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外匯市場,外匯基礎知識
外匯的概念:
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以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國貨幣≠外匯
必要的條件:是否自由兌換、自由支付。
外匯交易市場:自由市場:任何外匯交易都不受所在國主管當局控制的外匯市場,即每筆外匯交易從金額、匯率、幣種到資金出入境都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
官方市場:對外匯市場交易的參與者有資格限制、交易的品種的限制、匯率的控制、外匯用途及外匯交易額的限制
黑市
這是我的一個課件。其實外匯市場更多的是指政府的政策行為,銀行間,銀行與個人、機構間的兌換買賣。國際貿易中的貨幣兌換,等等。您說的我估計是從事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很多人向您傳輸的投資理財產品。謹防上當。
『貳』 我以前男朋友幾年前在國外非法倒賣外匯,涉嫌
一:倒賣外匯
倒賣外匯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倒賣外匯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三:倒賣外匯罪的認定
對倒賣外匯罪的認定應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情節嚴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一般是指以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或者非法獲利較大為基礎,結合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等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影響很壞的等。
四:倒賣外匯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叄』 關於外匯黑市
外匯黑市(black-bourse)外匯黑市是指非法進行外匯買賣的市場
主要特點:
第一,是在政府限制或法律禁止外匯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
第二,交易過程具有非公開性。
由於發展中國家大多執行外匯管制政策,不允許自由外匯市場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的外匯黑市比較普遍。
外匯黑市的兩種表現形式
通俗地說,外匯黑市是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場所。其表現形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黃牛」。主要是在外匯指定銀行附近或涉外活動比較頻繁的場所,如旅遊地區、涉外賓館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趨隱蔽,如通過互換銀行存單,或者在街上談妥之後到其他地方交易。
二是地下錢庄、黑窩點。這是一種非法組織,替代了銀行的部分功能,成為地下銀行。它是外匯黑市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
外匯黑市長期存在,有供求兩方面的原因:
從供給方面看,由於外匯黑市價格一般高於銀行價格,使黑市供給源源不斷。目前,黑市美元買入價為8.24元人民幣左右,而銀行美元現鈔買入價為8.07元人民幣左右,兩者相差0.17元人民幣,如果1萬美元通過黑市交易將比賣給銀行多得1700元人民幣,其中差價顯而易見。因此,一些手中握有美元而需兌換成人民幣的個人,受市場價格因素的影響,寧願把美元賣給黑市上的「黃牛」也不願賣給銀行。
從需求方面看,首先,社會上一些走私、洗錢、非法轉移個人資產等行為本身就屬於非法交易,無法從正常渠道獲取外匯,轉而從黑市上買入。這可能是外匯非法交易的主要需求。
『肆』 外匯市場的結構是怎樣的
按外匯市場的外部形態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無形外匯市場和有形外匯市場。
無形外匯市場,也稱為抽象的外匯市場,是指沒有固定、具體場所的外匯市場。這種市場最初流行於英國和美國,故其組織形式被稱為英美方式。這種組織形式不僅擴展到加拿大、東京等其他地區,而且也滲入到歐洲大陸。無形外匯市場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沒有確定的開盤與收盤時間。第二,外匯買賣雙方無需進行面對面的交易,外匯供給者和需求者憑借電傳、電報和電話等通信設備進行與外匯機構的聯系。第三,各主體之間有較好的信任關系,否則,這種交易難以完成。除了個別歐洲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銀行與顧客之間的外匯交易還在外匯交易所進行外,世界各國的外匯交易均通過現代通訊網路進行。無形外匯市場已成為今日外匯市場的主導形式。
有形外匯市場,也稱為具體的外匯市場,是指有具體的固定場所的外匯市場。這種市場最初流行於歐洲大陸,故其組織形式被稱為大陸方式。有形外匯市場的主要特點是:第一,固定場所一般指外匯交易所,通常位於世界各國金融中心。第二,從事外匯業務經營的雙方都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進行外匯交易。在自由競爭時期,西方各國的外匯買賣主要集中在外匯交易所。但進入壟斷階段後,銀行壟斷了外匯交易,致使外匯交易所日漸衰落。
按外匯所受管製程度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自由外匯市場、外匯黑市和官方市場。
