤積土地和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國辦發〔2006〕3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按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匯出。
四、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高度重視當前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可能引發的問題,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台的要清理整頓並予以糾正。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有關操作細則,加強對各地落實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擅自降低企業注冊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違規跨境交易和匯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十四)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建設部、商務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外資房地產信息網路。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盡快實現外資房地產統計數據的信息共享。
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E.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買房嗎

詳細參照下列最新的規則與限制,根據該外國人的狀況即可明確。總體的規定是: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1、《關於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現就加強《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實施監管,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台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

2、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

1、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注冊證明。

2、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五、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並做必要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並指導監督落實。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結匯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嚴格和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2、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按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匯出。

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F. 跪求《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的英文版!!大家幫幫忙

2006 year on July 24 13:29

[world Hua Caixun]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so on six departments had issued jointly "about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Management Opinion", this "Opinion" in view of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market new situation, on the model international most country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overall plan domestic development and the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principle, further the standard and consummated the foreign capital to enter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 related policy.

The country information center website on July 24 the news, agreed after the State Council that,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affairs, the development changed the member of a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the People's Bank, the instry and commerce bureau, the foreign exchange department have issued jointly "about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Management Opinion".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 State Council various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each directly subordinate organ:

Since the 06 year,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domain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has grown quickly, beyond the border the organization and personally purchases the real estat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quite to be also active, for the promotion real estate market healthy development, agreed after the State Council, presently gives following comment on the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the management:

one, standard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market access

The (1)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and personally invests the purchas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must to use for oneself the real estate, must pursue follows the commercial existence the principle, according to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related stipulation, applies to set up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uthorizes and handles the management scope after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which the related registration only then defers to approves to be engaged in the related service.

The (2)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sets up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he total investment surpasses 10,000,000 US dollars (including 10,000,000 US dollars), the registered capital does not have to be lower than the total investment 50%. The total investment is lower than 10,000,000 US dollars, registration capital in cash still according to present stipulation execution.

(3) sets up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has the commerce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and the instry and commerce bank regulatory body authorizes to set up and to go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legally, the male page sends a year tim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To authorize Certificate" and "Business license", handles the tax affairs to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to register.

The (4)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stock and the project transfer, as well as beyond the border in the investo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by departments and so on commercial manager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olicy stipulated carries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investor should submit fulfills "State-owned land Right of use To sell Contract", "Construction Uses To plan Permit",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 Permit" and so on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State-owned land Permit", the construction (real estate)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s change sets up a file the proof, as well as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writes up correlation tax payment proof material.

The (5)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transfers other way merger and acquisition through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he within the boundaries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he purchase joint venture Chinese government stockholder's rights, must place the staff properly, processes the bank debt, and disposable pays by the innate fund transfers the gold completely. To has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who records not good, does not allow it to carry on the above activity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two, enhancement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enterprise property developer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The (6) pair invests the real estate not to obtain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uthorizes Certificate" and "Business license"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does not have to carry o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er and management.

The (7)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apital in cash pays completely, has not obtained "Deed for the use of state-owned land", or the developmental item capital in cash achieved project total investment 35% within the boundaries, does not have to handle, beyond the border loans, the exchange control department does not give authorizes this enterprise the foreign exchange loan settlement of exchange.

(8)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Chines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all quarters, cannot any form in the contract, the regulation, in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agreement as well as other documents, work out guarantee any side fixed repayment or in disguised form the fixed repayment provision.

The (9)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ust observe the real estate relevant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olicy stipulated that, carries out the land to sell the contract agreement plan permission authorization strictly the deadline and the condition.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must strengthen to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open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which, the sale and so on moves continuously, discovered stores up the land and the room source, drives up the house price and so on the illegal contrary behavior, must manage according to the country issues the {2006}37 number document and other related stipulation serious investigation.

three, beyond the border the organization and indivial buying homes manages

The (10)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the branch, which sets up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is engaged in management real estate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by authorization enterprise exception) and works, the study tim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surpasses year beyond the border indivial to be possible to purchase conforms to the actual need to use for oneself, from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which lives, does not have to purchase must uses for oneself, must from to liv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Has not set up the branch, representativ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the organization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and works, study time year beyond the border indivial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does not have to purchas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The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area inhabitant and the overseas Chinese because of the life need, may limit purchases certain area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from to liv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十一)符合規定圖行天下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住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外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地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性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出。

