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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28 16:31:33

A. 綜合保稅區外匯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綜合保稅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綜合保稅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境內區外機構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區內企業對境外支付貨款,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無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4)外方投資者因區內機構清算所得資產,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匯出境外或者境內再投資。
(5)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申請購匯支付,購匯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
(6)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
(7)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內的,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企業經常項目下收入的毗鄰國家貨幣,可以存入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也可以根據銀行自願購買的意願賣給銀行。
(8)外匯局為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向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並在備注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

B. 什麼是保稅區能嚴格的解釋一下么在保稅區注冊公司具體有什麼樣的限制

中國保稅區介紹
::珠海保稅區::辨公地址:中國廣東珠海洪灣珠海保稅區於1996年11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面積3平方公里。
::寧波保稅區::辨公地址:寧波市北侖保稅大廈寧波保稅區於1992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2.3平方公里,具有進出口加 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特殊經濟區域之一。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辨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外高橋保稅區華京路2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是1990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海口保稅區::辨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號 海口市保稅區(高新區)創業園南樓201室海口保稅區於1992年10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1993年4月13日開關運行,面積193公頃。
::天津港保稅區::作為中國開放度最高的經濟區域,天津港保稅區於1991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寧波保稅區::辨公地址:寧波保稅區保稅大廈寧波保稅區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2.3平方米,具有國際貿易、出口加工、倉儲物流、商品展示等功能
::大連保稅區::大連保稅區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與大窯灣國際深水港之間。是1992年5月13日,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監管下的特定區域。
::深圳保稅區::辨公地址:福田保稅區管理大樓福田保稅區1991年5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1993年2月18日隔離圍網設施通過海關總署驗收。面積為1.35平方公里
::福州保稅區::福州保稅區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1.8平方公里。
::青島保稅區::青島保稅區於1992年11月19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廣州保稅區::廣州保稅區位於廣州東部,廣州市黃埔區東緣、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北部。保稅區的西北以橫窖河為界,東臨東江,南與開發區接壤。
::張家港保稅區::辨公地址:張家港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是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唯一的內河型保稅區。
::廈門象嶼保稅區::辨公地址:廈門疏港路銀盛大廈9樓廈門象嶼保稅區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位於海峽兩岸交流熱點城市――廈門市區的港區范圍。
::汕頭保稅區::辨公地址:中國廣東省汕頭保稅區管委大樓汕頭保稅區1993年1月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

