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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還外債

發布時間:2021-05-07 00:51:32

『壹』 現在國內的外匯貸款利率實在太高了,如何迴避現行的外匯管制,不需要申請外債指標,就能實現境外融資

境外融資?

『貳』 中國現在還有外債嗎

當然還有外債!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學界對中國近代外債資料的整理和外債史的研究已經花費了近三十年的時間,完成了清代、北洋、國民政府幾個時期的資料整理,並出版了相關的研究專著。經過多年的分析研究發現,中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是依靠傳統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發展起來的,而是依靠特殊的原始積累形成的。中國近代化的生產力、中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成長、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形成,可以說主要依靠外債。而中國社會主義生產力、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又來源於資本主義經濟,主要是通過沒收南京國民政府的國家壟斷資本而形成的。此外,美帝國主義發動侵朝戰爭後,帝國主義國家宣布凍結中國在境外的資產;我國政府針鋒相對,宣布沒收英美在華資產,也增強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因此,在研究近代中國外債的基礎上,對新中國外債資料的整理與研究,是一個重要的、巨大的課題。本文擬對新中國外債研究中的幾個問題提出一些看法,乞就教於方家。

一、新中國外債與社會經濟的發展

20世紀50年代,在我國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向蘇聯舉借的外債以及國內發行的公債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由於有效利用了前蘇聯的貸款資金、技術設備和專家人才的支持與幫助,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發展迅速。1953—1956年,我國工業生產年均增長19.6%,農業生產年均增長4.8%。在生產總量、增長速度上大大超過新中國成立前的任何時期,也是新中國頭30年中建沒發展最快、最好的時期。學者對此有過專門研究,並發表了研究文章,在此不再贅述。

至1959年,蘇聯單方面撕毀合同,1960年撤走專家,逼我國提前還債,給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宿世芳在回顧從蘇聯進口技術和成套設備及蘇聯撕毀合同的情景時說:「回顧過去,既使我們愉快地想到在50年代中蘇兩國關系友好時,兩國貿易大發展的情形,也使我們痛心地想到蘇聯專家的突然撤退,使我國40個部門的250個企業和事業單位陷入癱瘓的狀況。蘇聯政府背信棄義的行為,不僅破壞了我國這些部門的設計、設備的安裝和生產,而且打亂了中國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給中國的經濟建設和國防建沒帶來了巨大損失。」從中可以了解到我國利用外債建設社會主義的曲折歷程。

但中國不僅還清了蘇聯的外債,繼而還清了國內公債,成為當時世界上惟一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雖然此時社會主義建設缺乏資金,困難重重,但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中華民族還是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可是,「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無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加上經歷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國的國民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挫折、延誤,說明利用內外債是社會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手段。

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缺乏資金,因此,改革開放後,一定要吸收外國資金,用資金來恢復和發展經濟。「借外債並不可怕,但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如果用於解決財政赤字,那就不好。」因此,考察外債利用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主要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即從外債的使用方向和外債的使用效益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舉借的外債重點投向交通、能源、化工、冶煉、機電產業等,如1979—1991年間,我國外債總額近一半投向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用以緩解這些「瓶頸」行業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借用外債投向社會經濟急需的行業和部門,確實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利用借入的外債建成了上千個大中型項目,使長期制約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交通、能源「瓶頸」得到很大改善,並利用外債建設發展了一批農林、水利、飲水、衛生和教育科研項目,不但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改善了社會環境。

總之,我國利用外債外資投向經濟急需的行業與部門,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成功的,為我國社會經濟建沒提供了資金,加快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有效地調整了產業結構,在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上實現了飛躍,使中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又上了一個新的台階。2003年,中國財政收入達到2萬億元人民幣,國民生產總值達到11.8萬億元人民幣,全社會金融資產近36萬億元人民幣,全國總資本流量則已超過30萬億元,經濟總量居發展中國家首位,世界排名已躍升到第6位。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通過繼續引進外資、舉借外債來發展社會生產力。

二、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的聯系和區別

外債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使世界經濟走向一體化的產物,也是金融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最早產生於西方。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墜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從此,中國走上由無債、借債到依賴外債的道路,此後歷屆政府均向外借款。據粗略統汁,清政府舉借了210項外債,總額相當於18億銀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臨時政府)舉借外債約633項,債務總額達15.56億銀元;國民政府共舉借外債85項,債務總額約28億銀元;新中國外債除20世紀50年代的債項與債額有統計外,新時期的外債尚無統一的統計數字。近代中國外債與新中國外債盡管舉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舉借外債可以引進資本、技術、生產力和新的生產關系及生產方式,則是一脈相承的。