四、進一步規劃和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際負起責任,高度重視當前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可能引發的問題,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台的需要清理整理並予以糾正。建設部、商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部、銀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有關操作細節,加強對各地落實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擅自降低企業注冊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比例。積極管理不到位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同時要進一步加分大對房地產違規跨境交易和匯兌法違規行為圖行天下的查處力度。

(十四)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建設部、商務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外資房地產信息網路。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盡快實現外資房地產統計數據的信息共享。

還有一點沒翻譯

G. 國土資源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於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匯總(2015版)
收編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綜合類

法條名稱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8修訂)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修訂)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94年修訂)
1.1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修正)
1.12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14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1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16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
1.17劃撥用地目錄
1.18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土地權屬登記

法條名稱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修訂)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2.4土地登記規則(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版)
2.6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2.7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9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2.10土地登記辦法
2.1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修訂)
2.12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13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三、土地徵收

法條名稱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87年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98年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3.10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3.11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3.12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3.13徵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

四、土地儲備

法條名稱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2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4.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4.4國土資源部關於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通知
4.5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4.7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8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

法條名稱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5.5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5.6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5.8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
5.9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5.10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5.11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5.12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5.1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5.1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5.17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18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5.1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0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5.2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修訂)
5.2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3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5.24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5.25監察部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法條名稱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6.2建設部關於對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請求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條文釋義的請示》的復函
6.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訂)
6.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涉外法律相關

法條名稱
7.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90年版)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修訂)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修訂)
7.4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5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7.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06年修訂)
7.7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修訂)
7.8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7.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收購境內土地使用權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
7.10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7.11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7.12商務部關於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八、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8.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8.1.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8.1.2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8.1.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
8.1.4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1.5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
8.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8.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8.2.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版)
8.3.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拆遷強制執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
8.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8.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
8.4農村宅基地
8.4.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8.4.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8.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4.4國務院關於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
8.4.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

H. 外籍人士購買上海二手房

有點麻煩了,粘貼了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進一步的落實及深入,上海這座國際性大都市也越來越受到境外投資人士青昧和關注,房產投資置業方面也隨之逐年升溫。本房地產律師團隊結合長期外資房產法律實務經驗及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境外人士在境內購買住房的規定及限制予以詮釋是下:

行文依據:

1,六部委2006年7月1日【建住房【2006】171號】文件,即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發布《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2,《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章 外資企業在境內購房

由於該《意見》沒有對外資企業的辦公用房加以明確限制。大量外資企業可通過在中國建自用工業用房、企業員工公寓等名義,將自行購置的持有型物業,如寫字樓、酒店等大量用於出租。

第一章 境外人士購買個人居住用房

根據該《意見》和《通知》的精神,國家限制外資對於國內商品房市場的進入,限制境外人士購買國內商品房。該《意見》出台後,很多在國外的外籍人士以及目前在國內的外籍人士不是很了解,只是模糊地聽說現在由於中國政府的限制,不好再從中國境內購買房子了。那麼,事實上是怎樣的呢?境外人士(包含港澳台人士)如何理解我國乃至上海的政策,如何在上海購房呢?

這里只討論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為自然人為購買主體的情況,至於外國投資機構、公司如何在中國境內購買房產,因操作更為復雜,作者將另外行文分析。我們這里的「境外人士」是指:境外人士購買商品房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境外人士是指:

(一)外國自然人;

(二)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如何判斷自己是否能在中國境內購買商品房?
1、如果您是中國境外的外籍人士(非港澳台人士),根據目前中國的最新政策,您不能直接購買中國境內的商品房。當然,您可以間接在國內購房,如何操作,以及購買後的利敝,我們稍後再述。

2、如果您是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外籍人士,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但是,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您只能在中國境內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就上海來看,境外人士購買第二套住房已經在上海一些區縣停辦。比如,浦東2006年10月13日停辦、靜安區、寶山區也在本周未停止辦理境外人士的第二套住房的產權過戶手續。

