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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付匯

發布時間:2021-04-17 12:59:52

『壹』 付匯, 收匯 ,結匯分別是什麼意思

外匯儲備是指一國貨幣當局所持有的、可以用於對外支付的國外可兌換貨幣。並非所有國家的貨幣都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只有那些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且能自由兌換其他儲備資產的貨幣才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通俗一點來講:

1、收匯就是你收到外匯

2、結匯就是你把收到的外匯兌換成人民幣

3、付匯就是你向外支付外幣

(1)外匯收付匯擴展閱讀:

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貳』 什麼叫收匯、付匯什麼叫進出口核銷通俗一點。

收匯:就是老外付款給你們公司的外匯帳戶上,你們公司去銀行把這筆錢轉到人民幣帳戶上。
付匯:就是你們公司要付款給老外,要去銀行把人民幣換成外匯打到老外的帳戶上。
進出口核銷:
分進口核銷和出口核銷,
進口核銷:你從國外購買產品,進口報關的金額和你付款給客戶的金額相一致就行了。
出口核銷:你賣東西到國外,出口報關的金額跟你收匯的金額一致就行了,再收集相關的單據比如《出口核銷單》,《收匯水單》,《報關單核銷聯》到銀行核銷蓋章,再到外匯管理局核銷就OK了。當然,各個不同地方核銷的政策就不一樣。

『叄』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肆』 企業初次收匯付匯在外匯管理局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3、進口合同、發票內;

4、正本進容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

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核銷監管業務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上述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備案。

(4)外匯收付匯擴展閱讀

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伍』 外匯,結匯,購匯,付匯各什麼意思

外匯:用於國際貿易清算的外國貨幣和可以兌換外國貨幣的支票、匯票 、期票等。版
結匯:企業或個人按照權外匯牌價,向銀行買進或賣出外匯,稱「結匯」。
購匯:購買外匯的意思。在中國我們的本位幣是人民幣,當我們發生外幣交易後需要支付外幣時用人民幣去購換成外幣支付的一種行為就稱之為購匯了。
付匯: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陸』 貿易收付匯

首先請你確認,你的這個外貿切實是一般貿易項下的業務嗎?還是轉口貿易呢,進口核銷是這樣的,
1.如果你是一般貿易項下的進口貨物,那麼核銷的時候就不需要去外匯局提供紙質的材料來辦理,而是到新的「貿易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自己去進行進口核銷的操作。(2010年12月開始的進口核銷改革)。
2.如果你是轉口貿易,那麼就不需要去專門核銷,只是在對外出口支付外匯的時候拿著你的收匯水單到銀行直接辦理就可以了。

『柒』 外匯,結匯,購匯和付匯各是什麼意思

簡單理解如下:來
現匯:即國外源(含港奧)外入的外匯。
外匯:即現匯、現鈔、外債等的總稱
匯價:即現匯買入價(指銀行向客戶買入)
結匯:客戶將自己的現鈔或現匯賣給銀行
購匯:國內法人購買外匯
僑匯:國外僑民通過國外中國銀行直接匯款到國內。
用匯:持用外匯的法人使用其外匯
付匯:國內持有外匯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國外匯款(付款)
售匯:銀行向客戶出售外匯
匯率:傾向買賣的比率

『捌』 正常進出口貿易的收付匯,國家有沒有外匯限制

收匯我可以幫您解決,不受額度限制,走自己賬戶
付匯的話,比較嚴格

『玖』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拾』 請問什麼是收匯額和付匯額

簡單地說收匯額就是收到外匯的金額,付匯額就是以外匯的形式付款的金額。
1、從概念上來說,收匯額定義:根據文件規定「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者邊境小額、對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貿易類別的出口可收匯額,分別等於相應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之和」 。
2、從概念上來說,付匯額定義:做進口貿易的企業從國外進口商品後以外匯的形式支付給該國企業的貨款。
從收匯額和付匯額引申出出口收匯核銷和進口付匯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准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1)出口收匯核銷的手續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A、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襝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後,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B、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於一個合同分批出口並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2)出口收匯核銷單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2、進口付匯核銷是以付匯的金額為標准核對是否有相應的貨物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抵沖付匯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1)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A、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並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B、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C、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D、復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E、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F、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2)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A、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B、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C、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並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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