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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與實務

發布時間:2021-04-19 06:51:30

㈠ 全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後,具體要如何操作呀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2011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在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由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

㈡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紙質核銷單

1. 出口收匯核銷期限和核銷單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據8月1日前的規定,出口收匯回核銷期限是貨物出答口報關後210天。
2. 不知道你說的核銷單核銷早已取消是什麼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銷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紙質單據核銷改為網上核銷,但是都是要核銷的。
3. 根據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報關但未超過核銷期限也未核銷的,以後退稅都不需要提供核銷單,如果用過的你都沒核銷,那其實手上的核銷單就沒用了的。另外還未使用的,我們當地稅務局的通知是自行銷毀處理。
4. 取消紙質核銷單後,報關行報關時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銷單了,更談不上要提供核銷單號。

因各地具體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細節操作還應以當地外管局的具體通知為准。如果當地外管局組織相應的培訓也可以去學習了解一下。

㈢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所列總量核查指標含義如下:
(一)總量差額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收支累計差額與貨物進出口累計差額之間的偏差;
(二)總量差額比率是指總量差額與該企業同期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三)資金貨物比率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與同期進出口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四)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是指企業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貿易信貸報告的月末余額合計與企業最近12個月內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第六十二條 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貿易信貸管理、登記管理、非現場核查以及分類管理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區內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參照適用本細則,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政策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貿易外匯收支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四條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離岸賬戶,是指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境內機構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門開立的賬戶,視為境內機構境外賬戶。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的紙質文件資料,包括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申請書、《登記表》、《分類結論告知書》以及《現場核查通知書》的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外匯局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明確規定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細則規定的日期均為自然日,明確規定為工作日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㈣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改革後,出口企業怎樣才會被評為A類企業,需要哪些程序及資料

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在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京外匯管理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㈤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與實務具體是個怎樣的概念

去外匯管理局落實一下,這個好像牽扯到結算啊報價啊什麼的,這個需要自己親自去外匯管理局鬧清楚

㈥ 貨物貿易外匯

最基礎的應該是電匯現匯入賬、結匯入賬(將企業外匯資金換成本幣資金,按銀行匯買價),以及進口項下現匯匯出或購匯匯出(將企業本幣資金換成外匯資金已便支付,按銀行匯賣價),《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與實務》,應該是8月1日外匯管理局新頒布的規定,對結匯、購匯(售匯)等業務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我建議認真閱讀,同時買本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書看看。因為還可能涉及LC\OC等業務,以及和本幣會計不同的匯兌收益的結算方式等等。

㈦ 外匯管理局對企業的等級劃分同海關的等級劃分一樣嗎

不一樣。海關針對的是有企業無違規走私、隱瞞偽報、偷稅漏稅。
外管局則針對的是企業收付匯誠信度。

㈧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出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企業收取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支付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

㈨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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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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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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