保稅區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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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0年5月國務院批准建立第一個保稅區到現在,中國已建有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和鹽田港、大連、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寧波、青島、汕頭、珠海等15個保稅區,主管部門是海關總署。保稅區最初的功能定位是倉儲、轉口和加工,實際上是以物流為主。十多年來,全國15個保稅區的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具備了一定規模的國際物流基礎。 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承諾3年內將逐步放開工業品貿易權,5年內將分階段取消各類商品的市場配額和其它數量限制,這些承諾很可能使原先在保稅區投資貿易公司的外商,依據整體投資環境的優劣重新選擇投資區域,導致保稅區內貿易公司數量減少。此外,隨著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例日益加重,中國也將按照WTO市場准入原則,最大限度地對其他成員開放服務業。這一切都將使保稅區面臨新挑戰,保稅區所享有的優惠政策會逐漸弱化,保稅區要想在競爭中求生存,必須向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轉型。 制約保稅區發展的因素 一、區域性質。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不具備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所擁有的海關治外法權。而享有海關治外法權是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的最基本特徵。 二、海關監管。海關對保稅區沒有真正按「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來實施管理,而是把保稅區當作一個大保稅倉,以管理保稅倉的辦法來管理保稅區;海關沒有對保稅區進行區域管理,而是直接管理區內的每個企業。 三、貿易管理。中國對保稅區的貿易限制很多,商務部把保稅區企業視作境外企業,保稅區貿易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無法開展國際貿易。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國內的貨物經保稅區出口,須實際離境,才能給予退稅。貨物從國內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不給予退稅。 四、外匯管理。在國外自由貿易區,外匯可以自由兌換,資金出入與轉移自由、資金經營自由。而中國保稅區內企業在購匯和結匯上,比保稅區外企業限制要多。 五、保稅區的功能。從目前的發展來看,保稅區進口貿易功能相對較強,吸引外資和發展出口製造業的功能類似於經濟技術開發區。而且,多數保稅區發展進口分撥物流並無明顯優勢。由於區外有大量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雖有進口延遲納稅的政策,但優勢並不明顯。運營狀況較好的保稅區主要依靠出口加工業和進口倉儲分撥,而口岸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倉儲和物流加工等產業沒有得到發展,沒有形成區港聯動、相互促進的局面。中國加入WTO之後,隨著關稅水平下調,進口保稅分撥的政策優勢還將逐步減弱。 六、物流服務業的可擴展性。國家在設立保稅區時並未建立統一的評價指針,具體運作與考核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在考核時側重於吸引外資、增加就業與稅收、以及GDP增長等直接效益指針,並將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資和發展工業項目上。現有的大多數保稅區都發展成了加工製造型的特殊經濟區域,有些保稅區內幾乎已經沒有發展物流服務業的用地,物流服務業的發展空間受到制約。 七、發展轉口貿易及相關物流業務的政策與管理體制尚未建立。在保稅區的實際發展中偏離當初的功能設計,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之間已經出現功能交叉、重疊。保稅區與港口分離,口岸功能受到限制。保稅區內企業從事貿易和貿易支持服務活動的自由度很低,「境內關外」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原則沒有得到落實。 保稅區的改革目標是向自由貿易區轉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模式研究課題組」發表的調研報告認為,為適應中國進出口貿易和港口集裝箱運輸規模急劇擴大的新形勢,有條件的保稅區應當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充分發揮物流功能,促進中國國際樞紐港的建設。 保稅區轉型設計的方案是:一部分保稅區轉型為出口加工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多數保稅區將繼續發展區內出口加工業,並入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向臨港出口加工區轉型。另一部分保稅區將轉型為自由貿易區。選擇幾個保稅區作為試點,實行區港一體,在區內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以口岸國際物流業為核心功能,發展貿易、海運、倉儲、商品展示、金融等業務,為進出口貿易和國際轉口貿易提供優質便利、低成本的物流服務,促進中國沿海幾個集裝箱大港發展成為國際樞紐港,逐步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 2003年12月14日,海關總署副署長龔正明確表示,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是建立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第一個試點已經確定為上海,而且試點工作馬上開始。 除上海外,國家還將選擇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爭取在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試點任務,之後進行其它保稅區的轉型。 根據海關總署的試點方案,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第一步將是把目前分離的上海港和外高橋保稅區連接在一起,實現港區聯動。保稅區的范圍將擴展至整個港口,並擁有保稅碼頭。預期保稅區的轉型基本會通過區港一體化發展進程來實現,更具體的轉型方式則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除上海外,國家將再選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而深圳由於自身優勢,目前是最有力的競爭對手之一。2003年初,深圳把三個保稅區合並,並謹慎提出:要把保稅區轉型為國際自由貿易區。青島保稅區是繼上海、深圳之後,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積極的實踐者。同時,天津和大連保稅區也明確提出了要打造東北亞的自由貿易區,並制定出各自的轉型方案。此外,廈門、珠海、汕頭等地都已經開始推動當地港口與保稅區的一體化,為建成自由港區創造條件,保稅區正迎來一個爭建自由貿易區的熱潮。功能轉型所需政策配套 中國保稅區發展出現功能錯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發展自由貿易港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尚未建立。為了支持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中國不僅要調整現有的保稅區政策,還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 一、出口退稅政策。目前,國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進入保稅區時不予退稅,必須當貨物離境時才能獲得出口退稅。在出口加工區和其它保稅倉庫都已實施了進區(庫)即退稅的情況下,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卻不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使得保稅區失去了出口貨物保稅倉儲場所的吸引力。政策調整方向是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應該享受退稅的貨物,憑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單據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段,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二、貿易權。 1、進出口經營活動權。由於商務部將保稅區內企業視同境外企業,保稅區內企業一般沒有外貿經營權。保稅區內企業,特別是外資貿易公司,要開展進出口業務,必須通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進行,增加了區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商業交易復雜化。應賦予保稅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區內加工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允許外資貿易公司在從事轉口貿易的同時有條件地開展國內進出口貿易。現在已經可以看到政策調整的趨勢,從2003年開始,商務部開始對上海、深圳等4個保稅區內的企業試點開放進出口經營權。 2、服務貿易。雖然國務院1995年已明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可作試點,但是相應審批許可權均在國務院各部委,未明確下放審批許可權,也沒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國加入WTO後,保稅區外的服務貿易開放步伐在加快。國家應當在保稅區放開服務貿易的審批許可權,營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國際跨國公司和綜合商社進駐保稅區,推動區內國際租賃、國際航運、國際法律服務、國際商品展示等服務貿易的開展。三、金融外匯管理政策。2002年10月開始施行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保稅區內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進口付匯方面的一些規定仍比較嚴格,這雖然有助於減少偷逃匯現象,但給區內企業增加許多不便之處,有些甚至限制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對購匯條件限制嚴格,基本上不允許購匯支付,以人民幣注冊成立的企業購匯支付額度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支付手續嚴格,如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銷售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外匯時,必須持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但事實上許多區外企業會將貨物先存放在保稅區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好處,而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這時區內企業就不能向境外支付。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是:經常項目下的支付應該完全放開,區內經常項目下貨幣可自由兌換。在外匯監管方式上,外匯管理局應該將主要精力集中於監管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在為企業辦理結售匯的同時,監管企業的外匯業務活動。以促進生產與流通,進出口貿易與轉口貿易的結合。四、物流行業准入政策。物流行業是個新興的綜合性行業,涉及貨運代理、集裝箱運輸、鐵路貨運、公路貨運、航空運輸、倉儲等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領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主管,各部門有不同的行業准入標准,特別是對於外商投資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開展綜合性的物流服務,企業必須向不同主管部門申領開業許可證,手續相當繁復。 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業,將會限制中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的功能轉型和發展。所以,政策調整的方向可包括:對於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並允許外商投資提早進入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物流服務業。五、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中國的保稅區雖然都是臨港而建,但大多與港區分離,在管理上兩者也分屬不同部門,貨物進出港口和保稅區要經過二次海關通關。對於拼箱運輸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區內企業開展物流運輸服務。因為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和成本核算,會將存放在不同保稅區(或同一保稅區不同倉庫內)的貨物、在不同時間運抵保稅區的貨物、不同供貨商的貨物、以及進口倉庫與出口倉庫貨物進行拼箱運輸操作。現行的海關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上述業務操作,但由於海關監管時要求多種單據必須核對一致,使得拼箱運輸事實上難以進行,阻礙了貨物便捷暢通的流動。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包括: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要求必須一致,只要基本對應即可。在倉儲展示方面,允許除禁止及限制流通貨物以外的商品均可進入保稅區倉儲、展示,有關稅、費給予減免優惠,以區別於口岸和非保稅區。將保稅區明確定性為「境內關外」,逐步向「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不幹預」監管模式過渡,向自由貿易區轉型。保稅區的發展模式要求它必須在通關、物流、外匯金融等方面採取更加靈活和開放的措施。現在,通關不暢、優勢削弱已經成為保稅區面臨的共同難題。只有轉型為自由貿易區或者是單純的經濟開發區,才能保證這一特殊經濟區域的不斷發展。

