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境電商是怎麼支付境外供應商貨款的
摘自:YiShop電商系統
當前電商平台是如何解決外匯支付的呢?可以有一下幾種方案:
1、電商平台與銀行卡組織(Visa、萬事達、JCB等)合作
卡組織提供技術支持,消費者使用雙幣種銀行卡在線支付,卡組織完成扣款,然後將收到的外幣按約定的時間頻率集中清算給電商平台。
2、電商平台與國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
為鼓勵跨境電商和跨境電商外匯支付業務發展,2013年初國家外管總局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允許部分試點支付機構(首批17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允許支付機構在國內收取消費者(或企業)的人民幣,通過合作銀行以消費者名義進行購匯登記和購匯,並通過合作銀行進行付匯,將外幣資金按照電商平台的要求付給境外供貨商,並通過銀行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支付機構只是資金清算的通道,沒有參與到貿易中,所以結售匯登記和國際收支申報都是支付公司替真實消費者,以消費者的名義來完成的。在試點近兩年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下發匯發[2015]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對支付機構的外幣賬戶開立,交易的業務種類,具體的交易限額、資金流轉和結售匯登記及國際收支申報細節都做了具體要求。
在該業務中,電商平台僅需要開立普通人民幣賬戶。如果跨境電商平台的人民幣在線支付通道和跨境支付通道沒有選擇同一家支付機構,那需要將資金支付到支付機構的人民幣備付金賬戶,並提供所有交易的消費者信息和消費交易信息;如果使用同一家支付機構,那麼只需要提供消費者信息和消費交易信息,人民幣收款、購匯和付匯都會由支付機構統一解決。
當前,擁有該業務試點資格的支付機構超過30家,能力比較強的是支付寶、易寶支付(易匯金)、易智付和富友(沒聽說微信支付或財付通在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上有優勢)。其中,支付寶主要服務天貓國際,易寶支付旗下的易匯金主要做北美地區的留學學費繳納和電商平台,易智付主要服務蘋果Apple在國內的業務。
B. 怎麼查 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批復
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內匯管理部,深圳、大容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防範互聯網渠道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見附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現印發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應當依據《指導意見》,選擇有實際需求、經營合規且業務和技術條件成熟的支付機構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並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對於試點業務的開辦,各分局應按照審慎原則嚴格審核,視情通過事前征詢、事後告知等方式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門的溝通,提高審核質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政策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C. 跨境支付的整體解決方案是怎麼樣的
實業方面的跨境支付很麻煩的,一定要有國際貿易相關的知識才行。
如果是做互聯網行業的話,跨境支付全都轉到線上來說就方便快捷很多。例如,國內A公司是一家出海電商公司(or游戲、媒體等等),在巴西搭建了自己的電商平台,面向巴西的C端或者B端的用戶,這時候巴西的客戶如果想通過線上付款給A公司,就涉及到跨境支付問題了。一般來說A公司需要對接一個第三方支付平台,這個支付平台需要在巴西本地有支付牌照,能夠幫助A公司完成收款以及轉回國內這些業務。
一般我們知道的跨境支付平台有paypal,歐美地區主要是paypal和信用卡,這些都比較常見。東南亞以及拉美地區比較復雜,這些地方用paypal結算很墨跡,加上各國政策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支付結算。這些地區信用卡支付占所有支付市場的70%左右,但是這其中,擁有國際信用卡的人數僅佔比20%,因此,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是支持這些地區本幣交易的信用卡。選擇支持本幣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渠道,是打通東南亞和拉美市場的重要環節。
還拿巴西舉例來看,巴西本幣信用卡的發卡組織分為VISA、MASTERCARD等這類國際信用卡組織,也包括ELO、HYPERCARD等這類本土信用卡組織,目前從整個市場看,只有雲中萬維的Pagsmile這個跨境支付平台支持所有巴西本幣的信用卡類型,以及巴西各大銀行自行發放的信用卡。
所以要講跨境支付的解決方案,主要還是要選對適合自己公司的跨境支付平台,歐美地區就對接paypal,東南亞拉美地區就對接pagsmile,中亞這邊支付寶應該也在承接這方面的業務。
D. 如何玩跨境支付
現在的跨境支付平台都能承辦很多業務的,首先一般會看客戶是哪個行版業,常見的比如外貿權、旅遊、電商、留學、結算等等。要想做好跨境支付一定要先懂該地區以及該行業的一些信息才行。
跨境支付平台會根據業務類型給客服一些基本的目標市場調研信息。拿巴西這個國家來舉例,一般拉美地區都會用pagsmile這個第三方支付公司做跨境結算和支付,他們一般會提供一定的市場調研給客戶,根據不同類型的客戶對接不同類型的支付方式,比如電商類的公司適合用BOLETO、本地借記卡、本地信用卡、在線轉賬這些方式,pagsmile就會對接這些介面。同時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也都會提供實時匯率咨詢和結算,人民幣兌美元結算。
E. 除了支付寶和智付,獲跨境支付資質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還有哪些
銀聯,快錢,財付通,支付寶,智付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5年發布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錢寶高級銀行合作經理樊麗芸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根據自身多年行業經驗給大家做了一些解讀。
一、關於試點資格申請——全面放開
