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②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回改〈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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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清朝時一兩銀子相當於現在的多少錢
一兩銀子到底值多少錢,很多人都討論過吧.現在很多人其實是毫無概念的。特別以當代某某電視劇為極端,居然出現兩個饅頭一碗湯5兩銀子,一個少奶奶一次賭博輸掉一千萬兩銀子等等荒唐透頂的情節,顯示當前中國的創作人無知和不認真到了何等程度,要知道萬曆年間國庫年收入才達到200萬兩,而且還是經過張居正改革後國庫收入豐富才有的數字。甚至包括了金庸這樣的大師似乎也對銀兩的貨幣價值沒有進行深入研究。大家都該記得郭靖初遇黃蓉,被她宰了一頓,結果「一會結賬,共是一十九兩七錢四分」。看過一些古籍就可以發現,一兩銀子的貨幣價值其實相當的高。
《紅樓夢》里劉姥姥看到賈府上下一餐螃蟹24兩銀子,感嘆說小戶人家可以過一年了。要知道劉姥姥家當時也算中產階級的,有房有地還雇得起工人丫頭,第一次上賈府打秋風,得了20兩銀子,千恩萬謝的。《明史》里也提到七品知縣一年的正當俸祿(基本工資吧)只是45兩白銀。而《射鵰》時代在南宋中晚期,白銀流通量還低於明清,其價值只能更高才對,這19兩多一餐飯,不管是怎樣難得的美味佳餚都似乎太過分了。
因為各朝代銀兩的貨幣價值都有所不同,那麼現在一般推算古幣值都採用一般等價物交換的方式來計算,對中國人來說千年不變的民生商品就是大米。以下採用太平年間的大米物價記錄為標准,進行一個粗略的推算,大致可以得出銀兩的貨幣價值答案。
史載明朝萬曆年間一兩銀子可以購買一般質量的大米二石,當時的一石約為94.4公斤,一兩銀子就可以買188.8公斤大米,就是377.6斤。現在我國一般家庭吃的大米在一斤1.5元至2元之間,以中間價1.75元計算,可以算出明朝一兩銀子=人民幣660.8元。由於《紅樓夢》故事雖以清朝為原型,生活狀況卻以明朝為藍本,姑且以明朝的銀兩價值計算,劉姥姥拿到了一萬三千多元的過年費,當然很高興了;而郭靖則付出了超出一萬二千元人民幣一餐飯錢,還是在張家口這樣一個小地方,太誇張了吧。郭靖就算傻,但窮苦出身,不可能不知道錢的價值,黃蓉更不可能挨店家的這一宰吧。
這一兩銀子要是拿到唐朝就購買力而言更是高得嚇人了。唐太宗貞觀年間物質文明極大豐富,一斗米只賣5文錢,通常一兩銀子折1000文銅錢(又稱一貫),就可以買200斗米,10斗為一石,即是20石,唐代的一石約為59公斤,以今天一般米價1.75元一斤計算,一兩銀子相當於人民幣4130元的購買力。唐玄宗開元年間通貨膨脹,米價漲到10文一斗,也是一兩銀子=2065元人民幣。
最大的問題出在宋朝,主要原因是宋朝的錢幣制度極其混亂,而其記載也矛盾重重。宋朝是以「錢」為流通貨幣的,因為宋朝的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工商業也前所未有地發達,因此貨幣需求量也前所未有的龐大,而且白銀的產量和進口量都不高並且當時沒有類似央行這樣的政府宏觀調控管理機構,造成了極為混亂的情況。我們知道一般朝代1000個錢為一貫,等於一兩銀子,但是宋朝卻不是這樣的。《宋史 食貨志》及《續資治通鑒》均提到自真宗朝開始因白銀存量偏少不足以趕上經濟的發展,銀價不斷上漲,基本上是2000個以上的銅錢當銀一兩。而且宋朝「錢法」很亂,有銅錢、鐵錢還有鉛錫錢同時流通,各州都有權自行鑄錢,還存在私人鑄錢的情況,錢的大小不一、成分不宜、價值多變,「隨時立制」,非常混亂。川陝地區通行鐵錢,十個換一個銅錢,江南和江北流通的錢還不一樣。一貫實際有多少個錢也是不確定的,有800或850個為一貫的,也有480個為一貫,還要下詔以770個為一貫,並且各州「私用則各隨其俗」,完全是筆糊塗賬。