C. 保稅區的綜合保稅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封閉管理,是目前我國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國家開放金融、貿易、投資、服務、運輸等領域的試驗區和先行區。其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國外貨物入區保稅,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保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該區以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和保稅加工等功能為主,以商品服務交易、投資融資保險等功能為輔,以法律政務、進出口展示等服務功能為配套,具備生產要素聚散、重要物資中轉等功能。保稅區的一種。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9月份印發了《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要求,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將逐步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新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逐步統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監管模式。
同時,結合實施《推進「三個1億人」城鎮化實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符合條件的大中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 項目 保稅區 非保稅區 海關管理 實行保稅制度,貨物從境外運入或運出保稅區,免進口稅,免許可證 只是對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實行保稅制度 貨物從保稅區運往國內非保稅區,視同進口
貨物從國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 國外貨物到達口岸後必須辦理進口手續
國內貨物離開口岸必須辦理出口手續 區內企業與海關實行電腦聯網,貨物進出採取EDI電子報關 只有少數大企業實行EDI電子報關 以《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為法規保障 外匯管理 外匯收入實行現匯管理,既可以存入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指定銀行 經常性外匯收入實行強制結匯,外匯必須賣給指定銀行 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賬戶;不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內資企業未經批准不得保留外匯賬戶;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經常項目下的外匯開支,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由開戶銀行按規定辦理 內資企業在結、售匯等方面都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區別 以《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為法規保障