外債是中國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一種特殊形式。中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主要是通過外債這種形式形成的。清末舉借的208筆外債中,實業借款有85筆,債額達374 560965.7兩,占清末外債總額的28.7%,相當於當時清政府近四年的財政收入。其中鐵路借款37筆(318 147 297兩),礦業借款26筆(36 050 927兩),電訊借款7筆(8 738 344兩),輪船招商局借款4筆(4 383 192兩),河工借款4筆(3 330 515兩),其他實業借款7筆(4 910 689兩)。清政府主要用這些借款修鐵路、開礦山、辦電訊等。

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近代化的大生產都與外債聯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時期舉借的外債中。實業借款和教育借款達4.5億銀元,約占總數的29%。實業借款雖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絕大部分還是投入近代企業的創辦與建設中。例如,1912—1927年,全國新增鐵路4 264公里,除滬杭甬等少數鐵路由股東集資或交通部撥款外,都是借外債修築的;另外還借款興建了電訊業、輪船航運業、航空業與金融業;一些大型的棉紡企業,如上海寶成廠、上海華豐紡織廠、天津裕大紗廠等,也都是靠借外債來更新設備、擴大生產或維持生產的。國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辦企業後,又舉借了63筆實業外債,債額為3.7億銀元,占總額的8.23%。國民政府用這些外債款興建了鐵路、電訊、航空等事業。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通過對敵偽產業的沒收和處理,又擴大了官僚資本企業。國民政府時期,還把1/4的實業借款投向了金融事業,把創建於晚清、成為北洋政府的兩大金融支柱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通過參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創辦了中央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加強對金融業的壟斷,國民政府還改組了中國國貨銀行、新華信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四明銀行等。抗日戰爭爆發後,又在上海設立了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業四大銀行的聯合辦事處(簡稱「四聯總處」),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形成了國民政府金融壟斷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除運往台灣和存在海外的財產外,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官僚資本財產全部被人民政府沒收,轉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礎。新中國成立後,除了運用國內資金發展經濟外,又通過舉借外債發展了社會化大生產。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正是在引進技術、發展生產力這一層面上聯系在一起的。

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又有著巨大的差異,或者說存在著根本的區別,筆者認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國情的變化。近代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是政治上受資本帝國主義國家控制、封建經濟逐步瓦解、資本主義經濟已得到一定發展的社會。資本帝國主義國家從1840年入侵中國後,逐步操縱了中國財政經濟命脈和政治、軍事力量。資本帝國主義國家借款給中國,成為他們從經濟上、政治上控制中國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資本帝國主義不僅對中國進行了高利貸式的掠奪,中國的關稅、鹽稅、厘金、田賦也被抵押殆盡,舉借外債意味著喪失更多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也意味著喪失國家獨立。從這個意義上說,一部近代中國外債史,就是一部資本帝國主義侵華史。新中國外債則不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對外關繫上奉行獨立自主的政策,不受制於任何外力。新中國舉借外債,是出於強國富民的需求,是一種自覺的、主動的行為。新中國成立後,成功地打破了帝國主義的封鎖,引進了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資金及技術,建成了156項重點工程,為新中國奠定了工業化的基礎。改革開放以後,外債事業更是得到了快速發展,中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

外債的風風雨雨、舉債的曲曲折折,與近代中國、當代中國的歷史演變有著十分密切的關聯。如前所述,一部近代中國外債史,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的縮影;一部新中國外債史,同樣是新中國社會經濟的縮影。近代中國外債給中國社會經濟起的更多的是「桎梏」作用,而新中國外債給新中國社會經濟帶來的更多的是「引擎」作用。當然,新中國引進外資、舉借外債,要時刻區分與警惕國際間平等互惠互助的資本流動與霸權主義國家利用金融實力控制、欺壓債務國的圖謀。

第二,債項結構與債務投向的不同。近代中國舉借的外債主要是軍政借款,而非實業借款,而且各個時期也不完全相同。晚清政府時期主要是賠款借款,所賠借款額計79 388萬兩庫平銀,占當時外債總額的61%;北洋政府時期(包括南京臨時政府時期)主要是軍政借款,計6.7億銀元,占當時外債總額的43.05%;國民政府時期主要是國防借款(大部分用於抗日戰爭),計325 172萬銀元,占當時外債總額的72.3%。晚清、北洋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外債中,也有數量不等的實業外債,且大部分投向鐵路建設,這是它們的共同點。而新中國所舉借的外債基本上都是實業外債。從中長期債務投向看,1979—1991年,投向交通運輸、能源、石油化工、郵電通訊、輕工紡織的佔78.4%;2002年,按照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在1 206.53億美元的中長期外債中,投向信息技術服務業的佔24.5%,投向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佔17.89%,投向采礦業的佔9.39%,投向製造業的佔5.85%,投向建築業的佔5.76%,等等。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我國對科學技術的投入,在21世紀的頭幾年較之20世紀90年代又得到了加強。

