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07年2月1日起公民可購買外匯的數量是多少
2007年2月1日起,個人因私購匯1年最多可達5萬美元
⑵ 個人每年外匯限額是多少
個人每年外匯限額是5萬美金。
7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外匯新規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央行的這份管理辦法主要是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加強監管,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中國居民每年每人5萬美元購匯的額度仍然保持不變,但是換匯過程變得繁瑣了,監管也變得更加嚴格了。
拓展資料
一、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
居民個人辦理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境外郵購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的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居民個人辦理出境旅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其他出境學習、外排勞務等項,購匯的指導性限制額為:簽證上的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等值5000美元。但邊境旅遊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購匯最高限額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二、個人購匯指南
1、首先,無論是通過櫃台或是網上銀行辦理購匯,均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 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可以購匯的用途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咨詢服務及其他共9大類。
2、但申請書上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資料來源:個人購匯——網路)
⑶ 2007.8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
你要查的是2007年8月幾日?
點下面這個網頁,在最下面輸入你要查詢的日期,就可以查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外匯牌價了。
比如這是2007年8月1日的外匯牌價:
http://www.boc.cn/cn/common/service.jsp?category=ROOT%3E%D6%D0%D0%D0%D7%DC%D0%D0%3E%D0%D0%C7%E9%B7%D6%CE%F6%CA%D2%3E%D6%D0%D0%D0%BB%E3%C6%C0%3E%CD%E2%BB%E3%C5%C6%BC%DB&querytype=bydate&t_oneday=2007%2F08%2F01&b_bydate=%B0%B4%C8%D5%C6%DA%B2%E9%D1%AF
⑷ 2007年3月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是多少
請打開http://fx.cmbchina.com/hq/ 查詢外來匯實時匯率和歷史匯源率。因匯率實時變動,實際匯率按照您實際操作時的為准。
若需試算,可打開http://www.cmbchina.com/CmbWebPubInfo/Cal_Forex.aspx?chnl=whjsq 試算。
⑸ 求:2007年人民幣對美元年平均匯率是多少
2007年人民幣對美元年平均匯率是7.604。
匯率計算方法:匯率升貶值率=(舊匯率/新匯率-1)*100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或比價,或者說是用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匯率變動對一國進出口貿易有著直接的調節作用。
在一定條件下,通過使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即讓匯率下降,會起到促進出口、限制進口的作用;反之,本國貨幣對外升值,即匯率上升,則起到限制出口、增加進口的作用。
影響匯率因素:
1、國際收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如果一國國際收支為順差,則外匯收入大於外匯支出,外匯儲備增加,該國對於外匯的供給大於對於外匯的需求,同時外國對於該國貨幣需求增加,則該國外匯匯率下降,本幣對外升值;如果為逆差,反之。
2、通貨膨脹率。任何一個國家都有通貨膨脹,如果本國通貨膨脹率相對於外國高,則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外匯匯率上升。
3、利率。利率水平對於外匯匯率的影響是通過不同國家的利率水平的不同,促使短期資金流動導致外匯需求變動。如果一國利率提高,外國對於該國貨幣需求增加,該國貨幣升值,則其匯率下降。
4、經濟增長率。如果一國為高經濟增長率,則該國貨幣匯率高。
5、財政赤字。如果一國的財政預算出現巨額赤字,則其貨幣匯率將下降。
6、外匯儲備。如果一國外匯儲備高,則該國貨幣匯率將升高。
7、投資者的心理預期。投資者的心理預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匯兌心理學認為外匯匯率是外匯供求雙方對貨幣主觀心理評價的集中體現。
8、各國匯率政策的影響。
⑹ 個人是否可以直接購買外匯
一:新政策下,個人如何購買外匯;
個人購買外匯是境內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的業務簡稱,是指居民個人因指定范圍用途而向銀行申請購買外匯的業務。新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於2007年2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的細則對以前一些規定做了調整,如將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2萬美元提高到5萬美元;購買外匯的程序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客戶在銀行購匯只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完整填寫購匯申請書後,即可用人民幣換得外匯。現在大多數商業銀行都可以提供個人因私購匯業務,但只能到銀行櫃台現場辦理,而不能通過網上銀行或者電話交易。也並非銀行的每一個網點都能辦理,所以在購匯之前最好給銀行客服打個電話,詢問附近哪個網點可以辦理。
以建設銀行為例,通過客服了解附近有哪些可以購匯的網點,然後憑存摺或龍卡儲蓄卡前往購買外匯,免去攜帶大額現金的風險。如果是5萬美元以下的購匯,只需帶上自己的身份證件和建設銀行的儲蓄卡或者存摺,就可直接辦理。如果是5萬美元以上的購匯,則超過了年度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還須持有明確真實費用金額的需求憑證,比如出國留學購匯須出示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費用證明等材料到當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可憑其核准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建設銀行辦理購匯業務。
除了購買外幣現鈔這種傳統方式,客戶在購匯後可將所購外匯轉換為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多種結算方式攜出境外。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⑺ 2007人民幣匯率
2007年1月16日人民幣匯率對美元中間價首度突破7.79關口,達到7.7895∶1.相比匯改前,人民幣對美元累計升值幅內度已容超過5.88%。
2007年4月3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首度突破7.73關口,以7.7277再創匯改以來新高。這意味著匯改以來人民幣累計升值幅度已接近4.95%。
現在人民幣即時行情
美元兌人民幣 7.7035 :1
⑻ 個人收外匯年度限額是怎麼算的
在中國個人結匯的年度限額是5萬美元,超過5萬美元之後,當年就不能結匯。
對個人版結權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⑼ 2007年12月31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
如圖是2007年12月31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顯示的美元的匯率信息,如果有需要也可以登錄中國銀行查詢。
⑽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