D. 保稅區企業的相關政策

功能轉型所需政策配套 中國保稅區發展出現功能錯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發展自由貿易港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尚未建立。為了支持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中國不僅要調整現有的保稅區政策,還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
一、出口退稅政策。目前,國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進入保稅區時不予退稅,必須當貨物離境時才能獲得出口退稅。在出口加工區和其它保稅倉庫都已實施了進區(庫)即退稅的情況下,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卻不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使得保稅區失去了出口貨物保稅倉儲場所的吸引力。政策調整方向是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應該享受退稅的貨物,憑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單據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段,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二、貿易權。 1、進出口經營活動權。由於商務部將保稅區內企業視同境外企業,保稅區內企業一般沒有外貿經營權。保稅區內企業,特別是外資貿易公司,要開展進出口業務,必須通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進行,增加了區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商業交易復雜化。應賦予保稅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區內加工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允許外資貿易公司在從事轉口貿易的同時有條件地開展國內進出口貿易。現在已經可以看到政策調整的趨勢,從2003年開始,商務部開始對上海、深圳等4個保稅區內的企業試點開放進出口經營權。 2、服務貿易。雖然國務院1995年已明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可作試點,但是相應審批許可權均在國務院各部委,未明確下放審批許可權,也沒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國加入WTO後,保稅區外的服務貿易開放步伐在加快。國家應當在保稅區放開服務貿易的審批許可權,營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國際跨國公司和綜合商社進駐保稅區,推動區內國際租賃、國際航運、國際法律服務、國際商品展示等服務貿易的開展。三、金融外匯管理政策。2002年10月開始施行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保稅區內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進口付匯方面的一些規定仍比較嚴格,這雖然有助於減少偷逃匯現象,但給區內企業增加許多不便之處,有些甚至限制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對購匯條件限制嚴格,基本上不允許購匯支付,以人民幣注冊成立的企業購匯支付額度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支付手續嚴格,如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銷售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外匯時,必須持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但事實上許多區外企業會將貨物先存放在保稅區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好處,而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這時區內企業就不能向境外支付。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是:經常項目下的支付應該完全放開,區內經常項目下貨幣可自由兌換。在外匯監管方式上,外匯管理局應該將主要精力集中於監管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在為企業辦理結售匯的同時,監管企業的外匯業務活動。以促進生產與流通,進出口貿易與轉口貿易的結合。四、物流行業准入政策。物流行業是個新興的綜合性行業,涉及貨運代理、集裝箱運輸、鐵路貨運、公路貨運、航空運輸、倉儲等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領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主管,各部門有不同的行業准入標准,特別是對於外商投資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開展綜合性的物流服務,企業必須向不同主管部門申領開業許可證,手續相當繁復。 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業,將會限制中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的功能轉型和發展。所以,政策調整的方向可包括:對於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並允許外商投資提早進入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物流服務業。五、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中國的保稅區雖然都是臨港而建,但大多與港區分離,在管理上兩者也分屬不同部門,貨物進出港口和保稅區要經過二次海關通關。對於拼箱運輸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區內企業開展物流運輸服務。因為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和成本核算,會將存放在不同保稅區(或同一保稅區不同倉庫內)的貨物、在不同時間運抵保稅區的貨物、不同供貨商的貨物、以及進口倉庫與出口倉庫貨物進行拼箱運輸操作。現行的海關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上述業務操作,但由於海關監管時要求多種單據必須核對一致,使得拼箱運輸事實上難以進行,阻礙了貨物便捷暢通的流動。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包括: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要求必須一致,只要基本對應即可。在倉儲展示方面,允許除禁止及限制流通貨物以外的商品均可進入保稅區倉儲、展示,有關稅、費給予減免優惠,以區別於口岸和非保稅區。將保稅區明確定性為「境內關外」,逐步向「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不幹預」監管模式過渡,向自由貿易區轉型。保稅區的發展模式要求它必須在通關、物流、外匯金融等方面採取更加靈活和開放的措施。現在,通關不暢、優勢削弱已經成為保稅區面臨的共同難題。只有轉型為自由貿易區或者是單純的經濟開發區,才能保證這一特殊經濟區域的不斷發展。