『叄』 外匯貸款可以用於償還外債么

建議咨詢一下當地銀行。貸款所需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專口本、結婚證屬等信息;
2、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肆』 外債可否直接歸還國內外匯貸款

不可以
1、外債肯定不屬於自有外匯
2、外債的使用應按外債合同專指定的用途使用
外債轉貸屬款是指外匯轉貸款: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伍』 為什麼外債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歸還境內貸款

禁止外債結匯歸還境內貸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業一致性債務置換行為,避免國內際收支波動加劇。容
因為企業都在境外資金利率低的時候借債還國內貸款,1、會加大外債資金流入,影響國際收支平衡;2、結匯導致國內外匯占款增加,影響宏觀貨幣政策;3、影響國內銀行的業務穩定和持續性,

『陸』 國內外匯貸款能用於償還他行貿易融資嗎

一般外匯貸款不得結匯,貿易融資放款除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福費廷、出口版商業發票融資等經過聯網權核查後可辦理結匯,其餘也不得結匯;不得用於質押獲取人民幣;若劃轉他行辦理付匯,貸款行審核真實性後在資金匯劃憑證上簽注「國內劃轉外匯貸款資金」字樣,將資金劃至他行付匯保證金帳戶,用於對外支付。

『柒』 我們國為什麼有這么多的外匯儲備還有外債,幹嘛不把外債給還了

外債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使世界經濟走向一體化的產物,也是金融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最早產生於西方。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墜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從此,中國走上由無債、借債到依賴外債的道路,此後歷屆政府均向外借款。據粗略統汁,清政府舉借了210項外債,總額相當於18億銀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臨時政府)舉借外債約633項,債務總額達15.56億銀元;國民政府共舉借外債85項,債務總額約28億銀元;新中國外債除20世紀50年代的債項與債額有統計外,新時期的外債尚無統一的統計數字。近代中國外債與新中國外債盡管舉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舉借外債可以引進資本、技術、生產力和新的生產關系及生產方式,則是一脈相承的。

外債是中國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一種特殊形式。中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主要是通過外債這種形式形成的。清末舉借的208筆外債中,實業借款有85筆,債額達374 560965.7兩,占清末外債總額的28.7%,相當於當時清政府近四年的財政收入。其中鐵路借款37筆(318 147 297兩),礦業借款26筆(36 050 927兩),電訊借款7筆(8 738 344兩),輪船招商局借款4筆(4 383 192兩),河工借款4筆(3 330 515兩),其他實業借款7筆(4 910 689兩)。清政府主要用這些借款修鐵路、開礦山、辦電訊等。

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近代化的大生產都與外債聯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時期舉借的外債中。實業借款和教育借款達4.5億銀元,約占總數的29%。實業借款雖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絕大部分還是投入近代企業的創辦與建設中。例如,1912—1927年,全國新增鐵路4 264公里,除滬杭甬等少數鐵路由股東集資或交通部撥款外,都是借外債修築的;另外還借款興建了電訊業、輪船航運業、航空業與金融業;一些大型的棉紡企業,如上海寶成廠、上海華豐紡織廠、天津裕大紗廠等,也都是靠借外債來更新設備、擴大生產或維持生產的。國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辦企業後,又舉借了63筆實業外債,債額為3.7億銀元,占總額的8.23%。國民政府用這些外債款興建了鐵路、電訊、航空等事業。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通過對敵偽產業的沒收和處理,又擴大了官僚資本企業。國民政府時期,還把1/4的實業借款投向了金融事業,把創建於晚清、成為北洋政府的兩大金融支柱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通過參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創辦了中央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加強對金融業的壟斷,國民政府還改組了中國國貨銀行、新華信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四明銀行等。抗日戰爭爆發後,又在上海設立了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業四大銀行的聯合辦事處(簡稱「四聯總處」),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形成了國民政府金融壟斷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除運往台灣和存在海外的財產外,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官僚資本財產全部被人民政府沒收,轉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礎。新中國成立後,除了運用國內資金發展經濟外,又通過舉借外債發展了社會化大生產。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正是在引進技術、發展生產力這一層面上聯系在一起的。

『捌』 外債可用於歸還國內貸款嗎

不可以
外債轉貸款是指外匯轉貸款: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玖』 企業償還外債需要到外管局辦理哪些手續

辦理程序: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辦理外債登記的手續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
是否代辦: 否

『拾』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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