《指導意見》對開辦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採取名單化管理,支付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後,只需經外匯局分局審核後,即可在20個工作日內獲得正式書面文件,並完成「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僅針對貨物貿易),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與2013年(僅限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五個城市,全部由總局審批)相比,試點資格申請已全面放開,原有的22家試點機構將面臨眾多新增支付機構的挑戰。
二、關於單筆交易金額——提升到5萬美元
《指導意見》將原有的「貨物貿易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服務貿易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修改為單筆交易金額上限一律為5萬美元。此處提高單筆交易限額對於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有推動意義,更大程度地滿足了無人飛行器等技術含量高、貨品單價高的小型跨境電商結匯需求。
三、關於備付金收付——允許軋差結算
《指導意見》規定,在滿足交易信息逐筆還原要求的情況下,支付機構可以辦理軋差結算。此項修改將大大節約跨境電商和支付機構的結算成本,同時縮短業務辦理時間。目前,因試點情況良好,交易量迅猛增長,在大部分操作還是手工處理的情況下,軋差交易能夠減輕支付機構和合作銀行較多的工作量,有利於試點業務進一步發展。同時須注意應對實際收付款和原始收付款兩類數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四、關於合作銀行——不再限制數量
《指導意見》不再對備付金合作銀行及備付金賬戶數量進行限制,給予了支付機構更大的操作空間,有利於促進支付機構與更多銀行開展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
五、關於信息申報——小金額匯總錄入
對於單筆金額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指導意見》要求合作銀行將區分幣種和交易性質匯總後,以支付機構名義逐筆錄入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系統,不再需要全部逐筆錄入。此項修改也將大大簡化合作銀行的信息申報工作,有助於業務發展。
F. 有哪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獲得首批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
快錢等數家支付機構獲悉,首批17家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准進行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但試點的業務領域有所限定,主要是出國教育、貨物貿易
G. 通過工行企業網上銀行「付款業務-網上跨境外匯匯款」功能可以向境外個人辦理外匯匯款嗎
通過企業網上銀行「付款業務-網上跨境外匯匯款」功能可以向境外個人辦理外匯匯款業務。
工行企業網上跨境外匯匯款業務:指工行向企業客戶提供的、通過網上銀行辦理向境外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指令提交後落地,由櫃面及應用處理後經swift發往收款行。
1、申請開通工行企業網上銀行跨境外匯匯款業務條件:
(1)具有外匯賬戶。
(2)具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並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頒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
(3)代理進口項下的跨境外匯匯款應具有代理進口權。
(4)非貿易及資本項下跨境外匯匯款,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非貿易及資本項下售付匯的有關規定。
2、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新注冊企業網銀的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企業客戶注冊申請表》及附表《跨境外匯匯款業務信息表》。
(2)已注冊企業網銀的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企業客戶變更(注銷)事項申請表》及附表《跨境外匯匯款業務信息表》。
(3)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匯款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交符合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註:此業務建議在工作日9:00-16:00辦理。
H.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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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的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支付機構違反本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可要求其整改、停止版試點等。權
支付機構如出現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支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J. 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 系統對接方式是什麼意思
跨境支付牌照是國家外匯局發放給支付機構,允許其進行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回業務的許可證。答
2013年3月,外匯局曾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決定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開展試點。允許參加試點的支付機構集中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
外匯局規定,試點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貨物貿易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和酒店項下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所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小額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