E. 天津保稅區出口貿易優惠政策

(一)關稅以及稅收政策

1、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建築材料以及合理的辦公用品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進出口貨物進出天津港保稅區可以視為進口或出口,用外匯進行結算並辦理報關手續。

3、境外與天津港保稅區之間的貨物交易可以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且不需辦理許可證。

4、企業所得稅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詳情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二) 企業經營政策

1.境內外的經濟法人、自然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稅區投資建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及內資企業;

2.鼓勵國有專業外貿、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天津港保稅區內設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稅區從事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3.在經營范圍方面,可設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一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

4天津港保稅區內可以存儲保稅或非保稅貨物,無存儲年限限制。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三)貿易政策

1、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且實行海關登記備案制核銷管理,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2、企業可以直接從區外采購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後報關出口或部分直接銷往國內市場;

3、採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在銷往國內市場時,可按進口原料件計價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天津港保稅區條例》)

(四) 外匯政策

1、區內企業出口創匯實行意願結匯,外匯收入可以意願結匯成人民幣;

2、企業可在區內金融機構或者在區外所在地外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

(詳情參考《保稅監管外匯管理辦法》) (五) 其他政策

1、對在天津港保稅區各專業化市場從事貿易經營的企業,將視企業的經營情況,給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海關對區內企業展銷的商品,可實行分批出區集中報關的管理辦法。

(詳情參考《天津港保稅區區域投資政策》)
序號 天津港保稅區 區外
1 公司設立 經營范圍無限制(可設立集加工、貿易、倉儲、商品展示為一體的綜合性工貿企業) 企業設立前須確定經營范圍 (不可以兼營復數的行業)
2 加工貿易、外匯 1.企業可以保留出口所得外匯

2.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1.所得外匯收入必須結匯成人民幣

2.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3 自用設備等 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建築材料以及合理的辦公用品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經有關部門批准,鼓勵類項目的生產設備可以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倉庫物流 1、物流設施以及進口運輸設備等免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區內所有的倉庫都被認定為保稅倉庫 1.保稅倉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海關批准

2.不能免交關稅

F. 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

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享受洋山保稅港區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即「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稅收政策:國外貨物入區保稅;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海關政策:2007年10月3日,《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海關比照該辦法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監管,並提供一站式進駐服務。
國檢政策: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有關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對綜合保稅區執行監管。
外匯政策:2007年10月1日,《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辦法》在整合優化現有政策優勢的同時,進一步簡化了相關程序。
同時享受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惠政策。

G. 急!關於保稅區企業信用證收匯問題

如果你們銀行是信用證規定的限制銀行,應該讓客戶交單到A行,請A行將單據寄送到你行,再由你行寄送到開證銀行;現在A行拒絕入賬,你行只能與A行交涉:以信用證申請人委託你行中轉電匯美元為理由要求A行辦理入賬保稅區出口企業,A行就沒有理由拒絕了。

H. 保稅區的原則問題

中國保稅區介紹
::珠海保稅區::辨公地址:中國廣東珠海洪灣珠海保稅區於1996年11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面積3平方公里。
::寧波保稅區::辨公地址:寧波市北侖保稅大廈寧波保稅區於1992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2.3平方公里,具有進出口加 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特殊經濟區域之一。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辨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外高橋保稅區華京路2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是1990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海口保稅區::辨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號 海口市保稅區(高新區)創業園南樓201室海口保稅區於1992年10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1993年4月13日開關運行,面積193公頃。
::天津港保稅區::作為中國開放度最高的經濟區域,天津港保稅區於1991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寧波保稅區::辨公地址:寧波保稅區保稅大廈寧波保稅區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2.3平方米,具有國際貿易、出口加工、倉儲物流、商品展示等功能
::大連保稅區::大連保稅區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與大窯灣國際深水港之間。是1992年5月13日,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監管下的特定區域。
::深圳保稅區::辨公地址:福田保稅區管理大樓福田保稅區1991年5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1993年2月18日隔離圍網設施通過海關總署驗收。面積為1.35平方公里
::福州保稅區::福州保稅區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1.8平方公里。
::青島保稅區::青島保稅區於1992年11月19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廣州保稅區::廣州保稅區位於廣州東部,廣州市黃埔區東緣、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北部。保稅區的西北以橫窖河為界,東臨東江,南與開發區接壤。
::張家港保稅區::辨公地址:張家港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是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唯一的內河型保稅區。
::廈門象嶼保稅區::辨公地址:廈門疏港路銀盛大廈9樓廈門象嶼保稅區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位於海峽兩岸交流熱點城市――廈門市區的港區范圍。
::汕頭保稅區::辨公地址:中國廣東省汕頭保稅區管委大樓汕頭保稅區1993年1月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