3、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非港澳台人士),不論您是不是已經在上海居住滿一年,甚至您居住了十年,您不能在中國境內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對於何謂「非自用、非自住」的定義及如何定義,目前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還不明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您在中國境內購買非符合規定的居住用房,恐怕相關房地產交易機構不會給您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如果您是港澳台人士或華僑,而非純正的外籍人士,根據目前中國的規定,如果您因生活需要,可在中國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從目前實踐操作來看,以一套為限。至於什麼是「因生活需要」,目前中國的規定也不太明確。

從以上規定來看,很多外國朋友認為自己已不能在中國買商品房,是一種誤解。雖然目前中國政府有一些限制,但只要符合標准,或者有操作的方式,在中國購買商品房還是可行並且是有保障的。

二、 如果您不符合購買商品房的條件、又想在中國境內購房怎麼辦?

如果您是沒有在中國居住或在中國居住不滿一年的外籍人士,您又想在中國境內購買住房,直接購買商品房恐怕難以操作。但是,您可以購買二手房。因為目前六部委的規定並沒有規定境外人士不能購買二手房。可能,您還對「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概念還不清楚,那麼,這里我來給您解釋一下。

商品房是指由專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征地、開發,並取得銷售許可後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的新建住宅。如果您還不明白,就可以理解為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買的房子,叫商品房。

「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凡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稱之為二手房。如果您還不明白,就可以直接理解為從上家是取得產權證的自然人手裡買的房子是二手房即可。

由於目前上海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早先存在大量的投機和投資行為,導致上海中、高檔二手房市場非常活躍,您完全可以通過中介或我們律師事務所購買您看中的商品房同小區或鄰近的二手房。您一定要明白,目前政策限制的是「商品房」,而不是「二手房」。但是,同樣,二手房您要直接購買,從實踐操作上來看,也只能買一套。
三、 如果您想在中國境內購買多套房產,目前可行嗎?
由於目前中國的政策對於境外人士在境內購買房產採用實名制,因此,您若通過直接購買的方法購買第二套房產基本不可能。但是,這不表明您無法在中國境內購買第二套甚至更多的住房,只是您要採用間接、靈活的方式購買。外資通過中介公司「過橋」變相收購物業的做法正在市場上悄悄流行,目前,還有外資助力境內房企打包資產海外上市(REITs)的做法。以上二種做法都是財團的操作方式,但其操作流程的實質,作為自然的您可以借鑒。比如,有的外籍人士通過鑒定「委託收購協議」的方式,以自由契約的形式,委託有購買資格的自然人代為購買,再通過抵押、擔保、委託第三人(如律師事務所)進行資產代管的方式操作,都可以達到實際控制和擁有中國境內房產的目的。有些外籍人士擔心這樣的操作只能取得合同上的請求權,而不能取得物權,擔心受託人處置不動產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對於這些擔心,律師的解決方案一般都是通過設置一些法律救濟和保障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但再完美的保障方案都不如直接賦予境外人士以物權上的保障,因此,對於不同需求的境外人士,量身制訂不同的法律方案,往往是房產律師處理此類法律事務的通行做法。

I. 境外公司在華購房有何限制,需要什麼手續及文件

昨天,記者從商務部網站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發改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等六部委近日下發《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稱,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中有關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和境外機構、個人購房的部分政策進行調整。
根據通知,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執行;取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據記者了解,2010年11月4日住建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解讀

一線城市中高端房產有利好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在業內人士看來,是對之前政策的調整。「由於此前外資進入後使得部分城市房價出現大的反彈,進而最後政策把此類資金歸咎為樓市不穩定的因素,在限購政策出台的時候,也排擠了此類購房需求。但隨著目前限購政策的取消,此類限外令的政策開始變得不合時宜,加上此前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已經釋放了鼓勵外國人購房的信號,所以此次出台限外令並不意外。」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告訴記者。
另外,嚴躍進認為,國家此次政策出台也有提振經濟、防範資本外逃的考慮。通過此類政策的釋放,能夠釋放中國歡迎外來資本投資中國的信號,這個信號的意義甚至強於購房層面的意義。
對於樓市的影響,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從新政策條文看,部分放寬了限外政策,從政策角度看,雖然實際影響有限,但對於購房者的信心有所影響。另外對於一二線城市來說,特別是中高端物業將有直接的利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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