自由外匯市場:是指政府、機構和個人可以買賣任何幣種、任何數量外匯的市場。自由外匯市場的主要特點是:第一,買賣的外匯不受管制。第二,交易過程公開。例如:美國、英國、法國、瑞士的外匯市場皆屬於自由外匯市場。
外匯黑市:是指非法進行外匯買賣的市場。外匯黑市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是在政府限制或法律禁止外匯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第二,交易過程具有非公開性。
由於發展中國家大多執行外匯管制政策,不允許自由外匯市場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的外匯黑市比較普遍。
官方市場:是指按照政府的外匯管製法令來買賣外匯的市場。這種外匯市場對參與主體、匯價和交易過程都有具體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官方市場較為普遍。
按外匯買賣的范圍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外匯批發市場和外匯零售市場。
外匯批發市場:是指銀行同業之間的外匯買賣行為及其場所。其主要特點是交易規模大。
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與個人及公司客戶之間進行的外匯買賣行為及場所。
『伍』 什麼是外匯平行市場具體一點 和外匯黑市一樣嗎具體一點
外匯市場不是黑市。 只不過國內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在國外確實家喻戶曉的理財。
只要有正規監管號,入金資質。 就是正規平台。
歡迎詳細了解。
『陸』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柒』 外匯黑市對正常外匯市場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由於外匯交易的每日成交量巨大,黑市外匯交易很難對正常外匯市場產生比較大影響,但是外匯黑市卻能影響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下的資本項目收支情況,從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市場,弱化政府監管。
『捌』 外匯黑市 運營
比如美元吧。在銀行,RMB 7.5:1 美元。
在黑市 8 :1 。
那麼這就吸引了外匯投機者。賣到黑市比買給銀行賺錢呀。
而黑市的需求者,大部分都是不合法的收入,在正規渠道兌換有風險,所以才進入黑市市場的。
需求者將資金交給黑市的管理者,然後讓他們進行兌換。管理者在中間抽取經營費用。
『玖』 外匯市場包括哪幾種類型
1、按外匯市場的外部形態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無形外匯市場和有形外匯市場。
無形外匯市場,也稱為抽象的外匯市場,是指沒有固定、具體場所的外匯市場。這種市場最初流行於英國和美國,故其組織形式被稱為英美方式。這種組織形式不僅擴展到加拿大、東京等其他地區,而且也滲入到歐洲大陸。
無形外匯市場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沒有確定的開盤與收盤時間。第二,外匯買賣雙方無需進行面對面的交易,外匯供給者和需求者憑借電傳、電報和電話等通信設備行與外匯機構的聯系。第三,各主體之間有較好的信任關系,否則,這種交易難以完成。目前,除了個別歐洲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銀行與顧客之間的外匯交易還在外匯交易所進行外,世界各國的外匯交易均通過現代通訊網路進行。無形外匯市場已成為今日外匯市場的主導形式。
2、按外匯所受管製程度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自由外匯市場、外匯黑市和官方市場。
官方市場:是指按照政府的外匯管製法令來買賣外匯的市場。這種外匯市場對參與主體、匯價和交易過程都有具體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官方市場較為普遍。
3、按外匯買賣的范圍進行分類,外匯市場可以分為外匯批發市場和外匯零售市場。
外匯批發市場:是指銀行同業之間的外匯買賣行為及其場所。其主要特點是交易規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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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為何倒賣外匯是違法的請詳細說明原因。
一:倒賣外匯
倒賣外匯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倒賣外匯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三:倒賣外匯罪的認定
對倒賣外匯罪的認定應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情節嚴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一般是指以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或者非法獲利較大為基礎,結合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等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影響很壞的等。
四:倒賣外匯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