保稅區的發展方向
連蓮 弘洋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從1990年5月國務院批准建立第一個保稅區到現在,中國已建有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和鹽田港、大連、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寧波、青島、汕頭、珠海等15個保稅區,主管部門是海關總署。保稅區最初的功能定位是倉儲、轉口和加工,實際上是以物流為主。十多年來,全國15個保稅區的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具備了一定規模的國際物流基礎。 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承諾3年內將逐步放開工業品貿易權,5年內將分階段取消各類商品的市場配額和其它數量限制,這些承諾很可能使原先在保稅區投資貿易公司的外商,依據整體投資環境的優劣重新選擇投資區域,導致保稅區內貿易公司數量減少。此外,隨著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例日益加重,中國也將按照WTO市場准入原則,最大限度地對其他成員開放服務業。這一切都將使保稅區面臨新挑戰,保稅區所享有的優惠政策會逐漸弱化,保稅區要想在競爭中求生存,必須向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轉型。 制約保稅區發展的因素 一、區域性質。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不具備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所擁有的海關治外法權。而享有海關治外法權是自由貿易區和自由港的最基本特徵。 二、海關監管。海關對保稅區沒有真正按「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來實施管理,而是把保稅區當作一個大保稅倉,以管理保稅倉的辦法來管理保稅區;海關沒有對保稅區進行區域管理,而是直接管理區內的每個企業。 三、貿易管理。中國對保稅區的貿易限制很多,商務部把保稅區企業視作境外企業,保稅區貿易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無法開展國際貿易。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國內的貨物經保稅區出口,須實際離境,才能給予退稅。貨物從國內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不給予退稅。 四、外匯管理。在國外自由貿易區,外匯可以自由兌換,資金出入與轉移自由、資金經營自由。而中國保稅區內企業在購匯和結匯上,比保稅區外企業限制要多。 五、保稅區的功能。從目前的發展來看,保稅區進口貿易功能相對較強,吸引外資和發展出口製造業的功能類似於經濟技術開發區。而且,多數保稅區發展進口分撥物流並無明顯優勢。由於區外有大量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雖有進口延遲納稅的政策,但優勢並不明顯。運營狀況較好的保稅區主要依靠出口加工業和進口倉儲分撥,而口岸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倉儲和物流加工等產業沒有得到發展,沒有形成區港聯動、相互促進的局面。中國加入WTO之後,隨著關稅水平下調,進口保稅分撥的政策優勢還將逐步減弱。 六、物流服務業的可擴展性。國家在設立保稅區時並未建立統一的評價指針,具體運作與考核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在考核時側重於吸引外資、增加就業與稅收、以及GDP增長等直接效益指針,並將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資和發展工業項目上。現有的大多數保稅區都發展成了加工製造型的特殊經濟區域,有些保稅區內幾乎已經沒有發展物流服務業的用地,物流服務業的發展空間受到制約。 七、發展轉口貿易及相關物流業務的政策與管理體制尚未建立。在保稅區的實際發展中偏離當初的功能設計,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之間已經出現功能交叉、重疊。保稅區與港口分離,口岸功能受到限制。保稅區內企業從事貿易和貿易支持服務活動的自由度很低,「境內關外」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原則沒有得到落實。 保稅區的改革目標是向自由貿易區轉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模式研究課題組」發表的調研報告認為,為適應中國進出口貿易和港口集裝箱運輸規模急劇擴大的新形勢,有條件的保稅區應當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充分發揮物流功能,促進中國國際樞紐港的建設。 保稅區轉型設計的方案是:一部分保稅區轉型為出口加工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多數保稅區將繼續發展區內出口加工業,並入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向臨港出口加工區轉型。另一部分保稅區將轉型為自由貿易區。選擇幾個保稅區作為試點,實行區港一體,在區內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以口岸國際物流業為核心功能,發展貿易、海運、倉儲、商品展示、金融等業務,為進出口貿易和國際轉口貿易提供優質便利、低成本的物流服務,促進中國沿海幾個集裝箱大港發展成為國際樞紐港,逐步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 2003年12月14日,海關總署副署長龔正明確表示,保稅區轉型的目標是建立國際通行的自由貿易區,第一個試點已經確定為上海,而且試點工作馬上開始。 除上海外,國家還將選擇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爭取在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試點任務,之後進行其它保稅區的轉型。 根據海關總署的試點方案,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第一步將是把目前分離的上海港和外高橋保稅區連接在一起,實現港區聯動。保稅區的范圍將擴展至整個港口,並擁有保稅碼頭。預期保稅區的轉型基本會通過區港一體化發展進程來實現,更具體的轉型方式則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除上海外,國家將再選1-2個保稅區進行試點,而深圳由於自身優勢,目前是最有力的競爭對手之一。2003年初,深圳把三個保稅區合並,並謹慎提出:要把保稅區轉型為國際自由貿易區。青島保稅區是繼上海、深圳之後,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積極的實踐者。同時,天津和大連保稅區也明確提出了要打造東北亞的自由貿易區,並制定出各自的轉型方案。此外,廈門、珠海、汕頭等地都已經開始推動當地港口與保稅區的一體化,為建成自由港區創造條件,保稅區正迎來一個爭建自由貿易區的熱潮。功能轉型所需政策配套 中國保稅區發展出現功能錯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發展自由貿易港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尚未建立。