根據《宋史 食貨志》提到「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和《宋史 職官志》「每斗(米)折錢三十文」的記載,姑且以2000個銅錢折銀一兩計算,太平時期米價是1石600—300錢(靖康之亂前後到南宋初期有一兩銀子一石米的,不在正常計算范圍)。1兩基本上可以買到4—8石大米,以宋石66公斤計算,1兩銀子相當於人民幣近924—1848元;(一說宋石為96斤,就相當於1兩銀子672—1344元)。假定南宋銀價與北宋相差不多,那麼郭靖請黃蓉一餐吃掉了少則一萬三多則超三萬的錢,難怪小姑娘一下子就被感動得一塌糊塗了。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宋朝以前白銀總量太少,價值過高,還沒有成為流通貨幣(想想看,拿一張面額2000元以上的紙幣去市場買東西……),只存在於朝廷賞賜與會計結算當中,比如稅收、國家支付(如向金、西夏送交的歲幣「銀帛」多少之類),實際上明朝以前,市場流通均使用銅錢(北宋局部地區出現了紙幣)。銀兩成為流通貨幣只是明清兩代對外貿易活躍,外國白銀大量湧入以後的事。但為何在很多人心目中一向以為銀兩是歷來的流通貨幣呢,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明清小說的盛行,均按照當時的生活情況為常識對前朝進行描寫,如《水滸》、《金瓶梅》、《三言二拍》等等,而這些作品中的銀兩價值均以明朝的銀價為標准,與原有的文、貫、緡、銖等貨幣單位攪合在一起,並且對後世影響很大,因此今人所寫較多以中國古代為背景的歷史小說、武俠小說作品如《射鵰》等書中也跟著把古代流通貨幣統統說成「銀兩」。但畢竟現代人比起明清時代的人時距更遠,對前朝貨幣制度及銀兩的實際購買力的認識更加不足,才會經常出現天價饅頭、天價酒菜,而認真的讀者或觀眾出於對古代經濟情況的好奇應該對「銀兩」的價值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識。
④ GCG距富金融這個平台可靠嗎
千萬不要上當,我二月進去,四月就提不出錢了,一直到現在,都是被我朋友害死了
⑤ 中國銀行外幣匯款有什麼規定或者限制
境內個人、境外個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年每人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客戶還可提供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 。
需要注意:
1、個人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規定的證明材料。
2、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3、個別小幣種兌換、在線預約等產品與服務僅在部分分行辦理,具體請以各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信息為准。
(5)距富外匯制度擴展閱讀:
跨境匯款的方式
1、現金
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
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的,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5、信用卡
國內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國際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幣和特定的外幣賬戶,或者是專門的單外幣賬戶,都可以在國外使用,有的銀行還專門推出了留學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夠提供主要留學國家和地區的豐富幣種選擇。
因此,如需攜帶較多外幣資金,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外幣存入信用卡。不過信用卡的申請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應提前申請。
⑥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⑦ 聽說GCG ASIA距富金融有外匯拍照真的假的
假的,有消息爆料出來了,他們口中的國際外匯巨星邁盛集團Master Select Group拿的只是普通回的金答融牌照,並沒有拿到外匯專業的牌照,全世界也只有兩家有外匯牌照,GCG他們已經是屬於超限經營了。
⑧ 匯率制度與外匯管制的案例,越多越好!
各國貨幣之所以可以進行對比,能夠形成相互之間的比價關系,原因在於它們都代表著一定的價值量,這是匯率的決定基礎,也是匯率的產生原因。 在金本位制度下,黃金為本位貨幣。兩個實行金本位制度的國家的貨幣單位可以根據它們各自的含金量多少來確定他們之間的比價,即匯率。 財富生活 如在實行金幣本位制度時,英國規定1英鎊的重量為123.27447格令,成色為22開金,即含金量113.0016格令純金;美國規定1美元的重量為25.8格令,成色為千分之九百,即含金量23.22格令純金。根據兩種貨幣的含金量對比,1英鎊=4.8665美元,匯率就以此為基礎上下波動。 財富生活 在紙幣制度下,各國發行紙幣作為金屬貨幣的代表,並且參照過去的作法,以法令規定紙幣的含金量,稱為金平價,金平價的對比是兩國匯率的決定基礎。 財富生活但是紙幣不能兌換成黃金,因此,紙幣的法定含金量往往形同虛設。所以在實行官方匯率的國家,由國家貨幣當局(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外匯管理當局)規定匯率,一切外匯交易都必須按照這一匯率進行。在實行市場匯率的國家,匯率隨外匯市場上貨幣的供求關系變化而變化。 1)購買力平價 (PPP) 購買力平價理論規定,匯率由同一組商品的相對價格決定。通貨膨脹率的變動應會被等量但相反方向的匯率變動所抵銷。舉一個漢堡包的經典案例,如果漢堡包在美國值 2.00 美元一個,而在英國值 1.00 英磅一個,那麼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匯率一定是 2 美元每 1 英磅。如果盛行市場匯率是 1.7 美元每英磅,那麼英磅就被稱為低估通貨, 而美元則被稱為高估通貨。此理論假設這兩種貨幣將最終向 2:1 的關系變化。 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不足在於其假設商品能被自由交易,並且不計關稅、配額和賦稅等交易成本。另一個不足是它只適用於商品,卻忽視了服務,而服務恰恰可以有非常顯著的價值差距的空間。另外,除了通貨膨脹率和利息率差異之外,還有其它若干個因素影響著匯率,比如:經濟數字發布/報告、資產市場以及政局發展。在 20 世紀 90 年代之前,購買力平價理論缺少事實依據來證明其有效性。90 年代之後, 此理論似乎只適用於長周期(3-5 年)。在如此跨度的周期中,價格最終向平價靠攏。 (2)利率平價 (IRP) 利率平價規定,一種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升值(貶值)必將被利率差異的變動所抵銷。如果美國利率高於日本利率,那麼美元將對日元貶值,貶值幅度據防止無風險套匯而定。未來匯率會在當日規定的遠期匯率中被反映。在我們的例子中,美元的遠期匯率被看作貼水,因為以遠期匯率購得的日元少於以即期匯率購得的日元。日元則被視為升水。 20 世紀 90 年代之後,無證據表明利率平價說仍然有效。與此理論截然相反,具有高利率的貨幣通常不但沒有貶值,反而因對通貨膨脹的遠期抑制和身為高效益貨幣而增值。 (3)國際收支模式 此模式認為外匯匯率必須處於其平衡水平——即能產生穩定經常帳戶余額的匯率。出現貿易赤字的國家,其外匯儲備將會減少,並最終使其本國貨幣幣值降低(貶值)。便宜的貨幣使該國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價格優勢,同時也使進口產品變得更加昂貴。在一段調整期後,進口量被迫下降,出口量上升,從而使貿易余額和貨幣向平衡狀態穩定。 與購買力平價理論一樣,國際收支模式主要側重於貿易商品和服務,而忽視了全球資本流動日趨重要的作用。換而言之,金錢不僅追逐商品和服務,而且從更廣義而言,追逐股票和債券等金融資產。此類資本流進入國際收支的資本帳戶項目,從而可平衡經常帳戶中的赤字。資本流動的增加產生了資產市場模式。 (4)資產市場模式 目前為止的最佳模式。 金融資產(股票和債券)貿易的迅速膨脹使分析家和交易商以新的視角來審視貨幣。諸如增長率、通脹率和生產率等經濟變數已不再是貨幣變動僅有的驅動因素。源於跨國金融資產交易的外匯交易份額,已使由商品和服務貿易產生的貨幣交易相形見絀。 資產市場方法將貨幣視為在高效金融市場中交易的資產價格。因此,貨幣越來越顯示出其與資產市場,特別是股票間的密切關聯。
⑨ 外匯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制定的「鼓勵一部分地區 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為家庭經濟打開了致富 之門.它使許多家庭提前達到「小康」水平.有些家庭己經實現了「富裕」的要 求,但是,也有相當多的家庭還處於溫飽階段.有的則還未擺脫貧困。
外匯市場能否以一種健康、有序的方式進行,很大程度取決於外匯管制的情況。在進行外匯投資時,了解外匯市場情況和外匯管制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盡管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但歸結起來,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 外匯管製法令由政府頒布,外匯管制工作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
(2) 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 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到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申請進口許可證,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 對資本輸出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5)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全部賣給國家,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
(6) 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 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賬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外匯管制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 外匯管制局;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並按外匯管製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不同地區 、不同家庭獲取收入的主觀條件和客觀環境不同.收入差距拉開在一定階段是正 常的。但是,我們的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鼓勵「先富」是為了帶動「後富」 。總結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經驗.他們除了勤奮勞動之外,善於經營是重要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