為了支持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轉型,中國不僅要調整現有的保稅區政策,還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 一、出口退稅政策。目前,國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進入保稅區時不予退稅,必須當貨物離境時才能獲得出口退稅。在出口加工區和其它保稅倉庫都已實施了進區(庫)即退稅的情況下,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卻不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使得保稅區失去了出口貨物保稅倉儲場所的吸引力。政策調整方向是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應該享受退稅的貨物,憑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單據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段,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二、貿易權。 1、進出口經營活動權。由於商務部將保稅區內企業視同境外企業,保稅區內企業一般沒有外貿經營權。保稅區內企業,特別是外資貿易公司,要開展進出口業務,必須通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進行,增加了區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商業交易復雜化。應賦予保稅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區內加工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允許外資貿易公司在從事轉口貿易的同時有條件地開展國內進出口貿易。現在已經可以看到政策調整的趨勢,從2003年開始,商務部開始對上海、深圳等4個保稅區內的企業試點開放進出口經營權。 2、服務貿易。雖然國務院1995年已明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可作試點,但是相應審批許可權均在國務院各部委,未明確下放審批許可權,也沒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國加入WTO後,保稅區外的服務貿易開放步伐在加快。國家應當在保稅區放開服務貿易的審批許可權,營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國際跨國公司和綜合商社進駐保稅區,推動區內國際租賃、國際航運、國際法律服務、國際商品展示等服務貿易的開展。三、金融外匯管理政策。2002年10月開始施行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保稅區內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進口付匯方面的一些規定仍比較嚴格,這雖然有助於減少偷逃匯現象,但給區內企業增加許多不便之處,有些甚至限制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對購匯條件限制嚴格,基本上不允許購匯支付,以人民幣注冊成立的企業購匯支付額度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支付手續嚴格,如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銷售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外匯時,必須持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但事實上許多區外企業會將貨物先存放在保稅區以享受延遲納稅的好處,而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這時區內企業就不能向境外支付。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是:經常項目下的支付應該完全放開,區內經常項目下貨幣可自由兌換。在外匯監管方式上,外匯管理局應該將主要精力集中於監管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在為企業辦理結售匯的同時,監管企業的外匯業務活動。以促進生產與流通,進出口貿易與轉口貿易的結合。四、物流行業准入政策。物流行業是個新興的綜合性行業,涉及貨運代理、集裝箱運輸、鐵路貨運、公路貨運、航空運輸、倉儲等行業。目前,這些行業領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主管,各部門有不同的行業准入標准,特別是對於外商投資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開展綜合性的物流服務,企業必須向不同主管部門申領開業許可證,手續相當繁復。 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業,將會限制中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的功能轉型和發展。所以,政策調整的方向可包括:對於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並允許外商投資提早進入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物流服務業。五、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中國的保稅區雖然都是臨港而建,但大多與港區分離,在管理上兩者也分屬不同部門,貨物進出港口和保稅區要經過二次海關通關。對於拼箱運輸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區內企業開展物流運輸服務。因為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和成本核算,會將存放在不同保稅區(或同一保稅區不同倉庫內)的貨物、在不同時間運抵保稅區的貨物、不同供貨商的貨物、以及進口倉庫與出口倉庫貨物進行拼箱運輸操作。現行的海關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上述業務操作,但由於海關監管時要求多種單據必須核對一致,使得拼箱運輸事實上難以進行,阻礙了貨物便捷暢通的流動。 政策調整的方向應包括: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要求必須一致,只要基本對應即可。在倉儲展示方面,允許除禁止及限制流通貨物以外的商品均可進入保稅區倉儲、展示,有關稅、費給予減免優惠,以區別於口岸和非保稅區。將保稅區明確定性為「境內關外」,逐步向「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不幹預」監管模式過渡,向自由貿易區轉型。保稅區的發展模式要求它必須在通關、物流、外匯金融等方面採取更加靈活和開放的措施。現在,通關不暢、優勢削弱已經成為保稅區面臨的共同難題。只有轉型為自由貿易區或者是單純的經濟開發區,才能保證這一特殊經濟區域的不斷發展

I. 從保稅區進口商品,付匯核銷時需要向外匯局提供哪些資料

什麼是進口付匯核銷?

就是採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形式,對每一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外付匯的情況進行統計,到貨後再逐筆核對注銷的一種監管制度。

如何領取進口付匯核銷單?

進口單位在被列入「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的情況下,並向主管海關領取付匯核銷用的IC卡後,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中國境內保稅區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也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如下:
保稅區內外的中國居民的貨物進出,不需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需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保稅區內的中國居民與境外非中國居民發生的收付款行為,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不需辦理進出口收付核銷。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如果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其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並在「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上加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輸入電腦,向外匯局申報。但該「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只用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不用於進口付匯核銷。
第二,如果境內保稅區外的單位向保稅區內的企業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不在此「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上加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也不輸入電腦,但銀行應將「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用作進口付匯核銷之用。
第三,上述兩類「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分別保存,造冊報送同級外匯局。
第四,保稅區內出口收匯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與出口收匯核銷的作法比照上述3條辦理。

出口項下的傭金怎樣辦理兌付或者支付手續?

預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是國際貿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一般貨物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的支付,進口單位持進口合同、對方銀行開具並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發票,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在提供的該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1、支付超比例或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3、預付貨款後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外匯局業務公章。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此蓋有外匯局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與區外有何不同?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區域。從區域性政策來講,保稅區是我國目前區域性政策傾斜度最大的地區。因此,我們制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一是要有利於保稅區功能的實現,二是體現保稅區外匯政策的試驗性和先行性。與區外相比,區內外匯政策要優於區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稅區內既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外則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流通。
2.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即可以存入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的外匯銀行,區外經常性外匯收入則實行強制結匯,外匯收入只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3.保稅區內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帳戶。區外企業未經批准不得保留外匯帳戶。
4.區內企業不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區外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5.保稅區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理,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區外中資企業在結售匯等方面都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區別。

進口付匯核銷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復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J. 銀行國際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關系,因為與企業有關其實也就是與銀行有關,所以每一個文件差不多都有關系。一般銀行會及時把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發給相關部門員工,如國際結算部。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3-2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8-31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批復 2007-08-20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7-07-31
8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7-09
9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1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7-04-25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銀行改制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02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2006-12-25
1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6-10-20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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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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